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FreeOZ用户注册
查看: 1777|回复: 5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刚才说NGO的那个帖子被挪走了,还挨了一次警告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30-8-2011 19:2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FreeOZ用户注册

x
那就说点难以被抓到借口警告的.

在论坛还没有走出发帖量下降的危机之前,我反对挪用人力物力去搞NGO.

这不违法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30-8-2011 19:33:34 | 只看该作者
你有质疑NGO的权利,但不能信口开河地胡乱指控,下次有类似言论将是禁言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19:34:49 | 只看该作者
NGO没有明确规定只做为FREEOZ的法律地位.我就有权质疑这个NGO的用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19:37:49 | 只看该作者
呼叫NGO的主要推动人RAY和WENDY,你对我们说过的NGO功能能不能再说一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30-8-2011 19:38:00 | 只看该作者
请k猫不要太激动!

首先俺理解你的心情以及你想为论坛以及广大网友做些贡献的想法!

但有些事要以事实为依据的,并不是说你认为如何就如何的。
特别是在法治社会的西方文化背景下,你来澳洲也已经3年了吧,应该 比俺清楚多了!呵呵
遇事情要先冷静想想,不要上来就某某人怎样怎样!要对事不对人的!
如果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任何建议或者意见,大家都会采纳的,并不需要以多么激烈的言辞或者打着为广大网友的旗号的。况且广大网友并不一定是如你所说所想的呢?因为个人的看法并不一定代表大多数。

做事有激情是非常好的开端,但不能不顾其他因素的。
就比如你开这个帖子之前应该好好 看看基本法里面的说明以及NGO相关文章,并不是像你所认为那样!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评分

参与人数 4威望 +80 收起 理由
coredump + 20 我很赞同!
MillerYang + 20 谢谢分享!
Ray和Wendy + 20 你太有才了!
冰翡翠 + 20 谢谢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30-8-2011 19:3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KALALA 的帖子

论坛的每一个决定都无法一定能得到所有人100%的赞同,所以我们才需要用投票来决定少数服从多数,质疑是允许的,但是只要论坛的提案投票是合法通过,即便是质疑也要执行通过之后的决议。

这是民主投票的游戏规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19:39: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北京老刘 于 30-8-2011 18:38 发表
请k猫不要太激动!

首先俺理解你的心情以及你想为论坛以及广大网友做些贡献的想法!

但有些事要以事实为依据的,并不是说你认为如何就如何的。
特别是在法治社会的西方文化背景下,你来澳洲也已经3年了吧, ...

这点同意,法律就要明文规定,否则未禁止就是允许.再结合某些人以前的发言,使我怀疑他们推动这个NGO有其他目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19:40:5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NGO明文规定只做为FREEOZ的合法地位.我不但支持还主动推动.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coredump + 20 为什么老是闭着眼"如果如果", 而不自己去 ...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30-8-2011 19:44:25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上次差两票未通过(但是得到多数议事员赞同)的最终NGO章程,英文版的中英对照。也是有关NGO的最后一个正式文本

请你以后发言,自己先找一下相关的记录。

http://freeoz.org/ibbs/viewthread.php?tid=961171

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4。Business scope of the Association is strictly limited to operating the FreeOZ Forum (www.freeoz.org) and organizing activities which are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Forum and promoting the Forum.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MillerYang + 20 谢谢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30-8-2011 19:44:50 | 只看该作者
那么你现在该帮着主动推动了?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8:40 发表
如果NGO明文规定只做为FREEOZ的合法地位.我不但支持还主动推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30-8-2011 19:4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KALALA 的帖子

现在通过的NGO1的条文,目的就是这个(保管论坛资金和域名,解决法律地位),所以我搞不懂你反对的理由。

至于第二阶段NGO2,大家还没有开始讨论,如果要推的话,一定也是基于NGO1中大多数会员(即FreeOZ的论坛会员代表)的共识才可能推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19:46:55 | 只看该作者
把NGO条例加上,NGO只限于用作FREEOZ法律地位,不得展开其他任何功能.我就支持.怎么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19:48:14 | 只看该作者
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呵呵,我强烈怀疑到时候有些人恐怕会说,开CLUB也是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30-8-2011 19:49:2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看大家的意见。不过目前的规定原则上跟这个基本没差别。具体文字怎么写,需要大家一起协商,这个章程的每一个条款都是好几个人反复讨论才产生的。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8:46 发表
把NGO条例加上,NGO只限于用作FREEOZ法律地位,不得展开其他任何功能.我就支持.怎么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19:50:16 | 只看该作者
好,到时候看你怎么写.只要有一丝漏洞可能导致NGO被用作其他用途,我就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30-8-2011 19:50:19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你在墨尔本搞同城聚会,是否算你说得开club。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8:48 发表
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呵呵,我强烈怀疑到时候有些人恐怕会说,开CLUB也是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30-8-2011 19:50:51 | 只看该作者
你一起参加写不就好了。又不是我决定的。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8:50 发表
好,到时候看你怎么写.只要有一丝漏洞可能导致NGO被用作其他用途,我就反对.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coredump + 20 9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30-8-2011 19:51:03 | 只看该作者
你的激情无与伦比啊, 创业就需要激情但不能只有激情啊,是不? 呵呵

任何事都要一步一步来! 何况关系到freeoz论坛将来发展的大计呢?

在做事之前仰望星空很正确,开始做事后就要脚踏实地了!

希望ka猫为论坛做更多的贡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9#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19:51: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30-8-2011 18:50 发表
不知道你在墨尔本搞同城聚会,是否算你说得开club。


我们聚会可没花论坛一分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30-8-2011 19:54:00 | 只看该作者
但是如果你用旗子,横幅。就需要论坛支持,对么?你觉得这些开销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8:51 发表

我们聚会可没花论坛一分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1#
发表于 30-8-2011 19:58:1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 KALALA 的帖子

这个我赞同:
把NGO条例加上,NGO只限于用作FREEOZ法律地位,不得展开其他任何功能.


至于青山提到的聚会用的旗子、横幅、文具等费用,我觉得可以由聚会份子钱中支出,问题不大。

希望大家了解,我们需要求同存异,才能凝聚大家的共识,进而推动论坛发展。

评分

参与人数 2威望 +40 收起 理由
coredump + 20 我很赞同!
MillerYang + 20 我很赞同!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2#
发表于 30-8-2011 19:59:43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赞同。

原帖由 ubuntuhk 于 30-8-2011 18:58 发表
这个我赞同:


至于青山提到的聚会用的旗子、横幅、文具等费用,我觉得可以由聚会份子钱中支出,问题不大。

希望大家了解,我们需要求同存异,才能凝聚大家的共识,进而推动论坛发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3#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20:00: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30-8-2011 18:54 发表
但是如果你用旗子,横幅。就需要论坛支持,对么?你觉得这些开销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你总算承认需要有开销了,现在是旗子,横幅,以后说不定是BBQ工具,再以后又说不定连食物都公费了.

这就是我担心的地方.合理或不合理,以你青山的嘴还不是怎么说怎么有理?如果没明确定义,引用一些对你有利的条例自己一解释,谁都拿你没辙.

别忘了,你前天刚做过类似的事.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coredump + 20 你可以把你的设想加入讨论啊, 你去看我们以 ...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4#
发表于 30-8-2011 20:05:26 | 只看该作者
你又在诽谤我。我不想这么跟你讨论问题。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00 发表
别忘了,你前天刚做过类似的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5#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20:07:36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公费买了一套BBQ工具放家里了,美其名曰方便组织聚会,组织聚会也是发展FREEOZ人气啊.
符合: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基本法拿你一点辙都没有.这个不能靠你自觉,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6#
发表于 30-8-2011 20:08:19 | 只看该作者
食物公费我坚决反对。这个大家都清楚。建议你先去做做功课。

另外,你说把NGO加上那条,连旗子这些都不能从NGO中出,我赞同。没意见。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00 发表
你总算承认需要有开销了,现在是旗子,横幅,以后说不定是BBQ工具,再以后又说不定连食物都公费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20:08:4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30-8-2011 19:05 发表
你又在诽谤我。我不想这么跟你讨论问题。


我有没有诽谤你,老顽童,嘟嘟宝贝,MITE,DREAMHOUSE,MASON等人可以作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8#
发表于 30-8-2011 20:10:00 | 只看该作者
我跟UB好像都说了。加入这条我们都赞同。这并不是我们推动建立NGO的主要问题。我答应你我跟你一起推动加入这条,你是不是就赞成NGO组织化了?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07 发表
今天公费买了一套BBQ工具放家里了,美其名曰方便组织聚会,组织聚会也是发展FREEOZ人气啊.
符合: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基本法拿你一点辙都没有.这个不能靠你自觉,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9#
 楼主| 发表于 30-8-2011 20:10: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30-8-2011 19:08 发表
食物公费我坚决反对。这个大家都清楚。建议你先去做做功课。

另外,你说把NGO加上那条,连旗子这些都不能从NGO中出,我赞同。没意见。


好,NGO除了注册费用外,不得有任何开销.注册费用仅仅包括政府和相关部门收取的注册费.什么车费油费水费餐费等一律不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
发表于 30-8-2011 20:12:04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想违规暴露你所做的。你打住吧。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08 发表

我有没有诽谤你,老顽童,嘟嘟宝贝,MITE,DREAMHOUSE,MASON等人可以作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FreeOZ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FreeOZ论坛

GMT+11, 12-12-2024 00:49 , Processed in 0.066152 second(s), 47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