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國民居住福利﹐澳洲政府制定的“外國收購法”(Foreign Acquisttios And Takeovers ACT 1975)管制外國人投資住宅地產。一般,外國人可買到的住宅物業是在建築期間或新建成的單位(Strate Unit)或地與產配套(House/Land Package)。一般情況下﹐這些可從地產發展商(Off The Plan)那裏購買。發展商要預先向政府申請批准﹐最高只可賣五成給外國人。重新發展的單位如果是由非住宅用途改建成住宅用途的話﹐也可以得到政府批准賣給外國人。但重新修建的單位則不包括在內。
維省在一九九七年修改了這條法例,在很多方面都有改變。較獨特的是:租務按金實施中央管理法。一直以來由業主管理的按金現都要交往"住宅租務按金局"(Residential Tenancies Bond Authority)。如果你現在是租住或者是把你自置的物業租出去作住宅用,這條住宅樓宇法例會對你有所影響。
F 業主有充足的理由懷疑租客不履行租約的條款﹐ 在入屋之前﹐業主一定要在二十四小時之前給租客書面通知﹐列出理由和準備入屋時間。這書面通知可郵寄或面交﹐但郵寄一定要準備兩天的郵寄時間。重要的一點是﹐租客有安排享用樓宇的權力﹐業主要是無理或不合理的損害租客的權利﹐租客可向租務法庭申請強制令禁止業主入屋﹐並要求賠償損失。業主入屋不需要租客在場﹐當然業主有義務負責一切因業主入屋而導致的財務損失。業主原有樓宇的鎖匙﹐若租客更換門鎖﹐他應通知業主並配給業主一套﹐不可在不通知業主之前自行更換。
業主加租通知一定要在執行前九十天發給租客。如租客沒有定期合同的話,即所謂逐月 (Month by Month) 交租,業主仍須提前九十天的通知,才可以實施新租金。如租客有定期合同,則視合同是否許可在租約期內調整。若不許可的話,九十天通知應在合約到期前發出。當然,租客有權反對加租。加租只是容許調整到“市場”租值,在九十天通知書內,業主一定要提到租客反對的權利,他們可能向“Office of Fair Trading”要求審查加租的幅度。租客一定要在收到通告後三十天內向該辦事處申請。現在的法例已經沒有限制加租的次數,唯一要求是九十天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