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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75VISA,我在澳洲,老婆在国内上班, 想要第二胎,老婆还想要当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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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7-8-2008 03:2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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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我刚拿到175签证,我在澳洲奋斗,一年后接老婆和孩子过来, 但老婆年纪也不小了 ,所以,现在就想让她再要个孩子,但又不想让她失去当前的国内工作(大夫),  同志们,有什么好办法吗? 中国的计划生育对澳洲居民这一块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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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7-8-2008 12:23:41 | 只看该作者
不可能针对澳洲PR专门出计生政策。出政策的都是厅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会笼统规定几种人群类别。

你这种状况,丈夫有PR,套华侨侨眷也没用,妻子不是华侨还是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出生地在中国的二胎就是中国出生证,按照计生政策执行,不是你要的结果。

妻子是PR华侨那种随便生,PR多少年算华侨,没有很明确说法,花钱打通。

妻子是中国居住公民,不影响公职生二胎无非几种办法:

1.去计生委花钱买二胎准生证,可以入户,计生委是不管了,但是单位行政计生口可以一票否决,还得花钱买通,但是你无法买通所有同事不向本单位举报,每次举报都得花钱摆平。

2.买二胎准生证以后玩病假失踪,花钱调动新单位,生完孩子入户以后再去报到上班,新单位对报到之前的事情不清楚也没有兴趣搞到自家头上,毕竟是一票否决的不爽事情。

3.病假失踪生完二胎回原单位上班,黑户办收养解决入户。

4.俺在你另一个帖子说过了,去香港生,由于还在公职上,前提还得病假失踪,回避单位妇检以及同事目光,然后办完香港生产以后,再回原单位上班。

除了以上几种,还有一种,你妻子立马前往OZ生二胎,否则,你无法让孩子生下来就是澳大利亚国籍,OZ生产以后携孩子回原单位工作,应该不影响工作,当然,同样要长假期在原单位失踪。

成本问题,只需你有钱。

你的运气已经很好了,妻子是大夫,病假失踪跟玩似的。

[ 本帖最后由 唐男唐种 于 27-8-2008 09: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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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7-8-2008 14:17:29 | 只看该作者
我妻子也是PR,但我没有那么多钱和精力让她呆在澳洲生孩子和养孩子,是否可以这样: 1、她在单位工作到临产3个月, 在肚子能看出来之前回老家待产,生下后再回单位上班,孩子我父母带,这样这个孩子是不是澳洲身份? 2、她在单位工作到临产3个月, 在肚子能看出来之前回老家待产,在快生产2个月到澳洲生下孩子,然后3个月后,带孩子回中国,接着上班? 哪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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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7-8-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huangform 的帖子

1、不可行,到时候生下来没有户口,办不了护照,在中国生的又不能直接入澳籍
2、7个月的孕妇不能上飞机。

所以,只能放弃一样了。。。。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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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7-8-2008 15:48:10 | 只看该作者
你妻子是PR超简单啊,去户籍所在地侨办,半成华侨!

女方是华侨的前提下,

回中国爱怎么生,爱生多少个都可以的,政府和单位不处理的。有关华侨政策致电当地侨办就清楚了。



我查到的华侨生二胎政策。好像符合条件的可以生。
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关于出国人员生育政策问题
的信访答复口径
(计生政函 [2003] 2号 2003年1月27日)

办公厅信访处:
关于出国人员生育政策问题,我委于2004年4月24日发出了《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 [2002] 34号,以下简称《规定》)。但由于出国人员的具体情况不一,如是否双方均为留学、留学期限长短、留学结束后是否滞留国外等,有的已超出界定的范围,不可能一律按照《规定》执行。为全面了解情况,作出恰当的信访答复,提出答复意见如下,接访人员可进一步询问必要的情况,或根据有关规定直接答复:
一、对出国人员来访所述本人情况过于简单的,应进一步询问有关情况
接访人员应询问的情况如下:
1.出国目的。包括夫妻双方是否均为留学,留学性质是公派还是自费。
2.出国时间。包括夫妻双方居留所在国及起始和截止年月,留学所在国及起始和截止年月,留学结束后的工作地点和年限。
3.居留身份。包括夫妻双方是否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如未取得,应了解已取的居留签证的年限)。
4.子女情况。包括子女出生时间,所取得国籍,是否准备回国。
二、对夫妻双方均为留学人员并在国外同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其生育问题按照《规定》执行
《规定》摘要如下:
1.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2.夫妻双方同时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以处理。
3.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三、关于留学结束后在国外工作或居住谋生、其他出国人员的生育及回国后的处理问题
此类人员可分为下述两类:
1.按归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
凡已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都可认定为华侨。对在较难取得定居权的国家居住谋生的中国公民,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的,可视为事实“定居”,认定为华侨。他们回国定居,为归侨(摘自国务侨办《关于界定华侨身份问题的复函》<政发[2001] 001号>)。回国定居,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指在我国内地取得户籍。华侨回国定居的生育问题,按照国务院侨办、国家计生委《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83]侨研字第002号)执行。该意见摘要为:(1)归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加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2)在国外已生育一子女,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可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3)如所生育子女都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4)在自治区定居,可参照当地关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
2.不按归侨计划生育政策的:
(1)未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或三年以上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期间违反国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行为,回国后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2)公派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期间均不属华侨,学业期满即归国的不具有归侨身份。
(3)1996年2月以后出国的公派留学人员逾期滞留不归(指未经派出单位批准延长其出国留学期限而超过原批准留学期限)的人员当中虽已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但未了结协议的,回国后不享受归侨生育照顾政策。未了结协议指违反其出国前与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所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后,未缴纳该协议书中规定的违约金,逾期3个月以上的未赔偿留学资助费用。是否缴纳以是否提供缴纳收据或留学基金委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准。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 本帖最后由 diegolin 于 27-8-2008 14: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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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7-8-2008 16:04:59 | 只看该作者
你这事就超简单了,让妻子怀上了回国,国内政策是不打胎,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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