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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相关] CRS政策对在澳洲PR、公民或留学生到底有什么影响?中国户口会被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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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9-7-2018 14:5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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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妮南 于 18-7-2020 17:22 编辑

CRS已经开始实施,尤其是一些百万存款以上的非居民金融大户已经受到影响。

那对于我们普通的居民将会有什么影响呢?2018年9月1日开始中澳两国将互换信息,也许到这个时候还会涉及到我们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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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9-7-2018 14:57:52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来自今日悉尼的转载信息:
https://www.sydneytoday.com/content-1017052509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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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9-7-2018 15:07: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妮南 于 29-7-2018 15:11 编辑

说说本人的情况:中国公民,在中国有住所、有户口,归入中国税务居民。但是又是澳洲PR,在澳洲工作纳税申报,也归入澳洲税务居民。至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家银行机构向我寻问其它信息,因为没有海外汇款ATO也从未给我来信。那么说,CRS将这种情况会忽略不计了?也许眼前是这样。

但是也许哪一天,就象是有的人中了头彩,或是象有的国内的房子拆迁户一夜之间成了百万富翁,你的银行账户突然存入大额款项,这才会受到影响。也许对我来说不会有这么一天,不过我真希望有这么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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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9-7-2018 15:10:42 | 只看该作者
快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吧
@MICHELLE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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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9-7-2018 17:03: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妮南 于 29-7-2018 17:10 编辑

严控向境外汇款,手续更加严格复杂化,将对准备或已经在澳洲买房的海外人士、澳洲PR、公民都存在影响。

央行:跨境汇款1000美元以上,需要做这些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8】130号)原文
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
(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
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对于高风险客户,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审查的频率和强度。
如果义务机构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或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
义务机构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确认第三方机构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并按照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二是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识别的必要信息;三是在需要时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义务机构应当承担第三方机构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义务机构依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应当充分评估该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状况,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二、加强洗钱或恐怖融资高风险领域的管理
(一)高风险领域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要求
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领域,义务机构应当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进一步获取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2.进一步获取业务关系目的和性质的相关信息,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
3.进一步调查客户交易及其背景情况,询问交易目的,核实交易动机。
4.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5.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6.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7.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为客户办理业务,需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
(二)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管控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和更新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在与来自FATF名单所列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义务机构应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关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缺陷。上述“合理方式”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中关于“地域风险”子项所列的内容。
(三)不得简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情形
义务机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管理措施。
三、加强跨境汇款业务的风险防控和管理
(一)办理跨境汇出汇款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办理跨境汇出汇款时,义务机构应当获取和登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以及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账号。汇款人没有在本机构开户的或本机构无法登记收款人账号的,义务机构应当将唯一交易识别码作为汇款人或收款人账号进行登记,确保该笔交易可跟踪稽核。其中,唯一交易识别码是指由字母、数字或符号组成的号码,与用于汇款的支付清算系统或报文系统协议相一致。
对于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出汇款,义务机构还应当登记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并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汇款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如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交易金额大小,义务机构应当核实汇款人信息。
义务机构应当将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账号或唯一交易识别码完整传递给接收汇款的机构。
(二)义务机构作为跨境汇款业务中间机构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义务机构作为跨境汇款业务的中间机构时,应当完整传递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所有信息,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和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据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确执行、拒绝或暂停上述汇款业务的适用情形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三)办理跨境汇入汇款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办理跨境汇入汇款时,义务机构应当获取收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或唯一交易识别码等信息,采取实时监测或事后监测等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据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确执行、拒绝或暂停上述跨境汇款业务的适用情形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对于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入汇款,义务机构应当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收款人身份,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其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其他要求
1.对于办理上述跨境汇款业务中获取的汇款人、收款人等相关信息,义务机构应当至少保存5年。
2.义务机构在处理跨境汇款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相关决议(如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和第1373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禁止与决议所列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交易,并按照规定采取限制交易、冻结等控制措施。
3.对于掌握汇款人和收款人双方信息的义务机构,在跨境汇款业务处理过程中,应当审核汇款人和收款人双方的信息, 发现可疑情形的,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办理跨境汇出汇款的义务机构,如不能遵从上述要求的,则不得为客户办理汇款业务。
四、加强预付卡代理销售机构的风险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预付卡时,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将销售合作机构纳入自身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对销售合作机构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的原则,保存销售合作机构的名录,登记其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地址,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部门报送。
五、加强交易记录保存,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义务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交易记录和客户身份信息完整准确,便于开展资金监测,配合反洗钱监管和案件调查。义务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授权机制,明确工作程序,按照规定将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迅速、便捷、准确地提供给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部门。
对于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分支机构报送。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义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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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7-2018 17:27:58 | 只看该作者
不管你是中国税务居民还是澳洲税务居民,两国之间有着税收协议,比如,你是中国公民,你本财年在澳洲的工作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已经在澳洲纳税了,一般不需要向中国重复交税。同样,你是澳洲公民在中国居住,本年度不是澳洲的税务居民,在中国的收入也只是在中国纳税。

对于一些已经领取中国退休金的移民,若还是中国公民,好消息,你在中国的退休金收入在中国不列入纳税收入,同时中国退休金在澳洲也不列入纳税收入(中国两国之间有协议),这个问题我的会计已经向ATO确认。若你已入了澳籍,情况又不同。假如你要向centrelink领取澳洲福利或养老金,中国的养老金收入是必须申报的。

CRS交换的信息不包括不动产,但是你若出售了你在某地的房产,由不动产转换成现金,也许会被关注,按照当地的政策依法纳税。把钱从中国汇出存在一定难度,另外海外汇款进入澳洲账户会引起ATO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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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9-7-2018 18:01: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ICHELLE07 于 29-7-2018 18:23 编辑

谢谢妮南!九月一日后,在中澳两国间逃税,洗钱就很难了
普通老百姓,监管成本高,可能会是抽查方式
在澳洲内,不同部门间的实时联网,我们能感觉到是ATO自动提取银行利息收入信息,和Centrelink
对报税数据的利用

至于自己,反正已经死了卖房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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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9-7-2018 18:21:54 | 只看该作者
非公民,只限税务居民吧?已经入籍的公民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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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9-7-2018 18: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妮南 于 29-7-2018 18:53 编辑
李天真 发表于 29-7-2018 18:21
非公民,只限税务居民吧?已经入籍的公民不受影响。


已入籍为什么不受影响?
澳洲公民在中国的金融资产信息会被交换给澳洲政府,还有不少人入籍了也还继续收到境外的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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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9-7-2018 18:48: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妮南 于 29-7-2018 18:54 编辑
MICHELLE07 发表于 29-7-2018 18:01
谢谢妮南!九月一日后,在中澳两国间逃税,洗钱就很难了
普通老百姓,监管成本高,可能会是抽查方式
在澳 ...


普通老百姓还在拭目以待。真的在这种情况下,将来买房卖房都有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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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9-7-2018 19:33:33 | 只看该作者
妮南 发表于 29-7-2018 18:46
已入籍为什么不受影响?
澳洲公民在中国的金融资产信息会被交换给澳洲政府,还有不少人入籍了也还继续 ...

已经收到了某银行的crs认证要求,要求提供税号和住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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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9-7-2018 20:27: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妮南 于 29-7-2018 20:29 编辑
李天真 发表于 29-7-2018 19:33
已经收到了某银行的crs认证要求,要求提供税号和住址了。


是中国还是澳洲银行?我可是什么也没有收到。澳洲银行通常有我们的税号和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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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9-7-2018 21:49:36 |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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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9-7-2018 21:55:37 | 只看该作者
妮南 发表于 29-7-2018 20:27
是中国还是澳洲银行?我可是什么也没有收到。澳洲银行通常有我们的税号和通信地址。

澳洲银行,我也收到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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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9-7-2018 22:05:02 | 只看该作者
妮南 发表于 29-7-2018 18:48
普通老百姓还在拭目以待。真的在这种情况下,将来买房卖房都有考虑考虑。

认证后,数据都透明了,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六楼是你自己写的吗?很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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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9-7-2018 22:05:05 | 只看该作者
妮南 发表于 29-7-2018 18:48
普通老百姓还在拭目以待。真的在这种情况下,将来买房卖房都有考虑考虑。

认证后,数据都透明了,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六楼是你自己写的吗?很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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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30-7-2018 05:34:47 | 只看该作者
MICHELLE07 发表于 29-7-2018 22:05
认证后,数据都透明了,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六楼是你自己写的吗?很有用,谢谢

百分之百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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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30-7-2018 06:22:22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内容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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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30-7-2018 11:38: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妮南 于 30-7-2018 11:42 编辑
晴天 发表于 29-7-2018 21:55
澳洲银行,我也收到通知了


已经收到通知的,也许是幸运被抽查到了,也许已经被关注金额较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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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30-7-2018 15:12:25 | 只看该作者
我收到的银行通知是让确认只是澳洲税收居民,我国内账户基本上没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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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30-7-2018 15:20:48 | 只看该作者
MillerYang 发表于 29-7-2018 21:49
老百姓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都是被那些洗钱、转移资产的人搞的,平民百姓也受到影响。
个人之见:现金在100万以下的居民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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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30-7-2018 17:34:13 | 只看该作者
普通居民靠每年换汇5万美金额度,亲戚朋友齐帮忙,汇款到澳洲买房,结果却被ATO关注。
而一些富人,豪掷几千万澳元购置房产,他们是怎么把钱转出来的?还有长期静止不动的银行存款大额账户,真的是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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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30-7-2018 17:37: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暂时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所以观望态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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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30-7-2018 17:44:13 | 只看该作者
妮南 发表于 30-7-2018 11:38
已经收到通知的,也许是幸运被抽查到了,也许已经被关注金额较大客户。

俺是被抽到的,俺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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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3-8-2018 19:48:43 | 只看该作者
距离2018年9月1日还有一周了,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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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3-8-2018 20:15:38 | 只看该作者
妮南 发表于 30-7-2018 17:34
普通居民靠每年换汇5万美金额度,亲戚朋友齐帮忙,汇款到澳洲买房,结果却被ATO关注。
而一些富人,豪掷几 ...

特别大额的得通过公司业务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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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3-8-2018 20:16:33 | 只看该作者
妮南 发表于 23-8-2018 19:48
距离2018年9月1日还有一周了,看动态

我完了,为什么一看到九月一日,就想起开学和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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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3-8-2018 20:17:02 | 只看该作者
MICHELLE07 发表于 23-8-2018 20:15
特别大额的得通过公司业务走账

对,他们可以以公司名义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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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07 + 50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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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31-12-2018 01:56:37 | 只看该作者
jasonqin80 发表于 30-7-2018 16:12
我收到的银行通知是让确认只是澳洲税收居民,我国内账户基本上没现金。

确认只是澳洲税收居民,那ATO还要你提供中国的银行账户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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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8-1-2019 12:38:58 | 只看该作者
2019年一月起,中国新出炉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将影响到每位海外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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