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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旧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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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7 13:0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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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洲约翰资讯律师事务所 庄武艺律师         


    有关澳大利亚即将实施新的公民法,永居转公民时间从两年改为四年的政策, 早先已有许多的猜测。的确, 澳大利亚前任公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部长于2006年9月17日宣布,目前适用的1948年公民法案将有重大修改。随后,倍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新移民成为澳洲永久居民以后, 必需在澳洲境内居住多长时间才能转为公民以及公民入籍前英文考试和面试问题。不少海内外媒体对此也作了大量的报道和和,甚至有人推测,新的公民法将于2007年澳国庆日(1月26日)实施。
日前,根据澳洲官方消息,新的公民法案经过广泛的咨询后,澳洲的众议院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虽然已经通过对新公民法的审核,但是此法案至今仍然没有通过参议院 (the Senate) 的审核。根据澳洲国会的立法程序,任何法案都必须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才能生效。因此,新的公民法案至今澳洲参议院还没有正式讨论通过,也就是说还没有正式立定。 据官方消息透露,澳洲新的公民法的实施必需在参议院的审核通过以后方有可能,估计今年7月份前后方能生效。

    针对澳洲新的公民法案中, 永久居民需等待多长时间方可申请入籍的问题,约翰资讯律师事务所,接到不少有关这方面的咨询。为此,根据个人对现行公民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新法的理解,特作如下分析,以馈读者。

    一、现行公民法中永居转公民的居住要求
    澳大利亚现行公民法的全称为the Australian Citizenship Act 1948。其中关于永久居民申请转成澳洲公民时,申请人在澳洲居住时间的要求分别为:
    1) 申请公民前五年内必需累计在澳住满两年;
    2) 申请公民前两年内必需累计在澳住满一年。
    以上这两个条件必需同时满足。这两项要求,也就是平常所说申请公民的两年“移民监” 。常常也被含混说成“”移民监。另外。上述提及的居住时间是累计而不是连续的。不少人往往混淆这个概念。
    当然,现行的公民法,对永久居民申请转成公民也有特例。公民法13.4(b) 就是其中的一条。此特例允许公民部部长将申请人在海外的居住时间,计算为在澳洲境内居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免除移民监的概念。此特例的关键在于,申请人必需又足够(充分) 的证据 (理由) 来说服公民部部长他(她) 在海外的活动有利于澳洲并对于澳洲(经济) 有重大的贡献。我们约翰资讯律师事务所曾经帮助个别来自中国大陆的企业家,借助这一特例,免掉在澳洲居住时间,而成功获得澳洲公民。

    二、新公民法出台的政治背景
    不少人都认为,澳洲政府修订新的公民法案,主要是从反恐和国家安全利益出发。早在2004年7月,前任公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部长Gary Hardgrave曾发布过新闻稿,列出了一些对公民法准备进行修改的内容。其中有关永久居民申请公民的居住要求没有大的改变,即还是五年中住满两年及两年中住满一年。
    2005年11月,澳洲总理霍华德在一次作反恐演讲中,提出要将两年申请入籍居住时间拖长12 个月。也就是从两年增加到三年居住时间。当时的公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部长John Cobb,也向澳洲联邦议会提交了提交了澳大利亚公民草案2005 (Te Australian Citizenship Bill 2005)。
    2006年2月,澳洲联邦上议院完成了其专业委员会对公民法草案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提出了17 项建议,其中第七项建议对有关申请不在澳居住时是否从是对澳有好处(Benefits to Australia)的解释应该更加宽泛,不只考虑经济因素,也应将社会和文化因素也考虑进去。
    2006年11月2日,新的公民法案 (the Australian Citizenship Bill 2006) 正式提交澳洲国会讨论. 2006年11月28日,澳洲国会众议院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通过新的公民法案。根据澳洲国会的立法程序,任何法案都必须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才能生效。因此,新的公民法案至今澳洲参议院还没有正式讨论通过,也就是说还没有正式生效。.

    三、新公民法对”移民监“要求的改变
    2006年9月17日,澳大利亚前任公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部长 Andrew Robb, 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公布了联邦政府打算将澳洲居民申请公民的居住时间要求,在不同于原有的意义上增至为四年。具体要求有两项。
    1. 申请人在必须在澳洲合法居住四年。在这四年中,其中必须有至少一年作为永久居民在澳居住;
    2. 申请入籍前四年中, 不在澳洲居住的时间累计综合不超过12个月。换句话说,四年中必须累计住满3年。同时,四年中的一年的持永久居民签证的时间中,至少要有九个月时间居住在澳洲,即离开澳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首先, 关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在澳合法居住四年。这是一条全新的申请公民要求。这与上述的现行的五年中居住满两年的概念完全不同,现行的公民法要求,申请人必须是澳洲具有澳洲永久居留资格,其五年中的两年居住要求是持有永久居民后在澳洲居住的两年。 而新的公民法的要求是:四年只要求在澳合法居住,即只要持有合法签证的在澳居住都算,可能包括持有过桥签证的居住时间都可以算。
    其次, 四年中只要求一年作为永久居民在澳洲居住,这对许多在获得永久居民前持临时居留签证在澳居住过一段时间的人,包括持163 / 164 商业移民预备签证, 495签证、457工作签证、访问签证、配偶临居的309和820签证等等的人,特别是对于广大留学生,是比现行政策更宽松的申请入籍政策。

    四、什么人将受新的公民法的影响
    对於即将要实施的新的公民法,多数人关心的问题是新移民必需在澳洲境内居住多长时间才能转为公民及公民入籍前英文考试和面试问题。由於新的公民法案重新定义澳洲居住资格和时间,不同的人将会有不同的利弊。
    首先,凡是在新公民法实施之前已经获得澳洲永久居民的人,将不受新公民法的影响,前提条件是,这些人必须在新公民法实施后的三年内提出入籍申请。
    其次,对於多数持有临时居留签证,如商业移民 (163, 164类签证) , 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甚至旅游签证的人,由於四年中只要求有一年的永居资格, 在他们获得澳洲永居居留签证之前的居住时间也可以计算在内。这相对于五年永居中住两年的要求,会是相对有利。对于留学生来说,现行政策要求他们获得技术移民 (880 或136类签证) 签证后, 至少在澳洲累计居住两年方有资格申请入籍。而在新公民法的四年居住入籍要求,如果他们在澳读书外加在澳等待永久签证的时间不少于三年的话,他们只需要坐一年的“移民监”就有资格申请公民身份了。
    再者,新公民法的四年居住入籍要求, 对于境外移民申请人,如132 签证持有者以及凭非澳洲学历申请技术移民的136、137、138签证和家庭团聚签证的持有人来说,可能会不利甚至苛刻一些。这些人必须完成实实在在的四年”移民监“,申请入籍比现有政策需要在澳洲居住多一倍的时间。

    五、结束语
    据了解,多数西方国家,永久居民转为公民时,都有一定的居住要求。比如,在美国拿到绿卡后,需呆五年方可申请入籍,五年中每年在美国居住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加拿大和新西兰则要求永居资格5年居住三年方能入籍。英国申请入籍,需要在英国合法居住五年,五年中离境的时间不超过450天。
    约翰资讯律师事务所得知悉,澳洲总理何华德在2007年澳洲国庆节前夕, 把公民部和移民部合为一体,称为移民与公民部,并声称,移民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人融入澳洲大家庭。可见澳大利亚政府将有关公民法中居住时间要求的改动,不仅旨在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强调与澳洲社会的融入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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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1-3-2007 14:57:20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看来,新政策反而是495类,163类等申请者的福音啊,拿495的也不需要急着赶在7.1前登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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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1-3-2007 20:19:0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请教一下,何为永久居民,是拿到永久居民签证后就算,还是登陆盖章后算,还是有其他更多条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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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1-3-2007 20:59:23 | 只看该作者
移民监多一年无所谓拉,如果不急着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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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1-3-2007 22:30: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emei 于 1-3-2007 19:19 发表
楼主,请教一下,何为永久居民,是拿到永久居民签证后就算,还是登陆盖章后算,还是有其他更多条件?谢谢


我认为应该是第一次登录激活签证后就是了。

详细定义看这里
http://www.freeoz.org/forum/viewthread.php?tid=736880&extra=page%3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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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3-2007 05:24:20 | 只看该作者
毫无疑问,袋鼠签激活之日你就是真正的p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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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3-2007 05:48:05 | 只看该作者

请教

如果一开始就长登。一直住满3年,一天都不离开。可以满足要求吗?也就是说,从初次登陆算起,是否只能在4年后才能提出申请,中间可以离开
?还是只要住满3年,就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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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3-2007 17:06:1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如果长登,住满2年就可以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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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3-2007 19:35: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evin2007 于 1-3-2007 21:30 发表


我认为应该是第一次登录激活签证后就是了。

详细定义看这里
http://www.freeoz.org/forum/view ... &extra=page%3D2



谢过kevin,非常感谢,您知道澳洲关于“PR“比较官方或成文法律的解释在什么地方能找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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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3-2007 20:20:0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rgjh 于 2-3-2007 04:48 发表
如果一开始就长登。一直住满3年,一天都不离开。可以满足要求吗?也就是说,从初次登陆算起,是否只能在4年后才能提出申请,中间可以离开
?还是只要住满3年,就可以申请。


如果是新政策得话应该要4年后才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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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3-2007 20:48:37 | 只看该作者
新政策3.1号已经通过了,可能是2007.7.1实行.

http://www.citizenship.gov.au/la ... 200406-announ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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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3-2007 22:20:40 | 只看该作者
It is likely that the new legislation will commence on 1 July 2007.

不明白为啥都通过了,还要说likely。

[ 本帖最后由 mimiyaya 于 2-3-2007 2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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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9-3-2007 23:11:39 | 只看该作者
那么是不是说在7月1日之前,短登或是长登都可以按旧的公民法入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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