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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oo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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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碎语] 朱令的案子,大家都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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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9-5-2013 01:53:23 | 只看该作者
本质上还是权贵阶层与平民阶层的借机又一次交锋,看来平民们网民们在天朝的森严之下只能啐唾沫,就这样还得延续很长时间呐。记得是哪位筒子说的,真是一点都不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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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9-5-2013 14:13: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8080 于 8-5-2013 23:59 发表

我只问你确信一下你是不是2013年5月1号注册的。千万别激动。想像太多了容易激动和会错意。
我要洗洗睡了,明天还要上班,你请便吧。

From: http://news.backchina.com/viewnews-243175-gb2312.html
北京警方回 ...


所以嘛,现在是想让警方公布当年的查案资料,当年8小时审讯记录,当年为什么两年之后才想起来要审问嫌疑人等等等等。不知道为什么不公开。其实公开对sw也是有好处的嘛,她不是比任何人都想查清楚谁是投毒人么?(她自己说的)既然她比任何人都想弄清楚,也应该和贝同学一样出来,积极为此事奔走呀。
大家都想知道是谁在阻止公开信息呢?谁在屏蔽受害人的名字呢?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么做是不是会让人联想到此地无银这个故事?
现在是疑问,质疑,而不是在网络污蔑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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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vnopdx + 50 我很赞同!
我有鼻子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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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9-5-2013 16:26: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vnopdx 于 9-5-2013 00:53 发表
本质上还是权贵阶层与平民阶层的借机又一次交锋,看来平民们网民们在天朝的森严之下只能啐唾沫,就这样还得延续很长时间呐。记得是哪位筒子说的,真是一点都不假啊。


此言差矣,不过是权贵阶层之间的较量,然后落败的那一方寻求网络也就是平民支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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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vnopdx + 20 有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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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9-5-2013 16:30:09 | 只看该作者
真正的大鱼是不会出来冒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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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9-5-2013 17:19:47 | 只看该作者
理一理思路,我想应该是这样的:

1. 白宫网站上可以联名请愿,那么美国肯定是有这个制度的,是合法的。
  目的或许是保护本国国民,或许是维护人权等等。但无论如何,一定是表达诉求的正当渠道。

2. 在美国的华人不会是傻子,到白宫网站去捣乱。 这样的联名签署一定是被允许的。方舟子的担忧并不存在,在美国找几个对此事有热情的华人公民不是难事。他过虑了。

3. 家丑不外扬,中国人都明白。但如果不得不外扬,也要拼的一身剐,敢把黄帝拉下马。 看英文原文,是希望驱逐SW,因为涉嫌改谋杀案和假结婚。但仅仅是意愿表达。至于美国的司法程序如何,是否遣返,还得按照人家的规矩。
  但现在的重点是意愿,民意——10几万中国人的。这种表达也算是人权的重要部分吧。中国这样的渠道不充分,得借道美国,不得已而为之。其实应该感谢美国,借他们纳税人的钱,给咱们自家办事儿。

4. 请愿这事一点都不丢脸。因为本意是通过合法,公正,公平的渠道解决问题:按美国司法程序遣返,再按中国司法程序审理。令人感到丢脸的恰恰是8小时审讯记录20年不公开,公安机关对此欲言又止含糊其辞。请愿恰恰证明至少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拒绝被愚弄的,不再被国家主义或者民族主义的旗号所迷惑。

5. 个人感觉:美国的发起人不会傻到在全球人民面前丢中国人的脸。12亿人中能去美国的,你想想会傻么?就是咱们论坛聚会杀个人,你见过谁真的傻?道理充分,程序正确的情况下,千万别怕人家说中国人傻,说中国人丢人。以一般老外的见识,聊这事儿就是隔岸观火,而且缺乏切身体会, 好比一群瞎搅和的水民,个中关节不清不楚,其实只看警赢还是匪赢。

[ 本帖最后由 writer 于 9-5-2013 16: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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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vnopdx + 50 你是明白人!
青竹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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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10-5-2013 00:33:46 | 只看该作者
白宫请愿闹剧过后的断想
http://my.backchina.com/home.php ... =blog&id=17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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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10-5-2013 20:56:40 | 只看该作者
对一个人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继续关注朱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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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10-5-2013 23:43:39 |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个叫隔岸观火的帖子。积极的一面,他说的关于美国司法系统的一些知识是有用的。如果他写这个东西目的在于告诉大家这个事实,请愿对案件没有实质的帮助。那我很同意。而且,朱令的律师之前也说过,就算有十万人成功请愿,此事舆论的作用远大于司法作用。但之后隔岸观火说的一系列话,都让我直接无语。
且不说有很多价值观的偏差,让我感到害怕,比如司法公正从来都是不白给,比如从来只有地位低如朱令,羡慕嫉妒地位高的孙……才华,人性阴暗,都不在讨论之中。比如三权分立和一权独揽的比较。再说语言,通篇挖苦,动不动就世人面前丢脸,还用最恶毒揣测是朱令投毒,这些我觉得都是以伤害为目的话,何必呢?最多这个事情就是为了善的目的,做了一件最多只是丢脸的事情,(虽然我并不觉得丢脸),如此而已,有必要说得这么伤人么?网站的每个请愿的人都是独立个体,都有自己的名字显示在上面,谁也没把“隔岸观火”代表了啊。
谁不想用体面,优雅的方式处理争端呢?但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又没其他办法可实施的时候,不是要用任何可能的方式去努力么?如果自己不感兴趣,或不同意,可以不参与,或提出些异议,何苦“是可忍孰不可忍”,非得这么攻击人呢?
当然,这个世界需要不同的声音。只是如果目的是要给我这样的愚蠢之人普及下美国司法程序,话不用这么说,文章后半段没必要这么写。
然后,我又手贱看了他的其他文章,然后,我觉得我在这世上最怕的就是隔岸观火这样的人,我唯有双手抱拳,说一句“爷,你赢了。你不要来查我的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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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vnopdx + 50 哈!你太有才啦!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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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楼主| 发表于 14-5-2013 00:22:46 | 只看该作者

今天看到个神贴:D :D

  神贴:模拟北京警方就朱令案答记者问


  发言人:现在我再次宣读我局发布的关于朱令令案件的微博全文......。现在大家可以提问,但不要提出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的问题。

  记者问:微博中提到,1995年5月5日贵局接到清华大学保卫处报案。但据朱令家人说,1995年4月28日他们直接向贵局报案。请问,贵局接到报案的最初日期是哪天?
  发言人:都是。4月28日是家人报案,5月5日是清华大学报案。

  记者问:这两个日期之间有一个星期,请问贵局在这一个星期中间做了什么工作?
  发言人:我们在等待清华大学报案。

  记者问:贵局立案后调查了130余人以及北京市内和铊盐相关的100家单位,请问你们调查重点在哪个单位和哪些人?
  发言人:都是重点。我们不能忽略任何一个有可能的线索。

  记者问:贵局提到从朱令出现中毒症状到报案时间近半年,但是否可以认为从确定铊中毒以及被人投毒到报案只有几天时间?
  发言人:那是你的看法。我们认为,如果朱令一出现中毒症状就来报案,我们完全有把握破案。

  记者问:贵局提到的未能破案的原因之一是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备,这是否意味着警方已经确定了投毒的相关场所?
  发言人:可以这么说。

  记者问:那么这相关场所是哪里?是寝室吗?
  发言人:我不能透露侦查细节。

  记者问:监控设备在90年代中期是稀有设备,即使在现在,也并非所有场所都安装监控设备。警方把这列为未能破案原因之一是否有点牵强?
  发言人:这是你的看法。我们认为,如果当年相关场所有监控设备,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谁在投毒和怎样投毒。

  记者问:贵局提到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指的是哪些物证?
  发言人:应该是含有毒物残留的物品。

  记者问:哪些物品?
  发言人:可能是受害人的生活用品。

  记者问:那也就说,警方已经确定了投毒的途径。
  发言人:可以这么说。

  记者问:那些物证的灭失是否和警方没有及时封锁现场和封存物证有关?
  发言人:我不这么认为。

  记者问:那些物证的灭失是有人故意为之还是不翼而飞?
  发言人:当然是有人故意为之。

  记者问:谁?
  发言人:当然是投毒人。你怎么问这样没有深度的问题!

  记者问:请问,当年专案组是否把这条线索从130人和100家单位中筛选出来作为重点侦查方向?
  发言人:我说过,都是重点,我们不能忽略任何一个有可能的线索。

  记者问:能否介绍一下当年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
  发言人:我不能透露侦查细节。

  记者问:你们没有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是否意味着你们获取了间接证据?
  发言人:可以这样认为。

  记者问:请问当年警方把孙维是作为什么对象请到公安局进行询问的?
  发言人:作为犯罪嫌疑人。

  记者问:也就是说,警方虽然没有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但还是依据获取的间接证据把孙维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了?
  发言人:可以这样认为。

  记者问:我想问一个你肯定不会回答的问题,就是当年询问孙维的具体情况。
  发言人:你已经知道答案了。

  记者问:警方后来再次对孙维进行过询问吗?
  发言人:没有。

  记者问:也没有对其他人进行过类似的询问吗?
  发言人:没有。

  记者问:有没有间接证据提示其他人有犯罪嫌疑?
  发言人:没有。

  记者问:也就是说孙维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
  发言人:可以这样认为。

  记者问:也就是将近两年时间内警方所获取的所有证据和线索都只指向孙维一个人?
  发言人:可以这样认为。

  记者问: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这两个概念,只有证据这一个概念。你们使用了这两个概念,是否暗示你们没有获取到的证据要比获取到的证据重要?
  发言人:可以这样认为。

  记者问:那么你们是依据哪些间接证据把孙维作为嫌疑人的呢?而没有获取到的直接证据又是指哪些呢?
  发言人:我不能透露侦查细节。

  记者问:贵局提到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以及缺少监控资料,是否可以认为,除了物证和视听资料以外的其他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侦查人员笔录,都还存在?
  发言人:可以这么认为。

  记者问:可以提供这些其他证据的具体情况吗?
  发言人:我不能透露侦查细节。

  记者问:您反复提到不能透露侦查细节。据我所知,法律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适用: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请问,这里适用的是哪一种?
  发言人:恩......,应该是国家机密。

  记者问:朱令家人曾经申请贵局向他们提供案件侦破情况,是吗?
  发言人:是的。我们决定不予提供。

  记者问:而北京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书否决了贵局的决定,是吗?
  发言人:是的。

  记者问:这是否意味着贵局应该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向朱家提供案件侦破情况呢?
  发言人:这不好说。

  记者问:谁是老大?
  发言人:什么?

  记者问:我问,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公安局两者谁是老大?
  发言人:你怎么敢用这种黑道上的词汇!

  记者问:那我改口,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公安局两者谁执行谁的命令?
  发言人:当然是我们执行市政府的命令。

  记者问:那你们为什么不执行呢?
  发言人:......

  记者问:请问,此案现在处于什么法律状态?
  发言人:法律状态?我不太明白。

  记者问:换个问法,就是贵局对于此案的结论。
  发言人:此案已经办结。

  记者问:可是法律上没有案件办结这种状态啊。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不报送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只有两种情况,要么撤案,要么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这属于撤案吗?
  发言人:不是。

  记者问:那属于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吗?
  发言人:那......,只能是的。

  记者问:可以谈谈对孙维终止侦查的理由吗?
  发言人:物证灭失和缺乏监控影像资料。

  记者问:你们本来就是在缺少这两点的条件下把孙维确定为唯一犯罪嫌疑人,又怎么能把这两点做为对孙维终止侦查的理由呢?
  发言人:这......

  记者问:法律规定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要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是吗?
  发言人:是的。

  记者问:那贵局对孙维终止侦查后继续对此案进行侦查吗?
  发言人:没有。

  记者问:为什么?
  发言人:......

  记者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继续侦查,是吗?
  发言人:是的。


  记者问:你们继续寻找过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吗?
  发言人:没有。

  记者问:为什么?
  发言人:......

  记者问: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你们为此案做的最后一次侦破工作就是对孙维的那次询问,然后就偃旗息鼓了?
  发言人:是的。

  记者问:为什么?
  发言人:......

  发言人:发布会时间已到。谢谢大家光临,也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微博。嗨,别忘了加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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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14-5-2013 00:53:23 | 只看该作者
其实,老百姓心中都有一杆秤,到底咋回子事,大家都明晰了,就是想看看官方咋说的。

这件事到现在,只能说“官方”在百姓心中又矮了一截

堂堂北京市公安局连这件校案都破不了,他还能干什么呢?这不是笑话吗?那为什么他自己给自己打脸呢?

网上已经很多人说了,总结就是:官大于法、人情大于法!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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