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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tip] 海外大陸人申請中華民國(台灣)護照及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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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8-9-2009 19:09: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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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ZZ) 海外大陸人申請中華民國(台灣)護照及旅行證 (ZZ)
关键字: '中華民國' '台灣' '護照'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Sep 15 22:46:18 2009, 美东)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245181
笨笨的:
海外大陸人申請台灣護照及旅行證的想法 - 2009-09-13, 23:25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1980年9月10日通過並實行,第三條說”中華人民共和
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此條文造成非常多的海外人士許多心理上的決擇,因
為事業上要在海外發展,但又因為家庭在中國,一但放棄中國國籍會在生活上與心理上造
成很大的傷害與不便.在此我想到了一個既可以加入外國國籍卻又可以合法保留中國國
籍的辦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中華民國(臺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說到: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 機關依本條例第九
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
度,須取得長期 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 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
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 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
有子 女。 三、 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 教或人道
之特殊考慮。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 檔: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
退 還。 三、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
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第一 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
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原文載於: 背包客棧自助旅行論壇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245181
大陸地區人士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後,馬上就可以向臺灣駐外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海外
護照,留學生或在海外勞務者只要連續居留兩年以上(720天),或是離開中國大陸地區4年
以上,均可申請,其申請的中華民國海外護照有效期為3年。

大陸地區海外人士取得臺灣海外護照的好處:
1. 可合法保留中國國籍及海外國籍,成為雙重國籍的公民.
2. 臺灣護照可前往60多個國家免簽或落地簽證(美國關島及北馬群島除外)

取得臺灣海外護照後如何返回中國大陸?
取得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後可以向各地的中國大使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做為
返回中國大陸的旅行證件,其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可多次無限制的出入中國大陸並
居留。


申請了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可以前往臺灣定居或旅遊嗎?
持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在台無戶籍人士欲前往臺灣旅遊及定居,需事先向臺灣駐外辦事處
申請,每次停留時間為3個月,可延期一次。


附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3.htm
2. 中華民國護照條例細則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3007&ctNode=368&mp=1
3. 中華民國國民適用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335&ctNode=270&mp=1
4. 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 ... w/zgrzj/t140231.htm
5. 申請入台許可證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 ... 22.asp?url_disno=20


【 在 troyliu (朔天新月) 的大作中提到: 】
: 呵呵,这个是理论上可行的,但是没有人实践过,也不知道具体过程。经文处怎么处理
: 估计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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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18-9-2009 19:15:29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假的?有人试过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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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18-9-2009 19:2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青山 的帖子

理论上是真的,因为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有据可查的,但是不知道可操作性如何。不知道哪个大侠愿意去尝试,先去申请到中华民国护照给大家晒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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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18-9-2009 19:54:49 | 只看该作者
申請了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可以前往臺灣定居或旅遊嗎?
持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在台無戶籍人士欲前往臺灣旅遊及定居,需事先向臺灣駐外辦事處
申請,每次停留時間為3個月,可延期一次。

-- 连去台湾旅游都要事先申请,这样的护照有P 用,相当于TW 自己都不承认自己发的这本所谓“海外”护照,没听说过一个国家的公民回国还要申请的。

[ 本帖最后由 coconut 于 18-9-2009 19: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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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18-9-2009 20:23:13 | 只看该作者
以前绿营当政还有点可能,现在小马哥当总统,你交个申请过去他们马上通知对岸公安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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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8-9-2009 23:16:41 | 只看该作者
等我到了入籍时间就去试试看,中华民国在澳洲有领事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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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18-9-2009 23:27:16 |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不错,有办这个业务的中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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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19-9-2009 00:03:47 | 只看该作者
居然可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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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19-9-2009 00:06:22 | 只看该作者
持有台湾的“海外”护照入台湾居然要申请签证。比较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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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19-9-2009 02:51:59 | 只看该作者


台湾和澳洲无正式外交关系,故~不会有领事馆。

仅有办事处,处理相关签证事宜~

办公室设在ACT

http://www.taiwanembassy.org/AU/ ... ode=1558&mp=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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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19-9-2009 02:56:16 | 只看该作者
好好笑!拿了台湾--海外--护照,不能居住超过三个月,回台还要先申请~这我也是第一次听到这种护照。

大陸地區海外人士取得臺灣海外護照的好處:

1. 可合法保留中國國籍及海外國籍,成為雙重國籍的公民.

光是这一点,我就觉得---问题很大,而且似乎可行性不高!
反正也还没听过,或看过任何人办理成功,不是吗?


双重国籍,跟第三国的~海外护照,一点关系都没有吧?
不就是自己本身国家,承不承认其国民去取得第二个国家国籍的问题吗?

个人是不认为,TW海外护照会在这个问题(中澳国籍)上,起什麽作用!

PS:没想到,TW护照还这麽受大家的欢迎~呵呵!

[ 本帖最后由 西澳瓶鼻海豚 于 19-9-2009 02: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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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19-9-2009 04:2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西澳瓶鼻海豚 的帖子

没想到,TW护照还这麽受大家的欢迎~呵呵! - yes I want to get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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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19-9-2009 08:42:44 | 只看该作者
出现这样的现象,只能说明中国需要修改一下宪法的条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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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19-9-2009 11:27:51 | 只看该作者
可惜这护照去台湾还要申请。不然我也弄一本。总算也是中国国籍啊。

原帖由 西澳瓶鼻海豚 于 19-9-2009 01:56 发表
好好笑!拿了台湾--海外--护照,不能居住超过三个月,回台还要先申请~这我也是第一次听到这种护照。

大陸地區海外人士取得臺灣海外護照的好處:

1. 可合法保留中國國籍及海外國籍,成為雙重國籍的公民.

光是这一点,我就觉得---问题很大,而且似乎可行性不高!
反正也还没听过,或看过任何人办理成功,不是吗?


双重国籍,跟第三国的~海外护照,一点关系都没有吧?
不就是自己本身国家,承不承认其国民去取得第二个国家国籍的问题吗?

个人是不认为,TW海外护照会在这个问题(中澳国籍)上,起什麽作用!

PS:没想到,TW护照还这麽受大家的欢迎~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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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19-9-2009 16:27:04 | 只看该作者
看来大家都想要双重国籍。

不过不明白的是,必须在申请澳洲护照之前申请中华民国的护照吗,如果已经入籍澳洲了,还能再申请中华民国的护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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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19-9-2009 17:47: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avenderboy 于 19-9-2009 15:27 发表
看来大家都想要双重国籍。

不过不明白的是,必须在申请澳洲护照之前申请中华民国的护照吗,如果已经入籍澳洲了,还能再申请中华民国的护照吗



关於这一点~我可以替你解答。

答案是:NO,TW承认的是~单向的双重国籍。

也就是说:如果你有中华民国国籍在先,政府承认你之後取到的任一国家国籍(中国除外,OF COUSE!)

但是,如果~你先有其他国家国籍,必须放弃其他国籍,方能入中华民国国籍!

當你入中華民國國籍後,取得身份证(这一点很重要!),之後你若再取得其他国家国籍者,可承认再次取得的第二(----第N个)国家国籍。

PS:我忘记了,像大陆配偶,好像要N年後,方能领取身份证,有了身份证,才能申请护照,在这之前,好像给一张暂时居留的VISA证明,应该是这样~

这里有台湾配偶的朋友出来解释一下吧?

===============================================================================================

國籍法
法 規 沿 革 :         中華民國十八年二月五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二十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全文二十三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0三二九二0號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一一八九六0號總統令修正公布
國籍法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三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
    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第  四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  五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者。
第  六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各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  七  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第  八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第  九  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官;考試院院
    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一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十二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第  十三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第  十四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第  十五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條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十六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第  十七 條          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第  十八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九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第  二十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國民大會代表由國民大會、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巿、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巿、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
    、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
    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津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二十一 條          內政部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書,應收取證書費;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 本帖最后由 西澳瓶鼻海豚 于 19-9-2009 16: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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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19-9-2009 18:19:0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表特否 于 19-9-2009 07:42 发表
出现这样的现象,只能说明中国需要修改一下宪法的条文了

目前中国的法律,原则上都是和实际需要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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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19-9-2009 19:00:55 | 只看该作者
取得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後可以向各地的中國大使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做為返回中國大陸的旅行證件,其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可多次無限制的出入中國大陸並居留。

这条很方便啊,以后回国不是不用签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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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19-9-2009 22:12: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alcon8612 于 19-9-2009 18:00 发表
取得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後可以向各地的中國大使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做為返回中國大陸的旅行證件,其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可多次無限制的出入中國大陸並居留。

这条很方便啊,以后回国不是不用签证了?



不过,我有一个疑问?
自己本身已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又单独持有「中华民国」海外护照入境中国。
这样子会不会有什麽问题?或者是----
因为,有两本以上护照的中华民国国民,实际上进入离开TW,还是以TW护照为主,只是出入境时,海关愿意在你其他护照上加盖出入境章。
还是不能单独用第二国家护照直接出入境的,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何执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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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19-9-2009 22:55:2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西澳瓶鼻海豚 于 19-9-2009 21:12 发表



不过,我有一个疑问?
自己本身已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又单独持有「中华民国」海外护照入境中国。
这样子会不会有什麽问题?或者是----
因为,有两本以上护照的中华民国国民,实际上进入离开TW, ...

原文有说“第一 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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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9-2009 11:16:12 | 只看该作者
如何撤销中化人民共和国的护照?我想大多数人不会主动去申请撤销的吧。所以也就不能申请中华民国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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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1-9-2009 22:06: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avenderboy 于 20-9-2009 10:16 发表
如何撤销中化人民共和国的护照?我想大多数人不会主动去申请撤销的吧。所以也就不能申请中华民国的护照。

如果申请到中华民国海外护照可以拿旅行证方便进出大陆定居工作,享受台胞待遇,之后再申请加入澳洲籍,不就等于实现双重国籍了吗?让不让去台湾无所谓,只要能方便进出大陆。
还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干什么?留着你入了澳洲籍也不让用了啊!
我绝对台湾应该对大陆海外移民开放申请民国海外护照,即使收费贵点也肯定受欢迎,起码我会去申请一本。对台湾经济上有得赚,也可以收买海外华人的人心,而且持有此护照的大陆人不能随意进入台湾,他们也不必担心台湾被挤破。

[ 本帖最后由 hueofwind 于 21-9-2009 21: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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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1-9-2009 22:19: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ueofwind 于 21-9-2009 21:06 发表

如果申请到中华民国海外护照可以拿旅行证方便进出大陆定居工作,享受台胞待遇,之后再申请加入澳洲籍,不就等于实现双重国籍了吗?让不让去台湾无所谓,只要能方便进出大陆。
还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干什么?留 ...


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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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2-9-2009 02:02:29 |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不错哦,有没有人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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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2-9-2009 04:13: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ueofwind 于 21-9-2009 21:06 发表

如果申请到中华民国海外护照可以拿旅行证方便进出大陆定居工作,享受台胞待遇,之后再申请加入澳洲籍,不就等于实现双重国籍了吗?让不让去台湾无所谓,只要能方便进出大陆。
还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干什么?留 ...


应该是个好消息!!!反正入了澳洲国籍中国护照也不能保留,那就在入籍之前拿一本台湾护照也不错!不知道可行性有多大??望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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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2-9-2009 08:37: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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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2-9-2009 12:27:49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宁当台湾猪,不当中国人

评分

参与人数 2威望 +21 收起 理由
蓝山夜妖 + 20 海豚莫急,这是“宁当太平犬,不为乱世人“ ...
西澳海豚 + 1 請注意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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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2-9-2009 13:00:35 | 只看该作者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 機關依本條例第九
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
度,須取得長期 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 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
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 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
有子 女。 三、 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 教或人道
之特殊考慮。


敢问有几位符合这第三条“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 教或人道
之特殊考慮。”

原帖由 liebling 于 18-9-2009 18:09 发表
标 题: (ZZ) 海外大陸人申請中華民國(台灣)護照及旅行證 (ZZ)
关键字: '中華民國' '台灣' '護照'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Sep 15 22:46:18 2009, 美东)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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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2-9-2009 13:37:53 | 只看该作者
居然有海外护照到台湾还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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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2-9-2009 13:52: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emonctp 于 22-9-2009 11:27 发表
呵呵,宁当台湾猪,不当中国人


有些人在国内活得连猪狗都不如,所以就算在台湾当猪,那也是堂堂正正的猪啊……这有什么不好?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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