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ommit to living and working in Western Australia for two years upon arrival;
2.participate in a survey every six months for two years; and
3.bring sufficient funds (for at least 3 months) into the State to cover settlement costs.
这里的也没有提到要first 2 years, 只是说2 years upon arrival, 这个arrival是指Australia还是指WA?
从法律体系来讲,176确实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呆在担保州。因为首先,迁徙自由是基本人权,法律地位远远高于承诺和合同。其次,OZ的各个州政府没有移民事务的决定权。移民、预算、国防都是由联邦政府掌管的。因此纠正一点,不存在所谓SA移民局或者NSW移民局。虽然在SA有DIAC的office,但是那个是联邦政府的office,就和美国国会在华盛顿一样。发放签证的是DIAC,最终决定你入籍与否的也是DIAC,州政府在这些事务上没有任何权力。各个州的政府,在176签证的过程中唯一能够发挥影响的地方就是决定是否给你担保。因此,各个州的migration team(不是移民局!)才会要求你写一份东西告诉他们你为什么要来这个州。他们是基于这些材料以及自己的判断决定担保是否有利于本周的经济发展。在这之后,他们就没有任何的jurisdiction了。当然各个州的政府肯定很希望把自己的权力延伸到担保之后。不过要这样做,首先要修改OZ宪法,相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这之前,鬼佬们肯定是play by rule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