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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说:
既然婚内的收入都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只要一方需要还贷,不管另一方的实际意愿,事实上他或者她都已经在
承担贷款了.这是否又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立法者明显考虑不周.
还有一种情况,法律也没有规定:
举个例子:一方首付20%买了房子,当剩余80%的贷款还没有还完的时候,房价由于某种原因下跌了一半还多.
这个时候需要还贷的钱就超过了房子本身的价值.(类似日本泡沫破灭的时候)
而两个人为了还贷款,就没有太多的结余.那么问题产生了--------------
这个时候如果因为感情破裂离婚, 另一方被迫共同还贷的部分如何计算?
因为其中一方已经资不抵债了.他势必无法将共同还贷部分返还给另一方.
那么另一方的利益如何保证呢?
有人说,如果房价上涨,可以将升职部分返还,那么如果亏损了,另一方自然也应该承担损失.
我觉得这种说法有失偏颇.法律强行规定了我必须要承担这部分,但这实际上不是我的意愿.
如果从投资角度,这也不是很好的投资,法律侵犯了另一方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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