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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ueena_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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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法,你赞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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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表于 15-8-2011 14:01:07 | 只看该作者
个人以为要解决骗婚方法也很简单
我记得在新婚姻法的前,再前一个版本是写,婚后7年,则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
我觉的这条可以借鉴,再加上一个条款,婚后多少年或者双方共同养育子女的,可以对无房产者或者孩子抚养方多加倾斜
若是结婚短期离婚无孩子者,则无保护政策,这样应该会比较合理
根据婚姻多少年孩子的岁数等分得一定比例的房产
这样,就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出现
也使得强势一方若要找小三,若要出轨离婚,不得不慎重考虑
这又涉及到孩子养育权的问题
个人以为,孩子三岁前养育权无条件归母亲,但是三岁后,母亲有优先权,再结合财产个人收入等情况加以衡量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重男轻女抛弃女方的情况出现
是的,还有这样的一类男人,有钱有势,就为了生个儿子
当妻子生了女儿就毫不犹豫的离婚
不要说没有这样的人,我身边正好活生生一个例子

另外,再次询问追溯权的问题,有谁知道么?

[ 本帖最后由 laurel_dyf 于 15-8-2011 15: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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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a_Li + 20 这条建议不错,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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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发表于 15-8-2011 19:02:57 | 只看该作者
新婚姻法照顾到父母的利益。尤其是中国农村,父母把房子给孩子后自己老了却落得无安身之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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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发表于 15-8-2011 19:11:03 | 只看该作者

照顾父母利益可以用很多办法
根本没有必要用这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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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发表于 15-8-2011 19:24:07 | 只看该作者

《婚姻法》新解引起网友争议 女性网友最激烈

http://money.msn.com.cn 2011-08-15 07:10:00 来源: 成都晚报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丈夫婚前按揭买房,妻子没份”“这就是一部偏向男人的法律”……前日,最高法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有关“婚后父母给子女一方买房”“婚前一方按揭买房”等情形的规定,在网络上引起激烈争议,女性网友更是讨伐声不断。昨日,就网友们提出的担忧,成都律师作出提醒:别误读“解释三”。

  正解

  如房子系男方父母赠与儿子的,但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作出了“共有”约定,离婚时女方就不会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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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发表于 15-8-2011 19:24:52 | 只看该作者
误读1 富二代嫁不得

  误读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网友观点]
  ●网友“七色花”:作为一个丈母娘,我决定由我来给女儿买房。以后看女婿不顺眼了,就让他光屁股走人。

  [律师说法]

  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豪说,父母出资为一方子女买房,其中包含了指定赠与的意思。如果离婚时,一概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与出资一方父母意愿不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出资方的保护,是对物权的保护,也体现了公平精神。

  但是,离婚时另一方是否要净身出户?富二代就嫁不得?刘律师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他认为,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另外,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法院也会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

  正解

  “男方首付,离婚时女方没份儿”,这只针对婚姻只维持几个月就离婚的情况而言。

  误读2男方首付女方没房 
   误读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网友观点]

  ●网友“小吃货”:现在都是男方给首付,女方装修、买车。钱都差不多,为什么女方最后啥都得不到?这是为男人设立的法律?

  [律师说法]
  “新解释保护男方,同样也保护了女方。并不是说,谁付了首付款,房子就一定是谁的。”刘子豪律师说,法院判决的主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即之前对房产的约定。比如夫妻可以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首付款、装修费双方一人出一部分等。并不是说,谁付了首付款,房子就一定是谁的。

  再则,法律同样有救济途径。比如因为有共同还贷的,离婚时,产权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应考虑房屋市价、共同还贷比例等等。刘律师认为,网友们不必为此担忧,因为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一方婚前给了首付、婚龄却短暂的情况。按以前的法律,另一方可能只共同还贷了几个月,离婚时就能分走一半房产,且不用承担后续还贷。这显然对前者有失公允。

  正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初衷,是为了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误读3这是“离婚法” 还是“不婚法”

  误读: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初衷

  [网友观点]

  ●汕头网友:眼看要结婚了,丈母娘看到新解释,非要把房产证改成女友的名字。我父母又不情愿,婚事只得拖延了。婚姻法的新解释,是要让大家都不结婚?

  [律师说法]
  《婚姻法》及其每次新解释,都起到一个导向作用,那就是鼓励夫妻互相忠实、尊重、帮助、平等自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是出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双方人身、财产权的目的,给婚姻关系赋予了更多的契约精神。

  其中,《婚姻法》中有关妇女、儿童、老人的保护,对于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的保护,从未改变。反而,以物质为目的的婚姻,才是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限制的。所以,新解释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 本帖最后由 小金刚 于 15-8-2011 19: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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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发表于 15-8-2011 19:4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1 laurel_dyf 的帖子

呃,我们自寻了死路
说的有点偏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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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发表于 15-8-2011 20:48:4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

还是算了吧,手纸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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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l_dyf + 50 我很赞同!当笑话看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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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发表于 15-8-2011 21:07:51 | 只看该作者

fare

It is always good to go forward, even we can never get equal with man. We are different, there is no absolute equal between man and w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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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发表于 15-8-2011 21:09:07 | 只看该作者
155楼解释得很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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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发表于 16-8-2011 08:04:58 | 只看该作者
转天涯的。

————————————————————————————————

    案例一:小王(男)和小芳(女)谈恋爱,小王把房子钥匙摔在桌子上说:“我为了结婚买了房子,结婚吧。”小芳当然很高兴,有爱情又有房子,这是女人觉得安全有靠的最佳老公,于是两人顺理成章的结婚了。   

    陆琪推演:从今往后,如果哪个男人把房子钥匙拍在桌子上,你可得小心了。因为你嫁过去并不会拥有一套房子,而只是多了一百万的债务。。。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婚的还能争下补偿,不离婚的才最憋屈。在未来几十年时间里,你要为这套不属于你的房子一直还贷款。
    (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小王的这套房属于小王个人财产,但他贷款的债务却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的债务。对,就是这么欺负你!)


案例二:小王和小芳结婚十年,小芳生了孩子,又含辛茹苦的跟小王一起还了六十五万的债务(还没有还清)。这个时候,小王突然带着个女人回家,说要和小芳离婚,跟这个小三结婚。
    小芳自然痛不欲生,她说:“离婚可以,小孩归我,房子归我,你净身出户。”
    小王却讥笑道:“净身出户的是你。”
    事实上也是如此,为什么?因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要债务没有还清,这套房子始终是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小芳只有追讨补偿的权力,没有追讨房子产权的权力。
    这个时候小芳才知道,自己比拆迁户还要惨,拆迁户至少别人还承认他的产权,而对小芳来说,房子她根本就没有任何资格争。
    男人有了小三,房子可以过户给小三,而正式的老婆只能带着小孩滚出家门,没有法律支持他们。
   

    陆琪推演:在这种离婚状况下,哪怕男方出轨,女方也没有资格争夺房产,因为房产和她没有任何的关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认可她参与了购房,所以不算共同财产。只认可她参与了负债,所以只能拿补偿而不可能拿到房子。
    小芳供了这么多年贷款,以为自己至少还有一套房,但实际上,不过是在替小三供房,她和孩子根本没有物业。


    案例三:小芳被赶出家门后,找到了法律条款,她发现新司法解释里有关于补偿的条款,于是去跟小王要钱,索要在十年里自己承担的还款的钱和房子升值的钱。
    小王说(那时候已经和小三住在房子里了),想要补偿可以,但不是随便给的。因为司法解释说了,是合理的补偿,什么是合理的补偿,那要上了法庭才知道。所以各自找律师打打看吧。
   

    陆琪推演:这就涉及到中国的司法现实,找律师打打看,就意味着什么都能发生。
    律师会说,这套房子买的时候一百万,现在值一百五十万,但没有升值,为什么呢?因为欠了二十年贷款,总共还款是一百三十万,加上小王首付三十万,是一百六十万。不仅没有升值,还贬值了(十年款根本没还他就不会说了。)
    律师也会说,小芳你住在小王买的房子里十年,省下的房租难道不是钱么?难道不用给房租么?(这是微博上有律师亲口说的)
    律师也会说,你自己说参与还款,但凭证呢?你要举证啊。如果你没有所有还款的银行存根,就不能知道你参与了,那么补偿就要商榷。
    律师甚至会建议男方和你打一场抚养权的争夺官司,理由是他收入比你多,还比你有房子,你没有地方住,就不能好好的抚养孩子。想要孩子么?那就放弃补偿权啊。
    各位可以看到,所谓的合理补偿,其实是有各种打法的。有条款支持你对半分,但也有条款支持他不对半分。
    最后拼的是什么?拼的是谁家关系硬,拼的是谁家律师的关系硬,拼的是谁家是本地人。(这句也是律师亲口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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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a_Li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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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表于 16-8-2011 10:11:44 | 只看该作者
有意思,女人觉得这样好就都不结婚吧,大家都等着这个结果呢。不用结婚多好哇,像老外一样,天天换男朋友,男人呢就天天换女朋友。谁赚的钱是谁的,谁买的房子是谁的。我很赞同。
顺便说一句,别老怨男人,美女们最喜欢的都是那种流氓气质的,总是看到(16-22岁)女的为那种一堆女朋友的男人伤心,还觉得自己不够好。那种踏实过日子没女朋友的男人却没人理。后来人家老实男人自己买了房子买了车,青春不在的二手女觉得自己该找个饭票了就找那个老实男得过日子,就算离婚也分一笔财产。这种例子也不少,找到容易出轨的男人是因为它具有吸引多数女人的流氓气质,总之都是成年人,为自己做的买单,没什么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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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发表于 16-8-2011 10:51: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ill_Fish 于 16-8-2011 10:11 发表
有意思,女人觉得这样好就都不结婚吧,大家都等着这个结果呢。不用结婚多好哇,像老外一样,天天换男朋友,男人呢就天天换女朋友。谁赚的钱是谁的,谁买的房子是谁的。我很赞同。
顺便说一句,别老怨男人,美女们最 ...

你说的恰好代表了广大男士的想法
又想跟美女上床,又想不负任何责任
最好上了床有了后代,后代不用自己抚养,将来他/她反正都要认你做爹
真是一本万利,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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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发表于 16-8-2011 10:54:0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小金刚 于 15-8-2011 19:24 发表
误读1 富二代嫁不得

  误读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网友观点]
  ●网友“七色花”:作为一个丈母娘,我决定由我来给女儿买房。以后看女婿不顺眼了,就让他光屁股走人。

  [律师说法 ...

所以说来说去
新婚姻法就是鼓励你签婚前合同
不签就玩完,签了就有希望
各位广大的同胞们,速度给文盲普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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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发表于 16-8-2011 11:12:23 | 只看该作者
没事可以随便离婚。离婚的成本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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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楼主| 发表于 16-8-2011 11:34:28 | 只看该作者

转自搜狐

婚法新规或让养老问题雪上加霜

  李克杰

  这个周末,全国最心烦的莫过于丈母娘了,因为上周五最高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让丈母娘为女儿的未来寝食不安。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在微博上被广泛转发,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8月14日《重庆晚报》)

  网友敏锐地意识到了新解释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那就是或能改变婚恋观,让人们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然而,比较多的人则看到了它的消极影响,认为它保护了强者,为男人离婚扫除了财产上的障碍,必然影响夫妻间的相互信任,给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埋下隐患。不管正面还是负面,就总体而言,这充分证明了婚姻法新解释对社会的显著影响,也反映了它对传统婚姻家庭的巨大挑战。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新解释进一步织密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网,让我国仅有51个条文的现行婚姻法的规范更加完善,让夫妻间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也让婚姻家庭所涉各方的关系更加清晰,使各方对结婚、共同生活及离婚后果都有了明确的预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价值导向上,能够让婚姻回归真爱的真谛,减少功利性婚姻,促使婚恋观更加健康。

  但也应当看到,婚姻家庭并非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纯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不仅其中的感情和亲情是复杂的,无法计量的,而且夫妻之间的家庭贡献也是难以精确衡量的,因而,我们不能把婚姻当成商场,在婚嫁家庭的财产上不能简单套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商务交易规则。否则,必然使婚姻家庭中的强势一方得利,损害弱势一方合法权益。而婚姻法新解释恰恰带有浓厚的“商务化”倾向,体现的是资本的规则,用法律规则强制婚姻家庭各方实行AA制,将感情和亲情抛到脑后。比如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婚后父母买房归产权名下一方所有,女性生育权男方无权干预等内容,都显然没有考虑婚姻家庭中的感情和亲情因素。

  其实,新规让女方处于显著不利地位,或严重影响另一个至今少有人意识到的重大社会问题,那就是养老问题。当前,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婚前房产与婚后房屋都属于一方所有的前提下,双方老人的赡养是否也将楚河汉界分得一清二楚呢?如何出钱赡养以及由谁来直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恐怕将成为大难题。试想,无论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另一方都没份,不过是一个借住者,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家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可能会使婚姻家庭观念更加淡化,亲情更加疏远。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无法消除婚姻中的全部道德风险。此前的相关规定让一些人借婚姻敛财,通过结婚再离婚达到分割夺取对方家产的目的,这显然是宽泛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带来的道德风险。但我们能否矫枉过正,却是值得商榷的。看来,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既不能过分强调感情亲情因素,也不能过分强调财产属性,应从中找到平衡点,这考验着立法和司法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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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发表于 16-8-2011 11:42: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aurel_dyf 于 16-8-2011 10:51 发表

你说的恰好代表了广大男士的想法
又想跟美女上床,又想不负任何责任
最好上了床有了后代,后代不用自己抚养,将来他/她反正都要认你做爹
真是一本万利,划算!

那倒是要改成啥样你们女人满意?你说一个合理的我看看?如何量化执行?
照目前很多女士片面的理解那就是应该把大部分东西都分给女人,因为他们养育孩子牺牲太大了?
总之事情总会自己平衡,对男人不公平就没男人愿意结婚,比如澳洲,搭伙过呗。不行换一个还方便。没能耐的呢找不到女友,自认倒霉。有能耐的就换得勤点。女的想结婚还得自己掏钱办婚宴吧。总之法律是一回事,个人觉得是比较公平的,不要以自己的立场去唔读法律。结果是另一回事,法律太严了就都不结婚呗,我看大部分女的也觉得自己挺有能耐,何必嫁给男人呢?这不就平衡了吗,这世界总会维持一个平衡的,都是上帝精美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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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发表于 16-8-2011 11:59:5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ill_Fish 于 16-8-2011 11:42 发表

那倒是要改成啥样你们女人满意?你说一个合理的我看看?如何量化执行?
照目前很多女士片面的理解那就是应该把大部分东西都分给女人,因为他们养育孩子牺牲太大了?
总之事情总会自己平衡,对男人不公平就没男人 ...

麻烦你看贴仔细点
我前面提了至少三四条改善的办法
另外我们讨论的是法条,你说话如此不客气,就不怪别人同样对你不客气
别忘记了,你也是女人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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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楼主| 发表于 16-8-2011 12:03:35 | 只看该作者
养老问题再国内确实存在。城市里面还好,农村里面更严重。

以前在网上看了一个故事,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大意是,一个穷小子跟一个富家女恋爱结婚了,房子是女方父母买的。但女方父母不是很同意他们在一起,并没有给他们太多的经济支持。后来穷小子的妈妈得了大病,需要很大一笔钱,他们拿不出,男的也不想像女方的父母开口,就想把房子卖掉。这个女孩不想将父母给的房子卖掉,所以坚决不同意。后来男的特别生气,觉得女的心肠太狠毒,女的也很委屈,觉得如果那样亏欠父母。然后如何就不知道了。

现在想起这个事情还觉得他们真是纠结。哎。

[ 本帖最后由 Queena_Li 于 16-8-2011 12: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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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发表于 16-8-2011 12:12:19 | 只看该作者
转自天涯
《司法解释三》意见稿明确:“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在某网站进行的“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资深法律工作者黄淑美认为,现在的“小三”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恶意的,一种也是“善意”的,即她本身也是被欺骗的受害者,对此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恶意“小三”,早就把房子、车子揽入名下,不会等到分手的时候才来索财。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说,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有可能产生一个后果,就是风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在外面胡来了,反正又不用“埋单”。她质疑这一立法的目的何在。
  
  广东工业大学的郭丽红教授观点独到,她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保护法,她质问:“善意”小三和合法配偶谁更值得保护?所以她建议这条规定可以删除。
  
  广东省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建议,可以增加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向“小三”提出索赔的权利。
  
  “妇女保护”被削弱了
  
  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咋就成了“浮云”?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印象:即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解释三”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一条引发了口水一片。
  
  黄淑美指出,每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感觉对妇女的保护程度就更削弱了。比如财产保护里,《婚姻法》对妇女的财产保护一次比一次差。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家公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她说,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又不学国际惯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妇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却成了义务劳动。
  
  家有“千金”也得准备买房
  
  《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出首付的一方将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对此,很多专家颇有微词。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就认为,在这个司法解释下,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共识———通常情况下结婚由男方买房的观点将受到冲击。“家里有女孩子的父母可能就会考虑,女儿嫁到别人家去也得给她买套房子,这样才有保障。”
  
  有位女性网友还这样说:“我原来打算让男朋友出钱付首付的,我家装修和买车,其实钱都差不多。但新规出台后,我打算付首付,让他装修和买车吧,万一将来不幸离婚了,我还能有一套房子。”
  
  黄淑美认为,当初付首付的房款只占到了总房款的一小部分,为何在婚后另一方却没有要求主张房子所有权的平等权利———我也可以补贴给你,然后把房子给我。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认为,这样的规定太过于现实主义了,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财产的特殊性,以单纯的物质利益单位来进行规范,将大挫人们的婚姻幸福感,难怪有的人说这是一部“离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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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a_Li + 20 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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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发表于 16-8-2011 12:17:35 | 只看该作者
转自天涯
这个解释对城市男女双方来说是比较公平公正的,无论那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永远都属于购买并以自己子女名下的那一方。
    但对农村妇女来说似乎不太公平,按照我国习俗绝大部是女方嫁入男家,而房屋都是属于男方或男方父母的财产。按照这个解释也就是说: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了多少年,一旦发生离婚女方只能净身而出,而女方家庭往往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方回娘家往往会受到歧视,娘家也很.....
  -----------------------------
   在农村,真的是您说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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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发表于 16-8-2011 12:23:33 | 只看该作者
转自天涯
这个解释有严重缺陷,看似表面上的公平却隐藏着实际上的不公平。
  我来举个假设的例子嘛。
  有一个漂亮温顺、老实巴交的女子,由于父亲重病急需用钱,无奈只好同意嫁给了一个经济条件较好一直追求她的男娃儿,女子勤劳克俭,含辛茹苦地带小孩,煮饭洗衣,孝敬公婆,操持家里家外,由于过度操劳,没几年漂亮少妇变成了黄脸婆,男人的却在外又找了个小三,最后逼迫妻子离婚,由于根据现在婚姻法解放,妻子只能净身出家,芳华已逝、青春不在,没有任何过错,却什么也没有得到,反到落得一个无家可归的凄凉境地。
  不要认为仅仅是一个假设,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
  法律的宗旨是追求公平与公正。但这个司法解释公平吗?公正吗!
  
  但社会现实是,中国的妇女与男人相比较,在学习、工作、评级、职称、工资、退休年龄等诸多方面遭受着许多不公正、不公平的待遇,工作上不比男人干得少,家庭中比男人干着更多的家务,同时参加工作的女人在经济收入上绝大多数比男人少。
  
  没有经济上的独立与自由,妇女的独立和解放永远都是一句空话!

我再说一句:来这里说公平的朋友,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和站在自己这个群体的角度去想,去叫嚣公平
请你们,站在整体的角度,多看看其他阶层的人们
是不是对她们就公平,因为绝大多数的女人,要承担起生儿育女,养育子女的责任,她们在社会上的竞争力远远不如男儿,这样的法条对他们公平吗?!
摸摸自己的良心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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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楼主| 发表于 16-8-2011 12:31:3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法律能够落实,那多么的严厉与苛刻都无可厚非。何况女人在工作上不比男人差,大都已经自强自立。

最怕的是法律沦为空文。在中国这种事情太多了,

比如云南的那个铬渣污染事件,就在环保局的眼皮子底下。结果采访的时候,局长正义凛然的说: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严重违法。--------然后呢,没人管。

比如强拆事件-------老人被埋在了屋子下,最后也不了了之了。

比如某富二代撞人的那个事件,名义上他被判刑了,事实上,他家人第一时间替他打点了,有人替他入狱了。

现实中弱势群体越来越难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请注意,这里的弱势不仅指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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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发表于 16-8-2011 13:28:34 | 只看该作者
再唠叨一遍,直接受到伤害的可能是住在男方家庭准备的婚房、且夫妻感情不好的女方,而对原本裸婚的夫妇没什么影响。

女人若要避免婚后利益不受伤害,那就是你的按揭房若不加入我的名字,那就不谈结婚。当然若我是男方的话,若加入名字也是有条件的,要么女方出钱、要么就是非你不娶。

[ 本帖最后由 Rondy 于 16-8-2011 1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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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发表于 16-8-2011 13:33:43 | 只看该作者
我也再唠叨一遍
这就是鼓励大家婚前算计
那么多的文盲怎么普及这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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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发表于 16-8-2011 13:49:11 | 只看该作者
问问旁边桌位上幸福的小女人,根本没关心过这些问题,虽然本身也是搞法律工作的。
所以都说反应过激的女人本身就是婚姻不幸的女人,果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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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发表于 16-8-2011 13:55:15 | 只看该作者
从道理现实各方面都说不过别人
就用私事打击报复
也只有一部分的华人男才有这么狭窄的心胸
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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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楼主| 发表于 16-8-2011 13:57: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pitz 于 16-8-2011 13:49 发表
问问旁边桌位上幸福的小女人,根本没关心过这些问题,虽然本身也是搞法律工作的。
所以都说反应过激的女人本身就是婚姻不幸的女人,果然哦。


呵呵,不知道啥样的反应算是过激呢?我算不算呀?不过我还是觉得自己婚姻挺幸福的。

幸福的女人不会有过激的反应。据此推论,我的肯定不过激。嘻嘻。

[ 本帖最后由 Queena_Li 于 16-8-2011 13: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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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发表于 16-8-2011 14:11:54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女人,我很赞同新婚姻法,虽然确实有很多实施还需要细化。
我想问Laurel_dyf:一个没有婚前财产的男人你就不嫁了吗?一个没有婚前财产的男人,另一个有婚前财产但那部分财产不属于你的男人,你嫁谁?有总比没有好,是吧,那部分财产可以帮助你创造更多的增值,比如出租或其它投资,如果你管理好的话。或者让你生活的更舒适,比如:男方婚前首付20平米,婚后还贷80平米,虽然你只占40,但你享受着100平米。
所以,碰到任何事,你就当他没有婚前财产。婚后共同创造的,多挣就多拿,少挣就少拿,负债就倒贴。
在新婚姻法之前不也很流行婚前财产(独立)公证吗,怎么现在要婚前财产(平分)公证?真要有这本事说服男方倒也好,只怕会更多剩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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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发表于 16-8-2011 14:20: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Xiaoping 于 16-8-2011 14:11 发表
我也是女人,我很赞同新婚姻法,虽然确实有很多实施还需要细化。
我想问Laurel_dyf:一个没有婚前财产的男人你就不嫁了吗?一个没有婚前财产的男人,另一个有婚前财产但那部分财产不属于你的男人,你嫁谁?有总比没 ...

首先呢,我说下我自己的情况,我婚前有套房,贷款4万,是我丈夫和我自己还的
那么我还提出质疑,是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我一直在提出一个问题,举了很多例子
我说了赞同的人都是站在这个阶层的角度想问题
你们想过其他的阶层的问题没有
我提出的例子,赞同的人能解决吗?
我提出了那么多的解决办法不比现在这个条款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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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发表于 16-8-2011 14:23:48 |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个法条好不好,合理不合理
不是你站在自己的角度自己的阶层利益上去看的
你要看整个国家的现状,环境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如果一个法条以强势群体的利益为先,简单粗暴的一刀切
那有什么好
一部法律,应该为弱者争权益
一个心智健全的公民,也应该为弱者说句话
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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