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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011009】修改基本法----“回避原则”应用于ZHT和议事员 [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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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8-5-2011 00:5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Freeoz现行规章制度之《版主管理条例》中:
4.4.2,若出现了有网站管理人员参与的、争论激烈的贴子,而该贴子如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就很有可能导致争论升级,演变为恶意谩骂、人身攻击,甚至可能还会威胁到网站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争论的管理人员需遵循回避原则,需尽快委托其他有管理操作权限的网站管理人员对该贴子采取编辑、删贴、转移、锁帖等管理操作,及时阻止事态朝不利方向发展。

Ray认为:回避原则是民主管理体系中的常见原则,无论是政府,法院;还是其他成熟的社团组织,甚至是Freeoz自己的基本法中,也有回避原则。只不过现有基本法的避嫌原则只在版主管理条例中出现,可以说只约束版主,不约束ZHT和议事员。
这种规则现状应该改变。

因此本人建议在基本法中增加如下条文:

3.2, 一旦当选ZHT,须承担如下责任:
7, 遵循回避原则,对质疑单一ZHT的帖子,该ZHT不能自己锁帖(可以发帖通知其他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由其他管理人员判断和操作);
8, 遵循回避原则,直接投诉单一ZHT的表决帖,该ZHT不能投票。在这种情况下,视为ZHT只有4人,由议事员按轮值顺序投第五票

4.2, 一旦当选议事员,须承担如下责任:
6, 遵循回避原则,直接投诉单一议事员的表决帖,该议事员不能投票。




相关讨论,现在在内板这个帖子中进行 http://www.freeoz.org/ibbs/redirect.php?tid=954766&goto=lastpost#lastpost 自11楼开始
连署帖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955068-1-1.html  本提案已得到蒙面超人,西皮二黄,woodheadz 三位议事员连署,现在请所有议事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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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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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8-5-2011 01:06:58 |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

意见已经在讨论帖子里表达了。  版主那句也应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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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8-5-2011 02:29:02 | 只看该作者
反对。

5个ZHT的名额本身已经限定了一个ZHT不能靠主观掌握提案的结果了,所以这个强制回避的补充条款是不必要的,但是自愿回避应该是允许的(通过不投票的方式,不是弃权票, 这种不投票的行为不记到ZHT考核上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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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嘟嘟宝贝 + 2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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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8-5-2011 07:53:14 | 只看该作者
赞同。
本来避嫌这种事,我觉得是不需要宣扬的,以身作则,论坛不是实施规则的地方,是互相帮助的地方,议事员,版主和zht是服务大家的。提供服务的,要摆正心态,不是管理别人,是服务。如果接受服务的人对提供服务的人的做法提出疑问,那么服务提供者是不是应该反省? 避嫌是基本的态度。

但是到现在这个阶段,这个想法已经不能达成了,那么只能靠制度来落实。实是不得已。

所以我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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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9-5-2011 20:18:56 | 只看该作者
同意。这应该是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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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9-5-2011 22:37:17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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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12-5-2011 20:13:36 | 只看该作者
同意这个
“ 遵循回避原则,对质疑单一ZHT的帖子,该ZHT不能自己锁帖(可以发帖通知其他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由其他管理人员判断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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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12-5-2011 20:37:34 | 只看该作者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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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12-5-2011 20:46:54 | 只看该作者

在议事员投票之前,是看不到已经投票的票数的。而你却在投票结果出来之前,将已投票的信息透露就有干扰和误导之嫌。
这就像你最近把内版很多关于虫子的讨论贴迫不及待地把链接转到家园建设版一样,非常影响团结,尤其是大家知道你认定牧马违规而支持虫子,更加没有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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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12-5-2011 21:42:30 | 只看该作者
议事员投票之前,是看不到已经投票的票数的。而你却在投票结果出来之前,将已投票的信息透露就有干扰和误导之嫌。
======>这一点我的确没想到,做错了,我马上编辑掉

这就像你最近把内版很多关于虫子的讨论贴迫不及待地把链接转到家园建设版一样,非常影响团结,尤其是大家知道你认定牧马违规而支持虫子,更加没有避嫌。
======> 如果你说的是复核ZHT投票的那个帖子,那建议你从这个链接开始往下看 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 ... id=40010#pid3438520
        我不是迫不及待要转出的人,恰恰相反,我坚决反对提早转出,坚决主张按照基本法规定的时间转出,甚至不惜用了大字红字来反对(很没风度). 当根据法规应该转出了,我考虑到内版很多同学的意见,尽早转出,当时嘟嘟宝贝还谢谢我代劳(可能当时是讽刺我,我没理解?)
        如果你是指虫子事件的一大批帖子,那些都不是我转出的,所以谈不上迫不及待. 请ZHT授权的帖子虽然是我发起的,但我记得当时是老麦叫牧马人整理帖子(准备转出),我反对(不应由当事人整理),UB建议我整理(他说我参与虫子事件不多,大家当时都没反对),所以我答应整理(整理过程中老麦还发短信来催),整理完了我才发授权贴的.

事情就是这样.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12-5-2011 19:46 发表

在议事员投票之前,是看不到已经投票的票数的。而你却在投票结果出来之前,将已投票的信息透露就有干扰和误导之嫌。
这就像你最近把内版很多关于虫子的讨论贴迫不及待地把链接转到家园建设版一样,非常影响团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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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12-5-2011 23:2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Ray和Wendy 的帖子

既然你谈到规则,我这么不喜欢谈规则的老坛友就不得不收起我顽的本性了。
1。首先,议事院的贴,发帖人是不得编辑别人的贴的。你无权编辑我的贴,包括我的贴引用的你的发言。
2。关于虫子事件,你公布的贴在这里。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954848-1-1.html 在5月1号,你一股脑把很多内版帖子以你个人名义全部粘贴在这里。 但是在相关猪头提案里和讨论贴里,很明显对具体的转出方式还没有定论,猪头提出由秘书来完成最后的转出工作,秘书也提出了整理思路并得到了猪头认可,但因为她当天的航班非常巧合地和我同一航班回国 说当天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任务,但第二天可以做,你在下午就将所有标题和链接公布到了家园版,这不是迫不及待是什么,已经公布了,技术员除了将链接转出还能做什么?而且你在外版说“论坛秘书嘟嘟宝贝应该按照基本法精神,立即执行该提案,即对外公开19个原内板帖子。但由于其个人原因,暂时无法执行该操作。”从这句话里,你是有意还是无意要让坛友引起对秘书还是内版的误会呢?尤其是秘书没站在小虫一边的情况下。不过我最初是支持小虫的哦 虽然你没有违规,但是不是司马昭之心啊?
3。尤其是这件事这么敏感的情况下,你是坚决认为小马违规而支持小虫的, 既然你谈到避嫌原则,你是不是更应该做个猪头的表率呢?谁公布什么,什么时间公布,哪些内版帖子可以公布是非常考验一个管理者的用心和水平的,甚至我们以前提过强烈赞成和反对的都应该避嫌或者用猪头联盟的ID, 但你这次的做法不及格啊。 与你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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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12-5-2011 23:53:1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里我最后回应一下:
1。首先,议事院的贴,发帖人是不得编辑别人的贴的。你无权编辑我的贴,包括我的贴引用的你的发言。
=====> 我做错了一次(公开已投票人数),要消除影响(编辑掉自己的帖子,和你帖子里引用的,我不应该公布的信息),又错了,那我现在没办法了(再改回来还是不对),那你自己看着办吧,在框架内解决问题,怎么都行.

2。关于虫子事件,你公布的贴在这里。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954848-1-1.html
=============> 我这么做的理由,以及是否得到授权,在你的这个链接里已经写清楚了,不继续回应了.有兴趣的同志自己去看

而且你在外版说“论坛秘书嘟嘟宝贝应该按照基本法精神,立即执行该提案,即对外公开19个原内板帖子。但由于其个人原因,暂时无法执行该操作。”从这句话里,你是有意还是无意要让坛友引起对秘书还是内版的误会呢?

=============> 有没有坛友因为我的这句话误会秘书和内版? 他们误会秘书和内版,是从我这些话来的吗?
                                  我说嘟嘟宝贝个人原因,已经是很中性的说法了,幸好我没说嘟嘟宝贝是约了人喝茶没空执行决议,否则可能误导效果更好。

3。尤其是这件事这么敏感的情况下,你是坚决认为小马违规而支持小虫的, 既然你谈到避嫌原则,你是不是更应该做个猪头的表率呢?谁公布什么,什么时间公布,哪些内版帖子可以公布是非常考验in一个管理者的用心和水平的,甚至我们以前提过强烈赞成和反对的都应该避嫌或者用猪头联盟的ID, 但你这次的做法不及格啊。 与你共勉!

==============> 我只想遵守现有法规,尽力完善法规,从来没有想过走在法规前面,做什么表率(也没这么高的风格)。你说我用心不好,水平不及格,如果真这么严重,不妨提出弹劾。


再说一次,我相信你和嘟嘟宝贝对我个人没有恶意,都是为了论坛好,嘟嘟宝贝更是难得的好秘书,所以我停止和你们两位的继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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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13-5-2011 00:23: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12-5-2011 22:53 发表
这个帖子里我最后回应一下:
1。首先,议事院的贴,发帖人是不得编辑别人的贴的。你无权编辑我的贴,包括我的贴引用的你的发言。
=====> 我做错了一次(公开已投票人数),要消除影响(编辑掉自己的帖子,和你帖子里引用的,我不应该公布的信息),又错了,那我现在没办法了(再改回来还是不对),那你自己看着办吧,在框架内解决问题,怎么都行.

2。关于虫子事件,你公布的贴在这里。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954848-1-1.html
=============> 我这么做的理由,以及是否得到授权,在你的这个链接里已经写清楚了,不继续回应了.有兴趣的同志自己去看

而且你在外版说“论坛秘书嘟嘟宝贝应该按照基本法精神,立即执行该提案,即对外公开19个原内板帖子。但由于其个人原因,暂时无法执行该操作。”从这句话里,你是有意还是无意要让坛友引起对秘书还是内版的误会呢?

=============> 有没有坛友因为我的这句话误会秘书和内版? 他们误会秘书和内版,是从我这些话来的吗?
                                  我说嘟嘟宝贝个人原因,已经是很中性的说法了,幸好我没说嘟嘟宝贝是约了人喝茶没空执行决议,否则可能误导效果更好。

3。尤其是这件事这么敏感的情况下,你是坚决认为小马违规而支持小虫的, 既然你谈到避嫌原则,你是不是更应该做个猪头的表率呢?谁公布什么,什么时间公布,哪些内版帖子可以公布是非常考验in一个管理者的用心和水平的,甚至我们以前提过强烈赞成和反对的都应该避嫌或者用猪头联盟的ID, 但你这次的做法不及格啊。 与你共勉!

==============> 我只想遵守现有法规,尽力完善法规,从来没有想过走在法规前面,做什么表率(也没这么高的风格)。你说我用心不好,水平不及格,如果真这么严重,不妨提出弹劾。


再说一次,我相信你和嘟嘟宝贝对我个人没有恶意,都是为了论坛好,嘟嘟宝贝更是难得的好秘书,所以我停止和你们两位的继续辩论。


1. 这次你没遵守规则,但是已经知错了,我根本没想过要解决你,我们无冤无仇啊 更谈不上什么体制内。我的一贯做法都喜欢体制外雇凶杀人的。
2。这点你没有违规,但不当的做法比违规还要影响力大。都是义工,秘书也不能因为论坛业务耽误私人生活吧,而且当时我们约的是梦姐,谈得的是论坛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公务啊! 我自己的生意都请不起她做秘书,她倒好,整天在这里赔钱赚吆喝。 我早就想把她休了
3。你言重了,纯属业务探讨,你怎么扯到弹劾上去了! 真是误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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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15-5-2011 00:53:25 | 只看该作者
投了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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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15-5-2011 23:07:35 | 只看该作者
投过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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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19-5-2011 00:22:19 | 只看该作者
反对。5个zht投票就是限制单个zht权力的机制。zht应该做到公正和公私分明。做不到,下届就不应该选他。zht的投票权不仅代表自己,还代表那些选他的议事员。回避后顶替的轮值zht,并没有这样的代表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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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3-5-2011 13:09:21 | 只看该作者
票数统计

赞同:12(关毅仁 lufumin1832  Ray和Wendy formatc  西皮二黄 四香油饼 freshfish liyuefu     chubbycat  蒙面超人  flydragon132   晴天 woodheadz )
反对:9(coredump 青山 helenazy 牧马人 嘟嘟宝贝 北京老刘 mite 冰翡翠 老顽童)
弃权:2(老林  熊猫阿三)

现任议事员24人
议事员投票人数:23
议事员请假人数:1(清风不写字)

修改基本法需三分之二多数票赞同,此提案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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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Ray和Wendy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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