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的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作出了对葛根有利的裁决,大法官鲍威尔代表法院发表了裁决意见。
按照规则,最高法院裁决书首先肯定,联邦最高法院具备对此案作出审查和裁定的司法权。最高法院同意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对州法“过于模糊”的意见。鲍威尔大法官指出,法律的语言用词不能模糊,这一原则毋庸置疑,因为这一原则同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惩戒意义紧密相连。《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的时候,为执法人员和民众提供足够清晰的判断标准,提供清晰的界限,到底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避免执法人员主观任意的和歧视性的判断。而本案中,马萨诸塞州法中“公开地轻蔑地对待合众国国旗”的说法,过于模糊,在本案中不能提供清楚的司法判断。
鲍威尔大法官在裁决意见中说,早在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曾指出,“有些人看来是轻蔑的行为,对另一些人却可能是一种艺术”。在本案中,葛根的做法也许算不上是“艺术”,或许只能说是一种幼稚的“笨拙的做法”。但是,联邦地区法院的评论是对的:现在国旗已经成为年轻人的一种装饰时尚,在各种不同场合随意地用国旗来做装饰已经成为广泛的现象。美国人经常在帽子上、T恤衫上装饰国旗图案。在休闲的服装上点缀国旗,或许是出于对国旗的敬重和崇拜,也可能只是想吸引别人的目光。比如在卖热狗或冰淇淋的时候,也常会插上一面小国旗。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总不见得把这些行为都定为非法。可是现今大量随意的用国旗点缀装饰,在有些比较刻板保守的人来说,就已经有轻蔑国旗的嫌疑了。大法官指出,法律不能强迫普通人来猜测到底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公开地轻蔑性地使用国旗”的说法,就是要民众和执法人员来猜测。如果用国旗点缀帽子不是“轻蔑”,点缀裤子就是“轻蔑”,那么界限在什么地方呢?法律没有明示这一界限,这样“过于模糊”的法律,把猜测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的负担强加给民众,只能使民众无所适从;同时,这种缺乏判断标准的法律,允许警察、检察官和陪审团按照自己的价值偏好,按照自己对具体的人、具体的场合的好恶来作出判断。这种不能保证前后一致,不能保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法律,显然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原则,所以是违宪的。
鲍威尔大法官承认,在人类行为的有些领域,政府立法机构很难做到事无巨细地详细地作出合法和非法的精确规定,这时候需要民众、执法人员和法庭根据具体时间场合来判断。比如,在一场大规模的示威集会上,为了维持现场的秩序,除了依据预先成立的法律和政策以外,执法警官有时候必须作出判断,允许示威者做什么、不允许示威者做什么。但是“轻蔑地滥用国旗”的法律不是这种特殊情况,法律不能把判断某人是否“轻蔑国旗”的处置权交给执法人员,而是应该预先作出清晰的规定,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将国旗用于仪式,用国旗来做装饰,如今是如此普遍的时尚,而且时尚一直在变化,有那么丰富多彩的形式,政府不可能把他们都一棍子打成非法。这就更要求法律作出明确的说明,到底什么是非法的。如果法律的语言没有能够作出这样的说明,就不能用来惩戒。鲍威尔大法官宣布,马萨诸塞州关于“轻蔑地滥用国旗”的法律,因“过于模糊”而无效。
第四部分 读书(二)大法官的思路(2)
二、怀特大法官的意见
在投票同意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中,有一位怀特(White)大法官。他同意鲍威尔大法官的裁定意见:马萨诸塞州“轻蔑国旗”的州法违宪无效;但是他不同意鲍威尔裁定书中的理由。所以,他作为同意裁决的大法官,发表了他个人的意见。这个个人意见很有意思。
怀特大法官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马萨诸塞州法因为语言模糊缺乏清晰的判断标准而违宪,虽然他也认为此州法应该宣布无效,却不认为这是因为它“过于模糊”。他说,有一系列的行为,人们只要根据常识,就可以不证自明地判断,那是一种轻蔑性的行为。在涉及国旗的时候,有些行为是否属于州法所禁止的“轻蔑性的使用”,也可能是清楚的,并不需要执法人员临时猜测。虽然,州法也许没有说明所有一切行为是否属于“轻蔑国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一切行为都没法加以判断。在本案中,任何人应该都能判断,把一面国旗缝在裤子的臀部,是对国旗的一种“轻蔑”行为,这种行为是覆盖在州法所定义的“轻蔑地滥用国旗”的范围之内的。马萨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在维持葛根有罪的判决时,指出,“陪审团的判决意味着,陪审团认为,葛根的违法行为是故意的”。葛根很难辩解说,他这样做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州法所禁止的。
所以,怀特大法官认为,马萨诸塞州法在这一点上并不算“过于模糊”,葛根也是知道的。他引用了葛根的主要论点:他在裤子臀部缝一个国旗补丁,是要表达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警官们认为是不爱国的,认为葛根是要表示,美国是一个只配给坐在屁股下的地方,甚至想表达更为不堪的意思。不管怎么说,他的做法想表达一种强力的观点,这一点是不会错的。
所以,怀特大法官指出,马萨诸塞州法至少对葛根来说并不模糊。即使州法对其他人、对其他场合可能还是太模糊,却不能因此而裁定该法“过于模糊”,因为司法自制的原则要求最高法院在司法复审的时候,要在被告被指控的行为范围内进行。不能因为一些处于边缘的行为难以判定就宣布一项法律“过于模糊”而无效。
这样,怀特大法官的看法同鲍威尔大法官大相径庭,他认为州法并不模糊。那么,他为什么还是认为该州法应该废除呢?
他说,真正不可回避的问题是,马萨诸塞州法中“轻蔑地对待国旗”的条款,到底是不是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原则。《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当然是针对言论来说的。如果一种行为不能表达任何意见或观点,那就不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最高法院在1968年“合众国诉奥布良”一案中指出过,有些行为,尽管有表达观点的作用,是所谓表达性的行为,政府仍有权力对时间、地点、方式加以规范或禁止。
怀特大法官认为,毫无疑问,国会既然有权确定国旗的图案,也就同样有权立法来保护国旗的完整性。国会根据宪法有权立法保障全民福利、调节州际贸易、提供国防,等等,当然也有权保护国家主权,保护作为主权象征之一的国旗。国旗曾经在人类事务中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利坚合众国有自己的国旗,也可以有相应的法律来管理怎样使用、展示、安放国旗,以及怎样制造、仿制、出售、拥有、销毁国旗。
可见,事实上,怀特大法官是最高法院中主张保护国旗的大法官中的一员。那么,他为什么同意对葛根有利的判决呢?怀特说,根据马萨诸塞州法而判处葛根有罪的,不是葛根对国旗做了什么事情,而是葛根“轻蔑地对待”合众国的国旗。根据州法中的这一条款,葛根被定罪,不仅要“对待”了国旗,还必须是“轻蔑”地对待了国旗,而这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表达了对国旗的“轻蔑”。根据这一条对葛根定罪,那就不仅是惩罚葛根对国旗做了什么事情,而且要惩罚葛根对国旗“表达”了一些占主导的多数派不待见的思想。
也就是说,虽然葛根对国旗是做了点事情的(缝在裤子臀部做补丁),但是州法要惩罚他的不仅是他对国旗做的事情,而且是他想对国旗“表达”的思想。州法在这儿不仅禁止了行为,而且禁止了思想的表达。正是这一点,怀特大法官不能同意。
回顾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国旗的案件作出的裁决,怀特大法官指出,在美国,法律不能强迫任何人向国旗致敬,表达尊敬。此外,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中建立了这样的规则:用口头的或书写的语言表达对国旗的轻蔑和不敬,是不受法律惩罚的。同样,一项针对国旗的行为,如果具有足够的“表达”思想的意义,就应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马萨诸塞州法的毛病就在这里,如果说葛根的行为没有“表达”任何思想,那么就谈不上“轻蔑对待”国旗。如果认定葛根的行为是“轻蔑对待”国旗了,那么这种“轻蔑”正是葛根想“表达”的“思想”,这种表达就必须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
所以,怀特大法官说,他同意最高法院多数的意见,马萨诸塞州的这项法律应该宣布无效。
第四部分 读书(二)读一本禁书
前两天,去当地的乡村图书馆借书,一进门,戴眼镜的老太太就好心地递给我一张漂亮的小卡纸,随即告诉我,这个礼拜,美国图书馆协会举办读书周,这是推荐书单。这个读书周是全美各地大小公共图书馆联合举办的活动。偏远乡村居然也没有例外。
按我的想法,假如要我猜一猜读书周的主题,我准说:“读一本好书”。定睛一看,错。
小卡纸上先是一句口号:庆祝你的自由!下面一行就是读书周的主题:“读一本禁书”。题头似乎是一张宣传画,也是一张制作精良的木刻藏书票。仔细一看,黑色的背景上,是一个全副武装的士兵。他带着钢盔,背着行囊,肩上有一把上了刺刀的枪,两只手却捧着厚厚的一摞几十本书。上面一行红色大字标语是:“书导致危险的思想。”下面一行小字是:“为了保护您,请将所有的书交给您当地的消防员,以便安全销毁。”这是一张反话正说的讽刺画?还是在某一个时间某一个地点的正面宣传?卡纸的下部,是美国图书协会推荐阅读的17本书,它们都曾分别在美国某个地方被禁止阅读。
这张漂亮的小卡纸引发了我的兴趣。就去看有关的消息,才发现,在这个读禁书周开始的时候,有20个作家、艺术家、专栏作者和图书管理员,聚集在芝加哥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台阶上,表示对这个读书周的支持。他们宣称,这个活动的目的之一,是要吸引公众目光,让大家注意到在21世纪的今天,世界上还有不合理的书籍查禁。
其实,美国的书籍查禁并不如全美图书馆协会宣传的那么吓人。它反映了美国制度上的两大特色。一方面,由于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使得美国不可能有全国性书籍出版的预检制度,也没有全国性的书籍查禁。另一方面,美国的地方自治,尤其是地方教育自决,使得地方上由大家选举出来管理学校的委员会,对教育内容,包括学校的推荐书目,学校图书馆的藏书内容,有很大的决定权。所以,美国的所谓禁书,不是全国性出版销售的禁止,而是局部的阅读禁止。最普遍的就是发生在学校,例如某一学校决定对某一年龄段学生的阅读作出限制。限制的原因多半是书的内容与性、暴力及含脏话等有关,常常也有和种族冒犯的字句有关。在教会学校,就可能和宗教冒犯有关。
在我看来,这个阅读限制其实和一般概念的书籍检查制度没有太大关系,而和电影对孩子限级的做法差不多。这不应该是政治问题,而是很一般的社会问题,就像很多家长都会苦着脸看着孩子想:什么时候才可以容许他(她)看《红楼梦》呢?
可是,看着我从图书馆拿回来的小卡纸,看着那些曾经在禁书单上的书名,又使我觉得事情不那么简单。上面不但有Cormier的《巧克力战争》,斯坦贝克的《人鼠之间》,还有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芬历险记》和《汤姆•索亚历险记》,是啊,事情一走极端,就要出毛病,马克•吐温对孩子真的就那么危险吗?由谁来作出限定呢?谁能把这条界限划得正确呢?联想到在一年多以前,还有一个黑人学校,决定把所有有关美国第一届总统华盛顿的内容,从历史书上删去,仅仅因为200多年前的华盛顿家里曾经有过黑奴。虽然学校有这样做的权力,可是这样的阅读限禁和历史删除,究竟是有利于孩子,还是害了孩子?
再回看这个读书周,全美图书馆协会用意还是有它的原因,那就是要人们讨论这些问题,看看对阅读的限制,是否会扩展为一个阴影。书籍是人类思想的载体。禁书却只有一个原因,就是承认那书本里承载的是“危险的思想”。但历史也曾一再证明,今天看来是危险的思想,明天却会成为常识。一些权势人物判定的危险书籍,却可能是公众知识不可或缺的来源。禁书似乎有理,却从来没有成功。要不是20年前中国读书界有了“读书无禁区”的呐喊,哪会有改革开放所必需的思想解放?这就像美国的建国者之一,本杰明•弗兰克林(BenjaminFranklin)所说的:
没有思想自由,就不可能有智慧;没有言论自由,也就不可能有公众自由。
第四部分 读书(二)真理和事实——漫谈翻译与文化(1)
很久以来,觉得中国人谈文化太多,最后云山雾罩的,还不如多从制度着眼。可是,有时候,就是会撞到文化。而且,甚至发现一个制度实行久了,“溶化在血液里”之后,也就变成人们条件反射般的反应,成了“文化”了。
看着一些闲书。有一些原本是英语版的书,会去找中译本看,就是图个看得快。最近随意翻看着去世不久的《华盛顿邮报》主人格雷厄姆(KatharineGraham)的自传,《个人历史》(《PersonalHistory》),就是先读的中译本。那是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的版本。可是这样贪图速度的阅读习惯,也会遇到麻烦,因为翻译并不简单。不要说很少有人能像傅雷这样“信、达、雅”并举,就是要做到非常准确的“信”,都很不容易。我们现在生活在英语国家,还是常常会遇到吃不准的情况而需要向当地人请教。可是,一个译本假如不是偶尔在小处出错,而是在原则上出错,书的一些重要内容就会被改写,对不熟悉原作文化的读者,就会做出南辕北辙的误导了。看这本《个人历史》的中译本,就遇到类似的情况。
刚刚读到作者的父亲买下《华盛顿邮报》,并为自己定下了几条办报原则……,就觉得,什么地方肯定是不对了。
读到的几项原则是这样的:
1、报纸的第一使命是,一旦发现了真理就要宣传它;
2、报纸在大众尚未认识真理前就要宣传它,要关注美国和世界上的重要事件;
3、作为新闻的传播载体,报纸应该捕捉高雅的内容,这是报纸对社会个体所承担的责任;
4、报纸的内容要既适合年轻人,又适合老年人;
5、报纸要对读者和大多数人负责,不应该按照拥有人的兴趣来办报;
6、在追求真理方面,报纸应该准备为自己的命运作出牺牲,只要所做的对社会是有益的;
7、报纸不应该为任何特殊的兴趣所左右,但对于社会事件和社会人的报道要真实和自由,以及健康。
实在不敢相信迈尔(EugeneIsaacMeyer)给《华盛顿邮报》定出了如此办报原则,只好去翻出那本破旧的英语版原著,在这里摘录及试译如下:
1、That the first mission of a newspaper is to tell the truthas nearly as the truth maybe as certained(报纸的第一使命,是报道尽可能接近被确认为事实的真相);
2、That the newspaper shall tell ALL the truths of a rasit can learn it,con cerning important affairs of America and the world(报纸要报道我们能够了解到的有关美国和国际重要事务的全部真相);
3、That as adisseminat or of news,the paper shall observe the decencies that are obliga toryupona private gentleman(作为新闻的传播者,报纸要如绅士一样正派);
4、That what it prints shall be fit reading for the youngas well as for the old(报纸的内容应老少咸宜);
5、That the newspaper's duty is to its reader sand to the public at large,and not to the private interests of its owner(报纸要对读者和普通民众负责,而不是对报社老板的私利负责);
6、That pursuit of truth,the newspaper shall beprepared to make sacrifice of it smaterial for tures,if such course benecessary for the public good(只要对公众有益,报社要准备为坚持真实报道而牺牲自己的利益);
7、That the newspaper shall not betheally of any special interest,but shall bef air and free and whole some in it soutlook on publicaf fairsa nd publicmen(报纸将不与任何特殊利益结盟,但是在报道公共事务和公众人物的时候,要公平、自由和健全)。
这几条原则是迈尔在1935年3月5日的一次讲话中宣布的,而我们作为今天的普通读者,凭直觉就能判断中文版中的翻译误差,那是因为这样的新闻原则是美国文化根深蒂固的一部分,只要在这个文化中生活过一段,都会深有体会。1935年前是这样,今天还是这样。只是不同的新闻从业人员,以自己的实践,在不断补充和完善着这样的原则罢了。倒过来看,为什么中国的译者可以翻译厚厚的一本传记,翻译叙事部分也许不那么困难,而一碰到新闻原则,就出现这么大的“原则性偏差”呢?
第四部分 读书(二)真理和事实——漫谈翻译与文化(2)
大概,这就是文化差异。这部分翻译的关键误译,是在遇到“truth”这个词的时候。译者一概将其译为“真理”。在英汉词典里,“truth”这个词,总是注解为“真理”和“事实”两个部分。它们在中文里是有很大差异的。前者是个宏大的词,甚至可以是一个推论。例如,经由一部分社会科学家推论得出、预计将来必定会实现的某个社会形态,在它还没有到来的时候,当然在中文里还不能称为是“真实”的现实——事实。但是人们推论它必定会到来,就是“真理”了。反过来,被确立为是“真理”之后,还可能因此普遍要求人们要相信它的必定要实现,相信它在指向未来的事实。这样的推动循环之后,所谓“真理”有可能被强化为一种可能脱离事实的、地位无可动摇的至高无上的神圣。
在美国文化里面,没有这样的区别,只有“truth”一个词。涉及这个词的,都与事实有关。假如有一部分人坚信一些事情过去已经发生,或推论一些事情将来必定要发生,但是又无法求证过去、预现未来的时候,美国人会说,那是这部分人相信(believe)它是“truth(真实的)”,那是一种信仰(faith)。在美国人的文化中,信仰的东西不一定“事实”,只是有人坚信它的“真实性”而已。每个人可以有不同的信仰,宗教信仰、政治信仰都是如此。信仰是非常个人化的事情,别人都不信,他照样可以自己信自己的。那只是他自己的“真实”或者真理。他可以劝说别人相信,却无法强加与人。
在中国文化中,信仰有关真理,“掌握了真理”可以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还必须让大家都深信不疑,不能不信。所以,才必须让“真理”进入学校、进入对每一个孩子的教育,以及渗入媒体对每一个成人的宣传。所以,虽然“truth”有两个中文解释,译者在涉及报纸这样一种似乎更接近“事实”的新闻报道载体时,仍然会弃“事实”而选择“真理”。因为在译者生存的文化环境中,“真理”和“事实”可以是脱节的,而“真理”比“事实”更重要、要强大得多。报纸就是以宣传、传播“真理”为己任的,是“真理”的出口。相反,在美国“宣传”往往是一个非常负面的词,有着居心叵测地对被宣传者“洗脑”的嫌疑。而新闻业是为报道最近发生的“truth(事实)”而存在的,这是新闻业者的基本常识。
也是在自己的文化背景下,此书译者的另一个误译,是把这里的interest都译作了兴趣,而不是原意的“利益”。这样,迈尔想表达的最后一条重要新闻原则就消失了。最后一条原则,指的是新闻业不能与特殊利益结盟,也就是说,它不能为某一个利益集团,如政党、财团服务,它只能客观、公正、真实地报道新闻,不论这条新闻对某一个利益集团有利或不利,甚至不论对自己有利或不利。“新闻就是新闻”的意思,等同于“事实就是事实”,压根儿没有“真理”什么事儿。凭着这样的原则,《华盛顿邮报》参与公布了美国国防部关于越战的秘密文件,并且成为揭露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的重要力量。因为它必须“不与特殊利益结盟”,“公平、自由、健全”地报道事实。
现代新闻业并不是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产物。它在中国是一个舶来品。而现代新闻业的这些基本原则也随之“舶来”。因此,说今天中国的新闻概念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似乎又不对了,因为在50多年前,中国报人们虽然在政治干扰下不能充分实现这些原则,但是,这些原则还是中国报人们所熟悉、追求的目标。然而,几十年新闻制度及其原则的改变,使得原汁原味的新闻原则在中国人那里变得全然陌生,陌生到能把“报纸宣传真理”天经地义地接受下来,还说它没成为“文化”,也有点小看它了。
有些误译,确实是不生活在这个环境中,就很难知道的。例如,书中几次提到“梯姆斯特公司”和它的“总裁”,而生活在这里的人,一看就知道这是指美、加的“国际运输工人工会”和它的“主席”。这样的问题现在对译者倒是可以有一个窍门,就是你可以上网打入“Teamsters”这个英语单词,马上就会跳出这个工会的网页。假如它真是一个公司,也会跳出公司的网页来。这样就可以减少误译。
但是书中还是有不少因文化误解形成的翻译误会。例如,在提到报道水门事件过程中的《华盛顿邮报》,曾接到法院要求报纸交出调查原始材料的传票后,原文是:“Intheend,the subpoeanaswe requashed,but not before we had spent agreat deal of energe and money.”译为中文,作者是简单地说:“最后传票被撤销了。可是在此之前我们已经花了许多力气和钱。”她并没有解释这些力气和钱花在什么地方,因为她面对的美国读者都会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华盛顿邮报》对传票有异议,就必须花钱请律师,花大量的时间精力与律师讨论如何与司法部门据法争执。而在我们看到的译本中,却被译作:“最后在我们花钱疏通以后,传票被宣布无效。”仅仅“疏通”二字多余,就会使另一个文化中的读者,误以为作者是拿着钱去贿赂法官了。对于译者来说,这可能是他生存的文化环境中的条件反射。而对于美国读者来说,这样的阐述是不可能的,假如她写的真的是“花钱疏通”,就成了通向监狱的证据了。
如此这般,想通过阅读译著来达到了解另一种文化的读者,反倒可能因此加深了文化间理解的鸿沟,而起因,只是作为桥梁的译者,按照自己的文化思路去先行误读了对方。相比我们读前辈译作的年代,现在的读者有了远比我们当年更多的机会,去通过各种译著了解这个世界,可谓译作辈出。在这个时候,老一代翻译家们精益求精的精神,更是值得我们去追寻的。
第四部分读书(二)
历史无禁区
美国历史短,这是全世界公认的事实,记性好一点的中学生,一口气就可以把美国历史从“五月花号”说到当今总统。但是美国人有历史感,随便什么事情,历史上的时间地点和演变,能说出个道道的人很多。有一个电视频道就叫《历史频道》,那儿一天24小时,播放和世界历史或美国历史有关的片子。据说历史频道刚开张的时候,很多人不看好,说在这瞬息万变的消费娱乐时代,大众怎么会对乏味的陈芝麻烂谷子感兴趣。结果却出乎意料,收视率节节上升,从知识阶层扩大到消费大众。陈芝麻烂谷子炒来炒去,吸引力永远不减。
历史频道上,有时候会放一种老人访谈节目。访谈者是不出面的,一小时节目,就见一位鸡皮鹤发的老人,嘟嘟囔囔地讲年轻时候的事情。片头上,会有几秒钟打出一行字:老兵历史项目(VeteransHistoryProject)。这个老兵历史项目,由美国国会特地立法启动。按照美国法律,政府不能涉足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媒体事业,媒体都必须是民办的,法律禁止政府在国内搞宣传。立法启动这个历史项目,出于一种特别的考量。
在人类进入21世纪之际,半个世纪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成了遥远的记忆。那是人类历史上一次关乎文明存亡的事变。我们无法想象,如果历史换一种走法,今天的世界是什么样子。由于地理的原因,“二战”没有在美国本土展开,美国军队是在欧洲开战27个月后才参战的,但是美国参战显然是决定“二战”结局的最重要因素。“二战”中,美国动员了1,400万人的军力,生产的军火超过了其他盟国军火的总数;战争总支出3,300亿美元,超过了英国和苏联的总和。很多生活在和平中的美国人,不论贫富,一夜之间就成了军人,远渡重洋开赴前线。牺牲在战场上的40万美国军人,超过了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盟军阵亡的总数。那一代美国人显示了不能不令人肃然起敬的勇气和牺牲,所以“二战”的那一代人被称为“最伟大的一代”。
如今,斗转星移,最伟大的一代要离开这个世界了。当年1,400万强壮的军人,以及在工厂里夜以继日地生产出数不清的飞机坦克的男女工人,现在垂垂老矣。平均每天有1,000个“二战”老兵离开这个世界。用不了几年,“二战”那最伟大的一代就将全部逝去。那么,“二战”的历史呢?
“二战”的历史,保存在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里,保存在书籍、报刊、电影胶片里,保存在历史教科书里。这样保存的历史,是专家学者们经过选择消化以后的重要资料,却不可避免地丢失了大量涉及参与历史的个人细节。只有亲历者知道、记得,并说得出那些细节。没有这些细节,历史是不完整的。可是亲历者正在离开这个世界。
现代科技为我们提供了史无前例的记录手段,录音和录像设备已经普及到大众家庭。现在已经有条件把参与“二战”历史的个人亲历,用录音录像记录下来。这将是美国和全人类一笔无比宝贵的财富。为此,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决议,并由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10月27日签署,正式成为法律,这就是老兵历史项目。
这项立法授权国会图书馆成立一个由历史学家、作家等组成的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民众,访问尚在人世的老兵,包括“二战”以后参与历次战争的老兵,用录音和录像的方式记录下他们的回忆。这些录音和录像由国会图书馆负责收集保存,向公众开放。政府、法律和这个委员会,对历史本身不做任何评论。如果你家里老人是“二战”那一代人,就可以从那儿取得指导帮助,把老人的回忆用录音录像记录下来。再加上当年的照片、日记、书信、实物,这样构成的历史记载,其广度、深度和详尽,是以往史书和课本所无法达到的。
老兵历史项目是一个重要的实例,表明人类记录自身历史的方式,出现了革命性的变革。从此,历史记忆将不再完全丢失细节。能采用记录历史的新手段,并不是美国人的聪明智慧和技术手段高人一等,在这一点上,他国人一点不差。做到这一点只是由于有一个不必花钱却有时往往匮乏的条件:历史无禁区。
第四部分读书(二)
基督徒读《古兰经》
北卡罗莱纳州的教堂山(ChapelHill)是一个美丽宁静的小城,这个小城有美国第一个州立大学——北卡大学。8月19日是新生注册的日子。开学第一天,一早上气氛就有点紧张。各大媒体报道,教堂山今日要出新闻。
每个新学期,北卡大学和其他很多大学一样,为新生制定一项阅读计划,指定读物并组织学生讨论,其目的是使新生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环境。本学期指定新生阅读的,是一本带注释的《古兰经选读》。一个保守基督教民间组织把这个阅读计划告上了法庭,指责州立大学实施这样的阅读计划,违反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种宗教的政教分离原则。这一指控在联邦地区法庭败诉,原告立即上诉到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这一天,学校已经开学,可到底能不能组织学生阅读《古兰经》,却还等着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午10点钟,裁决下来了。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出于学术自由的原则,州立大学组织学生选读和讨论《古兰经》,并不违反政教分离的原则。
这一下大家总算松了一口气。有这一争议在先,反而使新生的阅读讨论更加热烈。这些学生,当然大部分来自美国主流宗教基督教家庭,现在更是对《古兰经》满怀好奇,议论纷纷。校方说,我们期望的就是不同的看法可以得到讨论交流的机会。
败诉了的基督教民间组织十分不满,他们说,这是法官们一种在“政治正确”压力下的裁决,如果校方指定阅读的是基督教《圣经》,大概就会受到违反政教分离的判决,而现在校方指定阅读伊斯兰教《古兰经》,却说是学术自由,这说明法庭在实行双重标准。
我们站在外面看,平心而论,说法庭使用了双重标准,也不是一点没有道理。
美国是一个宗教气氛浓厚、宗教自由度比较大的国家。世界上所有宗教,不管是源自东方的还是西方的,不管是原始的还是现代的,不管是和平的还是好战的,都在美国有组织、有活动、有发展。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碰到一起就要打的不同宗教,在美国都有,可都得和平相处,都打不起来。这是为什么?
这是因为美国的法律对待宗教有两个原则,一个叫“宗教自由”,另一个叫“政教分离”。宗教自由是对老百姓说的;政教分离是对政府和教会组织说的。
美国的主流宗教是基督教的各教派,所以,历来政教分离的鞭子,是对着基督教的。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政教分离的判决,几乎全部是对基督教在公立学校、政府部门和公共场合的限制,比如,公立学校不能在课堂上讲授《圣经》,不能带领学生祷告,包括球赛以前,公立学校球队也不能集体祷告。
显然,在读书这个具体问题上,政教分离和学术自由原则是冲突的。这是一个两难处境。政教分离是保障宗教自由,特别是保障非主流宗教信仰的必要条件,是宪法规定的原则;而学术自由涉及思想和言论开放,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这一问题上的冲突,是没有单一解答的,只有相对妥协。司法裁定只不过是为冲突各方提供了一种现成而公认的妥协程序。
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对基督徒读《古兰经》网开一面,灵活地解释政教分离原则,反应了“9-11”以后美国朝野有识之士的一种担忧:必须防止对伊斯兰文明的偏见。正是在教堂山的北卡大学,“9-11”以后,师生们用各种方式表示对伊斯兰文明的理解和宽容。学生会主席号召同学们,在某一天穿上伊斯兰的传统服装,以表达对穆斯林同学的同情和支持,有几百个学生响应了这个号召。“9-11”以后,北卡大学和全国几乎所有大学一样,增设伊斯兰和中东的课程,阿拉伯语课程人满为患。北卡大学正在考虑要增加伊斯兰研究的专家职位。
当我们看到基督徒们在读《古兰经》的时候,应该想到,这是今日世界上的一件好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