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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外汇] 这样的洐生产品太可怕(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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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008 20:48: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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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人投资者称遭星展银行欺诈 巨亏1.75亿

www.eastmoney.com   2008-12-20 00:44   蒋云翔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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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是星展银行对我进行了欺诈!”时至今日,薛女士(化名)已气愤至极。

  2007年7-8月,薛女士在星展银行香港分行业务人员黄先生的不停游说下,成为星展银行私人银行的客户。随后星展银行通过电话推销,为她购买了大量Accumulator合约。今年10月份斩仓后,薛女士的亏损达到了1.75亿港币。

  中信泰富投资Accumulator合约巨亏186亿,已经暴露出了Accumulator合约的巨大风险。内地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而产生亏损,已经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但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Accumulator合约等金融衍生品而产生亏损,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事实上,投资Accumulator合约产生巨亏的内地个人投资者不只是薛女士一位,且这些投资者都认为银行在向其销售Accumulator合约时有误导、欺诈行为。荷兰银行香港分行私人银行的客户李先生(化名)表示,荷兰银行在向其销售Accumulator合约中有欺诈行为,这造成李先生超过2000万的亏损。

  康奈尔大学金融学教授黄明告诉记者,他也接触到一些在香港投资Accumulator合约产生亏损的内地投资者,这些投资者都认为自己被银行骗了。

  时近年底,一些银行对保证金为负的Accumulator投资者提起诉讼,也使一些投资案例浮出水面。广东佛山两位客户在星展银行香港分行投资Accumulator受损,反欠银行保证金贷款,被银行提起诉讼(详见本报12月16日报道《星展银行香港起诉两内地累股证客户》)。香港一位律师表示,今年香港投资Accumulator失败的客户数不胜数,由于年底银行需要清理业务,近期几乎每天都有类似的诉讼发生。

  今年年中,香港投资者投资Accumulator合约产生巨亏,已经引发了香港证监会、金管局的关注与调查。如何保护内地个人投资者利益,也理应摆到内地监管者面前。

  薛女士这样亏掉1.75亿

  2007年7-8月,薛女士在星展银行香港分行业务人员黄先生的多次游说下,先后在星展银行私人银行开设了个人账户以及San-Hot公司账户,薛女士是San-Hot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总经理。星展银行还专门为薛女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注册了一家公司San-Hot HK,并将薛女士个人账户及San-Hot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基金、股票等资产转移到San-Hot HK的公司账户中。

  薛女士根据交易的明细统计,进入San-Hot HK账户的资金总额达到8088万港币,不仅包括薛女士个人账户以及San-Hot公司的资金,也包括薛女士生意伙伴打来的货款。2007年11月份,San-Hot HK账户就被星展银行冻结。到2008年10月底,星展银行提供的综合月结单显示薛女士的总资产净值为-9446万港币。

  “8000多万进去,两个月账户就被冻结,一年时间反欠银行9000多万,我当时都懵了。”薛女士表示。

  正是导致香港上市公司中信泰富巨亏的金融衍生品——Accumulator,造成了薛女士的亏损。

  薛女士后来查询在星展银行的账户才知道,从2007年10月到11月初不到两个月时间,星展银行通过电话推销为她购买了18只Accumulator股票合约,最大合约值达4.53亿港币;4只Accumulator外汇合约,最大合约值为400万美元。

  Accumulator 的全称是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即“KODA”),实际上是一个期权结构产品。发行商锁定股价的上、下限,在一个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以低于现时股价的水平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当股价升过现价3%-5%时,合约自行终止,但保证投资者至少一个月的积累股份。但当股价跌破行使价时,投资者必须双倍吸纳股份。由于此类产品风险极大,在香港市场上又有I kill you later之称。

  薛女士没有想到成为私人银行的客户,竟然给她带来如此之大的亏损。事实上,薛女士起初并不清楚Accumulator是什么样的投资产品。

  薛女士回忆,在星展银行开户后,客户经理黄先生每天打电话向她推荐股票。“他们说能拿到打折的股票,而在此之前我对这个产品一无所知,更不知道风险。” 薛女士表示,“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什么签字,只是他们打电话推荐,听他讲得这么好,我就说行吧。”

  Accumulator属于场外交易的投资产品合约,只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专业投资者无疑要能承受比普通投资者大得多的风险。

  “(2007年)11月7日之前,我不知道他们给我做了多少Accumulator,也不清楚我账户有多少钱,因为我看不到账户信息。”薛女士说。

  2007年11月份,薛女士需用钱去转账时,被告知银行账户已经被冻结了,但是薛女士并没有及时了解情况。

  2007年12月,薛女士公司一笔业务需要银行出具信用证,再次被告知账户已经冻结,无法开立信用证。根据星展银行的综合月结单,12月末薛女士账户的总资产净值为7064万港币,其中包括3577万元的定期存款以及价值3899万元的股票、基金投资组合。

  2008年1月,银行开始不断给薛女士打电话,要求薛女士“续钱”,说购买Accumulator的抵押金和保证金不够了。

  直到今年2月,薛女士才开始清理自己的账户信息和文件。这一清理,薛女士也吓了一跳——她发现,在2007年9月20日至2007年11月15日期间,星展银行的客户经理通过电话向她出售了Accumulator股票18份及累计外币期权4份,牵涉金额高达约4.83亿港元,到2008年11月合约期满,执行合约所需资金更高达2.88亿港元!

  “今年前四个月,因为股价暴跌,我每个月要收2400万港元的股票。”薛女士说。

  月结单显示,今年2月份,星展银行运用薛女士账户中的现金来购买股票。薛女士的现金组合由上月末的3074万元降为1522万元,股票价值则由2776万元升为4605万元。薛女士的资产组合中,股票仓位由42.89%升为69.82%。

  随后,星展银行告诉薛女士,从今年5月开始到11月合约执行完毕,薛女士仍须额外提供资金共约1.73亿港元,以履行一切Accumulator项下的义务。因为薛女士没有追加资金,从5月开始,银行开始以“透支”的方式每月帮薛女士接收2400万港元的货(股票)。

  星展银行后来向薛女士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从2007年11月起,San-Hot HK的贷款差额水平下跌至低于星展银行在未完的Accumulator合约内所要求的水平。至大约2008年5月,San-Hot HK在星展银行的账户内的资金已不足以让San-Hot HK履行在未完的Accumulator合约之下的结算责任。星展银行以透支的方式在San-Hot HK的账户扣账,以履行San-Hot HK在未完的Accumulator合约之下的结算责任。薛女士称,这些操作当时都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星展银行月结单显示,5月份星展银行为薛女士提供了2223万元的透支贷款。此时,薛女士的现金只剩下了993万,股票在资产组合中占比达到84.23%。

  此后,星展银行不断向薛女士提供透支贷款用来接货。6月份投资贷款余额达到4560万元,7月份达到6718万元,8月份达到9231万元。到9月底,透支贷款达到11899万元,股票组合为6814万元,在资产组合中占比为87.58%。

  10月份,星展银行正式通知薛女士已经斩仓。当月月结单显示,薛女士的定期存款仅剩下1419元,股票及基金投资组合为0。透支贷款总额为9257万元,总资产净额为-9446万元。

  从8088万到-9446万,薛女士亏损额达到了1.75亿港币。

  李先生“倒欠银行几百万”

  去年6月中,李先生和太太通过朋友认识了荷兰银行香港分行私人银行职员张女士,当时张女士积极劝李先生去香港开户进行证券投资。并准备了一套英文开户文件让李先生签署,也就是荷兰银行香港私人银行的开户文件。

  “由于是好友介绍,因此我们比较信任她,她在每一需要签字的地方都用铅笔做上记号、贴上小黄条,然后我们只用签字就行,她把文件带回香港、填好后给我们寄回一套复印件。”李先生说。

  据李介绍,其中,在“是否为专业投资者”的选择项上,张女士做主替李先生勾画了“是”“专业投资者”。

  2007年6月底,李先生在荷兰银行香港私人银行开户。2007年7月,张女士再次来京,劝说李先生尽快把资金转到香港进行交易,其间她向李先生推荐了“打折买股票”,也即Accumulator。

  据李先生介绍,张女士在北京李先生的办公室里花费三个多小时专门讲授“打折买股票的好处、利益”,但未提示、揭示其中的风险,也未告知保证金的比例、交存方式等基本规则等内容。

  2007年7月24日,李先生打了420万港币到香港的账户。7月27日,张女士即建议李先生做了2个Accumulator产品合约,7月31日又建议李先生增加了3个Accumulator产品合约。此后,张女士又连续建议其进行Accumulator合约交易,总计14个。但最后11月8日及20日购买的两个Accumulator合约使李先生深套其中。

  李先生说,在2007年12月以后,荷兰银行开始不断要求他追加保证金,荷兰银行还曾经表示过要“斩仓”或“解约赔偿”等。李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千方百计不断筹款,境内外大肆举借高利贷,不断往里投钱。截至2008年3月25日,李先生在荷兰银行总投资追加至将近2100万港元,亏损掉近600万港币,净资产总额为约1500多万港币。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涉后,到今年10月中、下旬,荷兰银行将李先生的账户斩仓,将李先生账户上成本价约1400万的证券以几乎最低价格卖出。李先生介绍,荷兰银行行使了所谓的“抵消权”,即荷兰银行先借钱给李买股票,然后把这部分股票给李,但是日后要从其补足的现金中扣除。

  荷兰银行先将李先生账户上的股票全部在低价变现,然后用变现的资金来接货。但当时变现的资金用于接货还不够,于是荷兰银行对李先生的账户进行了透支。

  李先生账户最后接收的股票市值已经大跌,荷兰银行将其变现后的现金还不足以偿还荷兰银行为李先生提供的账户透支贷款。

  最终,李先生不仅2100万元的投资血本无归,而且其表示“现在还倒欠荷兰银行几百万”。

  “专业投资者”之辩

  香港监管机关对Accumulator主要关注两方面,即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当销售或错误销售行为,以及投资银行与客户进行对赌的行为。

  今年4月份,香港证监会表示,已经接到数宗关于不当销售投资产品的投诉。今年7月7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在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称,过去6个月当中,证监会接到关于Accumulator的投诉已经有15宗,其中12宗已经转交给金管局处理。

  今年5月份,香港上市公司现代美容(0919.HK)主席曾裕入禀法院,指高盛在未获得她本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名下两个高盛的账户,进行大量股票及衍生工具交易,其中就包括Accumulator。曾裕估计,到9月份损失已经有大约6000万元港币。

  4月份,香港证监会就Accumulator作出回应。香港证监会明确表示,Accumulator是一种结构性产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零售客户提供的结构性产品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必须获证监会的核准。但对于通过私人银行及持牌机构向专业投资者(包括拥有投资组合达800万港元或以上者)售卖的Accumulator产品,有关的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不需要获证监会核准。

  由于投资者亏损严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业内意见声称,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问题就在于金融机构在向所谓的“专业投资者”兜售产品时,钻了监管的空子:一方面不需要经证监会核准,另一方面,又未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而所谓的“专业投资者”自身也或许并不是很专业,有的“大户”甚至根本无法读懂产品的英文合约,对专业术语的理解能力也有限,因此被狠狠“忽悠”了一番。

  “有部分国际投资银行去年Accumulator的推介很激进,风险控制把握得不好,结果导致其私人财富管理的客户亏损非常厉害。”有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其中部分原因在于,部分银行的私人财富管理客户的门槛较低(500万美元),而客户经理在对待这些相对的“小客户”时较为激进,而对大客户来说,由于资金量巨大,客户经理为留住及不损伤客户的资金,会慎重考虑该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因此向大客户的推介就谨慎一些。

  金融机构和中介人士向专业投资者售卖金融产品时,可以“评估并合理地信纳该客对有关产品及市场有丰富的认识及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向他们发售的产品文件和推广材料不需要证监会核准,因此产品买卖的余地更大,当然,“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空间也就更大,可以买卖普通散户无法参与的产品,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专业投资者”得到的监管保护也因此比普通散户要少。

  香港证监会在4月份的声明中强调,不论有关客户属哪类投资者,银行及证监会持牌人就所有证券及期货产品的售卖过程,都须受《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规限。该准则规定中介人必须向客户说明所销售的产品及所涉风险。

  因此香港证监会主要关注不当销售投资产品的指控。如果发现证监会注册人的销售过程违反有关的监管规定,“证监会将会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在适当情况下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共同处理有关事宜”。

  金管局亦表达了同样的立场,金管局总裁任志刚今年年中在立法会上表示,最主要是需要向销售者提示产品的风险,否则属于错误销售。

  李先生认为,按照香港有关法律规定,自己并不属于专业投资者,但荷兰银行恰恰向他销售了专业投资者才能购买的产品。并且,荷兰银行的客户经理张女士在帮李先生开户时,根本没有向他解释专业投资者的含义,就帮他在“是否专业投资者”选项上划钩。据此,李先生认为荷兰银行属于不当销售。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D章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拥有不少于8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投资组合的个人,或者总额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资产的公司可以成为专业投资者。

  李先生之前只往银行账户打入了429万港币的资金,而个人投资者要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要有800万港币的资产。李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封张女士转发的来自荷兰银行业务支持部门(Business Support Unit)的E-mail。

  这份2007年9月1日发出邮件中,业务支持部门的人士向张女士提醒,尽管李先生已经签署了专业投资者声明,但李先生账户资产达不到专业投资者800万港币资产的要求。因此,业务支持部门不会将李先生的账户加到专业投资者名单中,直到李先生的账户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要求。但张女士仍一直向李先生销售只有专业投资者才能做的Accumulator合约。

  李先生在被追缴保证金时,曾就此向荷兰银行投诉。荷兰银行明确回复“根据银行记录,您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级别”。但荷兰银行又表示,“我们认为客户应当根据自己状况考虑这个问题,若有必要,获取专业人士的建议”,“但我们认为,您自己远比银行更清楚答案”。

  荷兰银行还表示,“按有关法规,没有任何规定限制或禁止我们的银行向不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的预期投资者提供盈息产品。”

  李先生根据香港证监会关于“专业投资者”与“零售投资者”的说法,认为银行既然认定自己并不属于专业投资者,因此自己应该属于零售投资者。李先生根据证监会的表态向荷兰银行要求出示其发售Accumulator的证监会核准文件。但截稿时止,荷兰银行并没有向李先生出示有关文件。

  “专业投资者”之路

  薛女士则认为自己是被客户经理引诱才成为所谓的“专业投资者”的。

  2006年4月份,薛女士在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做过个人投资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平衡性投资者。并且薛女士在星展银行的投资顾问黄先生当时在花旗银行工作,担任薛女士的投资顾问,后来才跳槽到了星展银行。薛女士还表示,此前的投资经验仅限于股票及基金投资,且股票交易记录也只有几笔,从来没有涉及过衍生品投资。“同一个投资顾问,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就从平衡性投资者变成了专业投资者。”薛女士想不通中间的变化过程。

  事实上,在薛女士与星展银行交涉的过程中,星展银行向薛女士出示了由薛女士签名的专业投资者声明。2007年8月3日,San-Hot在星展银行开户并签订专业投资者声明;2007年9月19日,薛女士为San-Hot HK签订专业投资者声明;9月30日,薛女士签订了专业投资者声明。

  薛女士这才记起当初在星展银行开户时在一系列空白文件上签字的事。2007年7月11日,星展银行代表到北京来为薛女士开设账户,让薛女士在一系列全英文空白开户申请表上签了名。由于英语水平有限,薛女士并没有完全看懂全部内容。

  薛女士表示,此后与星展银行业务往来需要签字,都是由银行的客户经理将文件需要签名的一页电子邮件发过来,薛女士签字后传真给银行。薛女士提供了2007年9月28日由星展银行客户经理发来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包含了6个需要签名的文件,共需要薛女士9个签名。记者看到,星展银行提供的文件大部分为英文,且大部分文件都只提供了签名页部分,而没有提供前面的协议内容。“专业投资者声明正是以这种方式签订的。”薛女士表示。

  “我从来没听说过专业投资者这个词,也不知道专业投资者是干什么的,他们给我签的是英文,可以肯定当时他们没有告诉我专业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薛女士称,在签订专业投资者声明之前,星展银行没有向她进行详细讲解专业投资者的标准,也没有进行任何风险说明。

  薛女士还表示,大部分文件是在8月14日、8月27日以及9月27日签署的。“我都不在香港,他又没在北京,他是怎么给我披露风险的?”

  直到发现账户亏损后,薛女士才一再追问客户经理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是什么。2008年5月26日,星展银行客户经理才给薛女士E-MAIL一份DBS关于专业投资者的声明档。

  此后,薛女士要求银行提供详细的文件内容。“签协议应该是双方至少各有一份,但银行一直没有向我提供由我自己签署的文件。”薛女士表示。最终薛女士通过律师事务所才拿到了自己与银行所签订的文件。但即使到现在,薛女士都弄不懂自己所签文件的内容。

  除了星展银行没有对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进行讲解,薛女士认为星展银行通过设立San-Hot HK公司规避了香港法律对于专业投资者的定义。

  当时,薛女士及San-Hot公司在星展银行账户的资产总额均达不到香港法律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要求。薛女士称,星展银行客户经理告诉她,由于San-Hot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在配售及出售股票时需要缴纳税款。因此,星展银行的客户经理建议薛女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成立一家离岸公司San-Hot HK公司避税。

  于是,黄先生帮薛女士在BVI注册成立了San-Hot HK,薛女士是这家公司的唯一股东。薛女士认为,设立San-Hot HK公司“更主要的是为了凑够公司作为专业投资者所需的资金额度”。因为按照香港法律,唯一股东的公司被视作个人投资者,只需要满足拥有不少于8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投资组合就可以成为专业投资者。

  银行与客户对赌?

  金管局总裁任志刚今年年中在立法会上表示,大部分银行销售累股票据,都以中介人身份,即销售其它投资银行的产品,但不排除少量涉及与客户对赌,有利益冲突之嫌。金管局副总裁蔡耀君亦表示,如涉及投资银行与客户对赌,金管局会跟进调查。

  事实上,李先生曾致函荷兰银行,要求说明自己投资的Accumulator产品的对手是否就是荷兰银行。荷兰银行在给李先生的书面回复中称:“关于您对银行在盈息交易中所扮演角色的问题,我们确认银行是担当主事人的角色(不是代理人或经纪人)。”李先生据此认为,荷兰银行承认双方系“对赌”关系。

  但当李先生向荷兰银行核实时,荷兰银行并不承认双方是“对赌”关系。“不是代理人或经纪人,那双方就是直接的买卖关系,也就是对赌。”李先生表示,正通过律师向荷兰银行查询有关说法。

  最让李先生感到愤怒的是荷兰银行对投诉的处理,他认为正是荷兰银行对投诉的拖延以及对客户的不负责任才造成了最终的巨亏。

  今年6月19日,李先生向银行发邮件,通知银行自己决定不再操作账户,包括后续履约在内的问题概由银行负责。当时李先生账户现金余额为负数十多万元,股票市值约1400多万元。次日荷兰银行确认收到投诉,告知一月内答复。

  “从6月19日起至9月10日,银行既没有答复我账户处理问题,也没有要求我继续收股票,既没往我账户放股票,也没从我账户扣资金。”李先生认为,银行的实际操作表明银行接受他的部分投诉主张,且停止履行合约。

  但9月9日,荷兰银行向李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列举2008年6、7、8三个月账户应收KODA股票详单,告知李先生已行使抵消权,已一次性从其账户扣款400多万港元。

  李先生认为,荷兰银行从6月19日起至9月10日的三个月时间没有履行合同,其行为实际上是提前终止了合同。没有道理在3个月以后又要求恢复合同,让李先生接这三个月的货。

  “9月10日我复函荷兰银行,告知因不当销售、失实陈述、利益冲突、欺诈等多种原因,双方有关KODA合约无效”,李先生表示,“即使退一万步说,合约有效,也因其违约在先,连续三个月未按时、按量、按价向我交割股票,因而我通知其解除合约,它无权擅自从我账户扣款,否则就是监守自盗,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但这并没有改变局面,而从6月到9月份的三个月恰恰是港股下跌最深的时期。三个月的拖延,使得李先生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导致资产为负。

  “如果银行在6月份投诉时就以适当的形式回复我,我的损失会小得多。”李先生指出。

  “即使和约有效,银行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履约,银行已经构成了违约。”李先生认为,“本来,双方赌的就是特定股票在特定时间的价格,事后以大大更加不利于客户的价格交付股票,这与亮了底牌再下注有何区别?”

内地个人投资者称遭星展银行欺诈 巨亏1.75亿

www.eastmoney.com   2008-12-20 00:44   蒋云翔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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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控的风险

  按照教科书的定义,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既要控制好自己的风险,也要帮助客户控制风险。

  “星展银行既没有为客户控制好投资风险,也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贷款风险,才导致了现在的局面。”薛女士认为。

  薛女士认为星展银行至少在两方面没有为自己控制好风险。首先,星展银行大大超出薛女士能够承受的范围为她进行衍生品交易,既没有为她评估风险更没有提示风险,而在出现亏损后又没有及时斩仓,而是不断透支导致亏损不断扩大。

  薛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星展银行让她签署的额度文件。文件显示,最高可以给薛女士900万美元的额度用于投资,但要求薛女士要有100%的现金、股票、基金作为抵押。按当时的汇率计算,900万美元即7020万港币。星展银行最终给薛女士做的Accumulator合约远远超过了7020万港币。

  “星展银行的评估报告既是为客户进行风险控制,也是给自己进行风险控制。最终的操作远远超过了他自己设置的风险点。”薛女士表示。

  在薛女士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星展银行并没有选择为客户斩仓,而是给薛女士进行透支,这进一步扩大了薛女士的损失。

  事实上,薛女士是非常谨慎和保守的。“可以查我在大陆和香港的所有银行记录,我做生意都没有贷过款,买房子也没有贷过款。”薛女士表示。

  “我在香港的全部资产都在这个账户里。除此之外,没有房产,也没有任何其他资产。星展银行凭什么给我这么多的透支贷款?”薛女士认为,这是星展银行自己违反了在额度文件中要求的100%抵押的规定。

  薛女士认为星展银行没有为自己控制好风险的另一个理由是,星展银行将San-Hot HK账户上所有的资金都用于高风险的衍生品投资。

  薛女士提供的San-Hot HK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显示,2007年8月31日到11月5日,先后有三笔货款打入San-Hot HK账户,总额为2334万港币。“这些货款最终是要给我的客户,绝对不能被挪用。星展银行也很清楚这些资金都是货款。”薛女士表示。

  此外,San-Hot HK账户上的资金还包括了薛女士生意伙伴的资金。事实上,薛女士在San-Hot公司占有70%的股份,即San-Hot公司的权益有30%属于她的生意伙伴。但星展银行在为薛女士开设San-Hot HK账户后,将San-Hot账户中所有的资产全部转账到了San-Hot HK账户中。

  薛女士估计在进入San-Hot HK账户的8088万资金中,约有4000万属于货款及生意伙伴的资金,这一部分资金本属于薛女士的负债,这样薛女士现在还欠自己的客户及生意伙伴约4000万。

  被放弃的和解协议

  8月底,薛女士账户总资产净值已经为负,星展银行向薛女士提供了一个和解协议。

  “协议的内容是星展银行给我1.73亿港币贷款用于接货,贷款期限到2020年,利率也很优惠。实际上是银行发放贷款帮我接货,等股票回升到原值。”薛女士解释。

  薛女士提供的协议文本显示,在签订协议后,San-Hot HK、San-Hot以及薛女士必须保证继续执行完Accumulator合约,并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向星展银行归还本金及利息。

  贷款利率也相当优惠。协议文本显示,2008年到2011年末执行固定利率1.5%;2012年到2015年末执行香港最优惠利率减2.75%的固定年利率;2016年到2020年底则执行香港最优惠利率减3%的固定年利率。

  “贷款的期限很长,利率也很低。根据Accumulator协议要接货的股票完全可以在这12年中涨到我的接货价以上,最后我甚至还可以实现盈利。”薛女士表示。

  但薛女士最终并没有接受这份和解协议。因为协议规定,一旦签署薛女士必须放弃追究星展银行及其员工责任的权利,并且对协议即星展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保密。“接受这些条款实际上就是要承认所有的法律责任都是我个人的,所以我不能接受这样一个协议。”薛女士称。

  今年10月7日,星展银行对San-Hot HK账户进行了斩仓,浮亏最终成为了实际亏损。

  被斩仓后,薛女士准备向香港法院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由于涉及到跨境诉讼,进展并不顺利。

  “全英文的专业文件对我来说太难,手上的这些文件现在还没有完全弄通。”薛女士表示。

  此外,薛女士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律师。薛女士表示,现在已经先后找了3个香港律师事务所,最终发现这些律师对衍生品的业务也不是很熟悉。“3个律师事务所共花了50万,最后只是要回了在开户时星展银行就应该给我的文件。”薛女士表示。

  薛女士寄希望向监管部门投诉,但向香港及内地监管部门的投诉都还没有回音。

  外资行涉嫌非法展业?

  “金融业务都是严格的持牌经营,只要在内地没有业务牌照而在内地销售金融产品,应当就属于违规的。”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力表示。

  事实上,2006年颁布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要给予处罚。

  李力认为,境外银行派业务人员到内地来向中国内地公民销售金融产品,并且合同签订地是内地,而订立合同的银行一方落款为“××银行香港分行”,这一销售行为显然没有得到银监会的批准。这些要素都构成了“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如果这一行为构成了“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银监会可以对这些银行进行处罚。

  首先,银监会要对非法业务活动进行取缔,并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银监会不受理该当事人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2007年,星展银行、荷兰银行均已在内地成立了法人子银行。值得关注的是,星展银行还利用境内的网络,要求薛女士补充保证金。

  今年2月份薛女士在星展银行香港的保证金不足时,星展银行曾要求薛女士在内地的星展银行存入人民币作为抵押。

  薛女士提供了一封来自星展银行的邮件。这份2月25日发出的邮件的标题是《保证金不足的行动计划(Margin Shortfall Action Plan)》,要求薛女士采取四条措施来增加保证金,包括出售共同基金,抵押San-Hot账户中的加拿大元,在内地开立人民币账户作为抵押,抵押内地的股票资产。

  最终,薛女士以其他人的名义在星展银行内地存入 500万人民币,但薛女士并没有在将这笔存款用作抵押的协议上签字。

  李先生和薛女士希望在内地对有关银行进行诉讼,但他们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在与银行签订合同时,银行都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一旦发生纠纷要到香港法院解决。李力表示,根据内地《合同法》的精神,只要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则合同是无效的。

  就境外银行到内地对内地公民销售金融产品是否属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记者发函至银监会进行咨询。但至截稿时止,银监会还未进行回复。

[ 本帖最后由 kingsking 于 20-12-2008 17: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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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2008 20:51:44 | 只看该作者
好长啊,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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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2-2008 20:52:23 | 只看该作者
顺便说一下,请在标题上注明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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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2-2008 22:30:40 | 只看该作者
亏就亏点咯,那么有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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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2-2008 23:05: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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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2008 23:08:41 | 只看该作者
不了解就投8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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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2008 23:14: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ingsking 于 20-12-2008 23:05 发表


不但把本金赔完了,还倒欠1.7亿的


不是吧,你没看内容?是一共亏1.7亿,投入了8000万,倒欠银行9000万。真是吃人不吐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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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2008 23:15: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idec 于 20-12-2008 22:30 发表
亏就亏点咯,那么有钱的


不是一点哦,中信银行把自己的市值都赔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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