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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95第二阶段的家庭成员居住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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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8-5-2007 19:2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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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准备495第2阶段的申请材料的时候,看到一些关于家庭成员居住时间的要求,似乎与坊间一直流传的对家人没有居住地点和时间的要求的传闻有些矛盾,特提出供大家讨论,以免到时候因误解了政策而被拒签。

在495最初推出的时候,移民局就有家庭成员必须居住在担保州的要求,后来大家一直相传,说是现在没有这个要求了,由于495德小孩没有什么福利,不少朋友都将孩子送了回去。我们看看南澳移民局网站的Q&A对这个问题的原文解答:
Q:  Can I live/work in regional Australia while my family lives
elsewhere?

A: No. As explained by DIMIA,one of the aims of the program is
to keep family units together in regional Australia. Unless
there are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members of your family
unit are required to live with you.

很显然,这个解释是来基于联邦移民局的政策的,而且这个签证的目的,就是要把人留在南澳,在南澳消费。但为什么会产生没有居住要求这个传言呢?我认识是误解了一下这个问题:
Q:  Under the SIR visa, does my whole family have to
live in SA for the two years for sponsorship to
be given by SA?

A: For sponsorship to be considered for permanency by
SA, only the person who will be applying for the
permanent stage must meet all the criteria including
residence and employment.  For criteria on the visa
aspects of SIR, visit the DIMA website.

这个问题似乎是说只对主申请人有居住地点的要求,但再仔细看一下,这一个问题,只是说南澳洲在第2阶段担保的时候,只对要申请永居的人有居住和工作的要求。我的理解是,如果家庭成员没有在南澳住够时间的话,申请永居时会有些问题的。因为担保只是针对主申请人的,即使南澳给主申请人担保了,不能代表联邦移民局就一定会让家属一起通过PR。只有满足条件的家庭成员,才能转成PR。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希望关注这个问题的朋友一起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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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8-5-2007 23:45:11 | 只看该作者
好像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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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12-5-2007 11:36:14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深感头痛。
到底2年居住+1年fulltime的限制,是只针对主申请还是全家呢。
本以为只要主申请长登,副申请短登激活签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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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12-5-2007 17:25:15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担保只是针对主申请人的,即使南澳给主申请人担保了,不能代表联邦移民局就一定会让家属一起通过PR。只有满足条件的家庭成员,才能转成PR。

如果这样的话,夫妻双方,一人工作,另一人在家照顾小孩,岂不是在家的人满足不了工作一年的条件?能不能理解为只要主申请人满足了获得担保的条件,副申请人就自然满足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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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12-5-2007 20:31: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myyan 于 12-5-2007 16:25 发表
因为担保只是针对主申请人的,即使南澳给主申请人担保了,不能代表联邦移民局就一定会让家属一起通过PR。只有满足条件的家庭成员,才能转成PR。

如果这样的话,夫妻双方,一人工作,另一人在家照顾小孩,岂不 ...


这个签证只要求主申请要满足工作条件,现在大家疑惑的只是家属的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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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3-5-2007 03:30:10 | 只看该作者
这是移民局网站的原话:allows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s to work and study, but only in a regional or low-population growth areas of Australia
本人也是高度关注副申请人的居住地点及时间长短问题,希望得到来自各方的更多更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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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15-5-2007 13:55:35 | 只看该作者
就我的理解应该是,如果要从 495 转 PR,那么:主申请人住满担保州两年并 full-time job 满一年,同时 家属住满担保州两年。

至于家属要不要 full-time 满一年,上面说的不是很明确。

only the person who will be applying for permanent stage must meet all the criteria including residence and employment.
(只有申请永居阶段的人 必须满足居住和工作的要求。)
那么是不是也包括家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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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18-5-2007 21:18:03 | 只看该作者
既然决定移民,就要有决心和信心,最好还是一家人共同进退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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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4-6-2007 11:34:24 | 只看该作者
Q:  Can I live/work in regional Australia while my family lives
elsewhere?


中文: 能不能我住/工作在澳洲边远地区,而我的家人住在(澳洲)其它地方? -- 这是原文的意思。看来同志们要好好补习一下英文了。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从今年9月1日起,据说495转887(原ON-SHORE STNI)不再需要州政府提名了,因此,这个问题好象已经不存在了。
有N多的人问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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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9-4-2008 15:05:2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jennyxue 的帖子

我的情况更复杂,我是495副申长登准备满足生活2年工作1年的要求,主申不满足居住条件.今天去ASPC询问,给了个电话:131881OR1300364613,回复是副申符合条件可以申887,但主申不符合,不可以转887.也不知道这个回复是否肯定,也建议您自已打电话问问移民局.祝好运

[ 本帖最后由 xielynnjj 于 29-4-2008 14: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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