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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2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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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4-2011 14:0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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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与E2签证的法定条件
问:E1与E2签证的法定条件如何?


答:E1与E2签证主要是发给与美国具有商务和航行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关系的他国公民,目的是进行规模较大的商务投资活动。美国与全球40多个国家签有商务关系的条约。所以能否申请E签证,首先要看有否这种条约存在。E类签证的申请人(受益人)一定要是此一条约签证国的公民,如果此人为某一公司雇员,则此公司的股票至少有50%为该条约的签订国的人拥有,且此人不得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或公民。


E1签证主要是发给符合上面条件的进行商务活动的人士(trader),而E2则是发给在美投资者(investor)。


E签证有许多优点:

1) 虽然最初获益只有一年,但几乎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下去,唯一的条件是受益人证实在完成任务后离开美国(但任务是可无限期地延长);

2) 每次进入美国时会自动延长一年(必要时可获两年),而且是自动起算新的一年停留许可,所以不必专门去延长签证,不过因E签证关系的衍生出来的持证人,如配偶、子女则可能要另外申请延期他们的签证,原因是家属不一定随同E签证人进入美国,而且也不一定每次同行;

3) 持证人不需保持一个外国居所,只需表明E签证结束时有回国的意愿即可;

4) E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不需与E签证申请人同一国藉。


下面分述E1和E2各自的具体条件:


E1签证(Treaty trader):申请者(公司或个人)必须证明申请当事人(受益人)要在美国和其母国之间从事实质的贸易行为(Substantial trade)。贸易的定义指交换、购买或贩卖货物和服务。货物指具有真正价值的有形商品或消费品。服务指经济性活动,其具体体现并不同于有形商货。服务业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保险、交通、通讯、广告、会计、设计和工程、管理咨商、旅游业、技术转让等。


实质贸易并不以具体的金钱数目来定义,主要看三个因素:

(1)贸易量(Volume of trade);

(2)商务活动的频繁次数(number of transactions);

(3)商务活动的延续性(continued course of trade)。简单地说,商务活动持续多次地进行,即使每次涉及数目较少,也符合条件;相反,仅仅一次或两次大数目的交易,也不一定符合条件(因为没有持续多次)。因此,小公司同样具备条件申请E1签证。


E1既可发给条约贸易商,也可发给大公司派驻美国的雇员。但大多数是后者。E1签证当事人要具备以下条件:从事执行经理或督导等职责或者是该公司运转所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


是否为执行经理或督导工作,要看职务头衔,在公司领导阶层所具地位,权力范围,过去工作经验及所得报酬。


申请E1签证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申请表格(可在美驻外领事馆申请,作OF-156);

(2) 照片;

(3) 美国和外国公司所发信函;

(4) 证明申请所须具备的贸易和投资情形的文件;

(5) 公司营业性质的详细报告,商业往来证明,美国分公司证明;

(6) 申请人公司在美国的营业额证明,如资产损益表、报税单、年度财务报告;

(7) 美国和外国公司组织图等。


E2签证是发给在美投资者,申请人必须是与美国有双边投资条约和航行条约的国民。申请公司的50%以上股份是由该国国民控制。其它条件包括:

(1) 真实与积极的投资(actual and active investment);

(2) 实质且具规模的投资(Substantial investment);

(3) 所投资的项目须创造就业机会;

(4) 申请人必须担任该公司的决定性角色,如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


下面详述每一条件:


1、 积极的投资指投资的对象必须具有日常营业的生意,而不是被动地投资,如购买其它公司股票或购买未开发的土地(以期望升值)等。这种被动的投资并不符合条件。值得提醒的是,并不要求投资项目已经运作(operational),只要正在进行计划之中就行。


2、 实质投资并没有固定金额标准。通常采用两种标准:(1)投资数目必须与投资企业总价值相协调(此标准适用于已经运行的企业);(2)投资数目足以使投资企业开始运作(此标准适用于新企业)。美国国务院提出如下标准: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在50万以下,则投资额须在此数目的75%;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在50万至300万之间,投资额须在此数目的50%;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超过333万,投资额只须在此数目的30%。但此标准还未正式实施。总之,不能只是小量投资(Marginal investment)。 另外,有些投资可以算做符合条件的投资,有些则不能。前者包括用投资人本身财产作抵押的贷款,用作生意的现金储蓄以及设备或固定资产。后者包括由公司资产或他人资产作抵押的贷款和投资者本身的私人帐户储蓄或公司租金,固定资产购买等。


3、创造就业机会指除了给予投资人本身及家人以外的工作机会。而这种机会必须给予拥 有在美工作许可的人员。


4、 投资者必须担任投资企业的主要人员(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投资企业(公司)的职员可以申请E2签证,但必须属下列两种人员之一种:(1)管理人员;(2)特别技术人员,这种技术必须是该公司运作中非缺不可的(essential-skills perso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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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6-4-2011 14:50:25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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