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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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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求助] 为啥NGO的帖子都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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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9-4-2012 13:57:42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回答: 目前的“Freeoz的NGO的本次的注册方案”中,5位名义发起人必须是新州居民。(这个方案不违法)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22:19 发表


俺的问题:

基于法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Freeoz的NGO的本次的注册方案,是否发起人仍然必须是新州居民?


不开玩笑啊,俺只是觉得青山21楼的发言让人浮想连篇,需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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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9-4-2012 14:00:38 | 只看该作者
官方法律文件中对PO居住地有要求,对发起人居住地没有要求。
论坛注册方案中对发起人居住地有要求。


原帖由 coconut 于 29-4-2012 12:55 发表


我想直接了当地问青山和 RAY, 能否把官方法律文件中关于发起人居住地要求的原文给出连接或贴出来,大家不需要你们自己的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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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9-4-2012 14:02:43 | 只看该作者
If the association does not already exist, follow these steps:

Five or more individuals authorise an application for incorporation/registration that includes:
a statement of the association's objects
a copy of the association's proposed constitution.
Reserve a name by lodging an Application for reservation of name (Form A1) together with the prescribed fee, with NSW Fair Trading. To find out if a name is already registered call the Registry of Co-operatives & Associations on 1800 502 042 or NSW Fair Trading on 13 32 20 and select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option.
Apply for incorporation by lodging an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Form A2), with the prescribed fee and documents at any Fair Trading Centre or by mail to the Registry of Co-operatives & Associations, PO Box 22, Bathurst NSW 2795.

原文链接 http://www.fairtrading.nsw.gov.a ... an_association.html


最新版本的论坛注册方案:
1.确定NGO注册地:NSW
2.保持已有的NGO1章程不变(需要通过议事院再次投票,取得2/3多数赞同):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941203-1-3.html
3.注册分2步走:
(1)NGO0,根据现在有的NGO1章程,选定五人作为初始会员,申请成立NGO (这一步主要是因为所有注册会员需要签字,因为FreeOZ议事员分布在各地,避免签字过程过于冗长)
(2)NGO1,第一步NGO0成立后,立即将会员数扩大为全体正式议事员,不同意加入NGO的议事员,将被视为议事员自动辞职
4.需要经ZHT提案投票,提议Ray为注册协调人,选定出五人小组(建议主要由NSW议事员组成),成立NGO0,NGO0的注册资金由NGO专项捐款支付
5.NGO0成立之后,将会员扩大到全体议事员,NGO1正式开始运作
6.投票产生正式的PO、秘书、财务、会计
7.转移资产和域名到NGO1
8.本届议事院结束前(2012年12月),检讨NGO1的运作,探讨NGO2的可行性

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 ... id=40010#pid3874351

原帖由 coconut 于 29-4-2012 12:55 发表


我想直接了当地问青山和 RAY, 能否把官方法律文件中关于发起人居住地要求的原文给出连接或贴出来,大家不需要你们自己的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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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9-4-2012 17:04:08 | 只看该作者
显然,法律对发起人居住地并无任何要求(此处根本没提对PO的居住地要求,如有其他关于PO的规定,请给出原文连接或贴出来),也没有说如发起人居住地非NSW会对申请进度造成任何延误,那为什么要罔顾大多数FREEOZ 网友(包括现任议事员)分布在全澳各地的事实,自搞一套NSW 的居住地要求呢?(签字根本不是问题,多少人跨州买房都是这么寄来寄去签字的,按你们的说法,NGO争论2年都耗掉了,还差那几天寄信签字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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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9-4-2012 17:25: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oconut 于 29-4-2012 16:04 发表
NGO争论2年都耗掉了  
一个基督教会就是一个NGO,找一个教会的会员帮忙,我想不用一个月就搞成了。
闭门造车,还用了两年时间,搞了个人人骂之的NGO。还洋洋得意。还内定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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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9-4-2012 18:08:25 | 只看该作者
PO必须是NSW居民的官方要求原文:


Who can be a public officer?
A committee member, an ordinary member or a person outside the association may hold the position of public officer.

They must be over 18 years of age and reside in New South Wales. An 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may be cancelled if the public officer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se requirements.

原始链接:  http://www.fairtrading.nsw.gov.a ... Public_officer.html

原帖由 coconut 于 29-4-2012 16:04 发表
显然,法律对发起人居住地并无任何要求(此处根本没提对PO的居住地要求,如有其他关于PO的规定,请给出原文连接或贴出来),也没有说如发起人居住地非NSW会对申请进度造成任何延误,那为什么要罔顾大多数FREEOZ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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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9-4-2012 18:13:45 | 只看该作者
论坛NGO方案分成几个阶段,各个阶段的会员组成是不同的。

现在只是第一阶段,所以要找5个发起人(以NSW议事员为主)。
5人发起成立以后,就进入第二阶段,会员就会由“分布在全澳各地”的议事员(15人)组成了,只有在这个阶段状态下,才能完成论坛资产和域名的转移。
再往后到第三阶段,会员范围还要扩大。



原帖由 coconut 于 29-4-2012 16:04 发表
显然,法律对发起人居住地并无任何要求(此处根本没提对PO的居住地要求,如有其他关于PO的规定,请给出原文连接或贴出来),也没有说如发起人居住地非NSW会对申请进度造成任何延误,那为什么要罔顾大多数FREEOZ 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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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9-4-2012 23:20:2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9-4-2012 12:57 发表
我的回答: 目前的“Freeoz的NGO的本次的注册方案”中,5位名义发起人必须是新州居民。(这个方案不违法)


收到答复,清晰明确,立此存照,谢谢啊。

另外,Ray,你不觉得直接有效的对话沟通,比你前面那些意味深长、莫名其妙的加分更友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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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和Wendy + 20 部分问题我会回答,部分问题我会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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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9-4-2012 23:25:06 |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上面的答复可能还是我个人对NGO方案的理解有偏差。以下是我的最新意见(原文在NGO注册帖里,转帖过来给你看看)




---------------------------------------------------------------------------------------------------------------------------------
经嘟嘟宝贝提醒,我发现一个对注册方案理解得还不够透彻的地方:
在这个最新注册方案里,当时是这样表述的:
===============================================================================================================================================
3.注册分2步走:
(1)NGO0,根据现在有的NGO1章程,选定五人作为初始会员,申请成立NGO (这一步主要是因为所有注册会员需要签字,因为FreeOZ议事员分布在各地,避免签字过程过于冗长)
(2)NGO1,第一步NGO0成立后,立即将会员数扩大为全体正式议事员,不同意加入NGO的议事员,将被视为议事员自动辞职
4.需要经ZHT提案投票,提议Ray为注册协调人,选定出五人小组(建议主要由NSW议事员组成),成立NGO0,NGO0的注册资金由NGO专项捐款支付
==============================================================================================================================================
最新注册方案原文  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 ... id=40010#pid3874351


我之前对红色字体的理解,是先找NSW议事员,不够再找NSW其他人。
其实也可以先找NSW议事员,不够再找澳洲其他地区议事员。 我认为这样也是完全合法的,而且也还是符合当时的方案。邮寄时间上虽然稍长,但避免了公开招募名义发起者这个环节,时间上也算有得有失。


原帖由 BLK 于 29-4-2012 22:20 发表


收到答复,清晰明确,立此存照,谢谢啊。

另外,Ray,你不觉得直接有效的对话沟通,比你前面那些意味深长、莫名其妙的加分更友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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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30-4-2012 00:06:16 | 只看该作者
等等,猫腻来了哈,俺就说嘛,这个青山不会无缘无故#21楼发言说出违背论坛既定规则的发言。

根据Ray你的发言,如下。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9-4-2012 22:25 发表
我之前对红色字体的理解,是先找NSW议事员,不够再找NSW其他人。
其实也可以先找NSW议事员,不够再找澳洲其他地区议事员。 我认为这样也是完全合法的,而且也还是符合当时的方案。邮寄时间上虽然稍长,但避免了公开招募名义发起者这个环节,时间上也算有得有失。...


俺有理由怀疑你们前后串通,妄图变相修改NGO规则,使NGO发起人在你们严密控制下产生。

可以告诉俺,你们这样做的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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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30-4-2012 00:11:23 | 只看该作者
赶紧将章程copy一份。要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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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5-2012 22:23:29 | 只看该作者
章程已经被Ray和Wendy于今日修改,见NGO注册专帖48楼

http://freeoz.org/ibbs/thread-1018535-2-1.html

验证了他们一伙人前后串通,任意修改论坛规定。

目的为何,很难猜测。但是手段之恶劣,惨不忍睹。

即使NGO是最美丽的东西,通过此种卑鄙的方式产生,结果会是个啥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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