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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ke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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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 急于招工的朋友请当心这个帖子:(mantin)招聘Adelaide 鲍鱼生产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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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1-11-2007 22:29:03 | 只看该作者
法律,虽然我相信它是公正的。
问题是,谁的律师厉害,就像辛普森的案子。有钱请好律师,明明有罪,也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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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1-11-2007 23:46:20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去找Work S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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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11-2007 01:22:22 | 只看该作者

不要被马丁吓住。

澳洲是一个自由和人权的社会,而且像不良老板欺压457千的人案子在传媒上早有报道。而且政府事管不到的,这里不是中国,政府只能在中国吓人,而且找律师很贵的,呵呵就算是真的诽谤罪成,难道还让你到澳洲来服刑么,那是国际纠纷了。在澳洲全职工人(labor)两周发一次工资每周工作五天每天8小时,每连续工作4小时有休息15分钟(工作时间内)的权利;连续工作6小时可以休息1小时(不计入工作时间)。如果老板要工人加班,。要付额外的钱,每小时工资是正常工资的1.5倍,周六工作工资是正常的1.5倍,周日要2倍,节假日可能3倍(这个很少见,只听说没见过)。法定最低工资是12.75奥比每小时税前

[ 本帖最后由 NEWGAY 于 2-11-2007 0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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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11-2007 01:30:3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要出海我就不懂了,但工资可定要比这个高很多就是了。

嘿嘿,要调查是么?前几天7号新闻里记者拿着话筒和摄像机追逐黑心骗人的悉尼移民代理DAVID的镜头,不知哪个公司的人还有没有印象。我是看着他掩面儿走,心中大快啊。

澳洲正在检讨457外劳签证,只不过对 want to move to Australia 的人不知是好是坏,但不管在那里公平和正义是我最看重的。

[ 本帖最后由 NEWGAY 于 2-11-2007 08: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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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11-2007 01:39:00 | 只看该作者

续2

如果再船上的工人觉得他们被克扣工资或工资比作同样工作的本地工人少很多和虐待,到移民部投诉或干脆起诉这个公司,能拿回损失的钱。如果在工作中受伤,一定要他们赔偿。不知他买工伤保险没有,如果没有嘿嘿,等者罚款把。再国外公司就是靶子,如果上法庭总是他们损失最多,所以大多数都正规的很。

[ 本帖最后由 NEWGAY 于 2-11-2007 0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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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11-2007 02:06:39 | 只看该作者

about 457 visa

Temporary Business Long Stay – Standard Business Sponsorship (subclass 457)
work in Australia for a period of between three (3) months and four (4) years
可以在懊工作3个月到四年
bring any eligible secondary applicants with them to Australia – secondary applicants can work and study
可以带家属到澳洲公共做和学习---你们得到了么
after entering Australia, have no limit on the number of times they travel in and out of Australia.
进入澳洲后可以自由进出澳洲

那有什么不能上岸的规定,片人嘛,可以在岸上休息居住的。当然没有合法签证的除外。但是澳洲公司雇佣没有合法工作签证
的工人本身就是违法的。公司要被罚款好几万呢。

Employer Obligations
ensure that the cost of return travel for an employee (and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 is met to return them to their home country 如果没钱回来你的老板要为你付钱
pay all medical or hospital expenses for an employee (and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 for treatment in a public hospital (other than expenses that are met by health insurance or reciprocal health care arrangements)
this undertaking continues until all expenses are paid
医疗费老板也要付的(如果没有保险)


ensure that the employee is paid at least the minimum salary level that applies at the time the decision is made on their visa.

Minimum salary level
Employers must pay at least the minimum salary level to primary subclass 457 visa holders in their employ. A higher salary must be paid where required under workplace law or where negotiated between the employer and visa holder.

The minimum salary level is a gross annual salary, based on a 38 hour week that cannot include bonuses, overtime and other items. The salary level changes from time to time in line with wage movements. Further information about how to calculate the minimum salary level component of the total salary package is in the Legislative Instrument.

爱,相关的东西太多罗勒,查不过来了
See: Legislative Instrument of minimum salary levels and occupations - Business Long Stay (457) visa(193KB PDF file)

The minimum salary level, based on a 38 hour week, is currently set at:

$57,300 for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occupations in Schedule B of the Legislative Instrument
$41,850 for all other gazetted occupations in Schedule A of the Legislativ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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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11-2007 02:0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2 prettygirl 的帖子

是workc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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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11-2007 02:47: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ooo 于 2007/11/1 01:15 发表
我在那条船上做过,由我来说可能更有说服力,mikeyu说的某些部分不够准确。
首先,要提一下与鲍鱼厂有关的2家中介,一家在香港,主要与鲍鱼厂联系。另一家在上海,名字叫忆海,老板叫唐明,主要招收大学毕业的 ...


如果确实这样我代表我个人表示十万分的愤怒。。。

能上这个网站的,我想大多数都有合法身份的,在任何地方看到这种恶劣的工作条件的,请设法采集证据,请向有关方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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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11-2007 09:27:30 | 只看该作者
pal2002都出面了,boss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楼主去哪里了,能不能报一下贵公司的名字,地址,联系电话,我好安排我AD的新闻朋友去采访一下啊!为你伸张一下正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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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11-2007 10:21:02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笑黑心老板脑残第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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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11-2007 12:54:20 | 只看该作者
mantin筒子,相信你也看到广大网友对此事的关注度,我们作为管理人员不会干涉也不能干涉正常的争论,不过我个人赞同jl162401的建议:

如果愿意的话,你可以公布你的公司名称和联系方法,注册人,ABN等基本信息,这儿和AD甚至全澳大的新闻机构有联系的网友相信也不少,请他们直接采访澄清一下,他们得到了新闻,你们恢复了名誉,免费的,律师费多贵啊,不良影响也小得多。相信经过这个,今后找工或宣传也没人再会说你们闲话,何乐不为?

[ 本帖最后由 pal2002 于 2-11-2007 11: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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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2-11-2007 15:45:59 | 只看该作者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马甲。
受朋友之托上来看看。 结果一看就压不住火了。
事隔两天发现整个事态已经有了可喜的进展。深感欣慰。
91楼的朋友说的对, 法律不可能作到完全公正的。但社会的平衡性在于有超出法律制约范围的力量存在。
本人不会象马丁这样挥舞法律大棒吓人, 但要提醒躲在金字牌坊后面就自以为很得意的这些人,
事有因果, 别把事做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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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2-11-2007 19:10: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al2002 于 2-11-2007 11:54 发表
mantin筒子,相信你也看到广大网友对此事的关注度,我们作为管理人员不会干涉也不能干涉正常的争论,不过我个人赞同jl162401的建议:

如果愿意的话,你可以公布你的公司名称和联系方法,注册人,ABN等基本信 ...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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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2-11-2007 20:25:59 | 只看该作者
建议 可以去Industrial Relationship报告一下
他们会给雇主发信 检查跟进的, 如果收入过低  或者什么什么的。。。会对雇主罚款。 以后也会在他们的黑名单上 经常查一下

电话可以goggl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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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2-11-2007 22:0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New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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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表于 2-11-2007 22:09:49 | 只看该作者
在这里想问一下CELLO, 你和MANTIN到底有多熟? 是不是在网上聊过几次, 你就可以人为对方是可以信任的人吗? 你这样站出来替这种不折不扣的骗子说话, 我看你这个班猪不要当了, 直接辞职算了, 或者找块豆付撞S算了, 还有MANTIN, 你不是口气很硬的么, 那我们给电视台, 电台打个电话, 然后他们在找移民局, 劳工处, FAIR TRADING处理一下可以吗? 估计你也不敢, 因为你本来就是一个专坑同胞的F**KEN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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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发表于 2-11-2007 22:1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5 prettygirl 的帖子

孤陋寡闻,不好意思,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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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表于 2-11-2007 22:54: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ap77 于 2-11-2007 21:09 发表
在这里想问一下CELLO, 你和MANTIN到底有多熟? 是不是在网上聊过几次, 你就可以人为对方是可以信任的人吗? 你这样站出来替这种不折不扣的骗子说话, 我看你这个班猪不要当了, 直接辞职算了, 或者找块豆付撞S算了, ...

这个话有点过了,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但是要注意自己的用词,虽然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但是我们由于彼此的支持和信任走到了一起,我觉得彼此需要尊重自己的朋友和对手,我觉得这个是最起码的,版主们很辛苦的,我觉得大家都可以理解,而且我看CELLO也没有什么明确表态的,他也是说出自己的想法,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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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2-11-2007 23:26:14 |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 这个MANTIN明显是一个欠缺任何教养, 蛮不讲理的女人, 明明理亏, 非要强词夺理, 别人说一句, 她要说10句, 搞得她好象是正义的华身一样, 对错大家都看在眼里, CELLO倒好, 作为班主, 应该至少保持中立, 出来说MANTIN是可以让他值得信任的人, 等于就是绕着弯说别人都是在胡说八道, 我在这里希望可以看到CELLO本人出来给我们一个解释, 为什么MANTIN他认为是可以信任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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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表于 3-11-2007 00:08:4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cello说得是私人关系,朋友圈子广些的人,什么职业的人都可能碰到,从朋友私人关系来讲,也没有问题,cello又没有给人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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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3-11-2007 00:16:47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版主最好是不参予。只有在发现违反论坛规则的时候处理就可以了。要不然,版主很容易让别人认为偏袒一方。作为版主,本来就已经没有了表达意见的权利。这个我是有切身体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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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表于 3-11-2007 00:17:07 | 只看该作者
鲍鱼公司的联系方式不是在广告里有吗?大家可以打电话啊,来个一日游,还有鲍鱼相送,真是划算啊。我先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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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3-11-2007 00:20:27 | 只看该作者
是私人关系, 就保持在私人的范围里面, 不要大家(PUBLIC)在谈论一件事的时候,跳出来说什么混淆是听的话, 然后又是私人关系, 就象国内公安打S了人, 曝光了就说是临时工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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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3-11-2007 00:20:35 | 只看该作者
怎么不见mantin说话了?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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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表于 3-11-2007 02:05:51 | 只看该作者


在南澳叫做work cover,性质是一样的。老板要交一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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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发表于 3-11-2007 22:42: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eawolf 于 2-11-2007 23:20 发表
怎么不见mantin说话了?人呢?


i think she is hiding in the dark fingering her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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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发表于 4-11-2007 00:0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2 peawolf 的帖子

好主意,组个团,我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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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发表于 4-11-2007 00:06:53 | 只看该作者
我支持你的观点,但对事不要对人,何况还是女人。搞好团结,共同进步嘛

原帖由 hap77 于 3-11-2007 21:42 发表


i think she is hiding in the dark fingering her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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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发表于 4-11-2007 02:18:47 | 只看该作者
看了之后,胆战心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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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发表于 4-11-2007 14:27:14 | 只看该作者
我差点还给朋友推荐呢,幸亏没有,差点上了贼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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