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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资产如何合法转移到国外的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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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0-2-2015 20:4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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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国内现在对个人资金汇到国外,是有5万美元每年的限制的。但是,5万美元对于澳洲现在房价根本就是不够看。当然,有一些方法是可以转移国内大额资金到国外。这些方法要么需要好多身份证,要么需要和一些灰色机构打交道,在没路可走的情况下,小民们要买房,估计也只能这样了。

其实,外管局给移民的情况还提供了一种资金转移的方法,以下摘抄:

6.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6.1.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初次办理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等说明);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照片2张);
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个人薪酬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应提供: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b、房屋产权证,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书面申请;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
3、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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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10-2-2015 23:25:54 | 只看该作者
有办成的先例吗?据说根本办不成,超过一定数额(好像是50万美金)要国家外管局批准.就上述表证都搞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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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11-2-2015 00:17:59 | 只看该作者
一句话别看这些东东,不是那么好办的,还是传统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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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11-2-2015 02:35:13 | 只看该作者
huos101 发表于 10-2-2015 23:25
有办成的先例吗?据说根本办不成,超过一定数额(好像是50万美金)要国家外管局批准.就上述表证都搞不定.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六、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

(一)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

这个我没有去办过,也不知道有谁成功过。但我有点想试试看,不行再走别的路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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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11-2-2015 12:30:10 | 只看该作者
sangwei 发表于 11-2-2015 02:35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六、简化个 ...

最怕的是这条路没走通,却在走这条路时候进入拆分结售汇名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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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1-2-2015 18:13:04 | 只看该作者
mydream190 发表于 11-2-2015 00:17
一句话别看这些东东,不是那么好办的,还是传统办法吧。

传统办法是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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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11-2-2015 18:55:10 | 只看该作者
hezone 发表于 11-2-2015 18:13
传统办法是什么办法?

KVB 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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