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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第一贴: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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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2-11-2003 10:1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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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生气的事情,让大家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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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12-11-2003 11:14:46 | 只看该作者

别误会!只是让大家遇事能多一些经验!

生活在这个社会上,不怕遇到事,关键是怎样去处理它?!<br>
(我感觉这里还处于“敏感时期”呵呵)<br>
吾的文章怎么没贴上?可能太长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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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12-11-2003 11:20:29 | 只看该作者

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交车何以横行霸道?<br>
<br>
今年7月底在紫竹桥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公交车撞倒一位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当时一名交警刚巧从这里路过,通知了交通队事故科,随后叫来了199急救车,将这位妇女送到附近医院。肇事方总找理由推托迟迟不交钱,直到伤者家人来了,肇事方的领导还没到(他们说公交车出了事故领导来了才能交钱),不能再等了,伤者家属凑钱交了急救费、检查费。由于当时伤势较重,检查完毕,医生建议住院治疗,这时公交公司的一位领导才到医院(离出事时间已有三个多小时),和其商量住院押金的事,这位领导说第二天去单位拿支票,但是第二天事情发生了变化,公交公司的人没来医院,而是直接到了交通队,得知这个消息后,受害当事人方也赶到了交通队,和他们继续商量预付款的事,双方争执得很激烈,交通队只是冷眼观看,并不指定哪一方去交,(交通法规上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指定由肇事方预付伤者的医院救助治疗费,不付的一方,公安机关可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并且第三天,交通队便让其把车开走了。当时竟然把伤者的自行车也放在上面拉走了,不知交通队的工作是怎么做的,受害当事人物证怎么会轻而易举让肇事方拉走?<br>
接下来公交公司,就不再露面了,(他们的目的达到了,车开走了,预付金分文未出,认定结果已经心中有数,就连将来发生的事,他们也预计到了,就因为他们是“老手”了,对付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小菜一碟!)打电话问他们,便是很胸有成竹地说:“等责任认定书下来,该赔的一分也不少你们的” !<br>
没有办法,病还是要治,住院的费用,伤者的家属分几次给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上写:左股骨小传子撕脱性骨折,腰椎滑脱,腰椎间盘突出,腰部及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有外踝感觉减弱。主任医师会诊时说是受到撞击后造成的,(公交车从左后方行驶过来,当事人是被挤到马路牙子边后重重倒在牙子边而受伤,将身体右边摔成了重度骨折),而交警法医认定却不承认是被撞所致伤,说是当事人骨质疏松自己摔倒后所致。公理何在?难道医院的诊断证明都不管用吗?骨质疏松的人就可以白撞吗?是理由吗?!公交车不挤碰当事人,当事人能倒地吗?!肇事者明显违反了路权(后面的车应让前面的车或人)。<br>
法律上规定15日内出认定结果,在病人出院的前一天,接到责任认定书,其结果令人气愤,因果关系这么明显的一起交通事故,怎么会“未发现痕迹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的责任,建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难道病人身上的痕迹就不算痕迹了吗?<br>
责任认定书上实质问题均没有写,明显叙述不清、证据不足。办案交警宣读完认定书后,只说了一句,你们有什么问题本周三前提出,今天到此为止。因为受害当事人被撞倒后,倒在车右前轮几厘米处,差一点就压在腿上(请注意这是第一现场,见附图1),非常危险。这时司机私自倒车后,又将车往前开了20多米,等到交通队来人所看到的已经是第二现场(见附图2),伤者位于车的后方,交通队未调查清楚事实,就认定人在车的后面(人在车的后面意味着是自己摔的,没有公交车的责任),这样的办案人员怎样让人信服?正因为这样,受害当事人方提出要看现场勘探图、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这位交警说:这是内部资料不能看。(而交法明明有规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宣布责任认定时要公开现场勘探图、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这是事后才从网上看到的,老百姓自始至终就是处于被动地位)。而司机私自将车开到它处,应属故意破坏现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规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坏现场者应负全责)。周二,整理了材料交到交通队事故科后,就一直等消息,直到8月18日,交通队提出让当事人提供赔偿数额,双方进行私下调解,问其有无正规调解书,回答说没有,这时离重新申请认定的期限已经很近了,(如果不是从网上看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很可能就耽误了)。申请重新认定除了时间上有要求,材料书写等均有严格的要求,不规范者,公安机关不受理。当时问交通队写申请书有没有要求,正规格式等,他们均说没有。试想如果当事人是下岗职工、农民,没有消息来源,那么是否更加被动?!<br>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决定。这其中当事人曾多次提出调解,交通队回答是:通知公交公司没有答复。既然是交通队主持调解,怎么就召集不来人呢?难道就这么拖着?直到拖得你筋疲力尽,反正他们没出一分钱!没伤到一根毫毛!!!法律上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时限为三个月,如今两个多月已经过去了,还是没有结果。交通部门将重新认定维持原认定结果交与当事人后,就没了声息,难道就这样了结?肇事者不负一点责任?<br>
作为普通老百姓,对交通事故处理法规并不了解,出事后,才去现找、现学,而公交公司和交通队熟知这些法规,因此他们一直在钻老百姓不知情的空子,这就是老百姓总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因之一。为什么交通队不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可想而知!令人气愤,但是又没有办法!公交公司人道主义何在?交警队有法不依、有证不取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实在让人痛心!难道,只有上诉才能讨还个公道?在法庭上,是否辨得过他们?即使赢了,所付出的是否和得到的成正比?!全面衡量,搭上那么多时间,花费那么多精力,还有额外的经济损失,谁能弥补?老百姓打官司真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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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12-11-2003 10:46:21 | 只看该作者

Re:这边第一贴: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又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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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12-11-2003 10:18:50 | 只看该作者

Re:这边第一贴: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table width=100% bgcolor=#cccccc cellpadding=5 cellspacing=1 class=TBone><tr><td bgcolor=#f7f7f7 class=TBBG9><b>下面引用由<u>adrd</u>发表的内容:</b><br>
<br>
让我生气的事情,让大家也看看! </td></tr></table><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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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br>
扎啥没有啊<br>
<br>
BTW 叶列欢迎<img src="../leadbbsfile/UBBicon/em30.GIF" width=46 height=46 align=absmiddle border=0><img src="../leadbbsfile/UBBicon/em18.GIF" width=46 height=46 align=absmiddle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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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2-11-2003 10:29:39 | 只看该作者

Re:这边第一贴: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怎么了,又地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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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16-11-2003 10:01:18 | 只看该作者

Re:这边第一贴: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公交部门一般也不怕,反正企业没钱,俺们这里开车都躲着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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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15-11-2003 18:51:10 | 只看该作者

Re:这边第一贴: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img src="../leadbbsfile/UBBicon/em47.GIF" width=46 height=46 align=absmiddle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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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14-11-2003 16:00:19 | 只看该作者

Re:这边第一贴: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img src="../leadbbsfile/UBBicon/em46.GIF" width=46 height=46 align=absmiddle border=0><img src="../leadbbsfile/UBBicon/em61.GIF" width=46 height=46 align=absmiddle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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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13-11-2003 07:46:34 | 只看该作者

Re:这边第一贴: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此事的结局是:<br>
1.证据不全,无法判定<br>
2.受害者由于时间上的原因放弃上诉<br>
3.霸王车逍遥法外,毫发未损<br>
公交部门没有白上供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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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13-11-2003 07:06:23 | 只看该作者

Re:这边第一贴: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想知道最后的结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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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12-11-2003 13:08:06 | 只看该作者

相信这也是大家移民的重要原因之一

也正是咱们开辟此处新天地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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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12-11-2003 12:19: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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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12-11-2003 11:28:52 | 只看该作者

Re:这边第一贴:告诉你一个经验——遇事收集证据的重要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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