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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e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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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求助] 继续收到律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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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31-5-2012 15:35:03 | 只看该作者
LS 某几个骂人的不也就过过嘴瘾嘛,喷完了记得拿张tissue擦擦干净,要记得您现在不是20来岁的小伙子了,曾经还能唾沫横飞现在年纪大了,口水都流在衣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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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31-5-2012 21:0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0 formatc 的帖子

呵呵,以为ZHT 很牛呐,现在猪头们也被缴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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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31-5-2012 21:16:08 | 只看该作者
把域名转给我吧, 我拿个中国地址,让他们去找我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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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31-5-2012 23:3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Newgay

评分分数: 威望 +20 点
操作理由: 可能是轮值的原因。记得我离开之前还可以的

是值班技术员前面因为某个原因把所有ZHT的查IP权限都给限制了。所以,现在的ZHT就是一没任何权利的网友。大家要拍也找有权力的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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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31-5-2012 23:44:16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原帖由 formatc 于 31-5-2012 22:32 发表
回复Newgay

评分分数: 威望 +20 点
操作理由: 可能是轮值的原因。记得我离开之前还可以的

是值班技术员前面因为某个原因把所有ZHT的查IP权限都给限制了。所以,现在的ZHT就是一没任何权利的网友。大家要拍也找有权力的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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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5-6-2012 22:08:0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ookaround 于 29-5-2012 16:02 发表
1。你不可以disclose 信息。 网站用户的信息受到privacy act的保护,   具体可以看这里 http://www.privacy.gov.au/materials/types/infosheets/view/6541

2。只有对方出具court order你才可以disclose ID的信息
...



这个强,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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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5-6-2012 22:14: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ello 于 29-5-2012 15:02 发表
先抱歉自己忙好久没来。

和大家通报一个情况,今天被之前发我律师信的律师行发出最后通牒,要求我交出涉嫌诽谤的id的信息。且不论我是否有权这么做,问题是我根本不是管理员,要我做也做不了啊。(之前讨论在这里 ...



澳洲有很多公益的法律援助,cello可以先找他们问下。而且,坛子里应该有明白人的,如果有办法,也可以站内短信和cello联络。总之,这个事情我们大家要想办法帮cello分担,因为这个事情本身就是整个论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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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6-6-2012 04:19: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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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6-6-2012 16:09:32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律师函

cello不必太在意,律师函虽然有一些作用,但是你现在已不是管理人员,所以对你没什么约束性。

律师函,一般有告之、询问、催讨等作用。如果是告之的,那是具有一种实质的时限含义。但是如果是询问的,没什么实质内容。

当然,各国的效力不太一样。但你是离职之人,给你发律师函,应当是对象错误,所以你不必太在意。

但是,你还是应当回复一封,以免有相应的义务没有履行。如果是中国,不需要回复,澳州的不太清楚,但是有备无患,你简单回复一个,应该也就可以了。

你要回复的内容有三点。

一、说明一下为什么联系人是你。

二、单独一行,明确说明你什么时间离职生效。

三、告诉发函律师,在你离职之后,是谁接替你的位置。如果没人接替,你说明一下你离职时,Freeoz没有安排人接手你的事,然后说明一下你原来的职位是谁(或什么机构)授予你权利的。比如是Freeoz的议事会,或者那个猪头的规范称呼。

不必去告诉律师,应该要去找谁。你只要告诉对方,一是你的姓名地址会出现在Freeoz联系人上的原因,二是你已不在那个职位、三是你所知道的,这样的事情可以找谁,即谁接替你或谁授权给你。

应该说,明确这三点后,你就肯定没有责任了。

至于,Freeoz现在的管理人是谁,你可以告诉对方,但你没有义务告诉对方。并且现在的管理层变化较多。对方律师要是无从着手,岂不更好 ,让他也知道,律师函也有不好发的时候

在对外上,还是应当一致的。

在法律上,一条最基本的,就是搞清楚自已的权利和义务,即知道自已有什么权利,以及自已应当付出什么!

cello现已离职,这是最重要的一个要件,因为这个要件,Freeoz的任何事情,你不再有合法的权利。

不论这事情重不重要,在合法的条件下阻拦对方,是可以的。你离职之后,对原任职部门的调整,由于你已不在其位,不了解是完全说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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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wu + 50 你太有才了!
我无聊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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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6-6-2012 16:13:24 | 只看该作者

可以附上基本法

建议你附上基本法。这样一可以让对方多研究中文,扩大中文影响。

二嘛,可以宣传Freeoz的制度

你可以把Freeoz的管理制度附在后面,告诉对方律师,他们可以研究之后,认为谁有权利查看IP地址,让他们自行去联系。你已离职了,能把离职公司的内部规定发给他,这对他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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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6-6-2012 19:25: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11 于 6-6-2012 15:09 发表
cello不必太在意,律师函虽然有一些作用,但是你现在已不是管理人员,所以对你没什么约束性。

律师函,一般有告之、询问、催讨等作用。如果是告之的,那是具有一种实质的时限含义。但是如果是询问的,没什么实质内 ...


其实也不需要白活什么离职的。cello就说自己是个打酱油的网友自己花钱买了个域名指着这个IP地址玩,不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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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7-6-2012 10:31: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erin 于 6-6-2012 18:25 发表


其实也不需要白活什么离职的。cello就说自己是个打酱油的网友自己花钱买了个域名指着这个IP地址玩,不可以啊!


Serin这样回的律师函,结果可能会对cello很不利,不如不回信。

原因:律师函,是法律性文件,你的回复,也将会作为一种证据的。如果你说“自己是个打酱油的网友自己花钱买了个域名指着这个IP地址玩”,那么将来有证据证明cello曾经任职Freeoz论坛时,或会因恶意欺骗而被律师起诉。这里,我只是估计一下。没有具体研究过澳州法律。但是以我对国外法律的理解,欧美英澳等地,对撤谎的处罚,是比较严重的。香港在法庭上撤谎很可能会被判刑入狱的。所以要么干脆不回律师函,要么就要客观一点,如实回复。由于cello已离职,说自已不在原任职务,即没有查看IP的权利,就可以了。说一下原来是由议事会任免的,然后把基本法附上,这是合法的,给他们Freeoz论坛的基本制度,让他们自已研究基本法,然后找相应的管理机构(估计这活可有得那律师忙呼了,而且告诽谤的人估计又得掏腰包给基本法的翻译工作买单了)。

Serin称说是个打酱油的网友自己花钱买了个域名指着这个IP地址玩,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因为只要指证Freeoz论坛的联系人是cello,拿出cello曾经为Freeoz论坛做过什么事情,就足以说明cello曾经是管理人员。而不论cello现在是不是管理人员,至少cello你不能欺骗对方。如果万一被对方律师追究责任了,即使在刑事上没有责任,但在诚信问题上,很可能会被质疑的。

中国是人治,法的作用是在人的控制影响下。不要用中国式的思维来揣测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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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in + 30 谢谢分享!
NEWGAY + 20 我很赞同!
我无聊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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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7-6-2012 16:1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2 kk-11 的帖子

是是,不要听我的,我只是活跃一下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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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11-6-2012 03:14:34 | 只看该作者
垃圾老金 就是个骗子,金凯平的房子,全都是在大西南的工业区,这里要升值,等到澳洲人都喜欢听相声的时候吧?老金不是不懂,他就是更知道骗钱比赚钱快。他们做市场主攻大陆,比方说上海,北京等地。买老金的房子,70·% 放在了和建材和建筑工人工资上(当然还有老金的利润)。30%买到了一块相当不奇缺的土地。

律师函有个屁用,而且,你没有义务给出了司法机关以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任何资料。

记住: 在任何情况下不理任何律师函对你都没有害处。即使对你没有帮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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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xg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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