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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碎语] 公平与正义的拷问:评西澳史上最有影响力的一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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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0-11-2012 00:1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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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的拷问
——从西澳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一起刑事案件说起。

《澳大利亚时报》特约评论员 Charlie Chen

11月1日,西方的万圣节,俗称“鬼”节,最高法院法官Brain Martin宣布西澳刑事审判史上最有影响力的雷尼(Lloyd Rayney)杀妻案的判决结果,40分钟后被告宣告无罪,他从“鬼”还原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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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18:14 | 只看该作者
被告雷尼曾是西澳州检察起诉厅的第2号人物,被捕前是有资格出庭高等法院的大律师(Barrister),正在运作争取成为御用大律师,皇室法律顾问QC,其妻也就是死者科玲(Corryn Rayney)是最高法院的注册登记员。夫妻两人在西澳法律圈子里有广泛的人脉。为公正审判起见,州政府从新南威尔士州请来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起诉,花费180万澳元。从北领地请来已退休的高级法院法官Brian Martin独自审理该案,没有陪审团参与,花费90万澳元。而被告则花费200万澳元从南澳请来辩护律师David Edwardson。三个月时间的庭审,法庭经常座无虚席,超过100个证人出庭作证,出据700个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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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19:21 | 只看该作者
案件经过大体如下,2007年8月7日晚7点半至9点半,死者科玲参加在Bentley定期的健身舞训练班。结束后她兴冲冲准备回家与分房睡的丈夫商谈离婚条件,因为丈夫最终同意向她出示他的财务收支状况,这是她被见还活着的最后时刻。而当晚其丈夫雷尼与次女(10岁)在位于Como的家,9点至9点半,女孩熄灯入睡。晚上10点45分到11点,他们的大女儿(13岁),听完3小时的音乐会后由其母亲的朋友送回家,雷尼开门迎接,女儿发现她的母亲还没回家,家里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随后她也熄灯入睡。次日7点20分两个女儿起床后发现母亲不在,在母亲的房间里放着外套,洗漱间放着一个用过的咖啡杯,她们与父亲雷尼讨论后认为母亲昨晚很晚回来,早上很早上班。 8点30分,雷尼送孩子上学,随后到圣乔治大街上班。上班后打妻子的电话没接,就发短信。 9点半他出庭工作。下午1点,他到其妻的办公室,并向警察报案。

[ 本帖最后由 喜鹊 于 10-11-2012 00: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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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20:18 | 只看该作者
2007年8月15日,死者科玲的车被发现停在Subiaco区的街边,因该车漏油,顺着油渍,刑警来到著名的Kings Park公园,发现死者被“倒吊埋”(闽南话)“Head first”在一个浅坑里,“倒吊埋”一方面是让法医对死者的死因更难确定,也有可能是对死者的仇恨,如果不是运载死者的汽车撞到公园丛林中的木桩,这将是一个完美的谋杀,谁会想到失踪者就埋在游人如梭的帝王公园。其实8月11日,警察因另一起案件在离此地几米处起获一个写着雷尼名字的宴会胸卡。警察当时疏忽,没有把两者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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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22:03 | 只看该作者
失踪案件尸源一找到,离破案也就不远了,谋杀后埋藏,一般是熟人作案,如果是流窜作案,“做掉”后就逃脱了。谋杀案调查的对象首先是死者的配偶,他们两人的婚姻名存实亡双方都有婚外性关系,雷尼有好赌陋习、隐瞒个人收入的不诚实行为,科玲扬言雷尼如不公开其收入,就要将其曝光,这将直接影响雷尼的职业前途,他的目标是成为QC(Queen's Counsel)。侦查中得知雷尼花2000澳元雇人在家里安装死者的电话窃听。尸检后发现死者是在侧颈部被猛击后而昏死,死者头发上有树籽,鞋上有尘土,鞋跟有砖痕。这三样其Como家中花园都有。因此,警方将其Como家作为第一现场,而雷尼有杀人动机,因此在9月份刑侦队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雷尼为“首要”的及“唯一”的犯罪嫌疑人。雷尼随后起诉警察诽谤,损害其名誉。警察干脆一不做二不休,2010年12月,也就是时隔3年后,在繁忙的市中心,光天化日之下,全副武装的警察当众将手无寸铁的雷尼逮捕铐走,并最终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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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23:14 | 只看该作者
这起案件,由于警察过早地把雷尼作为“唯一”的嫌疑人,采取“一根筋”的办案方法,缺乏直接证据,没有采用反证法。因为澳洲司法体制属于英美法系,没有成文法,法官采用“自由心正主义”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控方须提供证据让法官确信无疑,仅仅凭一点点怀疑、推测则败诉无疑。换种说法,如果被告有可能是无罪,那法官就要据此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本案的调查留下很多问题;死者离开训练班后去向不明,没有证人看见死者或者死者的车在其家中,也没有证人发现该住宅当晚有任何异常的响动,尽管警察多次勘察该住房,没有发现有搏斗、攻击的痕迹,更遑论手纹、DNA等直接证据,其住宅是否是杀人现场很难说。从作案时间看,公诉人认为是在死者9点45分到家中至10点45分其大女儿从音乐会回家之前这一个小时内将其妻猛击致死,藏于家中,把车开到路边,然后等大女儿回家也入睡后,再把死者拖至车内,运至帝王公园,挖坑掩埋。强壮的警察模拟挖坑、填埋须花费38分钟,然后步行至Como家须耗时90分钟。警察认定雷尼回到家中大约是凌晨4点钟。早上7点20分叫醒2个女儿用餐,送她们上学,再赶往上班,其同事没有发现他有任何异样,比如疲惫、身体划伤等。雷尼是一个体重只有67公斤的文弱书生,背部有伤痛的病史,其妻78公斤,雷尼似乎没有时间及精力来完成上述犯罪过程。更重要的是致死者于死地的凶器及掩埋的铁铲都没有找到,雷尼家中的铁铲之前借给他人,至今还在该人家中,这是一个重要线索,可惜警方没有顺藤摸瓜,走访五金商店查询雷尼是否买过挖掘工具。如果说雷尼花90分钟走回家,沿途应该有行人及出租车司机看见,可惜警方没有这方面的排查,只凭想象,让人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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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24:01 | 只看该作者
我本人认为科玲当晚是直接回家,因为丈夫在家中等着平和商谈离婚事宜。她应是步入家门时被背后的重棍击昏猝死,她有心脏病病史,作案人应有两人,被告雷尼曾为“摩托车”黑帮的谋杀案辩护成功,他安排个杀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随机的性侵犯,应该有响声及死者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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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25:02 | 只看该作者
我对西澳刑警的水平素有微言,两年前我写过《警察千里追凶,纳税人花钱买单》一文,死者钻石王老五普迪的尸体至今也没发现,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克莱蒙(Claremont)少女系列谋杀案是西澳历史上耗资最大的悬案,西澳警方低效无能,民众没有安全感。在本案的侦查中,一开始就进入死胡同,指定嫌疑人,继而威胁、恐吓、诱供证人,暗示干扰专家的鉴定,整个调查过程不仅有不恰当的地方,甚至有的做法应受到指责。西澳的警察没有中国警察的荣誉感,没有神圣的使命感,而只是作为“饭碗”。西澳刑警听着:跌宕起伏,惊心动魄的大案要案的侦破方显刑警的铁血本色,刑警的风采应是集智谋、勇敢、绝技于一身,融敬业、奉献、忠诚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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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26:08 | 只看该作者
该案的审理我有几点心得体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个美好善良的愿望,本案雷尼能被判无罪,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没有陪审团的参与,西澳目前刑事审判案件没有陪审团的只占3% 。被告人不论身份,地位都应有权决定是否陪审团参与,而不是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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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27:12 | 只看该作者
“有钱能是鬼推磨。”有钱一定能打赢官司,雷尼花费$200万请律师。一般的杀人犯没有这个能力。澳洲多个知名富豪与联邦税务局、联邦证券投资委员会打官司,最终都以胜诉完美收场。我们很多华人很怕打官司。息事宁人认罪。现在华人社团很多,贤达人士要考虑整合资源,成立我们自己的维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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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27:57 | 只看该作者
这场官司,除了被告雷尼是赢家,其余都是输家。包括被害人的家属及广大的纳税人。媒体准备花费巨资采访及买雷尼的“故事”。雷尼的律师朋友已经把2宗谋杀案的辩护委托给他。雷尼准备向州政府索赔数百万,他跟警察算是“乌龟与王八”-“对上眼”了。法官含泪向死者的父亲致意,感谢他在法庭上的平和、真诚。死者的两个小女站在父亲一边,与外祖、姨母不相往来,承受常人难以想象的痛楚,至今仍无从知道5年前的那个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是谁夺走她母亲的生命。尽管西澳警方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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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00:28:52 | 只看该作者
州政府有21天的时间决定是否上诉。我看没有必要,上诉花费更大。我想应该组织另班刑侦人马,换思路,只要认真查明死者生前最后几小时的活动及从他们夫妻2人的各自关系人入手,罪犯定会浮出水面。同时对原班人马进行组织纪律处分,该撤的撤,该罚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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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10-11-2012 01:48:49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意见,纵使丈夫有动机,但也不能武断的就认定他就是凶手
否则这个社会就会出现很多莫须有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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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10-11-2012 02:07:52 | 只看该作者
拧可错放一千,也不错杀一个.
直觉上觉得死者丈夫的嫌疑最大.因为只有他能从死者身上获取最大利益.尽管他有作案的动机,但是在我们没有找到直接证据可以指控他之前.错放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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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10-11-2012 08:06:59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人前确实是人人平等,但法律不完全代表正义,它只是一场文字游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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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10-11-2012 08:19: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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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10-11-2012 08:24: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喜鹊 于 10-11-2012 00:28 发表
我想应该组织另班刑侦人马,换思路,只要认真查明死者生前最后几小时的活动及从他们夫妻2人的各自关系人入手,罪犯定会浮出水面...


我不知道OZ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是如果在美国,同一个罪名绝对不可以起诉两次。就是说你公诉人如果以谋杀罪起诉失败,不能再次控告嫌犯谋杀,只能用没有用过的罪名比如“绑架”、“人身伤害”、“偷税漏税”之类的。这一点对于防止权力机关滥权以及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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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10-11-2012 09:42: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manda_cyf 于 10-11-2012 05:06 发表
法律人前确实是人人平等,但法律不完全代表正义,它只是一场文字游戏而已。

这个。。。
晕死
忍不住说两句,欢迎斧正

法律追求的不可能是每一个个案的完全“正义”
这个是完全没有可能的天真想法
而是维持一种宏观角度的秩序
澳洲法律上有这样那样的漏洞,毋须讳言
笑也好,骂也好,拍案而起不能食也好
都是没啥说的

但以局部的个例,而全面否定这种秩序存在的必要性
称之为一场游戏,就有过犹不及的嫌疑

况且这个案例的问题,以我拙见
完全是刑侦无能的典型情况
并非是法律不公的问题

这个案子的嫌疑人是法律专家,有钱人
但这个不是他们的原罪
不能因为这个,就先天的假定他们有罪
否则也是一种歧视,一种“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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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10-11-2012 16:23:15 | 只看该作者
欢迎大家各抒己见,让大家充分了澳洲的警司运作,有时候确实不是想当然的那样。。。
套用狄仁杰的一句话:你的眼睛可能会欺骗你,什么是事实的真相,分析+证据。
再说在美国也没有什么事情是绝对不可以诉讼2次的,只要你有钱,nothing is impos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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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10-11-2012 17:56:56 | 只看该作者
就这男的有动机,又这么懂法律,肯定手脚干干净净,法律界人士还都希望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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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10-11-2012 21:51:41 | 只看该作者
这哥们是高级律师,就这一条就很难很难把他扳倒。
警察取证也是不合适的,有的证据的取得不合法。
我觉得关键是警察推断他弃车后步行90分钟回家,而在这过程中没有一个目击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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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10-11-2012 23:11:06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澳洲没有像美国一样的FBI, 对重大案件的调查显得束手束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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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10-11-2012 23:14:05 | 只看该作者
喜鹊,你再跟我们解释一下,为什么这个案子没有陪审团?什么样的刑事案件能成为3%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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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10-11-2012 23:2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2 dairlom 的帖子

跟FBI没关系的吧
FBI只是负责跨州的案件,不是专门负责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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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11-11-2012 01:28:33 | 只看该作者
不要陪审团据说是被告符合依照法律权限自己提出的要求,据说被宣布无罪后,他的子女们表现很开心的爬梯。
怀疑或者定罪,应该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上,不能按惯例或者“我认为”的假设来推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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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11-11-2012 02:36:35 | 只看该作者
去英国请福尔摩斯来是唯一的希望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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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11-11-2012 10:50: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喜鹊 于 10-11-2012 16:23 发表
欢迎大家各抒己见,让大家充分了澳洲的警司运作,有时候确实不是想当然的那样。。。
套用狄仁杰的一句话:你的眼睛可能会欺骗你,什么是事实的真相,分析+证据。
再说在美国也没有什么事情是绝对不可以诉讼2次的, ...


汗一个,您分的清Criminal Court和Trial Court的差别吗?

同一个罪名不可起诉两次是最基本的常识,白纸黑字写在法律里面,您认为是儿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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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11-11-2012 18:33: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分享
真真 是 内行看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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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11-11-2012 22:04:3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stonebreaker 的帖子

整个文章都是转载,其实是一位资深评论员事后写的。完整的清晰的事实脉络我们并不得知,3%这个数字是真是假不知道?这个案子问什么没有陪审团不清楚,要怎样才能做到属于3% 更不知道,我想可能属于澳洲司法运作的范畴。不过有一点我知道澳洲的,或是西澳的警察做事是无能,一根筋,甚至是Petty,dereliction. (卑鄙,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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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11-11-2012 22:1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 tristone 的帖子

我想我分得清,Criminal Court 很容易明白。Trial Court 在澳洲和美国之间没有什么区别,A trial court is a court in which an initial trial is held. If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is satisfactory, then it never moves beyond . 你是按照这句话的理解说不可以上诉2次,但是还有Lower Trial Court ,super Trail Court。 我更要说明的是: 有很多案件介于Criminal case 和 Trial case 之间,这正是一种狡猾的犯罪。 在律师看来这2种完全靠取证来转换来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只要你有钱。 在美国这样的国家更是可以。。。
话说回来,很多事情都要一分为二的,1 是应当怎样。。。 2 是事实会怎样。。。现实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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