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union”按字面翻译是“公民结合”,但根据实际意思,我想翻译成“同性结合”比较确切。同性恋和异性恋生活方式有很大不同,实际上无法做到完全一样。纽约州的结婚证书上的“新郎”、“新娘”身份认同,就使同性恋倍感困扰,只能改成“配偶A”和“配偶B”。如此一来,同性恋和异性恋的结婚证书还不是仍然“不一样”?是不是继续抗争,以歧视为由,要求结婚证不能用“新郎”、“新娘”、“丈夫”、“妻子”一类的词,通通用“配偶A”和“配偶B”呢?我的看法,既然生活方式不一样,同性恋的平权运动应亮出独立的旗帜,如果诉求“同性结合”而不是“结婚”,对同性恋者和社会其他人群是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异性恋有政府颁发的结婚证书,同性恋可以要求政府颁发同性结合证书(Civil Union Certificate),如果这两份证书不具有相同的权威和由此带来的权利及责任,才有抗争的理由。这有点儿像继“他”字之后创造出的“她”字,时间长了,大家都很自然平等地接受了。但如果像那个瑞典幼儿园一般,取消性别特征的字,以示平等,是普世价值搞过了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