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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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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喜鹊(JUN)你和你老公的疯狂行为也该有个尽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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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2-11-2012 04:04:29 | 只看该作者

善意的提醒一下喜鹊。同时还希望能得到8080的啤酒喝,我不要青岛,性价比不高。

刚来澳洲就听说一个故事:故事的大概就是有个小偷到一人家偷东西,结果被房东发现痛打一顿,结果小偷把房东告上法庭,法庭的宣判结果是房东需赔一大笔钱给小偷。法官宣判的理由是,小偷入室房东自然可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你是无权痛打小偷的。(好像在美国,房东开枪射击都没罪的)

撇开喜乐在这个事件中是否有没过错,但是个人觉得你的某些做法还是过于激烈了些:
1、在整个事件官方还没正式定案前,你不该用定案的口吻来介绍喜乐,而且还是通过公众的平台来实名、相片曝光。
2、在知晓喜乐怀孕的情况下进行半夜电话骚扰。

我能理解莫名的没了好几千块钱,还受一肚子气的郁闷,但是还是觉得现在由于你“激烈”反应让你陷入了另外一种舆论的被动。相信目前你所得到各种官方或非官方的信息得出结论前面都要加上“疑似”吧,如果最终的结论整个事件只定性于“合同纠纷”而不属于“诈骗”,我不知道你到时候该如何解决“XX”及“XX”一个孕妇给她带来的伤害呢。如果确属“诈骗”,即便你拿不回钱,“喜乐”及她男友也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的。

女人何苦为难女人

既然你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事情了,就一切等到定案之后再给大家一个详尽的说明吧。眼下我觉得你需要给“喜乐”一个真诚的歉意,虽然这对于你来说很难。

奉劝论坛中的各位大佬们目前没必要再去讨论这个事件的细节了,这只会把事情往更坏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希望版主能关注这个事件,能把最终的结果告知给大家,毕竟论坛中还是有太多网友还在纠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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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发表于 22-11-2012 10:05: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ynthiawu 于 21-11-2012 19:47 发表
假设白天把一个人的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造成不接对方电话的事实,但是除了黑名单里的人,都能打通电话;并以此来激怒对方,然后晚上又把拉去黑名单的人拉到正常名单里,以此方法得到一些夜间骚扰的证据,这样的擦边 ...

个人认为这个例子和正义没有关系。。。
司法角度而言的正义(Justice),含义是对恶的行为的合理惩罚
犹太圣经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传统中国人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
佛教报应体系中的,六道循回,报应不爽
perth焦丹案中的,凶手丹尼尔火速被捕,被判杀人强奸罪名成立
这些都是在不同社会环境中,正义或正义未行的例子

而你在上面的例子看不到最初的恶行,正义的概念不适用
换句话说,你说的完全可能就是小两口打情骂俏,或是两个好朋友恶作剧,搞砸了
从情商或者智商的角度描述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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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wu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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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发表于 22-11-2012 10:07: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buser 于 22-11-2012 01:04 发表
...
女人何苦为难女人....


作为非女人,表示很无辜
难道我们就成为sitting duck了吗
我们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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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表于 22-11-2012 12:17:21 | 只看该作者
我没觉得是lz老公不想履行合同啊,倒是喜鹊单方面想终止合同。

其实不用浪费时间辩解谁是谁非,abn是真是假,只要喜鹊同意继续执行合同,如果lz老公不履行,那么明显是欺诈。相反,如果lz老公愿意履行合同,喜鹊却不同意,那么谁是谁非也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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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发表于 22-11-2012 12:33:13 | 只看该作者
楼上一语道破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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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发表于 22-11-2012 12:46:54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很赞同,所以我不怎么理解上来就谈孕妇啊骚扰啊什么的,不是有合同,按合同办就行了。谁违约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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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发表于 22-11-2012 13:29:43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说到是否履行合同,至少应该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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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发表于 22-11-2012 13:32:21 | 只看该作者
严重同意这个说法。
一切按合同办事。
买家付定金的意义就在于: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买家不能更改原先的约定,否则任何损失责任买家自付,包括更换颜色等等。

原帖由 feixun 于 22-11-2012 12:17 发表
我没觉得是lz老公不想履行合同啊,倒是喜鹊单方面想终止合同。

其实不用浪费时间辩解谁是谁非,abn是真是假,只要喜鹊同意继续执行合同,如果lz老公不履行,那么明显是欺诈。相反,如果lz老公愿意履行合同,喜鹊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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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发表于 22-11-2012 13:45:45 | 只看该作者
信用社会,最初的邀约,哪怕是口头邀约都应视为有效合约。
除非买卖双方有一方精神不正常,无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即使是这样,其监护人也该对此负责。

所谓ABN、公司名字过期了,这些在贸易过程中,其实不算什么大事,用代理的名字ABN做生意的比比皆是,只要当事人乐意你也无可厚非。不能因为这个,就大做文章说合约无效,并且企图违约,那纯粹就是没有信誉的表现,想赖账找理由还不容易吗。

原帖由 cynthiawu 于 22-11-2012 13:29
对于说到是否履行合同,至少应该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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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发表于 22-11-2012 13:49: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eixun 于 22-11-2012 12:17 发表
我没觉得是lz老公不想履行合同啊,倒是喜鹊单方面想终止合同。

其实不用浪费时间辩解谁是谁非,abn是真是假,只要喜鹊同意继续执行合同,如果lz老公不履行,那么明显是欺诈。相反,如果lz老公愿意履行合同,喜鹊却 ...

个人认为如果用假的身份签合同,那合同是无效的。就好比你用假身份到银行存款,假身份丢了,那么你怎么证明钱是你的。证明了之后,你是否在欺骗银行呢?西方社会讲的就是一个“诚信”二字

[ 本帖最后由 小鬼 于 22-11-2012 13: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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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2-11-2012 14:18: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ielts 于 22-11-2012 13:45 发表
信用社会,最初的邀约,哪怕是口头邀约都应视为有效合约。
除非买卖双方有一方精神不正常,无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即使是这样,其监护人也该对此负责。

所谓ABN、公司名字过期了,这些在贸易过程中,其实不算什 ...


这个案子,合同是否有效,法庭会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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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发表于 27-11-2012 23:57:39 | 只看该作者
另一方当事人喜鹊发的主贴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1040651-1-1.htm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兼听则明,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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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发表于 28-11-2012 00:35:55 | 只看该作者
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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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发表于 28-11-2012 16:09:00 | 只看该作者
5千块的交易
大家散了好了 坐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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