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小马过河. 你也是论坛前辈了呵. 经常看到你发表一些讨论495的贴子, 可见你对495是非常熟悉的. 我如果有说的不对, 请指出.
首先说声SORRY, 我还没有细看8月24日的文件, 太长了而且是我不大熟悉的法律条文 . 我先就我了解的情况说一下吧.
在DIAC的文件中,已经说了495转PR不再需要州担保. 如果是这样的话, 无形中居住地方限制的先决条件就已经没有了. 除非DIAC再有硬性规定. 我在别的论坛也看到过这样的讨论, 结论是, 在原来州居住"与其说是法律上的约束, 还不如说是道义上的行为"(一个西澳移民代理的话). 而且我也和一位资深的中介讨论过, 他说, 因为现在的入籍政策是4年住3年, 那对于495来说, 2年TR, 1年PR就可以入籍了. 而入籍是一直没有CONDITION的, "所以, 要么改SIR, 要么改CITIZENSHIP的CONDITIONS. 改CITIZENSHIP的CONDITIONS困难, 改SIR的就容易了"
由此可见, 很有可能就是---YOU ARE FREE.
不管怎么样, 所有这些, 都要等9.1之后, 所有的政策明了再下定论.
[ 本帖最后由 white 于 30-8-2007 07:46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