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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未能买到宽恕:两澳籍囚犯死期将至 澳大使馆官员将赴印尼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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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15 06:27: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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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澳籍贩毒犯Andrew Chan和Myuran Sukumaran被执行死刑的日期已经步步逼近,最新消息称,澳洲大使馆官员已经被召唤周一前往雅加达与当地官员会面。
  印尼外交事务发言人Arrmanatha Nasir已经确认,澳洲官员将得知这两名男子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会被发放72小时提前通知单。
  两国官员会面后将讨论大使馆和相关家人接触两名犯人的相关权利和媒体报导事宜。
  总理艾伯特表示,“数以百万的澳洲人对此感到非常,非常难过。”
  Nasir表示,他还不清楚处决的具体日期。
  总理艾伯特此前指责印尼政府的“虚伪”,称其在裁决两名澳人的同时为关在海外死囚室的本国公民游说,其中也包括那些毒品犯。
  他在一次慈善活动上表示,“我已经看到,有数以百万的澳洲人对即将发生在两名澳洲同胞身上的事情感到非常非常难过,在最后时刻,我的请求是印尼在为自己国家海外死刑犯奔走游说时所希望得到的回应也能作用在我们国家。”
  此外,对于下一批其他面临死刑的外籍人士,他们的本国大使馆官员也被传唤参加会面。
  不过巴西男子Rodrigo Gularte的律师满怀信心地认为他的当事人会得到缓刑,原因是他有精神问题,该男子被控走私19千克可卡因。
  Ricco Akbar说道,他的客户被诊断出具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症状,需要被送到医院进行最终确诊。“我相信这意味着我的客户不会被行刑。处死一名精神病人或怀孕妇女是违反法律的。但印尼检察总长办公室将作出最后决定。所以我们还要继续等待。”
  据悉,印尼政府已经下令将Chan和Sukumaran从巴厘岛的Kerobokan监狱转移至努萨安邦岛(NusakambanganIsland),这里被认为是印尼的“恶魔岛”,这两名犯人将在该地接受行刑。转移的日期还未确定,但两人已感受到这种“明显的准备”,守卫打掉了他们门上的挂锁并且在牢房内四处搜寻。
  Chan和Sukumaran的朋友,包括艺术家Ben Quilty,被告知他们不能再探监。一旦囚犯被下达72小时通知期限,那么只有家庭成员、律师、大使馆官员和宗教任务能被允许看望他们。在最后一天,家人只能在中午之前看望囚犯,随后这些囚犯会被完全隔离,只有一名宗教代表人可以前来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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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籍贩毒犯Andrew Chan和Myuran Sukumaran将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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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16-2-2015 07:06: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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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16-2-2015 09:49:07 | 只看该作者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如果这样求情成功,岂不是鼓励他人继续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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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pok + 40 不能贊同更多!
Serin + 50 我很赞同!
周星星1832 + 5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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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15 09:54:35 | 只看该作者
还有完没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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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星1832 + 5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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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16-2-2015 09:55:58 | 只看该作者

赶快弊了吧。。省心。。
我现在都在想。。。
是不是印尼想要挟点什么。。所以一直不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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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ra84 + 30 你太有才了!
Serin + 5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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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7-2-2015 10:21:46 | 只看该作者
浪费纳税人的钱,为毒贩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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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星1832 + 5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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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17-2-2015 10:28:27 | 只看该作者
希望能夠得到殺雞儆猴的效果。
歹路不可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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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星1832 + 50 我很赞同!
cynthiawu + 5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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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17-2-2015 10:29:51 | 只看该作者
李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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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0:33: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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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5 10:37: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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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0:38: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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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5 10:42: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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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0:45: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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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5 10:50: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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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0:56: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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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5 11:15: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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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1:20: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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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5 11:37: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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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1:38: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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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5 11:43: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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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1:47: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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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5 11:54: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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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2:09: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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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5 12:16: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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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2:16: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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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5 12:24: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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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2:31: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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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2:31: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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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5 12:32: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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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5 12:33: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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