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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ueena_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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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法,你赞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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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13-8-2011 15:23: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owaybutgo 于 13-8-2011 13:26 发表


恩 ,先说女人,因为这个观点首先是女人提出的,但后来不是提到了‘2个人’吗?当然同样要求男人的,这个不用说。

看到太多的女人,稍微不顺心,动辄谈离婚,好似吃饭穿衣那么平常。


现在的中国社会看到更多的是男人在外面小三小四、二奶三奶地乱搞,原配为了孩子或者经济等方面原因不得不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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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13-8-2011 15:25:52 | 只看该作者
新的婚姻法明确了“共同创造的共同所有”这一理念。
新婚姻法也明确了:婚后即使女方不工作,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增值由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如果另一方想要取得所有权,可以与对方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公证更名。
我认为这是个很公平公正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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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13-8-2011 15:34:25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哪里的婚姻法?中国的还是澳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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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翡翠 + 10 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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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13-8-2011 15:49:27 | 只看该作者
只能是“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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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13-8-2011 17:56:26 | 只看该作者
曾有‘女大学生傍大款’一说,20多岁的女学生偏爱四十岁以上的成功男士,认为这样可以少奋斗十年。这个新婚姻法对小三是一种抑制,原配可以有权向小三讨回老公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这样会使做小三的女人最后的结果:既赔了青春又被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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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a_Li + 10 实际情况也可能是,原配和小三一起被扫地出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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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13-8-2011 22:51:44 | 只看该作者
看来独立女人都会觉得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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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楼主| 发表于 14-8-2011 00:09: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3-8-2011 15:25 发表
新的婚姻法明确了“共同创造的共同所有”这一理念。
新婚姻法也明确了:婚后即使女方不工作,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增值由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如果另一方想要取得所有权,可以与对方 ...


表面上看是比较公平,但是事实上,如果为了照顾家庭不出去工作,牺牲的却是今后的职业发展.

如果离婚了,没有能力工作,这个影响是一辈子的,并不只是婚姻的那个阶段.我觉得日本的婚姻法,比较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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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14-8-2011 00:1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6 么么公主 的帖子

唉,我也很独立,庆幸我生孩子的时机很好没有影响自己的升职和工作,也一万分的感谢妈妈帮我带孩子,
让我没有后顾之忧的工作.但我不止一次的想过:

如果当初我停下工作照顾孩子,即使是半年,我也会彻底失去竞争力.因为一旦脱节,就意味着步步都慢.
而且有了孩子,事情真的非常多,作为妈妈付出真的非常大.需要更大的勇气.

我不是很赞同这个法律.我觉得它线条太粗.完全是为了方便法官断案.所以简单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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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14-8-2011 00:30:3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法律从现在开始执行,那以前的房子还是按原来的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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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14-8-2011 00:45:51 | 只看该作者
女人还是就是有卖身思想,觉得给人上了别人就得出钱。你反过来想,你爹妈辛苦一辈子存点钱给你买了房,你找了个老公空手就住进来了,结婚了后就不上班,混了几年再把你房子分走一半去,你乐意不乐意? 补充一下,结婚期间一起赚的钱我觉得就应该平分,这也应该没争议,但是你要贪别人婚前以及人家父母的钱,就太过了点。现在中国女性本来就是贪财得很,就是笑贫不笑娼。以傍大款为荣都指望一下就富贵,来个这条还是有积极作用的。我就看不起那些‘投身家庭’的妇女。要我一辈子就在家我真不如死了算了又不是残疾人。除非你得照顾五六个小孩那是没办法,不过那样的人生也好悲剧。

[ 本帖最后由 black_zerg 于 14-8-2011 00: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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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14-8-2011 00:55:50 | 只看该作者
我是职业妇女
但是我对这个法令很不以为然

要不是女人在家里,LG可以放心出去闯荡?????

要不是因为我眷恋职场,我的LG的发展也许会更好
我是自私的
但是眼前那么多无私的女人,为了LG全然放弃自己的事业
这个法令的所发出的讯息
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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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14-8-2011 00:58:2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法令的细节我不是太明白
要是所有的资产都是婚后LG所得
(白手起家)
那结婚几十年的LP也没有“份”吗?

要是如此就过份
要是只是一方婚前所得
那还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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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14-8-2011 01:08: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2 Dreamhouse 的帖子

婚后一方所得,计入家庭财产,由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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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14-8-2011 01:10:50 | 只看该作者
这样还差不多。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3-8-2011 23:08 发表
婚后一方所得,计入家庭财产,由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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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14-8-2011 01:11:24 | 只看该作者
其实争议主要在两点:1.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归属; 2.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子女所购房产归宿;
新的婚姻法推行了“谁创造谁所有、共同创造共同所有的”的理念。婚后一方创业、劳务、资本所得,属于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有。

[ 本帖最后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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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14-8-2011 01:12:5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法令实际上非常无情,牺牲的是相当一部分妇女的权益
这样的法令一旦颁布
牺牲的是下一代
女人婚后兼顾家庭和事业是非常难的
不要说男人也在家庭中付出很多,做为一个母亲,她的付出是男人不能想象的!
这样,以后谁还敢辞职在家带孩子?或者极端点说,哪个女人还敢轻易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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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14-8-2011 01:14: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11 发表
其实争议主要在两点:1.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归属; 2.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子女所购房产归宿;
新的婚姻法推行了“谁创造谁所有、共同创造共同所有的”的理念。

就算有共同创造的理念,它不适用房价这么高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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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14-8-2011 01:14:55 | 只看该作者
明白了
也算公平。
谢谢。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3-8-2011 23:11 发表
其实争议主要在两点:1.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归属; 2.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子女所购房产归宿;
新的婚姻法推行了“谁创造谁所有、共同创造共同所有的”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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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14-8-2011 01:15:50 | 只看该作者
婚后的都是共有的
even只有老公工作。


原帖由 laurel_dyf 于 13-8-2011 23:12 发表
这个法令实际上非常无情,牺牲的是相当一部分妇女的权益
这样的法令一旦颁布
牺牲的是下一代
女人婚后兼顾家庭和事业是非常难的
不要说男人也在家庭中付出很多,做为一个母亲,她的付出是男人不能想象的!
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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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14-8-2011 01:1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6 laurel_dyf 的帖子

那婚前就与男方做好财产归属协议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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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14-8-2011 01:23:28 | 只看该作者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可以这样理解: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一方财产自然产生的增值,非双方共同创造的结果,所以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非夫妻共有,只能是财产所有方所有,但除此之外的收益,视为双方创造的结果,由夫妻共有。

[ 本帖最后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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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14-8-2011 01:26:16 | 只看该作者
那房子得升值呢?

要是房子升值不属于家庭的
也是不公平。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3-8-2011 23:23 发表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可以这样理解: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一方财产自然产生的增值,非双方共同创造的结果,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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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14-8-2011 01:3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2 Dreamhouse 的帖子

婚前一方所购房子,如果没有婚前公证产权由双方所有,那么这个房子属于一方。按照这个司法解释,这套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所有权的一方,但我认为如果这套房子出租,租金应该属于共有;如果这套房子抵押后搞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盈利部分应该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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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14-8-2011 01:31:37 | 只看该作者
我觉的这样的婚姻法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为女性在婚姻中的付出是男人不能相比的
因为养育(注意是生育并且养大)一个孩子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特别在国内,绝大多数的女性付出要比男性多的多
看看微博上的人怎么说:
@鲁国平先生:当我看到新婚姻法时,反应是气愤,悲哀。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保障,像这些国家离婚成本是非常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如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婚姻是一种保障相濡。如婚前、婚后、离婚财产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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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14-8-2011 01:33: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4 laurel_dyf 的帖子

婚后财产是共有的,这点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想要对方的婚前财产,那结婚前做好协议并公证吧,如果对方做不到这点,那自己就要好好考虑下了。

[ 本帖最后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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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14-8-2011 01:34:28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婚姻法
在家庭中强势的一方更强势,弱势的永远弱势
因为房子始终是别人的,另一方无权分房
哪怕婚后数十年的共同生活,很可能一旦离婚,就是净身出户
你们想象一下这样的情形。婚前男方首付大部分,贷款一小部分
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年,离婚后,女方几乎就是净身出户了
除了共同贷款的那一小部分和婚后工作的共同收入,其它她什么也分不到
那么她为这个家庭做的贡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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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14-8-2011 01:35:30 |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
高房价下的畸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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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14-8-2011 01:37:1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想要对方的婚前财产,那结婚前做好协议并公证吧,如果对方做不到这点,那自己就要好好考虑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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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14-8-2011 01:37: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33 发表
婚后财产是共有的,这点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想要对方的婚前财产,那结婚前做好协议并公证吧,如果对方做不到这点,那自己就要好好考虑下了。

所以,本来就掺杂了功利的婚姻将更加功利
这样的法令不是鼓励大家,而是往更畸形的方向推动大家
以后的婚姻将更多的出现铜臭味
以后的婚前聘礼恐怕将是双方坐下来详订各种条款
把真正的爱情变成一场金钱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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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14-8-2011 01:38: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37 发表
如果想要对方的婚前财产,那结婚前做好协议并公证吧,如果对方做不到这点,那自己就要好好考虑下了。

根本就不是想不想要对方婚前财产的问题
而是要保护弱势一方的问题
如果女的很独立,那倒没什么
多考虑那一批教育程度不高,在家相夫教子的黄脸婆的权益才是真正的为民谋福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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