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GOOGLE了一下,这是台湾驻澳洲办事处的答覆:
dlthomas 2009-8-6 16:23
使馆来信了:
您好
因您所提供資料並不完全, 本處僅以相關條例回覆您的問題.
依據:
國籍法第2條第二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屬中華民國國籍: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
向鄰近之駐外管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1. 普通護照申請書
2. 身分證件
3.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4. 駐外館處規定之證明文件
兼具僑居國國籍之申請人,其僑居國嚴格實施單一國籍制,禁止其國民申領外國護照者, 駐外管處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時,應詳告申請人其持有我國護照對於申請人在當地權益之影響後, 依規定核發護照
第13條:
本細則所稱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1. 戶籍謄本
2. 國民身份證
3. 戶口名簿
4. 護照
5. 國籍證明書
6. 華僑登記證
7. 華僑身分證明書
8. 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9.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七款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如係持憑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應併提出前項第八款之證明文件
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 (民國92年10月29日修正):
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以及其他已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在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因其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此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台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以上法規供您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
Taipei Economic &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駐布里斯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原来中华民国台湾的认定是以父母其中一方的国籍作为依据-----
现在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