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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交流] 车祸和解契约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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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007 04:0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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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和解契约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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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有网友遇到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这位网友骑机车不小心撞上一位路人,并让他受伤,后来双方私下和解,这位网友也愿意赔偿,但是过了几个月后,被害人竟然又来索赔,要求额外的车祸损害费用,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极道尽言法律事务所姜智逸律师

最近看到有网友遇到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这位网友骑机车不小心撞上一位路人,并让他受伤,后来双方私下和解,这位网友也愿意赔偿,但是过了几个月后,被害人竟然又来索赔,要求额外的车祸损害费用,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一类事件的规范。不小心撞到行人,在民事责任上属于「侵权行为」,规定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应该要负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对于损害赔偿的原则是采「损害填补原则」,也就是说,受害者有任何损害,加害者都要负责赔偿,这位网友的所碰到的状况,就民法的角度来看,只要受害者能证明这个损害是基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也就是我们一般提到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必须要赔偿,所以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加害人仍然要赔偿受害者这笔损失是正确的。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好像很正确,有损害就必须填补的观念也符合一般人的直觉,不过就有一个吊诡之处就是既然双方先前已经私下和解,就代表双方愿意解决此次纷争,那和解之后又来请求,岂非违反双方先前的和解诚意?可是,我们的法律又规定有损害就必须填补,不管先前有无和解,如此一来,先前的和解不等于是儿戏?有没有办法双方一次就和解完毕,不要有接下来的纷争?相信这是一般人常常会有的疑问。
方法当然有,这就是我们要谈的主题--车祸和解契约。

和解契约,是双方在和解时候,证明双方和解事项内容的书面,就这个车祸事件看,双方若进行私下和解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和解契约,并有双方签字,最重要的是,您一定要检查这份和解契约要有以下几点:
一、表明本事件的经过情形,例如:在何时、驾驶车辆之车号、地点等等足以描述本次事件的一切项目。



二、和解条件,例如: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等。
三、要有表明「本次和解条件,包括本次事件的所有损害」类似的字眼。

四、要有表明「经过本次和解后,受害人同意放弃提起一切民事与刑事诉讼的权利」类似的字眼。

当然,这时候一定有许多懂法律的朋友会想,法律上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和解契约上有「放弃提起民刑事诉讼权利」的字眼就当然消灭,毕竟这是受害者的权利。这个看法的确是正确的,受害者若受有损害,还是可以提起诉讼,不过我们必须强调,和解契约的内容,将可以保障在诉讼上不至于受到太大伤害。

再回到先前提到的民法上「损害填补原则」,就字面上的涵义来看,是「只要有损害,就必须赔偿」,但是如果我们动动脑,可以发现更简单的涵义:「只要损害已经填补,就不必赔偿」。从这个角度来看,若受害人信誓旦旦主张自己受有如何如何的损害,并要求赔偿时,加害人可以提出书面和解契约并主张:「受害人的损害业已填补,而且为受害人所承认并签字」,如此一来即可免除加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方面,受害者当然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此时加害者可以提出和解契约中受害人「放弃提起一切民事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字样,相信可以得到检察官的谅解,不起诉处分的机会也将大增。

当然,签订和解契约只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手段而已,加害人对于和解内容还是要确实履行,否则仍然不得用上开主张来保障自己。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当有纠纷出现时,还是要靠大家诚意才是解决纷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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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007 04:03:42 | 只看该作者
车祸和解契约该如何写? - please consult local OZ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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