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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绿卡申请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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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011 17:2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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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美国绿卡申请入门- pjiang -

相对于申请中国的永久居住,申请美国的绿卡似乎要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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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申请美国绿卡有两条路可走。一是通过工作移民,一是通过亲属关系来移民。不管是走哪条路,都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申请人为受益人提出绿卡资格申请 (I-140 / I-130),第二步是受益人在境内进行身份调整 (I-485),或在境外使馆申请移民签证 (Consular Processing - CP).

大多数的同学,从国内来美读书,然后工作,走的多是工作移民途径。工作移民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 按照类别主要有三(宗教及投资人士属类此不赘述):1) 杰出人才;2) 高学位人士;3) 专业人士。这三类申请要求各异,获得绿卡的等待时间也大不相同。

除了 EB-1a/NIW 可以是 self-petitioner,EB-1b/PERM 必须由雇主提出申请。

杰出人才是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等方面,享有国家级声誉的人士。这一类 (EB-1) 不申请需要劳工纸,细分如下。
EB-1a - 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此类申请,不需要雇用证明。但条件较为苛刻,必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 获得过国家/国际级大奖;
  2. 拥有会员资格;
  3. 被主要媒体报道;
  4. 独自/共同评审过他人工作;
  5. 在科学、学术、艺术、体育、商业等领域有显著贡献;
  6. 在主要刊物上发表有学术文章;
  7. 其工作作品曾经参展;
  8. 在著名机构任领导职位;
  9. 你有高薪下属;
  10. 其艺术作品具有商业成就。

EB-1b -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此类申请,需要有雇用证明,受益人必须在学术领域至少工作了三年,且满足下列条件中任何两条:
  1. 获得杰出奖;
  2. 拥有会员资格;
  3. 有专业报道;
  4. 独自/共同评审过他人工作;
  5. 有科学、学术上的贡献;
  6. 在主要刊物上发表有学术文章。

杰出人才 EB-1c 的跨国公司经理类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略。

EB-2 -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n Ali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高学位人士是指雇用职位要求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在取得学士学位后有 5 年相关经验)。注意,这一要求是工作职位的要求,你本身拥有高学历并不一定能申请此类。
坛中大多数的同学都是申请的这一类,其中又有 PERM 和 NIW 之分。
常规的 PERM 是指申请由雇主提出,并且需要先有劳工纸 ETA-9089 (过去 RIR 是 ETA-750) 的批准。
NIW 即所谓国家利益豁免,是说你所从事的工作对美国而言,具有国家一级的利益,你因此要求豁免劳工纸(但仍需要提交 ETA-750B). NIW 的申请,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受益人可以自己申请。这里的豁免,是仅指劳工纸的豁免。其它和 PERM 完全一样。

EB-3 - a Professional
专业人士 (EB-3) 是指雇用职位要求有学士学位 (或无学位但有 2 年相关经验)。同样,这是职位的要求。
这一类的申请,和 EB-2 PERM 差不多,除了学位的要求稍低之外。因为劳工纸的缘故,申请须由雇主提出。无 NIW 一说。

由上可以看出,雇主申请型有 EB-1b, EB-2 PERM 和 EB-3; 而自己申请则是 EB-1a, EB-2 NIW 两类。
理所当然,EB-1 最快,由于排期总是当前,顺利的话从开始申请到收到绿卡不超过六个月。EB-2 次之,通常在 2-3 年之间。EB-3 的时间就要长一些,在五年左右。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有 Name Check 的问题,其造成的延误无人可以准确地断言。

对绿卡申请要求不太清楚的同学,经常会错误地认为有博士学位就可以申请 EB-1,硕士学位申请 EB-2,学士 EB-3.
其实,申请 EB-1 类并无学位要求一说,任何学位的拥有者或是无学位人士,都能提出申请。
EB-2 和 EB-3 虽然有学位的要求,不少同学误解为是只要自己拥有该级学位,就可以申请对应的类别。不是这样的。这个学位的要求,是指该职位对学位的要求。比如说有一个职位只有 BS 的要求,即使你有 Ph.D.,在那个位置上也只能申请 EB-3 类,--除非雇主能够把职位要求改为 MS,或者你另谋高就。--这一点要特别注意才是。
这个学位,不是非得是在美国拿到的不可。
对于学历不足的同学,可以用工作经验来顶,美国境外的工作经验也是算数的。但这个经验必须是在另外一个公司,或是另外一个职位上获得的。不能因为你现在已经在这个职位上工作了五年,就打个广告要 5-year experience.
同理,你在某一个 BS 的职位上工作了五年,也不能把你的 EB-3 转成 EB-2.

另外常见的误解是关于 NIW. 如前所述,NIW 嫡属 EB-2 类,与同类的 PERM 排期一样,唯一的区别只是不需要申请劳工纸而已,相关领域的工作职位还是要有的。由于以前的劳工纸的申请费时颇长,且 I-485 处理较快,所以走 NIW 比 EB-2 LC 能省时间。随着 PERM 处理的加快,以及 I-485 的延缓,NIW 在时间上的优势也越来越小。
NIW 的好处是,对雇主的依赖性不如 PERM 那样强,用不着老板来签字,所以成为与老板关系微妙的同学的首选(尤其是 F-1 身份的同学--个别 F-1 身份的优秀人才是 EB-1a)。这样,即使在 I-485 提交 180 天之内跳槽,也不存在任何的风险。另外,因为没有 ETA-750 的要求,广告费用也能省下来。
但是要认识到,NIW 虽然不需要劳工纸,对永久性的工作职位的要求是一致的,你不能没有工作 offer 就来申请。
另外,NIW 有一大麻烦,两大命穴。麻烦是要准备 6-7 推荐信,其中的苦楚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了解。两大命穴则是经常被移民局 RFE 到,试论证你为什么不能申请 PERM ("the national interest would be adversely affected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were required"),或试论证你的工作对美国的利益有全国范围的影响 ("the proposed research employments has 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 and would be national in scope")
注意:你在回 RFE 时,通常来说只能用提交 NIW I-140 之前的材料,之后的文章、引用等是不会被参考的。
因为 "2. Please submit any avaialble additional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as of the petition priority date, you had a degree of influence on your field that distinguishes you from other researchers/scientists with comparable academic/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新的推荐信,可以递交。
建议阅读"NIW申请如何避免和应对移民局发出的RFE"。

如果在你开始联系推荐信的时候,就开始打广告申请 PERM,你走 PERM 比 NIW 不但要快(排期从 PERM 算),而且省事儿(不需要等推荐信,也没有上面提到的两大 RFE 之忧)。

有同学问,可不可以同时递交不同的 I-140 申请?答案是 Yes. 但是请注意,有的不同申请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
如果你同时申请 EB-1a 和 EB-1b,那没有什么关系,没有任何的冲突。
倘若你申请 NIW 之后又申请 PERM (EB-2/3),那么移民局拒了你的 NIW,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为什么?既然你能够、而且在申请 PERM,那么就说明你不是一定需要 NIW 的。
还有,在你申请 PERM 时,如果既有 EB-3 也有 EB-2 的,那么你是在招徕移民局对你的特别青睐(也许 DOL 就 audit 了)。因为同一个职位,是不应该有不同的学位的要求。
有的同学以前在 NSC 交了个 NIW 的申请,迟迟没批。现在 TSC 也直接收 I-140 了,在其辖区可以再交份 NIW 吗?法不禁即可行,--移民局没有不许可的规定
对于 PERM 的 I-140 也是如此。只要有公司愿意给你办绿卡,甭管有几个。韩信点兵,多多益善。

  • 我必须先申请到 H-1B 之后才可以提交 I-140,是吗?
    --任何身份都可以提交 I-140,甚至你不在美国。
  • 如果我已经提交了相互冲突的 I-140 申请们,我要撤回来一个吗?
    --为什么不给移民局一个批准你的机会?大不了就是被拒。
  • 如果有一个 I-140 已经批了,后面的 I-140 因为与前面的相冲突,会使得 USCIS 废止前面的批准书吗?
    --移民局仅仅废止因作假而批准的申请。
  • 移民局会因为我提交了多个 I-140 而拒掉么?
    --移民局的手册中没有这样一条拒 I-140 的规定。
当你的多个 I-140 都批了,恭喜你。挑个优先级别高(通常排期快)的来办 I-485. 有的同学先批了一个 EB-1a,NIW 后来却被拒了。拒掉的 I-140 对批准了的没有影响,不管是先批的还是后批的。不同的 I-140 之间没有关联。最后行为规则 (Last Action Rule) 不适用于此。

还有要注意的一点是,递交雇主支持型的 I-140 时所表明的意向是,当受益人拿到绿卡时就为该雇主工作,这里并没有要求受益人在 I-140 递交时必须正在为该雇主工作。所以在校学生,不是只有 NIW 一条路可走。
又由于 AC-21,受益人在递交 I-485 之后可以更换雇主(参见“试释 I-485 pending 换工作的 180 天”),所以技术上说,一个你从未为之工作过的雇主,是可以为你申请绿卡的。其要点是,当你的 I-485 在审批的时候,你必须有一份与 I-140 上的相同或相似的工作。That's all.

因为雇主支持型的申请,其 I-140 是由雇主提交的。故而命脉捏在别人的手里面。在 I-140 被批准之前,雇主可以随时撤回;在 I-140 批准之后,雇主也可以在你递交 I-485 的 180 天之内废止。如果你的 I-485 已经 pending 180 天了,你就没了后顾之忧。所以,人们一般都依此而在 180 天之后才更换雇主,--虽然你不必如此(只要雇主承诺不撤 I-140 即可)。

对于 EB 申请,每年中国大陆出生的名额是 9,800 (140,000 的 7%)。其中 1, 2, 3 类各占 28.6%(剩余名额为由宗教及投资人士使用),年度内未能使用掉的名额,不能带到下一年度,但上一类别未能使用的名额可以转入下一类别在同一年度内使用。
这里的年度是指每年 10 月 1 日开始的财政年度。
由于有上面名额限制的问题,排期的概念被引入了进来。所谓排期,是指开始绿卡申请的第一天。如果申请了 PERM,那么是 DOL 收到劳工纸申请的那一天;否则,是 USCIS 接到 I-140 申请的那一天(或 eFiling 的那一天)。
每个月的上半旬,国务院会在 Visa Bulletin 上公布下一月的排期。
职业移民的申请分两步走,分别是 I-140 和 I-485. I-485 只有在受益人的排期当前时,才能提交;也只有在受益人的排期当前时,才能被批准。

关于 I-140 和 I-485 的填表,请参考“申请职业移民用 I-140”,“手把手帮着填 I-485 和 G-325A”。有关 I-485 的处理过程及排期的概念,请阅“漫谈 I-485 的处理程序

亲属移民(Family Based Immigration),则是完全不同的情况。亲属移民的申请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是绿卡持有者。美国公民可以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移民;对于绿卡身份,则只能申请配偶或未婚子女移民。

亲属移民的名额是 226,000,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者也存在排期的问题。
亲属移民的类别是这样来划分的:
  FB-1  公民之未婚子女 (Sons and Daughters)(名额是 23,400)
  FB-2a 绿卡的配偶、不足 21 岁之未婚子女(名额是 114,200 x 77%)
  FB-2b 绿卡的 21 岁以上未婚子女(名额是 114,200 x 23%)
  FB-3  公民之已婚子女(名额是 23,400)
  FB-4  成年公民(21 岁以上)之兄弟姊妹(名额是 65,000)
同样,上一类别未能使用完的名额可以转入下一类别在同年度内使用。

对于公民的配偶、不足 21 岁之未婚子女 (Children),成年公民(21 岁以上)的父母,没有排期和名额的问题。
公公婆婆、岳父岳母都不能申请绿卡,只能是自己的父母。如果只有绿卡,则连自己的父母都不能申请。
当上面的受益人是以 B-2 探亲签证入境时,绿卡申请不宜操之过急。一般 B-2 入境都有半年的停留期,不妨等到还剩一两个月时再开始申请。
申请时即使受益人的 I-94 已经过期,也没有关系。无罚款一事儿。

下面是 2008/01 的 FB 排期(中国大陆)。
Jan of 2008 - China

    1st
    2A
    2B
    3rd
    4th

    01FEB02
    22FEB03
    22NOV98
    08MAY00
    01NOV96
可以看到,绿卡的配偶 (FB-2a) 排期在五年左右,公民的兄弟姊妹 (FB-4) 排期则在十年以上。

之所以特别提到 FB-2a,是因为这种情况常给人错误的感觉。
在文学作品中,通常的情节是找个有身份(绿卡)的人嫁了,自己也就因此也有了合法的身份。这是严重的误导呀!
如果你和有绿卡的人结婚,然后你的配偶为你申请绿卡,就属此类。
从上面的排期可以看到,你已经在美国境内的话,在配偶为你提出 I-130 申请之后,自己必须维持五年左右的合法身份,才能够步入绿卡的第二阶段 I-485。你尚在国外的话,则必须等待五年左右才能申请移民签证。在此期间,因为移民倾向你很难获得任何非移民签证来美,除非是 H-1/L-1 (三年之后可以申请 V 如果 PD 早于 12/21/00)。
一个好的替代方法,是等你的配偶转成公民之后(最多也是五年),你就可以马上申请调整身份(或申请移民签证),而没有排期的久等了。
所以说,解决之道是和公民成婚,仅有绿卡还是不够的。
更新:自从 2010/6 移民局将多米尼加剥离出去,排期显著缩短。2010/9 的中国 F-2A 排期为 01JAN10 了,不到一年。

注意,这里的重点是婚姻在绿卡之后。
如果结婚是在配偶的绿卡批准之前,即使拖到配偶的 EB 绿卡批准之后你才提出申请,你仍在 EB 之列(并且享用配偶的排期和类别)而不属于 FB. 你在排期当前时可以直接提交 I-485,或由配偶拿到绿卡后填 I-824 让你申请签证。所以,在 EB 绿卡批准之前结婚,副申请人的绿卡等待时间将大为缩短。
有人又以为只要配偶的 I-485 批了,自己就可以任何时候都 Follow-to-join. 错了,只有在 PD 当前时()。

如王五同学在京工作,有小女岁廿三已婚。王老大旅美多年,混成了公民。王小女想通过王老大移民美国,行得通吗?
可以,只要愿意等。1) 王老大先以 FB4 类申请王五,十年;2) 王五变绿后以 FB-2a 类申请王小女,接着五年。

申请亲属移民,需要的表格,请参考“亲属移民从 I-130 开始”。

除了上面提到的两大类移民,另外还有抽奖移民 (Diversity Immigration) 和难民及政治庇护 (Refugees and Asylees) 两类。中国大陆出生的同学与抽奖无缘。
申请政治庇护,多是两种。一是计划生育,二是F*L*G。政治庇护的批准,只有在上庭之后方见分晓。一旦被据,限期离境,要么成为“黑”人,只有通过与公民成婚来“漂白”一条路。
在成功地获得了庇护批准之后,你的政治避难行为却使你与中国政府结成了冤家。如果你的护照有了问题,或有其它任何需要中国领馆帮助的事务,就象寡妇死了儿子,没有指望。领馆会要求你签个声明,否则庇护绿卡 (AS6/7/8) 持有者是换不到新护照的。而你一旦签了,移民局又会来找你的麻烦,关于你当初申请庇护的真实性,绿卡被因此吊销也是说不准的。
政治避难批准之后,可以申请到美国的旅行证,但只能用于中国之外的旅行(申请不到中国签证)。想要回国的话,恐怕得熬到五年之后拿到美国护照的时候了。

在略述了绿卡申请的两大类之后,我们来看看整个绿卡的申请过程。

找到一份工作,同时公司同意为你申请绿卡;
公司刊登广告(招你时的广告也可);
公司申请劳工纸 ETA-9089 (PERM) ;
公司提交 I-140 (EB-1b 类可免广告/劳工纸);
或自己提交 I-140 (EB-1a/NIW).

在 I-140 提交的同时或以后(不论其是否已经批准),只要你的排期当前,就可以在美国境内提交 I-485. 在交 I-485 之前,你需要进行移民体检(也可以先不交 I-693 而等 RFE)。
I-140 的申请只与主申请人有关,副申请人是在 I-485 阶段才加入进来。

如果把 I-140 换成 I-130,就成了亲属移民的情况。

由申请绿卡的第一步 I-140 到第二步 I-485(或 CP),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批准的申请没有被撤消,任何时候都可以迈出第二步,或永远原地踏步。副申请人递交 I-485,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可以在主申请人绿卡批准之后,只要排期当前即可。

在提交 I-140/I-485 之后,你就有了移民倾向,想在境内进行单纯非移民身份的延期和转换,就有了限制。同样,这个时候你离境之后想再申请非移民签证,也是很难得到的。
H-1/4 和 L-1/2 是移民局认可的,具有移民/非移民双重倾向的身份/签证。所以转换或维持这样的身份、申请这样的签证,对于 I-140/I-485 没有任何的影响。
相反,如果是 B/F/J/TN 等,要么不会批准,即使批准了也会给绿卡申请带来负面的效果。

在 I-485 提交的同时或以后(只要还在 pending),你自己可以随时申请 AP/EAD. AP 是让你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不需要签证而返回美国,而 EAD 是赋予你不受限制的在美国的工作权利。
依赖于你提交 I-485 时的非移民身份,使用 AP/EAD 会使你的非移民身份失效而变成单纯的 AOS. 尔后,如果你的 I-140 被拒而造成 I-485 的被拒,或 I-140 批了而 I-485 被拒,你的 AOS 身份就丧失了基础,面临立即离境的局面。

如果你在境外时,你的 I-485 被拒(或 I-140 被拒),在 30 天之内你仍可以用 AP 入境(因为你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之外,你可以凭有效签证入境。

I-485 提交之后,移民局会通知你去打指纹

移民局还要对你进行背景调查,其中由 FBI 进行的 Name Check 是通常延误的罪魁祸首。如果两、三年也没有结果,可以寻求外界帮助、或打官司 WOM.
如果在提交 I-485 之后,排期倒退,你的 I-485 的处理不受影响,但绿卡的批准则要等到排期的再次当前。

一旦你开始了移民申请,你的 H-1 身份可以超出六年。在提交I-485 180 天之后,可以更换雇主,请留意 "same/similar" 的问题。

在 I-140/I-485 的申请过程中,移民局可以要求提供更多的材料,谓之 RFE. 请尽早回复。

I-485 的处理中,是否需要面试是各异的。工作绿卡申请人,可以无需面试。
亲属移民一般都经过面试。

I-485 的处理程序,在"漫谈 I-485 的处理程序"中做了介绍。

凭 Receipt# 你可以在移民局的网站,查看你的申请状态,并可在注册之后要求移民局把状态的更新 email 给你。
如果要和移民局联系,Infopass 是有效的方法,另外还可以写信和打电话。

在绿卡的申请过程当中,如果你有多个的 I-140 申请,或者你的配偶非大陆出生,你可以参考"I-140/I-485 申请之技巧若干"一文。

在绿卡批准之后,你有一些要注意的事项,如白皮书的申请和 Selective Service 的登记,因为这些会影响你以后的入籍申请。

当你具有绿卡身份五年,且在美国居留超过 30 个月(若离境半年以上则居留记数从零起算),并且年满 18 周岁,可以申请入籍。
如果你的配偶在过去三年是公民,而且你们已经结婚三年且在共同生活,则条件降为三年居留超过 18 个月。注意,这里并没有要求你的绿卡必须是基于 FB 的,即使你拿的是 EB 绿卡,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仍可提前申请入籍。
申请表格 N-400 可以提前三个月递交。申请入籍时除了需要再次接受 Name Check 的折磨,还有英文考试

在你拿到公民证书之后,就可以开始新的一轮绿卡的申请,为你的父母,还有兄妹。后面的故事,由 I-130 来主讲。


[size=+1]附 录
[1] EB-1 Eligibility
[2] EB-2 Eligibility
[3] EB-3 Eligibility
[4] Continuing Validity of Form I-140 Peti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C-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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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30:13 | 只看该作者
绿卡之禁区
- pjiang -

今天你去选举了吗?
美国的选举日,是偶数年十一月份第一个星期一后面的星期二。说起来这么坳口,是和十一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二不一样。比如说,11月1日是个星期二,但不会是选举日,而是8号的那个星期二。

如果你还不是美国公民,去参加了选举。很不幸,你踩雷了。对于绿卡持有人(以下简称绿卡)来说,这就是一个雷区。这个雷区,套用国内的术语,是政治权利。

首先, 绿卡没有选举权,更没有被选举权。

也许你会被人劝说去投上神圣的一票,你解释说自己是绿卡,于是被告知,只要你纳税了,就有权利投票。你觉得挺有道理,于是就去了。到了那儿,人家也不多问,你也就投了一票给一个你的陌生人。
老师说你犯了联邦罪,要坐牢的。你信不信?

选举权(还有被选举权),只有公民才有。对于绿卡而言,还只能围观打打酱油,仅此而已。
如果你已经投过票了,就把这个过去烂在肚子里好了,勿与人言。千万不要在入籍的时候,还翻腾出来表现一番。
前几年,有位女士参选,用的是被选举权。大概是风头过甚,于是被人揭出不是美国公民。其父坦承,自己当年入籍时没有捎带上小女。结果,该女士轰然落地,据说要被驱逐出境,而其在母国,已无亲人。最后如何,不详。印象深的是,揭发之人系其亲友也。

所以,MVA 给你的 Voter Registration, 你不要太当真。

除了选举权, 绿卡的雷区之二,就是陪审权。

MVA 不管你的身份,人手一份 Voter Registration. 同样,你的姓名地址也进了一个 list, 偶尔你也会收到份 ”Jury Summons”.
还是同样的原因,你没有资格。因为最基本的条件是年满十八岁居住于当地的美国公民。所以你得回信 to request to be excused for disqualification of non US citizen.

除了政治权利,绿卡和公民在福利方面没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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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30:42 | 只看该作者
绿卡申请之费用
- pjiang -

申请绿卡的费用,可以概为三部分。一是交纳给移民局的各种表格申请费,二是准备支持材料所产生的费用,请了律师的再加上第三项律师费。
关于第二项的费用,比如说公证书、推荐信、体检等等,因情形而异。至于律师的费用,更是各不相同。唯有移民局的申请费,是一钉一板。

关于美国移民的两大类别(工作、亲属),以及移民的两大方式(境内调整、境外签证),请先参阅“美国绿卡申请入门”文。

对于工作移民,首推的是I-140表格,主申请人一份足矣。
需要PERM的同学,不需要为PERM付费,但是广告费有可能需要自己掏腰包。这个也只是主申请人的。
另外,身份调整的I-485表格,是主申请人、副申请人凡是要留在美国的人,人手一份。与之相关的可填可不填的I-131、I-765则没有费用。
人手一份的体检表格I-693不需向移民局交费,但是体检本身医生是要收费的。费用不定,参见“移民体检 101”文。
如果在I-140表格上没有指明境外签证,而在申请过程中将境内身份调整改为移民签证申请,就需要填写I-824表格。该表格一份即可,不按人头。与此相关的是在国内还需要进行体检,以及DS-230签证表,这些都以人头计。

亲属移民相对应的是I-130表格,被申请人各自一份。身份调整的I-485表格,也是各自一份。可选的I-131、I-765同样无费。
如果在I-130表格上指明了境外签证,需要财力证明I-864,以人头计。签证申请DS-230表格,和上面的工作移民类似。


以王五同学申请工作移民境内调整身份为例:

王五的 I-140  $580  
王五的 PERM 广告费  N/A  
王五的 I-485  $985+$85  
王五的 G-325  $0  
王五的 I-131  $0  
王五的 I-765  $0  
-----   
王五太太的 I-485  $985+$85  
王五太太的 G-325  $0  
王五太太的 I-131  $0  
王五太太的 I-765  $0  
-----   
王五儿子的 I-485  $635 *  
王五儿子的 G-325  $0  
王五儿子的 I-131  $0  
王五儿子的 I-765  $0  
----------   
AOS 改 Visa I-824  $405  
-----   
王五的 DS-230  $330  
王五太太的 DS-230  $330  
王五儿子的 DS-230  $330  
王五女儿的 DS-230  $330  

* 假设王五的孩子不足14岁,与父或母同递申请。
王五女儿的费用是和儿子一样的。

如果王五同学以公民身份申请父母亲属移民在广州申请移民签证,那么:

王五父亲的 I-130  $420  
王五父亲的 I-864  $70  
王五父亲的 DS-230  $330  

王五母亲的费用是和父亲一模一样的。

申请绿卡的另外两项费用,没有定制。
这里有一份律师收费以做参考。准备请律师的同学,动手之前先读“怎样找个好律师”一文,是大为裨益的。

上面列的只是基本的表格框框,关于表格的填写以及申请的支持文件,参阅此。


附 录
[1] Check Filing 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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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31:14 | 只看该作者
公证书
- pjiang -

从中国来到美国,忽然发现生活中没有了公章。任何单位的公函,无论级别高低,统统由签字充数,如同个人一般。
注意签字需有日期,打印或手写均可。

在美国,复印件基本上能代替原件起所有的作用。和移民局打交道,更是如此。

USCIS no longer routinely requires submission of original documents or "certified copies." Instead, ordinary legible photocopies of such documents (including naturalization certificates and alien registration cards) will be acceptable for initial filing and approval of petitions and applications.

在这里,解释一下什么是 "certified copy" (认证)。
没有任何的深奥,在复印件上注明
"I certify this is a true and accurate copy of the original".
然后签字即可。

顺便说说中译英。
将中文的文件译成英文,不需要律师、翻译公司,也不需要 license,任何通晓中英文者都能胜任。能读通本文的同学,更是如此。
随着译文,附上
I, [ PJiang ], certify that I am fluent (conversant) in the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and that the above/attached document is an accurate translation of the document attached entitled [ Title of Document ].

Signatur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PJiang]
[101 America Ave]
[City Name, US 12345]

签署了这样一份声明的译件,就是 "certified translations" 了。
希望上面两例,能帮助同学们对 "certified" 一词有切身的认识。

前面的复印件或翻译件,在交到移民局手里之前,需要公证 (Notarize) 吗?
非也。

在美国,任何 qualified 的个人在获得授权之后,就可以开展公证业务了。
大街上,不时出现的 Notary 就是。在唐人街,叫"地保"。

当你需要公证文件的时候,带着你的证件,再说一遍,带照片的有效证件,去找任何一家。
通常,所有的银行都有这项业务,而且对自己的客户是免费的。
如果没有银行的户头,收费多少?还真不知道,也就是说一、二十块钱吧,撑死了算。
如果公证的文件上需要你的签字,记得留到公证的时候当面签。
在核对你的证件之后,公证员会在公证的文件上压一钢印,是其姓名和职期,然后公证员亦签字和日期。
这样,一份所谓的公证书便"炮制"出来了。

和国内的公证处大不一样,美国的公证仅仅只是公证一个签字。
当你公证一份声明 (statement) 的时候,公证处公证的是这份声明确实是由这个人签署的(你当面签的字,不是吗),至于声明是否属实,公证员是不管的,也管不着。

那天,在论坛见到了"三级认证",这里提一下。
上面你办到的的公证书,是"一级"。(图)
把上面的公证书寄到州府,并附费,Secretary of State 将证实该公证员的确有资格进行公证业务,谓之"二级"。(图)
将上面所有的东西,再寄到中国驻美领馆(同样需纳费),领馆证实该州务卿如假包换。这便是"三级认证"了。

从上面的流程可以看到,所谓的"三级认证"并不能增加任何的保证,实际上公证也不保证任何的东西,唯一担保的只是签字人本人签字的真实性,仅此而已。

不过,"三级认证"的文件,在国内还是很有市场的,如唐骏的校友禹晋永"博士",就有这样一份。

说不定不久的将来,还会有"四级认证",--国内的国务院或外交部,再对驻外领馆认证一下,--在此特地申明,发明权非皮匠莫属。

附 录
[1] General Tips on Assembling Applications for Ma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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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32:05 | 只看该作者
亲属移民从 I-130 开始
- pjiang -

如果你的父母或配偶在申请职业移民,作为其家属,你仍是属于职业移民。只有在你的配偶在婚前就拿到了绿卡,你才归属亲属移民类。

这份表格,可以为公民申请其夫/妻、子女(婚否年龄无限)移民时用;如年已 21 岁,还可申请其兄弟姊妹和父母。
对于绿卡身份,则只能申请夫/妻或未婚子女(年龄无限)移民。

版本号是 Form I-130, 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Rev. 05/27/08)Y Exp. 01/31/11.
表格下载 link.
填表说明 link.
申请费 $355.

A. Relationship 申请人与受益人之关系
1. I am filing this petition for my:
Husband/Wife, Parent, Brother/Sister, Child
请在夫妻,父母,兄妹及子女中答选择题。选择题是单一选择题,当配偶和孩子一起申请时,要分别填表。就是父母俩人,也要如此。

2. Are you related by adoption?
亲属是认领的吗(非血亲关系)?

3. Did you gain permanent residence through adoption?
你的永久居留权是通过被认领而获得的吗?
如果是通过认领而获得的绿卡,你不能申请你的亲生父母或其他兄弟姐妹移民。你的配偶和子女是可以的。

从现在开始,表格左右分栏。左栏是申请人情况,右栏是受益人情况。其中,前 11 项相同。

B. Information about you 申请人情况
1. Name (Family name in CAPS) - 姓名(姓要大写)
2. Address (Number and Street) - 住址
3. Place of Birth - 出生地
4. Date of Birth - 生日
5. Gender - 性别
6. Marital Status - 婚姻状态
Married - 已婚,Single - 未婚,Widowed - 丧偶,Divorced - 离婚
7. Other Names Used (including maiden name) - 曾用名
8. Date and Place of Present Marriage (if married) - 结婚时间及地点
目前单身者填 N/A
9. U.S. Social Security (if any) - 社会安全号(没有则不填)
10. Alien Registration Number - A#(没有则填 N/A)
11. Name(s) of Prior Husband(s)/Wive(s) - 前夫/妻姓名
12. Date(s) Marriage(s) Ended - 婚姻终止时间
未婚或未曾离婚者 11、12 均填 N/A

13. If you are a U.S. citizen, complete the following:
你不是公民,略过此问
My citizenship was acquired through (check one):
请指明你的公民资格之来源
[ ] Birth in the U.S. - 出生于美国
[ ] Naturalization. - 入籍
Give certificate number and date and place of issuance.
给出证书号,以及颁发时间和地点
[ ] Parents. - 自父母来
Have you obtained a 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 in your own name?
是否有自己名下的证书?
Yes. Give certificate number, date and place of issuance.
有则给出证书号,以及颁发时间和地点

14. If you are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alien, complete the following:
你是公民,略过此问
Date and place of admission for or adjustment to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and class of admission.
获得绿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入境时身份。(如 "9/9/1999 New York, F-1")

14b. Did you gain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through marriage to a U.S. citizen o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你的绿卡是否通过与公民/永久居民结婚而获得的?
你们结婚时,你的配偶已经是公民/永久居民了,答 "Yes";如果结婚是在配偶的绿卡批准之前,即使拖到配偶的绿卡批准之后你才提出申请,获得绿卡,仍答 "No".

C. Information about your relative 受益人情况
1-11 同上一部分
2 为目前住址
13. Has your relative ever been in the U.S.?
该亲属可曾来美?
受益人现在就在美国的话,自然也满足“曾”来美了。

14. If your relative is currently in the U.S., complete the following:
若该亲属目前在美,请指明其入境身份、I-94 号以及抵达日期。
注意:如果受益人是以 B-1/2 入境时,在等待 3-4 个月之后再申请,一般就可以避免移民官的狐疑--这个家伙在申请签证是不是隐瞒了移民倾向?
He or she arrived as a:
身份通常为 [Student] - F1, [Visitor] - B1/B2/F2/H4, [Temporary Worker] - H1

Arrival/Departure Record (I-94)
I-94 号在入境卡上找

Date arrived
依"月/日/年"格式

Date authorized stay expired, or will expire, as shown on Form I-94 or I-95
I-94 卡上的到期日。入境后有 COS/EOS 的,看最新的 I-94.

15. Name and address of present employer (if any)
受益人的雇主名称及地址
给父母申请绿卡时,填 N/A (Retired).

Date this employment began
何时开始受雇

16. Has your relative ever been under immigration proceedings?
该亲属若有移民诉讼缠身,请指明时间地点,及类型 (Removal, Exclusion/Deportation, Rescission, Judicial Proceedings)

C. Information about your alien relative (continued) 受益人情况(续)
17. List husband/wife and all children of your relative.
列明受益人夫妻子女的情况
(Name) 姓名
(Relationship) 关系 (Husband/Wife/Son/Daughter)
(Date of Birth) 生日
(Country of Birth) 出生国别
给父母申请绿卡时,或给配偶申请绿卡时,这里别忘了你自己的名字。

18. Addr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where your relative intends to live.
受益人来美后居住地点 (Street Address) 街道地址
(Town or City) 城市
(State) 州

19. Your relative's address abroad. (Include street, city, province and country)
受益人境外之地址,包括街道、城市、省、国家
Phone Number (if any) 电话号码

20. If your relative's native alphabet is other than Roman letters, write his or her name and foreign address in the native alphabet.
用中文填姓名及中国地址
(Name) 姓名
Address (Include street, city, province and country): 中国地址

21. If filing for your husband/wife, give last address at which you lived together. (Include street, city, province, if any, and country):
若为配偶申请,请指明最近的共同生活过的地址(包括街道、城市、省、国家)
From To 起止时间

22. Complete the information below if your relative i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apply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受益人不在境内,或准备在广州申请移民签证者,略过此问
Your relative i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apply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to that of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at the USCIS office in:
受益人是在境内申请状态调整,请指明移民局地点(请选择一个将来面试方便的移民局办公室所在的城市)
(City) 城市
(Country) 国家
输入你们家的邮编,看看附近的移民局在何方。

If your relative is not eligible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he or she will apply for a visa abroad at the American consular post in:
当受益人不符合境内状态调整的条件时,请指明境外申请移民签证的领馆
(City) 城市
(Country) 国家
国内除了广州一家,目前别无无店。

D. Other information 其它情况
1. If separate petitions are also being submitted for other relatives, give names of each and relationship.
如同时为其他亲属申请(指放在同一个信封中邮寄),请给出姓名和亲属关系(给父母同时交 I-130 时,答 Yes; 为配偶或孩子申请时,答 No)
2. Have you ever before filed a petition for this or any other alien?
是否曾经为任何亲属申请过?(批准、待定、拒绝都要列明)
第一次帮人申请绿卡且同时把父母的材料放在同一个信封中邮寄时,都填 No;分开申请时,后邮的答 Yes.
If "Yes," give name, place and date of filing and result.
若是,请给出申请地点、时间,以及结果

E. Signature of petitioner.
F. Signature of person preparing this form, if other than the petitioner.
申请人/律师签名

单独的 I-130 的申请地址,按照申请人的地址,依辖区分别寄到Chicago Lockbox 的不同信箱。
USCIS
P.O. Box 804625
Chicago, IL 60680-1029


--------------------------------------------------------------------------------
AK, AZ, CA, CO, Guam, HI, ID, IL, IN, IA, KS, MI, MN, MS, MT, Nebraska, NV, ND, OH, OR, SD, UT, WA, WI, or WY  USCIS
P.O. Box 804616
Chicago, IL 60680-1029


--------------------------------------------------------------------------------
AL, AR, CT, DL, FL, GA, KY, LA, ME, MD, MA, MI, NH, NJ, NM, NY, NC, OK, PA, Puerto Rico, RI, SC, TN, TX, VT, VA, U.S. Virgin Islands, WV, or District of Columbia  
这是移民局 12/3/07 的新规定。以前按照 Instruction 寄往四大服务中心的申请,会被转到对应的新信箱。申请人无须重新提交申请。

如果受益人的排期当前,申请人的 I-130 和受益人的 I-485 (还有附属的 I-131/I-765)可以同时提交。其地址为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P.O. Box 805887
Chicago, IL 60680-4120  or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Attn: FBASI
427 S. LaSalle - 3rd Floor
Chicago, IL 60605-1098  
Baltimore, MD 亦同。

文件清单

申请费 $420

I-130

绿卡正反面复印,移民局颁发的归化证书/公民证书(或有效的美国护照)

结婚证(双方的 G-325A, 护照相片各一张,证明夫妻关系的其它文件,如共同财产、居所、子女、他人证词等--配偶移民)

出生证(其他移民)

排期当前时,身处美国的受益人(如公民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同时提交下列申请并各自的支持文件

I-485/G-325A, I-693(体检表)--清单

I-131 / I-765 (回美证 AP/工卡 EAD - 此为选项,需要才申请)--清单
如果你是申请配偶而任何一方非初婚的话,你还需要其最近一次婚姻的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如果你是申请兄弟姊妹(还有起配偶子女)的话,你还需要
  1) 兄弟姊妹的出生证
  2) 兄弟姊妹的结婚证
  3) 兄弟姊妹之子女的出生证
等证明文件。

公民为父母申请绿卡,要分别为父、母提交各自的 I-130 表格。父母的结婚证不是一定需要的,除非他们没列在你的出生证上(非亲生父或母)。
申请兄妹带其家眷时,其家属列于同一份表格。
申请配偶带其子女时,同上亦只需填一份表格。

就大多数的受益人而言,都是以 B-2 探亲签证入境,然后在境内时由亲属提出 I-130 的申请。在这种情形下,绿卡申请不宜操之过急。
因为,申请 B-2 签证的前提是没有移民倾向。而如果在 B-2 入境的头 2-3 个月就申请,难免脱不了前面提到的嫌疑。一般 B-2 入境都有半年的停留期,不妨等到还剩一两个月时再动手也不晚。
这位同学就是操之过急,结果 I-485 被拒了(“misrepresenting a material fact in order to circumvent the immigration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对于公民的配偶、不足 21 岁之未婚子女,成年公民(21 岁以上)的父母,没有排期和名额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申请人,可以把受益人的 I-485 与 I-130 申请同时提交。受益人一旦交上了 I-485,就不受原来 B-2 停留期的限制了,因为有了 AOS 的身份,就可以在境内合法地等待绿卡申请的处理。
如果离境,没有 AP 不要成行。

在排期不当前的时候,即使申请人能够提交 I-130,受益人必须要有合法的身份维持到排期当前能够提交 I-485 止。如果其间失去身份多于 180 天,受益人就丧失了 I-485 的资格,除非是当初合法入境的公民配偶、不足 21 岁之未婚子女,或成年公民(21 岁以上)的父母。
故而,当你的公民在望,如果不希望父母来回折腾,让他们滞留在美,是可行的。即使他们的身份问题多余 180 天,将来也可以申请境内调整身份,在你公民证书到手之后。
同理,与公民成婚,可以漂白"黑"下来的身份。倘若你原本就没有身份(指无合法入境手续),此计无补。(8 CFR 245.1.(b)(5))
如果黑过了 180 天,在没有拿到绿卡之前不要离境。即使有 AP 也回不来的。

所以,对于绿卡配偶来说,实在没有必要让绿卡来交 I-130. 既然交了要等五年(FB-2a 的排期),还不如五年之后绿卡变公民了再交。
如果已经交了份 I-130,在成为公民之后可以寄份公民证的 copy 给 NVC,要求升级。无需重新提交新的 I-130 了。

这里有婚姻绿卡的两篇文章(之一、二),给一些感性认识。

读过"美国绿卡申请入门"的同学已经知道,申请绿卡是有两步要走。这里的 I-130 被批准了,还只是走完了第一步。
象绿卡的配偶,公民的兄妹,在第一步之后还有漫长的等待。
等什么?等排期。
没有选择在境内调整身份的 I-130,在排期快到了的时候,会收到通知如何下一步的进行。在此之前,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只是难以进入美国。

附 录
[1] USCIS Official I-130
[2] USCIS Revises Filing Instructions for 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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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32:40 | 只看该作者
DIY 自己动手做护照、签证照片


在美国,证件照片都是 2 英寸见方的。很多地方都可以照,象邮局、Walgreens、Walmart、CostCo 等等,叫 Passport Photo. 在中国的美国领馆的签证照片,也是这一规格。

但是在中国领馆办理护照、旅行证,按照要求却要提供小 2 寸的照片,其大小为 2 x 4/3 in (48mm X 33mm). 办中国签证呢,则是通常的 2 英寸见方的照片就行了。

这样就不可避免要自己动手做照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同学们首先要有一张有自己头像的数码照片,另外是图像编辑软件。
如果没有合适的数码照片,可以临时照一张。找面墙作背景,相机要架在三角架上,记着一定要用闪光灯。
软件 Adobe Photoshop CS3 Extended 请见附录。

美国的护照照片的要求,如下图所示。
中国的小 2 寸的照片要求是“头部宽度为21mm~24mm、长度为28mm~33mm, 相片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

我们用这个小朋友的照片来做个示范,表明任何一张照片只要剪裁得当,都可能用来做证件照片。请先下载存盘。

运行 PS CS3 Ext 程序。
1. File -> Open 打开下载的像片。

2. Analysis -> Ruler Tool
量出照片中从头顶至下巴的长度(见工具栏中的 L1 值),其单位为象素 (pixel). 老师的结果是 160 (多一点少一点关系不大,取整取偶最好)。

这里需要一些简单的数学计算。
题:160 象素对应 1.3 英寸(可取在 1 到 1.375 inch 之间,取数越大,人头越大),那么 2 英寸是多少象素?
Solution: X = 160 x 2 / 1.3 = 246 (pixels)
取为 240 好了(取数越大,人头越小)。

上面的意义是,我们要的 2 英寸见方的人头像,其象素为 240 x 240. 也就是说,其分辨率为 240 / 2 = 120 pixel/in.

3. 在开始干活之前,我们先 View -> Snap 检查 Snap 前面有没有勾,没有勾就点它出来;同样,Snap To 里面的的选项前面也要有勾。

4. 按 Shift + M 几次来激活 Rectangular Marquee Tool,你会看到菜单下面的工具栏的左首,有方形和圆形在变化。请保持在方形的状态,并设置右边的参数如下:
 Feather: 0 px
 Style: Fixed Size
 Width: 240 px
 Height: 240 px

点击照片,出现一个虚线取景框。移动虚线框,以找到合适的位置来得到满意的取景。虚线取景框中的人头像,就是你希望的。

5. Image -> Crop 切掉不要的部分,以得到一个好的视觉效果图。
如果你想 PS 照片,现在是最好的时机。比如改背景,去皱纹,消红眼,等等。

6. Image -> Image Size 请留意 Pixel Dimensions 和 Resolution 的数值(注意分辨率的单位要改成 pixel/inch)。

7. 另开一个新的文件 (File -> New),指定其 Width 为前着之二,Height 为之三(即 4 x 6 的实际相纸大小),单位是 pixels;且 Resolution 为前所算。即宽 480, 高 720, 分辨率 120. 点 OK 按钮确认。

8. 从现在开始,我们在老文件中的头像拷到新文件中去。
点原文件为当前文件,Ctrl + C (或 Edit -> Copy) 拷贝;
点新文件为当前文件,Ctrl + V (或 Edit -> Paste) 复制;
在新文件中 Shift + V,将拷来的头像移到左上角(由于你在前面设置了 Snap,所以头像临近角落时会自己跳过去到位)。
重复上面的 Ctrl + V 和 Shift + V,直到新文件中上下左右四角均为头像。

9. 如果你还需要中国领馆用的小 2 寸照片,我们就得重复前面的操作 4,取个小一点的头像。小 2 寸照片的规格是 2 x 1.33 in,所以我们的小头像应为 160 (W) x 240 (H).
重复上面 8 的步骤,把小 2 寸的照片拷三个到新文件中去,并排置中。

10. 现在,你看到的新文件就是 WYSIWYG,在存盘之前用 Layer -> Flatten Image 来去掉 layers.

如果你跟着老师一步一步地走,那么将得到的应该是这样的一张照片(如图)。其中,中间是中国用的小2寸的照片,上下是美国用的2寸。


有同学问,最后的照片中怎么有脚丫在里边?
那是没有在第 5 步时 PS 呀。

上面的照片,印成常规的 4x6 吋即可。
注意:一般的商业冲洗店,洗照片时或多或少都会把照片涨大一点。如果你觉得洗出来的照片的四边,被切得过多,可以考虑自己预留空边。

如果同学们对印出来的照片的人头大小不满意,可以通过调节 Step 2 中的两个参数(预设的 1.3 英寸和计算后取值的 240 像素)之任一来改变尺寸。

通过本文介绍的方法来产生的照片,没有任何的清晰度(分辨率)的改变。

谢谢下面这位同学提供了一个超懒超易的方法,只要把照片传上去 (http://www.epassportphoto.com/),截一个块儿,就不用管别的了。请注意,生成的照片在 online 上显示的清晰度,在老师做的试验中可是降低了一半 (240x360 vs 480x720)。在 download 之后,又给你插值增加五倍。
Anyway,它的简易程度,是没得说。


附 录
[1] Guidelines for Producing High Quality Photographs for U.S. Travel Documents
[2] Passport Photo 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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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33:03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出入境卡 I-94


欢迎你来到美利坚合众国!

在飞机即将降临美国机场之前,空姐会发放一种卡片,那就是来宾登记卡,简称 I-94 卡。供需要的旅客填写。如果在飞机上你没有拿到这张美国出入境卡,在机场过海关的大厅里,到处都能看到。如图所示。

注意:有两种 I-94 卡,绿色的 I-94w 是给免签证者用的,你要填的是白色的。
这张表比较简单,主要是你的个人信息和签证情况。有中文版。

表格为长条状,以一预先印好的 11 位数字标识,后两位以空格隔开。称为 I-94 号。对于多次入境的旅客,该预印 I-94 号有时会被划掉,而由海关手书一另外的号码(详见"I-94 杂谈"一文)。

表格由上而下分为三部分,上部为说明,中间是入境卡,下部是出境卡。共有 17 项需要填写。

1. Family Name -- 姓
2. First (Given) Name -- 名
3. Date of Birth (Day/Mo/Yr) -- 生日
4. Country of Citizenship -- 国籍
5. Sex (Male of Female) -- 性别
6. Passport Number -- 护照号
7. Airline and Flight Number -- 航空公司及航班号(若转机以抵美航班算)
8. Country Where You Live -- 居住国
9. City Where You Boarded -- 起飞城市(中间转机不算)
10. City Where Visa Was Issued -- 签证颁发城市
11. Date Issued (Day/Mo/Yr) -- 签证颁发日期
12. Address While in the United States (Number and Street) -- 在美住址(街名及门号)
13. City and State -- 城市和州

14. Family Name
15. First (Given) Name
16. Date of Birth (Day/Mo/Yr)
17. Country of Citizenship
14-17 项是前面 1-4 项的重复。

这个表挺简单,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是第 10 和 11 项对于 AP 来说有点迷糊。那么,City Where Visa Was Issued 就填 USCIS,日期照 AP 上的写。另外,卡的背面你不要填写任何东西。

进关时,海关会在 I-94 卡片的下方,盖一日戳,指明你的入境日期和口岸。同时,手书你的入境身份以及有效停留期。然后,这个标有 "Departure Record" 的小纸片(仅下方出境卡部分)就被撕下来,钉在你的护照上的签证那一页退回给你。其入境卡部分,则由海关留存。

除非你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你被要求在 I-94 卡的有效期之前离开美国。非法滞留的话,六个月的非法停留会造成你三年内不可入境,超过一年的话是十年不得入境。此即 3/10 years bar.
不超过 180 天的 OOS,不会造成 AOS 的被拒。

你要好好地保存这张 I-94 出境卡。
在美国境内有不少地方要用上它,如你在境内要求非移民身份的转换或延期,以及身份的调整;还有,申请社会安全号码,或者驾驶执照等等。
如果这张 I-94 卡丢了,可以跟移民局申请补发(银子要不少)。

离境时,该 I-94 卡应交回。从美国离境没有海关检查,I-94 卡通常由航空公司代收。在 Gate 登机的时候(有时也可能在 Terminal Checking-in 时),有航空公司的职员征收。当你有飞机衔接的时候,一般是在国际航班的登机时。
如果 I-94 被带到了离境的飞机上,可以主动交给空姐(别错过了搭讪的好机会);离境之后,可以寄回美国。

若是陆路离境的话,那么去 Mexico 交美警,去 Canada 交加警。
由于美加有 30 天的规定,你离境赴加时不必向美方海关交回 I-94 卡,而是留作以为回美凭证。倘若你由加拿大直接去第三国,那么 I-94 卡应交给加拿大海关(或航空公司代收)。

更多的 I-94 的讨论见"I-94 杂谈"一文。

除了 I-94 卡,入境者还要求填写申报单 CUSTOM DECLARATION (CBP Form 6059B).
这里有填写说明和 PDF 文件,及中英对照。

坛子上不时有帖,关于入境携带食品的申报。这里有一文,可供参考。


附 录
[1] I-94 出境卡 (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2]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 for U.S. Res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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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33:45 | 只看该作者
I-94 卡杂谈
- pjiang -

报告-报告:老师,我的 I-94 卡不见了!

--又来一个马大哈的同学。I-94 卡不是钉在护照上的么,怎么丢的?
--不知道,还不知道怎么丢的,哪护照呢?
--护照还在,那还不是十分糟糕。

按规定,这位马同学要给 CIS 打个报告,办个手续,当然啰,还得交个手续费。
报告表格在这里,名称是 I-102 。
手续费要 $160。(七月30日调整为 $320)

多久能得?
这个老师可不知道。应该几个星期就行吧,它又不是 485,没有排期,想必很快。

什么?你要回国过 4th of July?那可不赶趟儿。
机票早买好了,那咋办呢?你就是今天把报告寄出去,4 号那天人家还不一定收到。即使收到了,也刚刚是给你个 Receipt Notice 而已。
好像没有 Premium Service 吧。

(教室里传来一阵议论声。同学们怀着春天般的温暖,给马同学出谋划策。只听见矶矶喳喳,喳喳矶矶,教室里顿时象开了锅的水,沸沸腾腾。)

"出境的时候填一张就可以了。"这行吗?老师怎么看着象够呛儿。
--什么?白老师说的没事儿。
同学们啦,这 I-94 卡,跟口袋里的钞票一样,可是每一张 Number 都不同。你丢了这张号码为1的,交回去那张号码为2的,合适么?
--什么?白老师说能查得到,"有名字和出生日期可进行搜索"。话倒是在理儿。可人家移民局会这么好心?

他要这么好心,就不会压着大家等排期了;他要这么好心,就不会把补这么一张破擦屁纸收 160 了;他要这么好心,那他还叫移民局吗?
可话又要说回来,万一移民局真的有这么个好心人,那也没准儿是。
可是,他一 search,出来两个叫马大哈的同学,生日还在同一天。
那么,这位移民局的雷锋同志就得分别 contact 这两位马同学,找出到底是谁飞走了。
于是,雷锋同志把系统里的马1和马2的资料掉出来。
先打电话,得到一个"not in service";再寄信吧,邮局又退回,说"forwarding expired"。
雷锋同志再热心,他也难为无米之炊啊。于是只好把那张不知是谁的 I-94 卡搁之一旁。

老师没丢过 I-94,也不认识谁有这样的经历。
上面讲的是不是真的呢?还是有可能吧。
要是有哪位同学自己随便填张就过了,请举个手。和马同学 share 一下经验。
要是咱们谁都没亲身经历过,不妨大伙儿分析分析。不是三个诸葛亮,顶个臭皮匠么。

咱们先把 I-94 从头发到脚后跟,好好地剖析剖析一番。

I-94 从哪里来的?
一是在飞机快降落美国机场的时候,空姐发的;二是降落之后在进关之前,大厅里的台子上拿的。填好之后,让 CBP 的 officer 盖个戳儿。同时,I-94 上的号码就进了系统。

I-94 回哪里去了?
当同学们回家探望父老乡亲,在坐飞机的时候,就把它交回去(若是陆路离境的话,去 Mexico 交美警,去 Canada 交加警)。这样就又进了系统。

有同学在境内 COS/EOS 了,在 I-797 上带有新的 I-94,那么出境的时候把所有的 I-94 都交么?
你只用交最近的那张就行,原因是你的新的 I-94 就使得你的旧的 I-94 作废了。
如果新的不见了,交任何一张都行啊,号码不同也没有关系。
实在没法子,复印件也凑合行。
更多的关于交回 I-94 的讨论,请参考这里。
同样的原因,不管你的手中有多少张 I-94,也不管你出境时交的是哪一张,当你重新入境之后,入境时的新I-94 将使得原来所有的 I-94 通通失效。

于是,你去大使馆申请签证的时候, VO 能从系统里查到你有没有逾期停留。
认为 I-94 进垃圾桶的同学,那倒没错,只不过那是最后的归宿。但是,如果认为 I-94 不经 processing 就直接进了垃圾桶, 那是糊涂观念,错误观点。危险呀!

有同学问,如果不交 I-94 卡又咋地?
交回 I-94 卡的作用是让移民局有你离境时间的记录,否则你有可能会因为滞留而影响签证的申请和入境。
美国法律规定,滞留超过一年,将被禁止入境十年;超过半年,是禁三年。

有细心的同学,注意到有的时侯,CBP Officer 在你入境时会把 I-94 上印的号码划掉,手书写上别的数字。
这是为什么?
这是因为,你这次入境和上次入境,是同类的签证。所以, I-94 上的号码就用上一次的那一个。
还有,如果你在美国境内更改了身份或延期,在 I-797A (Approval Notice) 上,右下角的 I-94 的号码,也与你最近一次入境的 I-94 的号码相同。

通过以上的分析,相信同学们已经毛塞墩开了。
那位同学说的对,如果有丢失的 I-94 的复印件,我们可以把那个号码填到一张空白的 I-94 上去。
或者有这一次在美停留的 I-539, I-129 的批文,那么也能找到 I-94 的号码。
这个号码,就跟马1同学联起来了,不会扯到马2同学身上去。岂不安哉!

下面的问题是,怎么才能找到空白的 I-94 卡?
在机场能拿到,那是不错。要是要不着呢?为保险起见,可让入境的同学多带张空白的进来。

同学们要记住了,得划掉原来的号码,填上自己的。所有姓马的同学,一定要注意,千万可别填错了号码。
当然,这也有个小疵儿,那就是 I-94 没有官方的戳儿,带日期和地点。聊胜于无呀。
所以,老师还是建议同学们按规章制度办事。花钱笑灾么,不就是 160 ?免得闹心,您说对不?

注意一点:有的时候,你入境时的身份与上次相同,但 CBP 并没有用上一次的 I-94 号码;或者,你在境内延转身份时,收到的 USCIS 批件上的 I-94 号码,与入境时的不全相同(通常是一位有异)。
还有下面这种情况,在离境之前你申请了 H-1 的延期,然后你回国休假,这是你学校毕业之后第一次省亲。当你入境时,你的身份不再是 F-1 了,所以是新的 I-94#. 回来后,H-1 延期批了,沿用的是你旧的 F-1 的 I-94#.
这些都没有关系,不构成任何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去改正的必要。你要知道的,是用最新的 I-94 就好了。
I-94# 虽然通常有上面的规律,但其颁发是由 USCIS/CBP 确定的,一个不合常规的 I-94# 不会对你的身份有任何的影响。

老师有天晚上做了个梦。
梦见自己在机场准备回国,在 check in 的时候,突然发现 I-94 卡不见了。明明昨天 check 机票、护照什么的,还都在。于是赶紧找,寻了一圈儿也没影儿。只好先登机走了,反正没人拦......醒来了。
要还在做梦,该怎么办?

首先明确一点,从美国离境无海关一说,所以说是无关可出,无论是美国公民还是外国人。I-94 卡是由航空公司代收。不存在不交 I-94 卡就不能登机、或罚款等等。同样,航空公司也管不着你的护照是否有效,或 I-94 已经过期。

老师一定会留着出境的机票,还有登机牌。
老师还会给移民局写封信。说我某日某日某日从哪里离境走了,付上上面的 copy。
  ACS-INS SBU
  P.O.Box 7125
  London, KY 40472-7125

这样,有人找老师碴儿的时候,就有说法了。
同样,出境时忘了交 I-94 的同学,也是将之与上面的材料一起寄出。

如果你出关的机场,刚好装备了新式武器,你一定要去打个手印儿,照张像。好好地保留着机器吐出来的那张小纸片儿,--那可是证明你离境的一个铁证呀!

从现在起,这张 I-94 卡在老师眼里变了,变成了绿闪闪的8个 Jackson 的头。


注 释
[1] Mail I-94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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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35:33 | 只看该作者
绿卡日记 2008-02-19 20:28:51  

20080217 绿卡广告在报纸上登出来了

我的绿卡之路才刚开始。以99年8月来美留学算起,这应是很慢的了。05年8月到这分公司,开始总公司HR一直不愿意给我办H1B,直拖到06年10月1日我才拿到,害得我OPT结束后费尽心思注册学校,弄到两个CPT来继续上班直到拿到H1B。

07年初就缠着我的经理办绿卡。她到分公司VP和CEO那里去游说。大约07年中得到分公司批准。9月总公司HR让我给了简历说是用于启动我的绿卡案子。10月我闹了个跳槽风波,但接受了公司的match留下来了。公司办绿卡,优点是公费,缺点是自己使不上劲。

下午(08年3月26日)经理说我的绿卡广告引来了“quite a few”申请简历。HR要她找些技术问题和答案以便电话过滤申请人。经理不懂技术,我便写了五页的简短问题和答案及一张Visio做的图表明工作需要的知识面和各部分的比重。4月1日经理出差回来,我去顺便了解此事,告知我HR说不要让我介入。经理说会尽力帮我。联想到公司对Sponsorship一贯的态度,我不禁有忧虑了。次日又开始在Monster上找healthcare行业的IT工作了。同时也感叹都这年纪了,还在不稳定中。那些同学一跺脚回国去了,不受这洋罪,多痛快。也有很多老中象我一样正在苦熬或苦熬过来了。这也算历史长河中的一个小浪花吧,如有此题材的文学作品,能引起我辈共鸣。

两周过去了,投了3-4个看着match的职位,没动静。今天(4/17)上班特闲,又上来添一句。

花了2-3天弄出一个很实用的实时显示页面,给经理演示了一下(4/24),她非常高兴并说要给大头们展示。我说对,要让他们顶住压力,坚持给我办绿卡。经理说无论如何都要给我办绿卡,“办了绿卡你可不要跳槽了。” “Yes, madam,”我说,“只要你在,我就不离开。”

周一(5/19)到经理办公室say hello。她说明天有一个电话面试申请我职位者。“这人技术背景好,真想雇过来in addition to you。” 我说那我的绿卡不就办不了啦,她愣了一下,说还是不雇吧。正好这两天有个新项目,我突破了一个技术难点,我就介绍给她听。看她高兴的样子,我打破我谦虚地惯例,说“我够能干的吧。” 次日在她办公室她主动提起她给申请者电话留言,对方没回话,她已报送给HR了。因为总公司HR招呼她不要让我介入,感觉她有些事还是对我有所保留。她说这下好了吧,这是HR给她的唯一一个面试,还是电话的,其他的都被HR就淘汰了。但愿没问题吧,广告打了那么久了还没提交PERM,唉!

这两天发现两个朋友的绿卡进程快,都提交了140。下午(6/11)到经理办公室聊到此事,她指着桌上的一个文件夹说刚完成了一个电话面试,是个亚洲国家的申请人,编程技术了得。但她和也参加面试了的主管认为该申请人适合去总公司的IT部门而不是我这个职位,因为申请人不具备我们分公司所使用的软件系统的知识。她答应不会忘记催促此事。

前两天加州一个朋友被公司通知走人,140尚未提交。他在那都干3年多了,现又火急地到处找工。这绿卡就是悬在我们头上的堰塞湖(就象汶川大地震后唐家山堰塞湖对绵阳城的威胁和危险)。到时候被逼回国房子孩子怎么处理?我还得绷紧弦,边催单位边在网上找工。

中午(7/17)在经理办公室聊她女儿生日派对,我两儿子都参加了的。我顺便提及此事,并又普及了一下绿卡知识。她立马敲了个邮件给HR问进展。次日一早收到HR答复,说正在劳工部网上进行PERM提交的注册登记,不日将完成。然后公司律师就会在网上提交L/C。本周进行了个电话面试,是个healthcare加sql加sas的职位,可能会有去公司(本市)的面试。能去练练也行啊,谁让我们是(绿)卡奴呢!

8月13日HR的一个员工要我确认我以前工作地点的日期。一个小破事,来了10来个电子邮件。次日我请假去参加大儿子的学前班orientation,又收到此人的电话。我要求她把申请劳工卡的9089表发给我检查一下。15日上班我一下查出来表上有几处错误: 这些人包括收费不菲的律师楼的工作质量很一般啊。不知道以后会有其他什么漏子。同时律师要求我去收集推荐信,证明以前拥有5年以上VBA的工作经验。我又赶紧开始同以前学校和实习公司的老板联系套瓷了。很少有老中像我这样折腾的吧。

今天是4/8/2009,时间过的飞快呀。5,6日去芝加哥办理了换护照。在美国乡下洋插队时间长了,到芝加哥发现生活环境和国内北京上海接近,高楼林立,车流滚滚。7日一上班就有些update了。HR转来律师的邮件,让我准备H1B(9月底到期)再延三年的资料,同时寄来了PERM批准书。这样我看到PERM是8/15/08递交的,3/27/09批准。新护照要20日左右才会寄到。前几个月弄到了原大学两个教授的工作证明信,以前做实习的公司那个老板的证明信一直没要到。遂马上又去一邮件邀请其全家到本地最好的中餐吃饭(离开那公司后就再没见过),又说如果想钓鱼可一起去等套瓷话。

5月6日了,下午HR来邮件告诉说律师发现我的简历中没有我从07年11月开始的高级系统分析师一项,需要更新简历。我立马在脑海里冒出一句并发outlook邮件给我夫人: “为了北京户口,多受折腾呀。”这绿卡再也不能更象当年的北京户口了。

下午4点左右(5月21日)收到人事处VP转发的律师的邮件。为了提交140,发现我两年中两次简历上有两段工作经历结束时间不一致,要求我更改。三封推荐信有两封没打印在雇主的信头纸上,这样就额外需要一些文件,比如多年以前的W2,工资单,等等。

当时手头工作正忙,一看到这破邮件,气就不打一处来。这段时间以来,跟水平很低的直接上司闹了几次不愉快了。我经常不把她当回事,因为我的工作支持分公司所有部门,我感觉自己很重要。但是又因为是老中,好像很多人都有这种经历,在公司里被打压在最底层。老中是什么只练不说;很多老美是只说不练,混得比老中好。瞧好了,这就是卡奴要受的气。八月,我到这里就四年了,为了绿卡,还有很多气要受。精神折磨呀,就这样洋插队变成了猥琐男了,并且又象当年国内的知青,在当地农村结婚生子不能返城了,我因年龄大,拖家带口,回国适应不了,不能海归了。

07年11月公司给我加职加薪(30%)后的干劲和喜悦已经没了。在公司里更像当年大学毕业(86年)在国营单位工作,受了气没处跑。7月1日HR的VP给我发来邮件,转来律师发来的H1B延期申请收据,日期是6/16,希望在10/1前能收到批准,以便去办驾照延期,不然开车都有问题了。7月14日VP又发来绿卡I-140的申请收据,日期是7/9,希望能早日批准。近来越来越疑问10年前来留学的价值。以当时已工作13年的资历来留学,国内的一切大多一笔勾销,貌似很不划算呀。留学更适合国内刚大学毕业的同学。

插队十年真辛苦,绿卡还没拿到手。谨此纪念十年前的今天(8/7/1999)来美留学。

今天10/7/2009上网一查,发现绿卡的140表于9月14日批准了。人事处城府很深啊,不告诉我。上周和老板有争执,心里不痛快。总体就是我自认很重要,干活也低调积极,要求受经理领导而不是中间还夹一个领班,这个要求被经理正式拒绝过。几天以前又在网上找工,更新简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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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36:51 | 只看该作者
申请职业移民用 I-140
- pjiang -

读此文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美国绿卡申请入门”。
除非你是申请 EB-1a 或是 NIW,这张表格是应该由你的雇主,或是雇主的律师来填的。

填此表的目的,是申请工作移民的资格。关于优先级别和排期,在"入门"中已作过介绍。现在着重在填表上。

同样,先下载 I-140 表格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Rev. 01/06/10)N Exp. 01/31/13 和说明书。

Part 1. Information about the person or organization filing this petition.
填表人的情况。
个人 (EB-1a, NIW) 填姓名 (Name)、U.S. Social Security No,公司填名称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IRS Tax No.
Address 为街道地址,非邮箱。

Part 2. Petition type.
申请的优先级别。
a.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 EB-1a

b. An outstanding professor or researcher.
- EB-1b

c. A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 EB-1c

d.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n ali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who is NOT seeking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 EB-2 (PERM)

e. A professional (at a minimum, possessing a bachelor's degree or a foreign degree equivalent to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a skilled worker (requiring at least two years of specialized training or experience).
- EB-3

f. (Reserved.)
g. Any other worker (requiring less than two years of training or experience).
h. Soviet Scientist.
- f,g,h 无关

i. An alien applying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who I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n ali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 EB-2 (NIW)

如果是修正已交的 I-140 申请,无论前面交的批没批,都钩 1. [ ] To amend a previously filed petition, 并列明上次的收据号。
护士申请钩 2. [ ] For the Schedule A, Group I or II designation

Part 3. Information about the person you are filing for.
填受益人资料(参考移民局填表 ABC)。
Family Name (Last Name)
Given Name (First Name)
Full Middle Name
Address: (Street Number and Name)
Apt. No.
C/O: (In Care Of)
City
State/Province
Country
Zip/Postal Code
E-Mail Address (if any)
Daytime Phone # (with area/country codes)
Date of Birth (mm/dd/yyyy)
City/Town/Village of Birth
State/Province of Birth
Country of Birth
Country of Nationality/Citizenship
A-Number 不填(除非你交过 I-485 了)
U.S. Social Security Number (if any)

是在美国提交申请,则填写下面 If in the U.S. 几项。否则,标 "N/A".
Date of Arrival (mm/dd/yyyy)
I-94 Number (Arrival-Departure Document)
Current Nonimmigrant Status
Date Status Expires (mm/dd/yyyy)

如果这一部分感到吃力,最好你还是不要 DIY,找个律师算了。

Part 4. Processing Information.
1. Please complete the following for the person named in Part 3
[ ] Alien will apply for a visa abroad at a U.S. Embassy or consulate at:
即使你是在美国境内提交申请,如果你选择移民签证而不在境内提交 I-485 调整身份,就选这一项。
而且,要在下面填广州。
City
Foreign Country

[ ] Alien i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apply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to tha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你已在美国境内,希望将来通过 I-485 来调整身份。
Alien's country of current residence or, if now in the United States, last permanent residence abroad
填 P.R.China

2. If you provided a U.S. address in Part 3, print the person's foreign address:
填中国地址

3. If the person's native alphabet is other than Roman letters, write the person's foreign name and address in the native alphabet:
用中文填姓名及中国地址

4. Are any other petition(s) or application(s) being filed with this Form I-140?
排期当前时,可以同时提交 I-485/I-131/I-765.
用 PP 的同学,I-907 不算在此。

5. Is the person you are filing for in removal proceedings?
[x] No

6. Has any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ever been filed by or on behalf of this person?
[x] Yes - 以前交过 I-130 或 I-140 的话,并另附纸说明,如“An I-140 filed with NSC/TSC with receipt# ABC-01-234-56789 is pending/was denied”.
提交多份 I-140 的同学,不要忘了在这里画叉叉。

7. Is the petition being filed without an original labor certification because the original labor certification was previously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another Form I-140?
修正 PERM 之 I-140 时,因劳工纸原件已交,钩此。

8. If the petition is being filed without an original labor certification, are you requesting that USCIS request a duplicate labor certification from the Department of Labor?
不清楚移民局能向劳工部索取 PERM 的相关规定。

Part 5. Additional information about the petitioner.
1. Type of petitioner
[ ] Employer (如申请的是 EB-1b, PERM)
[ ] Self (如申请的是 EB-1a, EB-2 NIW)
下面是公司申请则填 2,个人填申请填 3

2. If a company, give the following:
Type of Business
Date Established (mm/dd/yyyy)
Current Number of Employees
Gross Annual Income
Net Annual Income
NAICS Code
从公司小册子/网站/HR 找

Labor Certification DOL/ETA Case Number
Labor Certification DOL/ETA Filing Date (mm/dd/yyyy)
Labor Certification Expiration Date (mm/dd/yyyy)
从 PERM 上找
不需 PERM 的在 Labor Certification DOL/ETA Case Number 后填“N/A”.

3. If an individual, give the following:
Occupation - 问的是你的职业,通常是比较粗的划分。
请注意与职务 (Job Title / Position) 的区别。
比如,你分管计算机房,职务是 Senior System Administrator,而职业属 Computer engineer.
如尚未就业,可填 Ph.D. Candidate, Ph.D., Post Doc. 等。

Annual Income - 年收入

Part 6. Basic information about the proposed employment.
填写你的就业情况。
对于 NIW 来说,你 waive 掉的是 PERM,不能没有 Job Offer. EB-1a 如果没有工作,问题倒不是太大。

1. Job Title
职务(在 Offer Letter 或 Job Description 上找)

2. SOC Code
http://stats.bls.gov/soc/socguide.htm

3. Nontechnical Description of Job
用非专业词汇描述你的工作

4. Address where the person will work if different from address in Part 1.
对于 EB-1a 和 NIW 来说,填你的工作单位地址

5. Is this a full-time position?
是否全职

6. If the answer to Number 5 is "No," how many hours per week for the position?
非全职职位,请指明每周工作时数

7. Is this a permanent position?
是否永久职位(注意:申请移民的前提是有一个永久职位)

8. Is this a new position?
是否为新职位(雇主新设的一个职位谓之新职位)
当你不知道答案时,填 No.

9. Wages per week
每周薪金

Part 7. Information on spouse and all children of the person for whom you are filing.
填写你的家庭成员。
Name (First/Middle/Last) - 名前姓后
Relationship - Husband / Wife / Son / Daughter
Date of Birth (mm/dd/yyyy) - 月/日/年
Country of Birth - 出生国别
你的美国公民的孩子,也要列在此。后面的 AOS、CP 都选“No”.

并分别指明其将进行身份调整或移民签证。
Applying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Applying for a Visa Abroad
这是单一选择题。
如果人在境内,通常是AOS. 如果改变了主意,就填 I-824 (要交费)改成 CP.
在境外的话,填 CP. 入境之后若排球期当前,也可以交 I-485.

搞不懂为什么总有人问,这里可不可以不填。如果你没有 spouse/child,自然没得可填了。如果有的话,还有此问,是不是有计划要换 spouse/child 呀?
列在此处的 spouse/kid 不算有移民倾向。

Part 8. Signature.
Signature of person preparing form, if other than above.
Attorney or Representative: In the event of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may the USCIS contact you by Fax or E-mail?
[X] Yes - 提醒你的律师要 check 这一条。
余不赘言。

I-140 的申请地址,按照申请人的地址,依辖区分别寄到 NSC 或 TSC.
如果受益人的排期当前,申请人的 I-140 和受益人的 I-485 (还有附属的 I-131/I-765)可以同时提交,目前 EB-1 类总是如此。这时,Concurrent Filing 的地址,NSC 有些不同。



NSC
I-140 Only -
USCIS (NSC)
P.O. Box 87140
Lincoln, NE 68501-7140

I-140/485 -
USCIS (NSC)
P.O. Box 87485
Lincoln, NE 68501-7485

Street Add -
USCIS (NSC)
850 S ST
Lincoln, NE 68508-1225


TSC
I-140 Only -
USCIS (TSC)
P.O. Box 852135
Mesquite, TX 75185

I-140/485 - Same

Street Address -
USCIS (TSC)
4141 North St. Augustine Road
Dallas, TX 75227


AK, AZ, CA, CO, Guam, HI, ID, IL, IN, IA, KS, MI, MN, MO, MT, NE, NV, ND, OH, OR, SD, UT, WA, WI or WY  
AL, AR, CT, DE, FL, GA, KY, LA, ME, MD, MA, MS, NH, NJ, NM, NY, NC, SC, OK, PA, Puerto Rico, RI, TN, TX, VT, VA, U.S. Virgin Islands, WV, or Washington, DC


境外申请 I-140,请寄 NSC.

文件清单

I-140 及申请费 $475

ETA-9089 (PERM)

ETA-750B in duplicate (NIW)

List of the Exhibits (CV, Reference Letters, etc)

排期当前时,可同时提交下列申请(谐家庭成员)

I-485/G-325A, I-693(体检表)

I-131 / I-765
同一个受益者,能否有多个 I-140 的申请,请参见此处。


自从去年大放水时 I-140 的加快服务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无限期暂定之后,一直没有复活的迹象。本周 USCIS 新发了文,说从 6/16/08 起,I-140 的 PP 服务有条件地恢复。
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的六年 H-1b 即将到期而不符合延期的规定。

移民局的原文是: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for Forms I-140 filed for alien beneficiaries who, as of the date of filing the Form I-907:
Are currently in H-1B nonimmigrant status;
Will reach the end of their 6th year of their H-1B nonimmigrant stay in 60 days;
Are only eligible for a further H-1B extension under AC21 §104(c) upon approval of their Form I-140 petition; and
Are ineligible to extend their H-1B status under AC21 §106(a).
目前是 H-1b 身份的受益者人,其六年 H-1b 将于 60 日内期满且不满足 AC21 之 106(a) 延期一年条件,可申请加快。
换一个方式说,条件是:在 H-1b 的第六年中才开始申请绿卡,且 I-140 在 H-1b 六年期满前 60 天内尚未批准者,可以提交 I-907 来申请 I-140 的加快服务。
反过来说,对于在 H-1b 第六年之前就开始绿卡申请的同学,因为满足 106(a) of AC21 的条件可以延一年,不能申请 PP 服务。

对于排期是在 H-1b 五年期满前 60 天内的同学,由于在 H-1b 六年期满时其绿卡申请 pending 超过一年,按 106(a) 的条件可以申请一年的延期。但是,有一个擦边球可以打。
因为是否满足加快服务的条件,是依填 I-907 表的那一时刻来判断 ("as of the date of filing the Form I-907"). 如果很好地选择一个填表日期,就可以钻空子要求 PP Service. 这个日期,就是在 H-1b 六年期满前 60 天内而在排期的 Anniversary 之前。
假设王五同学 10/1/2002 步入 H-1b,于 8/25/2007 申请 PERM. 其六年期满时 9/30/2008,因为 PERM 已经一年,可依 106(a) 延第七年 H-1b. 但王同学可以在 8/2-8/24/08 间申请 PP Service,因为 1) 是在 H-1b 六年期满前 60 天内;2) 填表时不满足 106(a).

I-140 的加快服务是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而不是 Expedited Approval(特快批准),所以 15 天加快服务的结果可以是 1) Approval, 2) Denial, 3)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4) RFE, or 5) Notice of Investigation for Fraud or Misrepresentation.

申请加快服务,除了 I-907 外,还需要下列文件:

当前 I-94 卡(须 H-1b 身份)
所有 H-1b 批准书(须 H-1b 在 60 日内满六年)
I-140 收据(或与 I-140 同交)
基于 PERM 的 I-140 须附劳工纸批件(须不满足 AC21 106(a) 条件)
当 I-140 是在 H-1b 六年期满前 60 天之内提交,其加快服务可以一起申请;若 I-140 是在 H-1b 六年期满前 60 日之外提交,I-907 只能等到 H-1b 六年期满前 60 天内方能提交至 I-140 pending 的中心 (NSC/TSC). 寄错了中心的 I-907, 或上述文件不全,将会退件。


附 录
[1] USCIS Official I-140
[2] USCIS Memo on Ability to Pay
[3] Continuing Validity of Form I-140 Peti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C-21
[4] USCIS to Offer Premium Processing For Certain Form I-140 Petitions - Fact Sheet
[5] 8 CFR §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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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37:38 | 只看该作者
领着去办美国签证(新)

- pjiang -

美国非移民签证的新申请表格 DS-160 在沈阳领馆试行之后,从下月(2010年3月)开始,将在全国正式实行。

新的 DS-160 表格取代了以前的 DS-156、DS-157 和 DS-158 等表格,只能在网上填写。

DS-160 适用于除 K-1/2 (fiancee) 以及 E-1/2 (Treaty Trader) 的所有非移民签证的申请。

在3月1日之前,申请人可以提交 DS-160 表格,也可以仍使用老的 DS-156 表格。找不到 DS-157 和 DS-158 表格的,可以去参考本人的博文。

除了在线填表,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还包括预约签证(购买电话卡)、交纳申请费和签证面试。详情见另文。

注意事项:




取决于申请人的个人背景,填完表格所需的时间以小时计算。在填完表格的过程当中,你会需要不时地存盘。当你不是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如网吧)操作时,别忘了自备优盘。


另外,在申请表格填写完毕,在线提交之后,美国国务院会产生一个带条形码的页面,需要你打印出来。如果不方便打印,可以先存盘不提交。


还有,你需要上传一张 JPG 格式的数码照片,该照片将同时印在条形码页面上,供面试时用。数码照片以不超过 1M 为佳,将被查验看是否符合标准。如果你没有数码照片或不合标准,可以不上传照片而打印条形码页面。面试前,将常规冲印的两寸见方的照片,贴于条形码页面的 "X" 处。



好了,下面开始填表了。非移民签证申请的网址在:

        https://ceac.state.gov/genn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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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44:42 | 只看该作者
绿卡知识扫盲(2)----职业绿卡: EB-1类 2006-12-30 20:17:20  

EB-1 类的申请资格和如何申请

有 杰出才能 的外籍人士 , 指的是那些 在科学 , 艺术 , 教育 , 商业 , 或体育专业中 , 得到国家或国际上的持续的好评 , 并且其成果在该领域得到广泛的书面上的肯定 的人 .

这些人必须是那些被认为是 “ 极少数在该领域达到顶级水平的人 ” 这类人之一 . 比如 : 如果你获得过某些国际公认的奖项 , 如诺贝尔奖 , 那你肯定就是合格的 .

如果你获得过其它的奖项当然也可以 , 如果你能证明这些奖是和诺贝尔奖是同等级别的 .

因为只有极少数人获得过这类奖 , 还有一个变通的办法来证明你是具备 EB-1 的申请资格的 , 也就是 , 在下面列出的 10 项证据里 , 你至少要符合 3 条 , 那你也被认为是合格 . 当然 , 如果下面的 10 项还不符合你的个人情况 , 你也可以提供其它 “ 有可比性的证据 ” 来证明 .

1. 获得过国家或国际颁发的稍低级别的优秀奖 ;

2. 只要加入了 , 就意味着该会员在该领域作出过杰出贡献的人士才能加入的协会的会员资格 ;

3. 曾经被专业刊物 , 或主要商业刊物 , 或主要媒体报道过的 ;

4. 有证据显示 , 你曾经审评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工作 ;

5. 有证据显示 , 你在自己本来从事的科学 , 学术 , 艺术 , 体育 , 或商业相关的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 ;

6. 有证据显示 , 你曾在专业刊物 , 或主要商业刊物 , 或主要媒体发表过学术文章的 ;

7. 有证据显示 , 你的作品曾经在艺术展览或展出中被展示的 ;

8. 在著名组织中表现了卓越的领导能力或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

9. 有证据显示 , 你指导本领域的高薪工作人员或涉及其他领域的极高薪工作者 ;

10. 有证据显示 , 你的艺术 ( 作品 ) 的商业成就 .

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应该是在某一特殊领域取得国际公认的杰出学术成就的 . 另外 , 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必须在该学术领域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 3 年 , 而且在进入美国时就在大学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从事并且现在依然从事教学或可比的研究职位 . 如果您的雇主是那些除了大学或教育机构之外的私营企业 , 那么 , 这个私营雇主所属的部门 , 或研究所 , 必须至少雇佣有 3 名全职从事研究活动的雇员 , 并且已经在学术领域取得记录在案的成就 .

证明该教授或研究人员在学术领域被公认是杰出的的证据 , 必须有下面提到的 6 项文件中的至少 2 项 :



因为杰出成就而获得过主要重大成果奖励或优秀奖励 ;
要求会员必须展示其杰出成就的协会的会员身份 ;
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 , 由其他人撰写的关于你在学术领域工作的报道 ;
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参与过对其他人在相同或相关领域工作的审评 ;
在自己从事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作出贡献 ;
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著作 , 书籍 , 或文章 ( 国际流通的学术论文 ).
一些迁入美国的外国公司的总裁或经理也可能是合格的 . 跨国公司的总裁或经理 , 如果已经美国之外受聘于公司至少 3 年 , 该公司或企业至少已经提出申请 1 年以上 , 而且你准备进入美国为该公司或组织继续服务 , 你 可以被认为是具备优先工作者身份资格的 . 这种雇佣必须是在美国之外 , 从事行政或管理职能 , 为同一个雇主 , 或是同一雇主的不同分枝机构 , 或子公司工作 .

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商业行为至少 1 年的美国雇主 . 这个雇主应该是一个在 ( 美国 ) 国外雇佣外籍人士的公司 , 企业 , 或其他法律主体 , 或者是同一公司的分枝机构 , 或子公司 .

关于 EB-1 类的术语定义 , 请参阅 8 CFR § 204.5.

申请过程

移民局的 I-140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是必须的 . 所有的 I-140 申请 , 必须递交到移民局的管辖权的地区服务中心 . 是否有管辖权 , 由将要从事工作的地点决定 . 申请必须包括那些要求的书面证据 , 而且 , 按照服务中心的具体递交指导去做 . EB-1 类申请不需要劳工纸 (labor certification).

虽然具有杰出才能的 EB-1 类工作者可以自己提出申请 , 但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 和跨国公司的总裁和经理的申请 , 必须有雇主提交 .

想要表格 , 可以打 1-800-870-3676, 或者通过信件邮寄索取 . 想要得到申请费信息 , 请参阅移民局的申请费 , 申请费用豁免 , 和移民局的费用豁免备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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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46:02 | 只看该作者
绿卡知识扫盲(1)----职业绿卡: 概况 2006-12-26 20:01:04  

概况


移民,是指那些已经被批准可以永久在美国居住和工作的外国人 .

如果你想成为那种基于在美国有永久性工作职位的职业移民 , 或者作为一个雇主 , 要 协助雇员办理这类移民 , 你必须经过一个多步的过程 .

一 . 外籍人士及雇主必须确定该外籍人士是否符合申请移民局所规定的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的合法途径之一 .

二 . 大多数美国职业移民类别要求雇主为申请人完成劳工认证请求 (FORM ETA 750), 并提交给劳工部就业培训管理局 ( Department of Labor's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dministration) . 劳工必须要么接受 , 要么否定这个认证请求 . 但是在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所认证的医生资源不足地区行医的具有行医资格的外国医师免除这项规定 .

第三 , 移民局必须要先批准移民签证申请 , 即 : FORM 一 140,P 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for the person wishing to immigrate to the United States . 雇主应该为将在美国永久工作的雇员提出这个申请 . 但是 , 如果需要先获得劳工部认证的话 , 申请只能在认证获得后才能提出 . 雇主是欲长期在美国生活和工作的申请人 ( 或受益人 ) 的协办人 .

第四 , 国务院必须给申请人一个移民签证号码 ( immigrant visa number) , 即使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 . 当申请人收到移民签证号码 , 就意味着移民签证已被授予给该申请人 .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务院的签证公告核查签证号码的进展情况 .

第五 , 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 , 申请人必须在签证号码排期到期之后才能申请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 . 如申请人是在美国境外 , 当移民签证排期到期以后 , 申请人会被通知到 , 然后在当地的美国领事馆办事处完成这一过程 .

职业移民一共有四类 :


EB-1: Priority workers

· 在科学 , 艺术 , 教育 , 商业 , 或体育领域有接触才能的外国人士

· 杰出的外国教授或外国科研人员

· 由于国际迁徙而到美国的 外籍经理及行政人员


EB-2 Professionals with advanced degrees or persons with exceptional ability

· 在科学 , 艺术 , 或商业领域具有超常能力的外籍人士

· 具有高级学历的外籍职业人士

· 在缺少医生的地区行医的有行医资格的外籍医生




EB-3 Skilled or professional workers

· 具有学士学位的外籍工作人员 ( 或者虽然具有高级学位 , 却不符合 EB2 类申请条件的 )

· 外籍技术工人 ( 至少 2 年的工作和培训经验 )

· 外籍非技术工人


EB-4 Special Immigrants

· 外籍宗教工作者

· 美国政府在海外的前雇员或现任雇员




如何申请



Form I-140,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应该由协助在美工作的外籍雇员申请绿卡的雇主提交. 具体的细节, 可以参阅表格I-140的说明. 对于提交申请的要求, 根据5种不同的类别, 要求不同.



美国国务院负责给有移民倾向的外籍人士发给签证号码 (visa number). 想获得更多的关于国务院的签证号码具体操作程序, 请访问国务院的官方网站.



想查阅签证号码的进展, 可以参阅国务院的签证公告 (visa bulletin).




向什么地方递交申请



为外籍雇员协办绿卡的雇主, 必须把Form I-140,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递交到移民局服务中心(USCIS Service Center). 具体细节, 请参阅表格 I-140的说明.



对于EB-4这类特殊的申请, 外籍人士或雇主应该向移民局服务中心提交 Form I-360, Petition for Amerasian, Widow(er), or Special Immigrant. 具体提交细节请参阅Form I-360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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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46:38 | 只看该作者
绿卡知识扫盲(3)----职业绿卡: EB-2类 2007-01-02 21:58:23  

EB-2 的申请资格以及如何申请






EB-2 类包括: 拥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位的职业外籍人士, 和那些在科学, 艺术, 或商业领域因为具有特殊才能而有可能对美国在经济, 文化, 或教育利益及繁荣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


1. 对于拥有高等学位的职业外籍人士,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 即可递交申请: 所从事的工作要求高等学位(大学学士以上, 不含大学学士学位), 而且该外籍人士拥有高等学位.


申请必须包括证明性文件, 如:


-   证明该外籍人士拥有美国高等学位或国外同等学位的官方学位证明, 或者


-   证明该外籍人士拥有美国的学士学位或国外同等学位的官方学位证明, 并且有一封前任或现任雇主的证明信, 证明该外籍人士在取得学士学位后, 继续在本专业有至少5年工作经验.


2. 在美国健康和公共服务部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所规定的缺乏医疗服务人员的地区行医的有行医资格的外国人, 也符合EB-2类的要求.


3. 对于在科学, 艺术, 或商业领域因为具有特殊才能外籍人士这一类, 需要提供以下列出的证明中的至少3项:


3.1 一个由学院, 大学, 学校, 或其它研究院所颁发的能证明该外籍人士在其特殊才能的领域拥有学位的证书, 学位证明, 证书, 或其它类似证明.


3.2 能证明在该领域有至少10年全职工作经验的书信文件.


3.3 在该领域有特殊的执业执照, 或证书.


3.4 有证据显示, 该外籍人士的工资报酬, 足以证明其有特殊才能.


3.5 职业协会的会员身份.


3.6 在本行业所做出的成就和巨大贡献被同行业, 政府单位, 专业机构, 或商业组织所认可.


3.7如果以上的标准不适合申请人的行业, 其它可比的证据也可以被接受.






申请程序:


移民局FORM I-140,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是必须的.


雇主必须把移民局的I-140表格递交到有审批权限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 (USCIS


Regional service center). “有审批权限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由申请人将从事工作所在地决定.


通常, 要申请申请EB-2类, 必须要事先获得劳工部批准给个人的劳工纸 (labor certification), FORM ETA-750.


如果你是在科学, 艺术, 或商业,多或少具有特殊才能的工作者, 你可以申请对"必须有工作合同 (job offer)"这一要求的豁免. 这个豁免应该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 你必须提交劳工部的表格FORM ETA-750B.


你可以打电话 1-800-870-3676索取表格, 也可以通过邮寄信件索取. 想要得到有关申请费信息, 请参阅移民局的申请费, 申请费用豁免, 和移民局的费用豁免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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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47:14 | 只看该作者
绿卡知识扫盲(4)----职业绿卡: EB-3类 2007-01-05 12:06:19  

EB-3 类的资格认定和申请




EB-3 类包括:


·         至少有两年工作经验的外籍技术工作者;


·         有大学学士学位的专业工作者;


·         其他有两年以下经验的工作者。比如:当在美国找不到合格的工作者,而你可以做这种非技术性的工作时,你也可以被认为是合格的。


虽然EB-3类比EB-1和EB-2类的要求松得多,但是,您应该知道:上面提到的第三类的“其他有两年以下工作经验的工作者” 这一类的申请案件,目前积压严重。




技术工作者的职位,要求不是那种季节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而且必须至少有两年的工作或培训经验。培训可以通过相关的大专教育来完成。表格ETA-750说明了工作要求,由此可以来判断一个工作是技术性的还是非技术性的。如果需要更多的相关知识,请浏览劳工部职业和训练管理部门的网站。


专业工作者必须拥有美国的大学学士学位,或者是外国的同等学位。这个学位通常应该是专业工作所要求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其他具有两年以下经验的工作者是指两年以下的高等教育,培训,或工作教育。目前,这类申请大量积压,因此审批过程可能要等号几年。






申请程序


必须由雇主向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提交移民局的I-140表格。向哪个地区服务中心提交,由即将工作的工作所在地决定。EB-3类的I-140申请,必须包括劳工纸(labor certification) 和一个永久的,全职工作合同。没有任何例外。其它劳工部的相关要求,可以在劳工部的职业和培训局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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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47:43 | 只看该作者
绿卡知识扫盲(5)----职业绿卡: I-140表格说明(第一页) 2007-01-12 19:56:56  

I-140 外籍工作者的移民申请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表格的用途





表格用于向美国移民局申请职业移民的移民签证.





谁可以申请





2.1  美国雇主可以为以下外籍人士提交申请:






1.1.1       至少在学术领域有3年教学或研究经验, 取得国际公认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2.1.1.1  在大学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担任,或即将担任终身职位, 并在学术领域从事教学工作; 或





2.1.1.2  在大学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担任和2.1.1.1中提到的有可比性的职位, 并在该领域从事研究工作; 或





2.1.1.3  在私营企业中担任和上述职位有可比性的职位, 并从事研究工作. 该私营企业必须至少有三个全职从事研究的工作者,  并且其成就在该领域获得过书面上的承认.





2.1.2       在提交申请3年前, 就已经在公司或企业, 或其它合法团体工作至少1年, 并且寻求进入美国,为同一雇主, 或其分枝机构, 或子公司继续从事行政或管理工作的外籍人士.





3.1.3       在科学, 艺术, 或商业领域具有高等学位, 或者具有杰出才能, 并且确实可以为美国的经济, 文化, 或教育, 以及美国的繁荣带来利益的的外籍职业工作者.





4.1.4       那些从事在美国找不到合格工作者的工作, 具有至少两年的专业培训或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作者.





5.1.5       具有大学本科学位的职业工作者.





6.1.6       那些从事在美国找不到合格工作者的工作, 具有少于两年的专业培训或工作经验的非技术工作者.





2.2   另外, 如果你符合下列条件, 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






1.2.1       获得国家级或世界级公认的, 在科学, 艺术, 教育, 商业, 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 或





2.2.2       具有高等学位, 或者是在科学, 艺术, 或商业领域具有杰出才能, 并且寻求基于美国国家利益上的对工作合同这一要求得以豁免的人士(NIW)





申请总说明





用黑色笔清晰填写或打印, 回答所有问题. 如果某个问题对您不适用, 请填写 “N/A”. 如果对于某个问题的答案是 “none”, 请填写 “none”. 如果需要额外的空间去回答问题, 请另附纸张. 另附的纸张上, 请写清: 您的姓名, A#, 和您回答的问题题号. 提交申请的同时, 必须同时提交所有要求提供的原始证据. 申请必须有正确的签名, 和申请费.






原始证据





如果是为那些在科学, 艺术, 教育, 商业, 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才能的外籍人士提出的申请:





您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提供如下证据证明, 该外籍人士确实获得过国家级, 或世界级的承认, 其成就获得该领域专家的一致肯定.





4.1            获得过一次国际性的奖励; 或





4.2            下列证据中的至少3项:





4.2.1            因为在该领域的突出表现而获得过国家或国际颁发的稍低级别的优秀奖;


4.2.2            在该领域的协会会员资格. 这种会员资格必须是经由国家级或世界级专家评判的拥有杰出成就的人才能获得的会员资格;


4.2.3            曾经被专业刊物, 或主要商业刊物, 或主要媒体报道过的外籍人士;


4.2.4            有证据显示, 你曾经审查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工作;


4.2.5            有证据显示, 你在自己本来从事的科学, 学术, 艺术, 体育, 或商业相关的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


4.2.6            有证据显示, 你曾在专业刊物, 或主要商业刊物, 或主要媒体发表过学术文章的;


4.2.7            有证据显示, 你的作品曾经在艺术展览或展出中被展示的;


4.2.8            在具有崇高声望的组织中表现了卓越的领导才能或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4.2.9            有证据显示, 你指导本领域的高薪工作人员或涉及其他领域的极高薪工作者;


4.2.10         有证据显示, 你的艺术(作品)的商业成就, 比如票房收入或记录, 录音带, 录影带, 或CD的销售.






4.3            如果上述标准对你的职业明显不适用的话, 你可以提交其它可比证据证明你的申请资格; 并且





4.4            有证据显示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后是作为在该领域的专家来工作的. 证据可以包括: 继任雇主的证明信, 预先签定的工作合同等委任书, 或者是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后继续工作的详细工作计划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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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48:13 | 只看该作者
绿卡知识扫盲(6)----职业绿卡: I-140表格说明(第二页) 2007-01-18 19:34:28  





为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 在提交申请的时候, 必须同时提交:






4.1    证明该教授或研究人员在所递交申请的专业领域获得国际公认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该包括下列提到的证据中的至少2项.





4.1.1       因杰出成就而在专业领域获得过重大奖励;





4.1.2       专业协会的会员身份. 这些协会必须是要求其会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





4.1.3       由其他人撰写的, 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 介绍该外籍人士工作的文章;





4.1.4       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 评审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学术领域的工作;





4.1.5       在本学术领域有独创的科学或学术贡献;





4.1.6       在国际范围内发行的该学术领域发表的书籍或文章.





4.2    有证据显示, 该外籍人士在其领域至少有3年的教学和/或研究经验; 并且





4.3    如果雇主是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则需要有雇主的一封信证明该外籍人士在其专业领域有终身或即将获得终身教学职位, 或永久性的研究职位; 或者





4.4    雇主应该提供一封信, 证明将给该外籍人士在其专业领域提供永久研究职位. 雇主还应提供证据, 证明雇主至少雇佣有3名全职研究人员, 并且在该领域已经取得了有据可查的成就.

为跨国公司的总裁或经理提交申请的美国雇主, 在提交申请的同时, 必须提交以下声明, 以证明:






4.5    如果该雇员现在在美国国外工作, 则在过去的三年里, 该雇员应被现任雇主, 或其母公司, 子公司, 或分枝机构, 因为其行政或管理能力, 至少被雇佣了1年. 或者, 如果该雇员现在正在美国工作, 则在递交申请之前的3年里, 至少有1年作为非移民, 因为其行政或管理能力, 被现任雇主, 或其母公司, 子公司, 或分枝机构而雇佣.






4.6    在美国的继任雇主, 应该和以前是同意雇主, 或是该雇主的子公司, 或是分枝机构, 或者是雇佣有海外雇员的其它公司, 企业, 或合法团体.






4.7    继任美国雇主必须至少有一年的营业经历; 并且






4.8    将被在美国雇佣的外籍人士, 必须是在行政或管理方面的, 必须提交一个对即将从事的工作的介绍.






为在科学, 艺术, 或商业具有高级学位或杰出能力的职业人士提交申请的雇主, 在提交申请时, 必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4.9    劳公纸 (labor certification). 或者, 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要求, 而提出的对工作合同的豁免的申请要求. 必须要有书面证据显示该雇员的工作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 而且






4.10官方学术记录证明, 该外籍人士具有美国高等学位, 或同等国外学位. 或者, 官方学术记录证明, 该外籍人士具有美国大学学士学位, 或国外同等学位, 并且有一封现任或前任雇主的证明信, 证明该外籍人士在大学毕业后, 继续在本专业有至少5年经验. 或者






4.11下面提到的证据中的至少3项:






4.11.1    官方学业记录, 证明该外籍人士在其有特殊技能的领域在校学习过, 并获得了学位, 学历, 证书,  或其它奖励;






4.11.2    一封现任, 或前任雇主的信, 证明该外籍人士在该领域有至少10年的全职工作经验;






4.11.3    行业执照, 或具体职业或工作的证书;






4.11.4    有证明证明, 该外籍人士的工资或补贴, 足以显示其在工作中的杰出能力;






4.11.5    有证据显示, 该外籍人士对该行业的巨大成就和贡献, 得到了同行, 政府机构, 或职业/商业组织的认可;






4.12如果上面所述标准, 对该外籍人士所从事的职业不适用, 也可以提供其它可比的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是合格的.






为技术职业者提交申请的美国雇主, 在提交申请时, 必须提供:






4.13 劳工纸 (Labor Certification)





4.14 有证据证明, 该外籍人士符合教育, 培训, 工作经验的要求, 和其它所有劳工纸所规定的要求(最低要求是至少两年的工作/培训经验).






为职业工作者提交申请的美国雇主, 在提交申请时, 必须提供:






4.15 劳工纸 (Labor Certification);

4.16 有证据显示, 该外籍人士拥有美国大学学士学位, 或外国同等学位;

4.17 有证据显示, 这个大学学位是工作所要求的;





为非技术工作者提交申请的美国雇主, 在提交申请时, 必须提供:






4.18 劳工纸 (Labor Certification);

4.19 有证据显示, 该外籍人士符合劳工纸所要求的所有关于教育, 培训, 和工 作经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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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48:42 | 只看该作者
绿卡知识扫盲(7)----职业绿卡: I-140表格说明(第三页) 2007-01-28 18:37:40  





总的证据





5.1 劳工纸 (Labor Certification)






某些类别的申请, 必须在申请时提交美国劳工部批准的劳工纸. 或者, 必须提交一个文件, 证明该外籍人士符合关于劳动力短缺的要求的. 劳动力短缺的职业, 或者是劳工部的劳工市场信息指南(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中所规定的, 或者是美国劳工部Schedule A中在Group I 或者II中所规定的职业.





这是一个证明, 证明该外籍人士即将从事的职业, 是那种在美国找不到有时间, 有能力, 而且愿意干的合格工作者的职业. 而且, 如果该外籍人士来做这个工作, 将不会对美国本国从事相似职业的工作者的工资或工作条件带来负面影响.





申请劳工纸, 应向美国国家就业服务中心的地方办公室提交Form ETA-750.






如果该外籍人士所从事的是劳动力短缺的行业, 或是Schedule A中Group I 或II规定的行业, 则在提交I-140申请的同时, 需要向USCIS提交两份填写完整的未经证明的Form ETA-750, 由USCIS决定该行业是否属于劳动力短缺的行业.






注意: 在提交以Schedule A中Group I 或II为基础的申请时, 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个证据, 证明: 根据劳工部法规20 CFR 656.222(b)(2), 这个/这些职位的招聘广告已经被贴出至少连续10天.






5.2 支付工资的能力






需要提供工作合同的申请, 必须在提交申请时, 同时提交证据, 证明: 将来的美国雇主有能力支付应付工资. 这些证据可以是年度报告, 联邦税税表, 或是审核过的财务报告, 如果雇主有100及以上的雇员, 则为其履行支付工资职能的组织的财务工作人员出具的报告, 也可以提交. 在有些情况下, 一些额外的证据, 诸如: 盈利/亏损报告, 银行帐户记录, 或个人记录, 也都可以提交.






5.3 翻译






提交任何外语文件的同时, 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英语翻译. 这份英语翻译, 应该是由翻译者证明是一份完整而且正确的翻译. 翻译者要有证书证明他/她有能力将该中语言翻译为英语.






5.4 提交的文件






在这个说明中所提到的申请时可能提交的文件, 你可以选择提交原始文件. 我们会保留原始文件作为我们的记录. 提交复印件也可以. 唯一的例外是劳工纸. 劳工纸(Labor Certification)必须提交原件.






申请提交地点





申请应提交到Nebraska Service Center. 根据不同情况, 寄到不同邮箱:





6.1 如果I-140和I-485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or Adjust Status)同时递交, 请把资料寄到:





USCIS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P. O. Box 87485

Lincoln, NE 68501-7485





6.2 如果只递交I-140, 请把资料寄到:





USCIS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P. O. Box 87140

Lincoln, NE 68501-7140





在寄出申请之前, 请确认应该邮寄的确切地址, 以避免因为寄错地址而造成的审批过程延迟.






申请费





申请费是$195.





必须缴纳正好$195申请费. 申请费概不退还. 请不要邮寄现金.





所有支票或money order必须由在美国境内的银行或财务机构签发, 必须以美元形式结帐. 支票或money order必须支付给: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除非以下两种情况:





7.1 如果你住在关岛(Guam), 请把支票或money order支付给: Treasurer, Guam.





7.2 如果你住在维尔京群岛(U.S. Virgin Islands), 请把支票或money order支付给: Commissioner of Finance of the Virgin Islands.





支票只有当被兑现以后, 才被认为是被接受. 如果支票不能被兑现, 则这个申请及其所以资料都将被视为无效. 如果支票不被开出银行承认, 要被给予$30罚款.





如何确认申请费是正确的.






上述所说申请费数额的有效日期, 截止到本表格右下角显示的日期. 但是, 因为USCIS定期变更申请费, 请通过下列步骤来确认申请费数额是否正确:





7.3 去移民局的网站: www.uscis.gov, 往下翻页面, 找到 “Forms and E-Filing”, 去查找正确的费用. 或者





7.4 如果你是给移民局打电话索取表格, 请参阅全套资料中的Fee Schedule. 或者





7.5 给National Customer Service Center打电话咨询费用. 电话号码: 1-800-375-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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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49:12 | 只看该作者
绿卡知识扫盲(8)----申请I-485时的常问问题 2007-02-23 18:32:15  

申请I-485时的常问问题





主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 在递交I-485时, 是否必须在美国国内?





不是. 主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 在递交I-485时, 不一定必须在美国国内. 如果不在美国国内, 需要在主申请人申请的同时, 递交表格I-824, Application for Action on an Approved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如果主申请人的申请被拒, 已缴纳的I-824的费用不退.





持K签证的人可以申请I-485吗?





持K-1签证, 以未婚夫(妻)的名义进入美国, 并在进入美国后90天内和美国公民结婚, 就可以递交I-485的申请.





该未婚夫(妻) 持K-2签证的子女, 可以随其K-1的父(母), 申请I-485.





什么样的人不能申请I-485?





一般情况下, 在下列所述情况中, 只要有一种符合您的情况, 您就没有资格申请I-485 (有些例外, 比如, 如果您从1972年1月1日之前, 就开始在美国居住, 就不在此限. 还有符合245(i)的情况, 等等. 例外情况不一一类举).





没有签证的情况下, 偷渡进入美国.
进入美国时的身份, 是持非移民签证的飞机机组人员
递交申请之前, 合法居留时间已经过期
递交申请之前, 曾经有过非法打工的经历
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已经失效. 但如果您能证明您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在此类:
-        美国公民的父母, 配偶, 丧偶夫/妻, 或不满21岁的丧偶夫/妻未婚子女

-        持K-1或K-2的, 在进入美国后90天以内就和为你提出K签证申请的美国公民结婚的

-        持H或者I签证的非移民, 或者某些特殊移民, 如: 外国医学院毕业生, 国际组织雇员, 及其家庭成员

持K-1签证进入美国后, 却没有和为您提出K-1签证申请的美国公民结婚, 这种情况下, K-2也同时丧失申请资格
持J-1或J-2签证, 既没有回国2年, 也没有获得豁免
持有A, E, G非移民身份的, 或者因为工作关系, 允许您获得这类签证的人, 没有申请资格. 如果您递交了表格I-508 (或I-508F), 不在此列. A和G签证的持有人, 还必须递交I-566
利用关岛免签证程序进入关岛的
利用免签证程序进入美国的(美国公民的父母, 配偶, 丧偶夫/妻及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不在此列)
已经有了有条件绿卡




递交I-485的资料如何准备?





4.1  总原则:





4.1.1       用黑色笔打印或清晰填写所有问题.

4.1.2       如果某问题对您不适用, 请填写 “N/A”.

4.1.3       如果对于某问题的答案是 “none”, 请填写 “none”.

4.1.4       如果需要另加纸张来回答问题, 请在另加的纸张上写清: 姓名, A#, 题号.

4.1.5       I-485的表格必须和所有要求的原始证据一同递交.

4.1.6       I-485表格必须准确签字. 如果申请人小于14岁, 可以由父母或监护人来签字.

4.1.7       同时缴纳数额正确的申请费.





4.2  翻译:





所有外语文件必须有英语翻译. 翻译件要经过翻译人认证是完整而正确的. 翻译人员要有证书, 证明其是有翻译资格的.






4.3  复印件:





如果I-485本来要求递交复印件即可, 而您递交了原件, 移民局可能就会把原件留下作为记录.





4.4  原始证据:





下列证据是您必须递交的:






4.4.1       出生证明: 外国出生证明, 或出生公证.

4.4.2       有非移民签证的护照页复印件(过去一年以内的).

4.4.3       递交申请之前30天以内的照片2张. 每张照片上请用铅笔写清: A#, 姓名.

4.4.4       生物学鉴定: 如果您是在14-79岁之间, 您必须按移民局要求按指纹. 如果必要, 移民局还会要求留您的照片和签名. 如果您不按这些要求去做, 您的申请将会被拒掉.

4.4.5       体检证明.

4.4.6       如果您的年龄在14-79岁之间, 您需要填写表格G-325A, Biographic Information Sheet.

4.4.7       目前的身份证明: I-94卡的复印件, 或其它证明.

4.4.8       支持证明, 或劳动合同:

·       如果您是以未婚夫/妻, 亲属移民申请, 或属于家庭拥有某企业5%及以上所有权的职业移民申请, 需要递交表格I-864.

·       如果I-140 是职业移民类的, 需要提供一份劳动合同, 来确认您继续在该领域工作. 这个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你的工资是多少.





4.4.9       申请资格证明: 通常指的是I-140的批准信.





I-485向哪里递交?





职业移民类:





USCIS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P.O. Box 87485

Lincoln, NE 68501-7485





其它类别:





请打电话: 1-800-375-5283 或去移民局的网站www.uscis.gov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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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49:32 | 只看该作者
USCIS各中心打开I-485申请的时间表 2007-09-07 14:14:43  

在下列日期及以前,I-485的申请被USCIS收到的,现在申请应该已经被USCIS打开。请等14天,收到收据。

NSC:7月24日 (131,140和485)

TSC:6月30日

USCIS Lockbox: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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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50:16 | 只看该作者
宝宝回国后如何保持合法身份 2007-03-15 17:47:37  

如果宝宝的父母双方都没有绿卡或外国国籍, 则宝宝回国要办理<<中国旅行证>>. 通常有效期2年. 费用: $25. 申请时要提供:

(1) 儿童美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带照片资料页);
(2) 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父母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带照片资料页), 在美国居留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所持美国签证或移民局颁发的其它文件;

(4)、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一份;

(5) 小2寸(48mm X 33mm)彩色相片3张,头部宽度为21mm~24mm、长度为28mm~33mm, 相片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


如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加入美国籍(持美国护照)或已取得美国绿卡,则应该给宝宝办理旅游签证.

1、首次申请赴华签证,需要提供:

(1)儿童护照(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儿童父母任何一方的外国护照或美国绿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带照片资料页);

(3)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签证申请表》(Q1)一份,并附2X2英寸近照一张(黑白、彩色均可,粘贴在申请表上)。

2、曾申请过赴华签证的儿童(护照上有中国签证)如再次申请,无需提供儿童出生证、父母护照、绿卡等资料。


外籍华人、华侨(指宝宝的父母中一方或双方有绿卡或外国国籍), 将自己年幼的子女送到在中国的亲属家中寄养,经公安机关确认具有外国国籍的,可申请寄养。申请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1)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2)住宿地派出所开具的住宿证明。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两寸半身正面淡蓝色免冠照片。

4)外籍子女的出生证明。

5)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6)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书。

7)以上证明还须提供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此类人员可申请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两次或者多次入境签证,申请次数不限。

出境时, 如果宝宝的签证过期, 又没有其它合法证件, 则需要给宝宝申请<<出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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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51:27 | 只看该作者
绿卡身份保持 2007-06-05 14:51:45  

长期旅居美国境外是美国移民局认定绿卡持有人是否有继续保持在美国永久居住愿望及保持其永久居民身份的一个因素。如果移民官认为某绿卡持有人长期旅居美国境外的事实已表明他/她没有在美国永久居住并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移民官会取消此人的绿卡。绿卡持有人仅仅重申他/她有在美国永久居住和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往往并不管用。美国移民局通过考虑以下因素来断定绿卡持有人是否有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
1、在美国境外停留时间的长短;
2、离开美国的目的;
3、确定在美国境外旅居日期的事实因素;
4、是否象美国居民一样向美国税务局填交税表;
5、是否和美国保持固定的联系,如在美国拥有房产,银行帐户,信用卡和驾驶执照等;
6、此人是否有近亲属在美国;
7、此人的工作情况和地点,例如其雇主是美国雇主还是外国雇主,在美国境外的工作是暂时的,永久的,还是有固定期限的。

美国移民法规定,绿卡持有人在离开美国1年之内可以持绿卡再进入美国;如果绿卡持有者需要在美国境外旅居1年以上2年以内,他们需要申请 “白皮书”(Reentry Permit)以便今后回到美国。虽然绿卡持有人在离开美国1年之内可以持绿卡进入美国,但不少绿卡持有人有这样一个错误观念:只要每年回美国呆上几星期就能保持其绿卡。这一错误观念正是来自于以上的规定。每年回美国呆上几个星期并不能证明绿卡持有人有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意图和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尽管一些绿卡持有人每年回到美国呆上几个星期,但因为他们和美国没有足够的联系以证明美国是其永久居住地而被移民局取消绿卡。

建议长期旅居美国境外的绿卡持有人要采用以下方法以确保他们能保持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

1、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美国居民身份向美国税务局填交税表。这并不表明绿卡持有人实际上要向美国税务局缴税,因为美国和外国缔结的税务条约可能豁免其向美国缴税的义务。这些绿卡持有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均要反应在税表中。

2、保持在美国的地址,即使是亲戚或朋友的地址。如果有不动产,不要轻易出售,可以出租。

3、如果被美国雇主派往境外工作,要从雇主那里得到工作条件和时间长短的证明信。如果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就要尽力保持其他和美国的联系。

4、如果绿卡持有人是被外国雇主雇用而在美国境外为某个特定项目工作,或是短期工作,他们要获得雇用合同和表明工作条件和时间长短的证明。如果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就要小心保持尽可能多的其他和美国的联系。

5、保持在美国的银行帐户。一些雇员被派往境外工作,但仍能领取美元工资,他们应要求雇主将美元直接存入他们的美元帐户。

6、保持在美国的信用卡,保持驾驶执照并及时更换新的驾驶执照。

7、如果绿卡持有人是被外国雇主雇用在美国境外工作,并且其家庭其他成员也不在美国,他们必须拥有能证明在美国境外长期居留的合理理由的书面文件,特别是当他们没有和美国存在其他联系时。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他们刚刚得到绿卡,尚未在美国建立根基,而又不得不照应他们在海外的生意和亲人,例如,变买个人资产,管理去世亲属的资产,或照顾生病的家人等等。

如加入美国国籍,回中国要到领事馆办签证。如旅游签证的话只能续签2次。(也就是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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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52:09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在中国使馆领馆,使馆通信录 2007-02-02 09:35:58  

北京
Beijing U.S. Embassy
3 Xiu Shui Bei Jie Beijing China 100600
Tel: (86-10) 6532-3431
簽證預約電話:4008-872-333
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visa/


成都
Chengdu Consulate
No. 4 Lingshiguan Road Chengdu,
Sichuan,
PRC 610041
Tel: (28) 558-3992, 558-9642
Fax28) 558-3520
簽證預約電話:4008-872-333
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chengdu/cons/

廣州
Guangzhou Consulate
No. 1 Shamian South St.,
Guangzhou, P. R. C. 510133
Tel: (86-20) 8188-8911
Fax86-20) 8186-4001
簽證預約電話:4008-872-333
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guangzhou/cons/

上海
Shanghai Consulate
1469 Huai Hai Zhong Lu
Shanghai, P.R.C. 200031
Tel: (86-21) 6433 - 6880
Fax86-21) 6433 - 4122
簽證預約電話:4008-872-333
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shanghai/visa/

瀋陽
Shenyang Consulate
No.52, 14 Wei Road,
Heping District, Shenyang,
Liaoning P.R.C 110003
Tel: (86-24) 2322-1198
Fax86-24) 2322-2374
簽證預約電話:4008-872-333
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shenyang/cons/

香港
Hong Kong Consulate
126 Garden Road, Hong Kong
Tel: (852) 2523-9011
Fax852) 2845-1598
總機電話: (852) 2523-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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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52:31 | 只看该作者
写给EB类换工作的

EB1A/NIW是自己作为主申请人和申请受益人的,原则上可以在任何时候换工作,CIS只要求在相同的领域工作,"相同的领域工作"是指在I-140申请中工作性质分类属于同一分类号的工作. 我主张最好在相同的大类里工作. 这类换工作可以不主动给移民局联系,一般会在485审批的最后阶段REF个offer letter,要求证明:1)你在工作, 2)你在自己擅长的/自己(移民)能给美国带来巨大利益/也是I-140申请中描述的领域工作,3)即使工作性质有差异也要在RFE中描述跟140申请中描述近可能相同.最忌讳的是在REF时处在待业或part-time的工作状态.

EB1B(C)/Perm/EB3(LC)等雇主支持下的GC申请: 申请的主体是雇主,你是受益人. 这类申请原则上是不容许在申请期间换工作的.但由于排期和申请的时间的拉长,这项不人道的规定有了改进: 即485 file 180天后可以有条件换工作,新工作在同一领域,仍属于"永久性位置",新雇主愿意为你申请sponser. 如果原单位能继续sponser你最好,他们不sponser你你也无话可说,但最好不要跟原雇主关系搞翻,如果他们要取消对你支持,找理由说你违反相关规定和和约,你的申请case可能会被彻底取消(甚至有的拿到GC就走,都会有问题的),我的建议是要在合适的时间提前告诉你的雇主(老板)你换工作意向,许多不愉快来源于,"今天通知雇主,明天就走人,让雇主相关工作突然中断无法继续",至少让原雇主不要"闹"到CIS去要求撤销case.
另外对CIS也要有交待,因为老雇主可能在任何你离开后的时间退出对你的sponser,所以我建议具体的作法应该是新雇主除了重新给个工作性质的offer letter, 雇主还要主动去信说明你离开原雇主原因;你符合485 pending 180天转工作条件;雇主意愿sponser你继续申请. 只有这样主申请人才能转到新的雇主名下,而不影响你的GC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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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52:55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出生中国长大的孩子国籍问题 2006-09-18 13:01:28  

我看了你的贴子非常不安,你的意思是美国将无条件认可
此孩子的国籍,你的原话是:

"除非孩子的父母或是其中一方是外交人员,否则孩子均
为美国国籍。除非本人成年之后履行退出美国国籍手续,
否则不论是否成年,是否已经拥有美国护照,都不影响其
国籍.", "不是领了一本中国护照就会导致失去美国国籍".

而我们在最原始的讨论中觉得该孩子应该有:
1)Keep birth certificate.
2)Maintain valid US passport.
才能保证中美双方承认其美国国籍.

我们都不是律师,如果某个网友就这样做了,将来可能害了
一个孩子,一家人.因为你的分析有些不合逻辑的地方:

美国不象中国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孩子在美国出身可
能只有在出生医院留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底稿,医院没有保
留这个东西到孩子一身的义务,可能在美国没有留下任何
证据!

一个外国夫妇,在美国生下孩子就离开美国,如果他们并
不稀罕美国国籍,回到自己的国家就办理他们自己国家的
的户籍手续,可能孩子和他的家人要"本人成年之后履行
退出美国国籍手续"的事,美国本身就没有任何关系.

再想另一种情况仅凭"birth certificate",孩子同父母回
中国(定居),孩子入中国关(即使在中国上户)是没有问题.
30年后,孩子就凭这一"birth certificate",到大使馆或
者美国海关要求美国国籍并入境美国,他就能进来?
谁能保证医院还保证他的出身存根? 如果连"birth
certificate"也没有保留下来呢?

所以我还坚持如果孩子在美国出生,中国长大,一定要妥善
保存1)出身证明,2)美国护照.你谈的美国法律可能不错,但
法律是有条件的,讲证据的.

孩子有选择国籍的权利,成人时可以办退出美国国籍手续,是
要求他一直maintain美国国籍.如果孩子一直maintain中国国
籍,并不是他放弃中国国籍就是美国国籍,也要许多手续,美国
方面的批准吧,如果孩子有当年美国旧护照和出生证的话.

没有跟你过不去的意思,只想跟你和其他网友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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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53:53 | 只看该作者
美国移民分类,要求,配额 2006-10-02 15:17:30  

美国移民分类



不受配额限制移民

o 美国公民的家属 :
1. 美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单身子女(未满二十一岁)
2. 廿一岁以上美国公民的父母
o 返美居民 :
1. 曾经居住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到外国探访,超过一年后要返回美国的人


受配额限制移民 :

申请合格后,仍然需视有无名额,等候排期.

o 家属移民 (Family Based Immigration)(每年名额 226,000)
o 职业移民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每年名额 140,000)
o 乐透移民 (Diversity Immigration) (每年名额 视情况而定 大约 55000)
o 政治庇护及难民(Asylum) (没有名额上限,每年处理名额为100000)


家属移民 (Family Based Immigration)

1. 第一优先(FB1)
配额 : 23400
美国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和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未满二十一岁)

2. 第二优先(FB2)
配额 : 114200 + unused in FB1
(2A)(77%):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二十一岁以下)
(2B)(23%): 永久居民的未婚成年子女(二十一岁以上)

3. 第三优先(FB3)
配额 : 23400 + unused in FB1,FB2
美国公民的成年已婚子女,和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 第四优先(FB4)
配额 : 65000 + unused in FB1,FB2,FB3
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和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职业移民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
(每年名额 140,000)

1. 优先工作者(EB-1) : Priority Workers (名额 28.6%)

A: 第一类: 科学、文艺、教育、商业和体育各界的卓越人材 (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说 明 : 无需受雇于公司,无需劳工卡
条 件 : 申请人需提出至少三项下列证明
• 曾经获得国际认可的奖项,如诺贝尔奖,艾美奖等
• 为国际学术机构之会员,此学术机构认定会员之标准为会员需有卓越之成就
• 曾有他人发表之文章介绍其人成就
• 为某些学术机构评查他人论文,成品
• 为某些科学,艺术领域重要发现之主要贡献者
• 发表多篇重要论文,完成多项成功作品
• 主持或管理著名机构或公司,高薪

B: 第二类: 杰出的教授和研究员 (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说 明 : 需由受雇之美国公司提出申请,无需劳工卡,需有三年经验
条 件 : 申请人需提出至少二项下列证明
• 曾经获得国际认可的奖项
• 为国际学术机构之会员,此学术机构认定会员之标准为会员需有卓越成就
• 曾有他人发表之文章介绍其人之工作
• 为某些学术机构之评审会员或主要干部
• 为某些重要科学研究之主要作者
• 曾发表文章,论文,作品,书籍

C: 第三类: 跨国公司行政人员和经理 (Mangers or Executives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transfer to US)
• 在申请时三年内需有至少一年以上经理资历,无需劳工卡
• 通常先以 L 签证进入美国,再转换成绿卡

2. 专业人才(EB-2) : Advanced-Degree Peofessionals (名额 28.6% + unused in EB1)

A: 第一类: 科学、文艺、教育、商业和体育各界的优秀人材 (Exceptional Ability Aliens)
§ 说 明 : 需由受雇之美国公司提出申请,需劳工卡
§ 条 件 : 需证明申请人之特别技能将会使美国受利

B: 第二类: 高学历之专门人材 (Professionals with Advance Degrees or Equivalent)
§ 说 明 : 需由受雇之美国公司提出申请,需劳工卡
§ 条 件 : 硕士学历,或者是学士学历加五年经验

3. 专业雇员,熟练和非熟练工人(EB-3)
Professons with Baccalaureate Degree, Skilled and Un-Skilled Workers(名额 28.6% + unused in EB1,EB2):

专业雇员 : 需有大学以上学历
熟练工人 : 至少二年以上经验
非熟练工人 : (每年最多 10000 人)
说 明 : 需劳工卡

4. 特别移民(EB-4) : (名额 7.1%)

如美国海外雇用人员, 宗教人士

5. 投资人士(EB-5) : (7.1%)

需在美国地区投资五十万至一百万以上,创立新公司,雇用十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抽奖移民 ( Diversity Immigration ) :

说 明 : 美国每年提供低移民国家的人民一些配额, 藉以平衡种族, 用抽签方式决定.
条 件 : 需有高中以上学历,于规定时间内,用一定规格的信封,邮寄申请. 每个人限寄一封申请书, 超过者会被取消资格.
备 注 : 无需费用, 大陆出生人士,不能申请. 香港,新加坡,日本,则可.



政治庇护及难民(Asylum) :

• 在 1981 年,透过难民法,庇謢和/或难民身份将发给任何外国人在其本国以外的国家中 (或已经在美国内),而此人由于种族, 宗教, 国籍,社会团体成员资格,或政治意见的不同而被迫害或有会被迫害的根据的害怕,使其不能或不愿回到自己的国家。
• 难民和政治庇护之间的差别: 两者皆属同一范畴下。最重要的差别是难民的申请一定在申请人的国外,而政治庇护则可在美国申请。

• 通常需在抵达美国一年内提出申请, 除非你能够证明特别原因,使你无法在一年内申请。
• 如果人已经在美国超过一年者, 请咨询AMSC
• 须提出足够证明,曾经蒙受本国由于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成员资格,或政治意见的不同而被迫害或有会被迫害的根据的害怕的经验。
• 如果你合乎条件,除非 USCIS 证明你国内条件已有充分地有提升,你以政治庇护的申请将被批准。

• 政治庇护允许你在美国有临时的拘留和工作。寻求一个政治庇护可以为他或她的配偶和孩子寻求相关的身份。

• 提出申请 180 天后, 如果仍未收到任何通知, 即可先申请工作许可(EAD)



移民配额

移民配额是美国移民法规定每年进入美国移民的数量。受配额限制,对要想移民美国的人来说,配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任何移民申请,其类别所属的配额没有,即使申请获准,也不能移民或立刻成为永久居民,其等候时间取决于配额截期的长短。从某种意义上讲,等候期太久,比如美国公民之兄弟妹妹和非技术工人的配额等候期一般超过10年,移民申请即使获准也几乎有名无实。因?按照规定,当配额到期时,申请人与被申请入的关系以及申请所基于的理由须同提出申请的当时保持不变,如有变化,特别是重大变化,申请的受益人仍然不能获得绿卡。

由于配额的分配不以申请人的多寡而定,再加上有某些国家的限制,因而不同的类别会有不同的等候期,相同的类别但国家不同也可能有等候期的区别,因此,提出移民申请的人,如果在类别方面尚有选择余地,应在了解了各配额的等候期之后,再权衡具体类别对自己的利弊,最后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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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55:39 | 只看该作者
做毛主席的好学生 - 谈 F-1
- pjiang -

The great chairman Mao taught us saying "Good good study, day day up".
“上”到一定程度之后,就来到了美国。

在美国读书,通常的做法是考 T,考 G,联系学校等 I-20,然后申请 F-1 签证。到了美国之后,再给领导要份 I-20 去申请 F-2. 其中的非移民倾向拒签 214(b) 的折磨就不多说了。
学生签证 F 可以算是非移民签证中比较 flexible 的了,主要是入境之后的停留没有时间的限制,I-94 上的 "D/S" 是说,只要你维持学生身份,你就可以合法地停留美国 (Duration of Status).

F-1

怎么算是维持学生身份?有下面几点,1) I-20 有效;2) 保证全职上课;3) 不非法工作。做到了以上三点,想在美国呆多久就可以呆多久,想在美国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
下面具体来看看这三点。

在 I-20 上,第 5 条有个日期,"and complete studies not later than mm/dd/yyyy". 这就是 I-20 的有效期 (completion date),即 I-94 上 "D/S" 的依据。
如果学生在 I-20 有效期之前就完成了学业,那么其 I-20 亦提前失效。
何谓 "completes the program of study",移民局没有明文规定。按通常的理解,毕业证的颁发,便是一个标志。

如果 I-20 的有效期临近,怎么办?在失效之前,再申请份新的 I-20 就好了,
新的 I-20,可以是未完成的 Program 的延期,也可以是新的 Program. 新的 Program 可以不高于现在的 Program,在这种情形下应该是不同的 Major. 即使拿到了 Ph.D. 之后再去申请个 B.S. 的 Program 也没关系,专业不同就行。
有的语言学校也可以发 I-20.

在这转换过程中,要向移民局提交申请么?
这便是 F 的方便之处了,移民局管不着。只要拿到了有效的 I-20,学校的 DSO (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 去更新 SEVIS,F-1 的手续就完成了。
F-1 的身份维持有效,领导的 F-2 就没有任何的问题,不管 F-1 换几个学校,改几个 Program,都没有关系。

谈 F-1 就不能不谈 I-20.
I-20 虽然是 USCIS 的表格,但确确实实、完完全全掌握在学校自己的手中。上面记载了学生的个人和学业的信息,并存储在 SEVIS 中。
如果学生的专业、学习期限、资金来源、家庭成员等有了变更,其 I-20 需相应更新。
I-20 上的学习期限,不包括 OPT.

F-1 的要求是 Full-time Student. FT 有什么要求?通常是要求注册一定的学分。比如说是 12 学分,或四门课。当然,注册学分和上课,又是两回事了。
如果不是 FT,又怎样?那就是 Out of Status (OOS), 除非是有些例外。
例外之一,是你初入 Program 时,有一两门 Pre 你没有,只好先上 Pre. 虽然注册学分不够,是 Part-time,但系主任的一封解释信给 ISO,可保你无恙。
例二是你的最后一个学期,只需一两门功课就可以毕业了,不是 FT 也没有关系,也不需要证明信。
还有,由于身体上你原因,你无法坚持 FT 学习,有医生的 Note.
当你 OOS 之后,你要向移民局申请 reinstate F-1 (I-539).

Employment

F-1 的特权之一,就是可以在校园范围之内工作,而不必移民局的批准。由于 F-1 是 FT 的学生,故其工作在学期当中不得多于 20 hr/wk,假期可以全职。学期当中过多的工作时间,或校外的工作没有授权,均属非法工作。
在校园工作,工种没有限制。
如果想在校外工作,怎么办?--申请 CPT 或者 OPT. 这便是 F-1 的特权之二了。

在有了工作 offer 之后,F-1 学生要去 ISO 那里要一封申请 SSN 的信。然后带着 I-20 表,到当地的 SSA 申请社安号。没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雇主是无法 pay 你的。

CPT

CPT (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 称课程实习,其目的是提供实习的机会,让学生得以完成其某一科目的学习。反过来说,是不进行 CPT,就不能获得学分,或完成学业。
CPT 的批准,掌握在学校的 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 (ISO) 手中。只要 ISO 在 I-20 上备书,F-1 学生就可以合法地工作了。
在申请 CPT 之前,其起止日期、周工作时数、以及雇主及工作地点,必须先行确定。
有关 CPT 的信息,要进入 SEVIS 系统。

是否需要经过 CPT 才能完成学业,是应该写在项目大纲里面。如果 Program 或 Course Description 上面没写,学生是不应该申请 CPT,或是 ISO (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 不应该批准 CPT 的。

由于 CPT 是课程相关的,所以在入校的头一学年中,不能申请之。在研究生级别以上的 Program 中,则无此限制。
另外,如果学生已经达到了完成学业的所有要求,虽然没有参加毕业典礼或领到毕业证书,也不得不跟 CPT 再见。
这时,是 OPT 闪亮登场的时候了。

OPT

OPT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称毕业实习。通常在学生达到毕业的要求之后进行,故以此称之。实际上,在学业进行当中,就可以申请 OPT 了。

OPT 通常是全职工作,以 12 个月为限(4/8/08 始 OPT 有条件地由 12 个月增至 29 个月)。每递进到高一学位,OPT 可以重新开始。
在 Computer Science 的 MS 中使用了 12 个月的 OPT 之后,读 MBA 是不能再申请 OPT 的。只能等到读 Ph.D. 时才能再申请 OPT.
在 Ph.D. 的学业中使用了 12 个月的 OPT 之后,就再也没有机会来申请新的 OPT 了。

OPT 只有在入校一学年之后,方能申请。没有例外。
与 CPT 不同,在申请之前,不需要有 job offer,但起止日期、周工作时数,仍须报批。
申请 OPT,需填 I-765 表格并附费,送移民局。获准之后,移民局将寄一工卡(如图)。非工卡在手不得工作。
OPT 在学期中间可以申请半工,其按 50% 折合从 12 个月中扣除。假期可以申请 OPT 全职。完成学业之后,就不可以申请半工了。
在学业完成之前的 OPT 谓之 Pre-Completion OPT,之后的自然就是 Post-Completion OPT.
F-1 的截止是以完成了学业为标志(常见于 I-20 表上),不是毕业典礼。Post-Completion OPT 可以在不早于学业完成之前 90 天,或不晚于之后 60 天之间申请。虽然有这样一个 window time, OPT 的申请必须在 DSO 在 SEVIS 中做 OPT 推荐的 30 天之内,寄达移民局。
虽然 OPT/EAD 的工作没有任何的限制,但从业职位应该与学业相关,虽然行业可以各异。比如 CS 毕业之后,在 KFC 做 database 是没有一点问题的,但在 IBM 擦窗户则不行。
在 12 个月的 OPT 中,学生可以自雇,也可以是无薪的 volunteer.

CPT 是必须先有工作 offer 才能申请,所以不存在什么问题。对于 OPT 不必先有 offer,但必须留意不要 OOS.
在 12 个月的 OPT 中,待业不可超 90 天,延期条件下不可超 120 天。法不前溯,所以这个待业时钟是从 4/8/08 才开始记时的,之前的通通不算。
学业结束后的 OPT 都是全职的,PT 工作可以被认为 OOS.
提醒注意的一点是,有同学在 I-485 阶段被认定为 OOS,只因为在 OPT 的一年当中,没有去工作。

只要不是全职工作,CPT 就没有任何的限制。如果是全职,则累积不能超过 12 个月。否则,该生就不允许再申请 OPT 了。

除了不需授权的校园工作,以及校外的 CPT/OPT,由于未料的经济困难 (Economic Hardship) 也可以申请工作许可。此略不谈。

F-1 学生有一个 famous 的 60 day grace period. 那就是在 I-20 到期的 60 天之内,可以合法停留。
下面是这个 60 天宽限期的 dos 和 duns.
可以的有
  1) 可以 "school transfers or program level changes" 要求新的 I-20
  2) 可以申请 OPT (4/8/08 之新规定)
  3) 可以转身份 I-539
  4) 可以什么都不做
不许可的有
  1) 不得延长 Program 的学习期限(必须在到期之前办理)
  2) 离境后不能以 F-1 再入境(除非有 OPT/EAD),可用其它签证
  3) 不可以工作

如果在 I-20 到期时,已经用过了 60 天的宽限期。那么,OPT 结束之后,还有 60 天的宽限期吗?--是的。
如果学生中止学习,在 ISO 的批准下,可以有 15 天的宽限期用以离境。

斜体字部分的内容从 4/8/2008 起已经过时,仅留存参考用。
鉴于 I-20 的有效期通常在每年的 5、6 月间,一年有效的 OPT 在 8/1 之前就到期,而申请的 H-1b 要 10/1 方为生效。中间的 Gap 不足以用 60-day Grace Period 来 cover.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的做法通常是发 I-797B 的 H-1 批件,要求学生离境签证。此话题,有另文专论。
对于不受 Cap 限制的同学,这个问题暂时不是问题,但可能会在由 Cap-exempt 转向 Cap-subject 时爆发出来。
4/8/08 的 Memo 解决了这个 Cap-Gap 的问题,在 H-1b 被抽中签的前提下,F-1(有无 OPT 无异,是否 STEM 无关)的 authorized stay 被自动地延长到了 10 月 1 日。8 CFR 214.2(f)(5)(vi).

从 4/8/08 新实施的 29 个月的 OPT,仅限于 STEM (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Mathematics) 的学生。在申请 17 个月的延期时,必须使用新版的 I-765 表格 (Rev. 04/08/08),工作须为有薪工作,且雇主加入了 E-Verify 的项目 (USCIS Electronic Employment Eligibility Verification Program).

STEM 的专业有:
    * Actuarial Science. CIP Code 52.1304.
    * Computer Science Applications: CIP Codes 11.xxxx
      (except Data Entry/Microcomputer Applications, which are CIP Codes 11.06xx)
    * Engineering. CIP Codes 14.xxxx.
    * Engineering Technologies. CIP Codes 15.xxxx.
    *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Sciences. CIP Codes 26.xxxx.
    * Mathematics and Statistics. CIP Codes 27.xxxx.
    * Military Technologies. CIP Codes 29.xxxx.
    * Physical Sciences. CIP Codes 40.xxxx.
    * Science Technologies. CIP Codes 41.xxxx.
    * Medical Scientist (MS, PhD). CIP Code 51.1401

在填写 I-765 时,OPT 的 Code 也有了变化,不再是 (c)(3)(i) 了。
在 I-765 表中的 16. Eligibility under 8 CFR 274a.12,分别为:
  (c)(3)(A) 学业完成之前的 OPT
  (c)(3)(B) 学业完成之后的 OPT
  (c)(3)(C) 17 个月的延期
在申请延期时,第 17 项亦必须填写。
I-765 的详细填表在此。

学生只要在 EAD 到期之前递交了延期申请,即使延期尚未批准也可合法地工作 180 天。

OPT 本身不是身份,你的身份仍旧是 F-1. 在 OPT 期间,你的 I-20 应保持有效(背页的加注)。与 60 天的宽限期不同,在 OPT 期间你可以离境申请 F-1 签证,并凭有效的 F-1 签证入境。然而,在实际当中,OPT 期间申请 F-1 的被拒率通常要高一些。
在求学阶段,由于学业未完,签证被拒会获得来自四面八方的帮助,老板、系、学校、议员等等。而到了 OPT,因为学业既成,签证被拒也就不那么重视了。更何况拖一拖,到 EAD 失效之后,就万事皆了了。
所以,最好把你的省亲推到 H-1 去吧。

现在是 F-1 身份,正在申请 H-1B,可以回国吗?
如果是以 H-1B 签证入境,自然不成问题。记住,只能在 H-1B 生效日前十日内方允入境。

如果希望仍用 F-1 入境,你面临下列问题。
首先,在身份转换期间离境,其申请视为放弃。这一点,在"谈非移民身份的延期和转换"中有详细说明。由于境内 H-1B 的申请通常包括两部分,即 H-1B 的申请和身份状态的申请。在批准之前离境,即使 H-1B 批准也是不带 I-94 卡。这样,在 H-1B 生效前,你得离境去"激活"签证。
其次,你的 F-1 签证的申请,可能会不一帆风顺。这点在上面刚刚谈过了。

如果在收到 H-1B 批件并且带 I-94 卡的前提下回国,能否以 F-1 回来且自动过渡到 H-1B 身份?
没有看到 USCIS 的相关规定。最好是在 H-1B 生效前,再以 H-1B 入境,以避免可能的身份违例。


在美国读书,是否一定要是 F-1 身份?--非也。
任何身份,包括 B-1/2 均可以入学(公立中小学不在此列)。只不过 F-1 学生,有上面所述的一些特权。
"Please also note, pursuant to section 214(m)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F-1 students are not authorized to attend public schools, kindergarten through 8th grade."

小孩子念书的话,还是要申请 F-1 签证为好。有的私校可以发 I-20.
虽然 B-2 可以入学,但有限的停留期难以完成学业。
F-2/H-4 身份的子女就读,无碍。
如果是 H-1 读书,只要不影响你的工作,就没有任何的问题,随便你注册多少学分都行。但是要注意,倘若工作周时不足 I-129 上的时限,就会导致 H-1 的 OOS. 用 EAD 无此限制。

所以,提交了 I-140/485 之后的 F-2, H-1/4 并不需要 I-20 来转身份才能上学。由于有了移民倾向,想转 F-1 也是不能的了。
由于没有身份,做 TA/RA 就需要 EAD 来支持,否则是非法工作。请意识到,EAD 的使用将改变你的身份为 AOS 了。
而且,一般 H 身份就读,还能享受 In state 的学费。

如果不是为了要 F-1, 其它身份就读不需要学校颁发 I-20 表。

有很多同学关心学费费率的问题,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 residents 的条件,能不能按 in-state 的 rate 交 tuition.
要受益于州内学费,一般来说应在该州居住一段时间以上,而且这个居住不能是因为求学才来住的。具体的其它规定,各州各校各有差异,请直接联络具体的学校,看 RESIDENTS POLICY.

曾经见过一个学校,在 TX. 不但 F-1 本身因为做 TA/RA 被视为 employee 而交纳州内学费,其配偶也可以雇员家属的身份而享受州内学费的待遇。
有很多学校有类似的规定,即做 TA/RA 的 F-1 是在州内学费之列,虽然不一定能泽及领导。
有的学校是,H-1/H-4 入读可以交纳州内学费。
还有的地方严格一点,必须是 AOS 才行。
最严格的是,非要见到绿卡不可。
对于这些非 F-1 的学生,当地居留时间的条件一般也需要满足。

对于 AOS 的认定,一般是凭 AP 入境的 I-94. I-485 的收据,或 I-485 的 EAD 能否奏效,是各个学校自己掌握的。

F-1 和绿卡

F-1 的同学可以申请绿卡吗?--当然,EB-1、2、3 类都行,NIW 或 PERM 也无问题,亲属移民更没有问题。
只是,一旦交了 I-130/I-140/I-485,就是确确实实有了移民倾向,难以再返签了。在 I-485 之后,可以申请 AP 离境。注意:AP/EAD 的使用,将带你入 AOS.

在有了移民倾向之后,还能享受 F-1 的优惠不?
应该是不可以的,如申请 CPT/OPT,要份新的 I-20,等等。
请留意到在新的 I-20 上签字时,你是在说 "I certify that I seek to enter or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and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pursuing a full course of study at the school named on page 1 of this form." (Item 11 of Form I-20)

实际上,新的 I-20 和 CPT 是学校掌握的,通常都可以申请到;OPT 是要移民局来批,被拒了似乎没什么好理论的。
提交 I-130/I-140/I-485 之后的 I-20/CPT,USCIS 可以在 SEVIS 中查到。

有了移民倾向之后,又拿了新 I-20,申请了 CPT/OPT,是身份违例吗?会造成 I-140/I-485 的被拒吗?
--尚没有见到类似的事例。

F-1 在 AOS 阶段的若干注意事项,见另文。


附 录
[1] 8 CFR 214.2(f)
[2] NOTICE TO 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S (5/30/02)
[3] OPT Policy at UPenn (Yale)
[4] Extending Period of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by 17-Months for F-1 Nonimmigrant Students with STEM Degrees and Expanding CapGap Relief for All F-1 Students with Pending H-1B Petitions (4/8/08)
[5] Regulatory Information on 29-Month OPT Rule Updates
[6] I-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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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12-1-2011 17:56:20 | 只看该作者
谈出境"激活"签证
- pjiang -

在境内进行过 COS/EOS 的同学,一定对移民局的 I-797 毫不陌生。
当你向移民局提交任何申请时,首先收到的就是一份 Notice Receipt. 这个收据就是 I-797C. 表格号印在左下角。

在你的 COS/EOS 申请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之后,你会收到一份 Approval Notice. 同样,在左下角印着表格号 I-797. 请留意 I-797 后面的那个字母,非常重要。
你看到的是 I-797A 的话,这张批件的右下方是张 I-94 卡。这张 I-94 卡取代了你以前的 I-94 卡,不管其是入境时 CBP 给的,还是后来 USCIS 发的。同时,这张 I-94 保证了你在美国境内的合法身份。
如果你看到的是 I-797B 的话,批件的下方是没有 I-94 卡的,取而代之的是一条说明,让你到所列的美国境外领馆去申请签证。
这即所谓的"激活"签证。有人以 POE (Port of Entry) 来指,即通过重新入境来获得身份。在入境之前,需要先行申请签证。

这种情况在 I-129 申请 H-1b 时,时有发生。

因为,批件上没有 I-94 卡,你也就没有停留境内的合法身份证明。赶紧准备去申请签证,是上策。

如果你收的批件是 I-797C,你仔细读的话就知道那是 "Courtesy Copy"。请联络律师要原件,再做定夺。

为什么都是批件,会有不同?不是都批准了么,还要出境干什么。

移民局之所以给你个不同的批件,一般是因为你的身份出现了 Gap,即你在境内没有维持好合法的身份。
也有人猜测,说 B-1/2 入境在极短时间内就申请 COS 去 F/H/J 什么的,也易招来这个待遇(实无稽)。

申请签证会不会被拒呀?当然,理论上是如此。难道你以前没有签过证?不知道 214(b),没听说过移民倾向什么的?
还有,即使你获得了签证,入境时还有海关一说。
签证只是保证你抵达美国的口岸,而是否让你过关,权在 CBP 的手中。

这就是为什么出境"激活"签证,闹得人心惶惶。

怎样能避免出境"激活"签证呢?
首先要知道,是否需要出境"激活"签证(换言之,批件给不给 I-94 卡)是由移民局决定的。作为申请人,唯一能做到的只是尽量减少这种可能。

比如,在境内小心维持身份,不参与有违身份的行为,象没有工作许可不非法打工等等;另外,留心自己身份的有效期,不要到失效之后再提出延/换的申请,这些都能有效地降低出境"激活"签证的可能性。
象老师建议的使用 EAD 的 H-4 也照常延期,便是出于这一考虑。

即使你的身份已经有了 OOS,也并不意味着你就一定会要出境"激活"签证。
除非你收到了批件 I-797B,否则不要自己吓唬自己,空悲切。

有同学收到 I-797B 却是带有 I-94,问还要不要去签证?
既然有 I-94,就无需签证。

离境"激活"签证也不是一无事处。其好处是将你在境内的身份违例一笔勾销,不再对你将来调整身份 (I-485) 有任何的影响。这也是一些律师建议采取的预防措施。
同时,要了解美国的法律,六个月以上的身份违例会造成你三年内不可入境,超过一年的话是十年不得入境。

如果不出境激活签证呢?
--You become OOS when current I-94 exp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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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12-1-2011 18:00: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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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12-1-2011 21:14:34 | 只看该作者
看不懂,说简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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