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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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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记一次撞车事故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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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12-8-2009 11:41:06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一些同学说的,这对夫妇已经不值得再去信任,悟空你还是自己选定修理厂或者直接报警处理好了,反正你有事故现场的相片以及对方车牌号,没必要为这种人和事心血少,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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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12-8-2009 20:52: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rejingying 于 12-8-2009 09:23 发表



这同志就是提醒一下楼主,你们就这样说人家,不明白你们到底是帮楼主还是想害楼主?
楼主现在的关键是没有报警,也就是说基本上没有官方的,法律上的判定那女人就是有错的,就在这种公开的论坛公开她的联系方 ...

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不怕,发给我,我来登出来,告我吧!!
我就不明白了,在法院判决前即使是罪犯也是嫌疑犯,按照你的理论,那我们就不能把他的照片等信息发出来通缉他了,那警察局天天在违法,那些寻找失踪人员,交通逃逸的人员我们就不能用大众的力量找他们,只能通过警察来办????
你从那里来的所谓的法律条款,吓唬谁呀??来吧,我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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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12-8-2009 21:00:43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真是典型的无知者无畏,这样别人还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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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13-8-2009 16:06: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rejingying 于 12-8-2009 20:00 发表
真是典型的无知者无畏,这样别人还能说什么?

很多时候就是需要这种无知者无畏的精神!!
前怕狼后怕虎能干成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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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楼主| 发表于 18-8-2009 00:29:10 | 只看该作者
上周三,事主到我家把车子开走了,今天修完送回来。

天有点黑,看不清修得效果怎么样,不过把撞扁的部位复原了,看着右侧板是重新喷漆的,感觉上漆的颜色比较深,应该是新漆的缘故。

事主的老公人还比较客观,她自己就不怎么样了。我想作为事故双方都是中国人,我所能做到的都做了。出了事儿,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想一想,就不会随口说出诸如“..碰到你算我倒霉..”的话儿了。客观平和的处理事情,自己的心情也会好一些,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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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18-8-2009 00:37:3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若不公布照片

就等于利用善良群众的给被害者的压力...

楼主以后无必要为自己利益发帖了. 不要再希望利用围观的群众了.

再次,对楼主消极的做法表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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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楼主| 发表于 18-8-2009 00:43:27 | 只看该作者
另外,人说 祸不单行,一点都不假。

上周在同一个停车场,我的车窗被不知哪儿来的 silly ass砸破了。那天晚上回到停车场,还没走到我的车,看到地上一滩碎玻璃,心里还在想,这个car park真是多事儿之地,看看这儿又出车祸了。

一走到我的车边,突然发觉有些异样,左边的车窗怎么那么透明,一看玻璃没了,杂物箱翻得乱七八糟的,到处碎玻璃茬子。紧挨我车的左边一辆小车右车窗被砸,也是翻得乱糟糟。
来了俩警察,一男一女,男的记录了我的损失(一幅太阳镜$100,现金$20),给我开了单子,说可以拿去给保险公司claim 。他说这个car park当天被砸6辆车,由于既没有监视 camera,又没有目击证人,现场也不可能采集到完整的指纹,所以基本上不可能抓到肇事者。他说这是个silly guy干的,没有什么目的,就是想偷点东西。

提醒大家如果在那个停车场停车,尽量靠着路边挺,不要停在过于偏僻的角落,好像被砸的车都在比较靠里面的位置,就是那个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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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zlsiva + 20 那地方实在不适合停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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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18-8-2009 01:20:36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有现金呢?如果在路边停车,我还把杂物箱的盖子都翻开,让他们看看,空的,车里最值钱的是mel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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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18-8-2009 11:49: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iker 于 12-8-2009 19:52 发表

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不怕,发给我,我来登出来,告我吧!!
我就不明白了,在法院判决前即使是罪犯也是嫌疑犯,按照你的理论,那我们就不能把他的照片等信息发出来通缉他了,那警察局天天在违法,那些寻找失 ...



真逗!警察是有权利发照片和信息的,你没有!法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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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18-8-2009 12:42:25 | 只看该作者
真要谈法律,就要拿出具体条款来说吧,有没有真的懂的,出来说说。

如果你放出对方照片,并且说,这个人撞了我车,大家帮我找,但不要放出电话号码,这样应该没问题吧。如果照片是在照车的时候“正好”把对方照在里面,更加没问题吧?

如果你用比较不适合不客观的语言来描述,我觉得可能人家可以告你,如果都是客观事实,不见得犯法吧?哪怕你放出了对方的电话号码,最多对方也就是可以让你修改撤掉,不见得真能把你怎么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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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楼主| 发表于 18-8-2009 22:13:16 |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就是买菜剩下的一些硬币,具体多少我也不知道,警察让估计个数,我就说了20

原帖由 zlsiva 于 2009-8-18 00:20 发表
怎么有现金呢?如果在路边停车,我还把杂物箱的盖子都翻开,让他们看看,空的,车里最值钱的是mel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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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18-8-2009 22:14: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1 wukong 的帖子

千万别留硬币在看得到的地方啊。有些小毛孩就缺几块钱买烟,看到肯定砸你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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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2-8-2009 00:01: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omeonehappy 于 18-8-2009 11:42 发表
真要谈法律,就要拿出具体条款来说吧,有没有真的懂的,出来说说。

如果你放出对方照片,并且说,这个人撞了我车,大家帮我找,但不要放出电话号码,这样应该没问题吧。如果照片是在照车的时候“正好”把对方照在 ...


在一些OZ加油站里,老板会把摄像头找到的偷油者的照片公布,但据说这需要先报案并得到警局允许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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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2-8-2009 15:55: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spresso 于 6-8-2009 13:33 发表

除了交警等,任何人无权扣留驾驶证的吧?
澳洲这套更不合适的吧

这个确实是特例,因为他是个年轻的警察,旁边还坐个女朋友,被我唬住了。我想他可能是觉得自己是警察,开车有特权,不带驾照也无所谓,换了别人也不会给我。这里我的意思就是要拿住对方的把柄,让他主动找你,不然过后你就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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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2-8-2009 16:16:1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还是太善良了,容易原谅别人,其实他这样给你修车,换了我肯定不能满意。右侧板的漆还颜色比较深呢,这和整车的颜色不一样。这事起因是因为对方撞了你,是对方的责任,她应该负责把你的车修到原样并诚恳的赔礼道歉。

以后类似的事情,我觉得首先选择公对公的方式,这样对大家都公平,没什么好扯皮的。如果对方态度很诚恳,也虚心道歉了,接受私了也行,但别让自己吃亏。因为你接受私了的方式是在帮他,是对他有利的,是因为你这个人比较厚道。他撞了你的车,还耽误了你的时间,本来就对你造成了损失。私了的时候,一定要提防着对方可能耍赖的地方,同时先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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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2-8-2009 18:37:11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把车给他开走修啊?

我还在国内
对小店不放心
有问题都去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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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2-8-2009 21:43: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OZFREE001 于 18-8-2009 10:49 发表



真逗!警察是有权利发照片和信息的,你没有!法盲啊!

楼主的事情既然解决完了,我们吵得这些都没有意义了。但是麻烦这位仁兄,仔细看看帖子再说话,不要断章取义的议论一个比喻。你说我法盲,我承认,法律学的不好,麻烦那天你普普法,让我们都学习学习!!别装大尾巴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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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3-8-2009 11:53:47 | 只看该作者
楼上好几个同学好像很懂法,告诫楼主不要公布那个人的个人信息,但是没有一个人愿意指出他们说的是哪条法律。

所以我做了一点research,这是我的research结果,用来抛砖,希望楼上几位同学(如果真懂法的话)希望他们把“玉”扔过来,不要只是一味指责别人“法盲”“无知者无畏”,否则在别人看来,“法盲”“无知者无畏”这两个帽子像是为他们自己量身定制的。

我查的几个关于privacy的法律都是管辖政府部门、商业企业如何使用个人信息的,没有提及作为一个个人,公布另外一个“个人”的私人信息,是否适用这些法律。最后,我在澳大利亚的PRIVACY ACT 1988里看到这么一条:Nothing in the National Privacy Principles applies to:
                     (a)  the collection, holding, use, disclosure or transfe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by an individual;
就是说,楼主作为一个个人,公布(disclosure)别人的信息,不受该法律管辖。

此外,作为街头摄影爱好者,我也一直关注在网站上公布街头摄影照片(基本上都是人物照片,很多还是特写)的法律问题,所以关于这方面,我有些了解:

澳大利亚没有某条法律禁止我使用我拍摄的别人的照片。只有三种法律与我的街头摄影爱好勉强有关:

1,诽谤。如果我诽谤那个人了。那个人可以以诽谤的条文来起诉我。这点,作为街头摄影爱好者,我一点也不用担心。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法官会认为一张街头摄影照片构成对他人的诽谤。

2,联邦营商手法法案(Federal trade practices act)和州公平贸易法案,该法律禁止误导消费者的商业行为。除非我拍摄的是个名人,然后在广告中使用,来推销我的产品,否则,这条法律也与我无关。

3,The law of passing off: 这与关于误导的法律相似,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商业企业不被misrepresent。在这条法律下,如果摄影对象要起诉我,必须满足几项条件:(1)他有一个reputation,(2)我必须misrepresent了他。由于有reputation这条规定,所以基本上只适用于商业企业,the average person in the street都不满足这条要求,所以我也不用担心这条法律影响我公布我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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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威望 +60 收起 理由
雁过留毛 + 20 谢谢分享!
lzwdavid + 20 精品文章
hiker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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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7-9-2009 17:49:42 | 只看该作者
ls的说的太好了,比哪些只会坐在地上嚷嚷“你违法了”但却其实一点不懂法律的人强多了。

学习了。谢谢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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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7-9-2009 22:01:41 | 只看该作者
啊,刚刚看到,慰问一下悟空。

看来那人还是看freeoz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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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8-10-2009 13:43:06 | 只看该作者
同情善良的人,按车号警察局可以找到她吧,这种人应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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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8-10-2009 16:25:14 | 只看该作者
很多出国的人,素质比国内的还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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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11-10-2009 18:11:23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公布车牌。。。这样大家看到就躲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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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2-10-2009 21:33:46 | 只看该作者
很多中国人都这样的!LZ当时就应该拍照,报警的~一般处理这种情况,我对亚洲人警惕比LOCAL更高,因为亚洲人特别狡猾~

咱们国家人口太多,有的人素质真的太差太差了。。。可怜下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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