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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困境实因社会性别歧视 单靠立法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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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9-2013 01:05: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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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困境 实因社会性别歧视

  李银河:同性恋进入异性婚姻肯定会降低婚姻的质量。

  刘伯红:“同妻”不愿离婚的背后是社会对离婚女性的不公正对待。

  杨晓林:“可撤销婚姻”制度应适当扩大范围。

  核心提示 “同妻”,近年由于媒体的报道而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让人们了解到还存在着这样一群生活在无爱、无性婚姻中的女子。离婚可以解除她们的痛苦,但对因对方有意隐瞒自己性取向而酿成苦酒的“同妻”来说,又显得不太公平。法律应该给予她们援助,社会也应该更宽容地对待她们。

  “同妻”群体,因为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项调研报告的颂又一次引发关注。在这份有关同性恋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的案件调研报告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将此类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归于可撤销婚姻,利于对双方的保护。

  如何保护“同妻”的合法权益?她们的生存状况如何?“同妻”问题是否存在社会性别歧视?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有关人士。

  “同妻”问题背后是性别歧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报告中所说的“同妻”是指因男方疑为同性恋者、婚前又隐瞒了自己的性取向而与之结婚的女性。

  近年,国内“同妻”群体渐渐浮出水面。这个群体有多大,目前没有权威统计。敢于离婚的“同妻”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社会学家李银河三四年前曾参加过一个“同妻”问题研讨会。当时的情景令她印象深刻。一位“同妻”因为丈夫的性取向问题而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为什么丈夫就连看都不愿意看我一眼,碰都不愿意碰我一下呢?我作为一个女人就这么不及格吗?”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宋美娅长期关注“同妻”问题。她发现,很多“同妻”背负着精神、心理、身体等多重压力,缺少社会支持。有些“同妻”很长时间不明白为什么丈夫对自己不感兴趣,有些“同妻”知道丈夫的性倾向后很难脱离婚姻,还有的“同妻”期望丈夫能够改变性取向。

  粉色空间是一直关注包括“同妻”在内诸多遭受性歧视群体的民间组织。其执行主任、英国西斯敏斯特大学文学研究博士何小培告诉本报记者,“同妻”在婚姻生活中,性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在感情方面,难以得到对方的真诚相待。

  对于男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现象,李银河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传宗接代”“男大当婚”等传统习俗的压力。中国是一个家本位的社会,家庭利益往往置于个人幸福之前。同性恋进入异性婚姻肯定会降低婚姻的质量。

  何小培也表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当今社会依然有极为广泛的社会认同,而性倾向还没有成为人们在结婚时考虑的主要问题。

  在宋美娅看来,“解决‘同妻’困境的最好方式就是离婚。”但是,一些“同妻”并不会选择离婚。

  在天涯论坛的“同妻”部落,一个个“同妻”倾诉婚姻给自己带来的生理、心理、身体、精神等多方面的痛苦。一位“同妻”写道,“我还没有走出婚 姻,10年了,想想挺可怕的。先是为了自己的感情,后是为了不断长大的孩子,现在已无法忍受,提了离婚,人已老了,又多出了许多难以解决的外因。人活得毫 无意思。仍在去留间徘徊。”

  宋美娅分析,社会普遍认为,婚姻稳定是女性成功的一项重要标准,将婚姻作为女性人生的重要内容。女人在婚姻中仍然处于附属、从属的地位。离婚时,女性会考虑因离婚所招致的社会歧视、社会对单亲家庭儿童的偏见等,更有甚者,有些“同妻”的父母也不支持女儿离婚。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伯红认为,“同妻”在婚姻中同样面临夫权、父权、对同性恋的歧视所带来的压迫。“同妻”不愿离婚 的背后是社会对离婚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女性对男性经济上和社会关系上的从属和依赖,也反映了社会文化对女性婚姻的传统角色期待。“同妻”甚至已有孩子的 “同妻”之所以较多地申请“可撤销或无效婚姻”以恢复“未婚”身份,折射出社会深深的处女情结。中国同性恋结婚的现象,反映出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下,还掩 盖着更为深刻的对妇女的歧视,不应用歧视的方法对待同性恋,也不应用歧视的方法对待“同妻”,对这两个群体的歧视都是不对的。

  “可撤销婚姻制度”应适当扩大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报告指出,当事人基于对方同性恋提及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四类,即对方是同性恋导致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对方 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在离婚纠纷中给予损害赔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同性恋一方少分。提起诉讼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销婚姻的居多。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女方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自己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 姻,自己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自己虽与男方结婚,但并未与其发生亲密接触,本身尚系处女,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李银河看来,同性恋隐瞒性倾向与异性结婚,“撤销婚姻是有道理的”。如果按照离婚处理,离异再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会面临一些障碍,处于劣势。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这就是要求结婚双方应有‘合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告诉本报记者,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 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即意思表示虚假、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错误。

  马忆南介绍,一般说来,许多国家均将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作为婚姻可撤销或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目前,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把意思表示错误,比如 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与同性恋者结婚,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能按照离婚来处理。

  马忆南建议修改《婚姻法》,扩大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将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如双方通谋成立虚构的婚姻)、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当事人因受威吓、胁迫而同意结婚)、意思表示错误(如当事人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结婚)均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告诉本报记者,我国《婚姻法》在增设“可撤销婚姻”制度修法讨论时,对仅仅把“受胁迫”作为法定事由,是否能进一步扩大,当时就有不同意见。“‘可撤销婚姻’制度应适当扩大范围。”

  当前,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

  马忆南认为,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单方提出离婚。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与同性恋者结婚,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能否基于对方是同性恋的性倾向而要求法院分割财产时多分?

  马忆南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等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坚持男女平 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这里的“过错”并不仅限于我国《婚姻法》第46条中指明的若干重大过错,还包括其 他违反婚姻义务侵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如果同性恋者隐瞒性取向,另一方因受欺诈而与其结婚,离婚时隐瞒性取向的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时可给另一方多 分。”

  当事人能否因对方婚前隐瞒自己的性倾向而提出损害赔偿?

  马忆南说,《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四项情形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只要不是《婚姻法》第46条指明的过错,便不能请求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另一方因受欺诈而与其结婚不能请求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李银河认为,是否能够得到损害赔偿不能以对方的性倾向为标准,而应以是否造成法律规定的伤害。有些当事人可能在婚前并不是特别清楚自己的性倾向,有的认为和异性结婚可以纠正自己的性倾向,这些并不能构成“欺诈”。

  刘伯红认为,扩大可撤销婚姻的做法使“同妻”多了一个选择,但同性恋隐瞒自己的性倾向和异性结婚要区分是否是“故意”,不同的性别倾向本身并没 有“过错”,有意隐瞒自己的性倾向,把自己不被歧视建立在不知情伴侣痛苦的基础上有“过错”。但有些同性恋者可能在婚前并不知道自己的性倾向,如果一律将 同性恋归为“过错方”并以可撤销婚姻和损害赔偿对待,仍有歧视不同性倾向之嫌,也有失公平。

  “同妻”问题不是单靠同性婚姻立法就能解决的

  如何避免“同妻”现象,减少当事人的痛苦?

  李银河认为,首先,准备进入婚姻的女性要尽可能准确了解对方的性倾向,可以直接询问对方或采取其他方式。其次,希望能够尽快为同性婚姻立法。但是,彻底解决问题还需社会增进对同性恋的理解。

  刘伯红认为,解决“同妻”问题,除了加快同性婚姻立法进程,更要以公正和平等为原则采取相应的其他措施,在消除社会对同性恋歧视的同时,也要关注消除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宋美娅说,如果同性恋公开自己的身份没有压力,不再生活在角落里,戴着面具,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男同性恋进入婚姻。

  “‘同妻’问题不是单靠同性婚姻立法就能解决的。”何小培说,如果社会文化、公众并不接纳同性恋,同性恋者如果和同性结婚,反而更会暴露自己的同性恋身份,给父母和家庭带来耻辱,还会招致社会指责和歧视。

  “同性结合的合法化,牵涉更多的是观念问题而非立法技术问题。”马忆南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意识的逐步开放,社会对于成员间的不同生 活方式将持越来越尊重与理解的态度。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同性结合关系立法要有一定的社会和民意基础,不能在社会主流尚未接受时急于求成。在目前的条件下, 中国实现同性结合合法化的时机尚未成熟。

  马忆南告诉本报记者,国外的同性结合也都经历了一个从非刑事化、非病理化,到对于个人性取向的非歧视待遇,到司法及立法上承认同性恋者的家庭关 系并加以保护,再到最终实现同性婚姻的渐进过程。中国亦不可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我们不能期待用超前立法来倡导社会进步,法律只能是社会进步以后 的产物。就立法而言,我国可能也要像西方国家那样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制定《同居伴侣法》之类的法律,赋予同性同居者一部分婚姻的权利义务,第二步才是《婚 姻法》上接纳同性婚姻。(记者 王春霞)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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