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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Ray关于NGO的几点说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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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8-5-2011 22:3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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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位NGO的倡导者站出来开诚布公了,态度是值得肯定的,遗憾的是,其所做的说明以偏盖全,形象的诠释了那句古话——“王婆卖瓜,自卖自夸”。

我们先来看看Ray谈到了NGO的4点好处。其中域名和资金的托管问题,我已阐述过更简单可行省时省力的方法,这里不在重复。对于另外3条好处,客观的讲,都是属于远期的利益,都不是近期就会实现的。论坛马上要和哪个实体或报纸签合同了吗?论坛马上要获得什么样的大资助了吗?论坛马上要卷入一场法律纠纷做原告或者被告了吗?且不说被诉讼是不是所谓的好处,说的再正确再准确再精确一点,Ray谈到的好处不过是论坛远期可能获得的好处,在没有详细的计划并把这些计划落实之前,这些好处不过是一些可能性罢了,是望梅止渴?还是画饼充饥?或是描绘遥远的美好的共产主义蓝图?大家都懂的。因此,Ray只有公布落实这些所谓的好处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才会有说服力。

我们要允许Ray有美好的梦想,可是在Ray空谈NGO的各种好处之时却对其产生的各种争议和坏处避而不谈视而不见,就不得不说这是Ray在选择性失明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Ray不能光看好的一面不看坏的一面,为了不打击Ray的积极性,就不进行详细的SWOT分析了,随便丢几条眼见的坏处或者可能的坏处让Ray同志领悟领悟。

1.第一阶段分明剥夺了广大会员对论坛的所有权,对于这条要特别表示对老顽童议员的敬意,他在不断的呼吁要考虑广大会员的感受。
2.将广大的注册会员排除在外只会进一步恶化论坛人气不断下降的情况。
3.进一步打击正在做或者准备做内容建设的人的积极性。热衷于NGO的同志们有一个共同特点,总是把内容建设这一最紧要的事务当成是别人该做,别人该同时做的事。每个人都像你们这么想才是论坛内容建设每况愈下的重要原因。
4.从现在的争议看很有可能导致本来就风雨飘摇的论坛管理团队的进一步弱化甚至分裂。

Ray值得肯定的一点是,他看到并承认了论坛现在存在的问题,有的还是非常紧要迫在眉睫的问题比如说内容建设问题,令人失望和遗憾的是,作为新当选的ZHT,居然自己承认自己不会把精力放在内容建设上,完全将其当初竞选ZHT时的宣言抛在脑后,完全没有考虑所谓的优先级管理,对眼前存在的严重问题开出的解决方案令人大跌眼镜,Ray的解决方案竟然是让议员们批上NGO的外衣后继续吵,丝毫看不出其作为现任ZHT解决相关问题的诚意和方法。Ray同志,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


总结:
1.实体化是论坛的“远期”工作之一,有一定的基础和共识,但也有一定的争议和反对。(几位发起人不断的站出来做解释就是争议存在的最好的证明)
2.实体化是有远期收益的,但同时也是有相当风险的,对论坛不一定都是有利的。
3.恰恰是因为实体化方案中并没有涉及如何去解决现有的一些紧要问题,才会不停的有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出现,如Ray所言难道是各方都认可不去解决那些现存问题?
4.Ray承认他的主要精力不会放到内容建设中去,解决现存问题都是其他人的事。——失职,失望,失人心。

最后,加个标题前缀“我和Freeoz不得不说的事”,再次友情支持美神同志举办的促进论坛内容建设的活动,借美神同志的活动为论坛捐点款,又让美神同志破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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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on00 + 20 本来+90分的,好像不行,全部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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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8-5-2011 22:48:31 | 只看该作者
1. 你说的简单方法并不可行,特别是在法律上
2. 关注NGO的同志也关心内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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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8-5-2011 23:40:02 | 只看该作者


我太光荣了,享受UB同等待遇-- 说明的说明,看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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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9-5-2011 01:01:17 | 只看该作者

据我所知,这个方案已经通过有一段时间,就几个人在那搞,freeoz并没有投入多大精力在搞,所以速度不快。
而且很久都没人提过NGO了,不知道最近为什么又成为热点了,所以我不觉得是“不停的有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出现”。
我也想知道NGO这件事是怎么被重提起来的,如果有了解的情帮助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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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和Wendy + 20 这个不好说,你可以自己看内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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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9-5-2011 01:11:59 | 只看该作者
请问出处?


令人失望和遗憾的是,作为新当选的ZHT,居然自己承认自己不会把精力放在内容建设上,完全将其当初竞选ZHT时的宣言抛在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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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links + 20 你够狠,这不是揭人家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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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9-5-2011 08:07: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2kgo 于 29-5-2011 00:11 发表
请问出处?




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hread.php?tid=952864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955766-1-1.html

我的管理思路:让Freeoz变得有人气,有规则。
竞选宣言:如果我当选,将继续发扬Freeoz有思想,有个性,有规则的特点;继续弘扬正气;并尽力制止人才流失


我谨庄严宣誓:我承诺没有在其它同类型网站以任何ID的名义担任现役管理职务;我承诺严格遵守《FreeOZ基本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与程序;我已经充分了解了这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自愿承担这项义务,毫无保留之意,也决无推委之心
。我必忠勤尽责,为执行我即将承担的职务到卸任。我在担任职务期间,作为一个诚实正直的人,尽自己所能,尽职尽责,尽力展现团队的合作精神,协助管理团队发展FreeOZ。宣誓人:Ray和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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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9-5-2011 08:13:1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crohard 于 29-5-2011 00:01 发表

据我所知,这个方案已经通过有一段时间,就几个人在那搞,freeoz并没有投入多大精力在搞,所以速度不快。
而且很久都没人提过NGO了,不知道最近为什么又成为热点了,所以我不觉得是“不停的有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出现 ...



美神同志的出现使这一问题再次成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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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9-5-2011 08:16:3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son00 于 28-5-2011 21:48 发表
1. 你说的简单方法并不可行,特别是在法律上
2. 关注NGO的同志也关心内容建设


1。法律上完全可行。
2。仅关心内容建设远远不够,应该都像你学习,身体力行亲自参与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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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9-5-2011 09:21:46 | 只看该作者
你的方法如果法律上可行,那么你就提出可操作的法律文件。就像我们拟定NGO章程那样。

不然空说可行,就像说摘星星可行一样,毫无意义。

原帖由 links 于 29-5-2011 07:16 发表


1。法律上完全可行。
2。仅关心内容建设远远不够,应该都像你学习,身体力行亲自参与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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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9-5-2011 09:26:50 | 只看该作者
你这种信口雌黄,还要继续到什么时候?

NGO注册是一个把集体所有权纳入法律轨道的进行。

目前NGO在法律上属于域名管理员。我们要从法律上,把这个所有权从域名管理员私人,转变成属于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步,这个组织由在任的议事员组成,而且明确指明,议事员卸任,就退出组织。

下一步,将把组织会员的范围推向所有符合一定标准,实名加入的网友。



原帖由 links 于 28-5-2011 21:33 发表
1.第一阶段分明剥夺了广大会员对论坛的所有权,对于这条要特别表示对老顽童议员的敬意,他在不断的呼吁要考虑广大会员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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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9-5-2011 09:36: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nks 于 29-5-2011 07:13 发表



美神同志的出现使这一问题再次成为热点。

美神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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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和Wendy + 20 maso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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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9-5-2011 19:48: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011-5-29 08:21 发表
你的方法如果法律上可行,那么你就提出可操作的法律文件。就像我们拟定NGO章程那样。

不然空说可行,就像说摘星星可行一样,毫无意义。


青山同意了?
麻烦给Links同学发放权限嘛
不然出师无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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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9-5-2011 19:59:30 | 只看该作者
权限?需要什么权限?我提出的任何方案,都是先提出来,然后请议事院讨论,修正,然后表决。

如果任何人有任何更好的方案,都可以按照这个流程进行。

原帖由 y2kgo 于 29-5-2011 18:48 发表

青山同意了?
麻烦给Links同学发放权限嘛
不然出师无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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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9-5-2011 19:59: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2kgo 于 29-5-2011 16:48 发表

青山同意了?
麻烦给Links同学发放权限嘛
不然出师无名不是?


普通网友也可以提,我就提过,需要3名议事员联署
征集议事员联署——提案公示,听取普通会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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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Ray和Wendy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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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9-5-2011 22:58:4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9-5-2011 08:26 发表
你这种信口雌黄,还要继续到什么时候?

NGO注册是一个把集体所有权纳入法律轨道的进行。

目前NGO在法律上属于域名管理员。我们要从法律上,把这个所有权从域名管理员私人,转变成属于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第 ...


青山同志,你能不能别再不知羞耻的展示你拙劣的辩论技巧了。

你这段辩辞恰恰就证明了现在这个NGO方案对Freeoz论坛现状的改变,也就是这个NGO严重的问题。

你并不是把全民所有权纳入法律的轨道,而是替换成一个小集体。

这个小集体根本不会让所有现在的Freeoz会员加入,你自己加了定语限定,“符合一定的条件”,谁规定有哪些一定的条件?谁来判定是否符合?还不是这个小集体。

每一个有良知的会员都能看出这里面的逻辑和你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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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9-5-2011 23:18:0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议事院选举投票,也一样有“符合一定条件”这个要求,具体是哪些条件,你自己去看《基本法》。

加入NGO的会员除了这些之外,还会有实名加入的要求。这与现在议事院大选的准入门槛有何本质不同?



原帖由 links 于 29-5-2011 21:58 发表
青山同志,你能不能别再不知羞耻的展示你拙劣的辩论技巧了。

你这段辩辞恰恰就证明了现在这个NGO方案对Freeoz论坛现状的改变,也就是这个NGO严重的问题。

你并不是把全民所有权纳入法律的轨道,而是替换成一个小集体。

这个小集体根本不会让所有现在的Freeoz会员加入,你自己加了定语限定,“符合一定的条件”,谁规定有哪些一定的条件?谁来判定是否符合?还不是这个小集体。

每一个有良知的会员都能看出这里面的逻辑和你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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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9-5-2011 23:2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 links 的帖子

条件就是实名加入,这当然不是网友的全部,因为有大量的马甲存在,这也是法律上的基本要求,所谓不可告人,在每个自然人一票的情况下,其可信度远远高于不可核实真实身份的马甲们。
当然这对于说话习惯把马甲穿上去脱下来乐此不疲的同学们就有点让他们为难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简单的逻辑下就会没有遮羞布,怎么能不面红耳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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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9-5-2011 23:49:0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oredump 于 29-5-2011 22:26 发表
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简单的逻辑下就会没有遮羞布,怎么能不面红耳赤?


你说的对,青山同志的确是面红耳赤了。

他自己胡说却说他人胡说。
他自己不懂法却要不懂装懂。
他确实不需要遮羞布,因为他跟本不知道什么叫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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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30-5-2011 07:54:52 | 只看该作者
你除了人身攻击,怎么不敢在我说的论点上深入的谈了?你说的那个法律声明,你拿出来让大家看看啊,看看是不是合法有效?

其实你在这里闹的动机是什么,很多人都知道是为什么。域名管理员放弃对域名的所有权,你可以直接去注册了,连“承包”都不用了?

你还好意思在这里谈羞耻二字?

原帖由 links 于 29-5-2011 22:49 发表


你说的对,青山同志的确是面红耳赤了。

他自己胡说却说他人胡说。
他自己不懂法却要不懂装懂。
他确实不需要遮羞布,因为他跟本不知道什么叫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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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30-5-2011 10:53: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30-5-2011 06:54 发表
你除了人身攻击,怎么不敢在我说的论点上深入的谈了?你说的那个法律声明,你拿出来让大家看看啊,看看是不是合法有效?

其实你在这里闹的动机是什么,很多人都知道是为什么。域名管理员放弃对域名的所有权,你可 ...


恰恰说明了是你在人身攻击。

不要把谁都想的和你那样的阴暗。法律声明的核心是防止现在的域名管理员擅自采取行动,任何人都无法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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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30-5-2011 10:58:11 | 只看该作者
你曾经试图承包FreeOZ,你打算否认么?

你说的那个法律声明,让域名管理员放弃所有权,和决定权,那么谁拥有决定权呢?事实上就使FreeOZ成为无主状态。

你拿一个这样的法律声明的文本出来让大家看看。然后我们可以讨论一下这个法律声明的后果。如何?

原帖由 links 于 30-5-2011 09:53 发表


恰恰说明了是你在人身攻击。

不要把谁都想的和你那样的阴暗。法律声明的核心是防止现在的域名管理员擅自采取行动,任何人都无法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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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30-5-2011 12:15: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30-5-2011 09:58 发表
你曾经试图承包FreeOZ,你打算否认么?

你说的那个法律声明,让域名管理员放弃所有权,和决定权,那么谁拥有决定权呢?事实上就使FreeOZ成为无主状态。

你拿一个这样的法律声明的文本出来让大家看看。然后我们 ...


你别在这混淆视听了,我曾经试图的是建议UB站出来以某种方式承包管理论坛,如能提高论坛管理和决策的效率,我愿意提供相关的帮助出一份力。可人家UB说难度太大,他个人不愿意,否决了这一提议。当时我认为UB缺乏领袖气质,缺少魄力和能力,关键时刻不愿意挺身而出承担振兴论坛的重任,甚至在公开场合激烈批评过UB的管理方式,搞的人家UB极没有面子。

现在来看也是可以理解UB的,UB不过是论坛一系列扯皮制度的牺牲品,要不是看他都辞职了,我一个都不怎么经常来论坛的人根本不会再对论坛发表看法。法律声明的建议不过是提出一种思路,如果现任哪位管理人员觉得可行,不妨从所谓的正规途径去申请一定的论坛经费,去找专业律师咨询并落实。如果现任管理人员都觉得不可行,直接无视就行了,对我个人也没有什么损失。

最后为了给青山同志普法,再给他提供一个法律声明的样本。供他学习。

例二:

我本人,又名links,郑重声明:
第一,本人对注册freeoz的域名没兴趣。
第二,本人对承包Freeoz论坛没兴趣。
特此声明。
此声明内容本人可随时实名签署。

青山同志,收起你拙劣的扣帽子式的辩论方法,你的文革思路已经害了UB,最终也会害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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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30-5-2011 12:26:35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在普法?还是显示你没有法律常识?

就类似这样的一个声明,就可以解决FreeOZ目前的所有权定位问题了?



原帖由 links 于 30-5-2011 11:15 发表
最后为了给青山同志普法,再给他提供一个法律声明的样本。供他学习。

例二:

我本人,又名links,郑重声明:
第一,本人对注册freeoz的域名没兴趣。
第二,本人对承包Freeoz论坛没兴趣。
特此声明。
此声明内容本人可随时实名签署。

青山同志,收起你拙劣的扣帽子式的辩论方法,你的文革思路已经害了UB,最终也会害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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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30-5-2011 12:36:47 | 只看该作者
蛋腚、蛋腚,
有话好好说,
都是为论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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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30-5-2011 12:51: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30-5-2011 11:26 发表
这是在普法?还是显示你没有法律常识?

就类似这样的一个声明,就可以解决FreeOZ目前的所有权定位问题了?





这个例子就是用来教会你,法律声明不一定要有你所谓的对象。同时也是对你扣帽子的一种澄清和表态。

当前只要防止论坛被域名管理员劫持这一风险事件的出现,就确保了Freeoz的公有制没问题。正如mite和Ray所说,论坛存在那么多迫在眉睫的问题需要解决,优先级管理是必要的。

青山同志,别光顾着你自己XX了,论坛正在XX呢。

不雅内容,编辑了- Ray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2:47 发表
不知道我们俩谁不懂法。法律声明的对象是谁?

一个是目前FreeOZ法律上的拥有者,那么另一方呢?大家?法律上大家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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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30-5-2011 12:58:56 | 只看该作者
论坛法律问题不是域名管理员放弃所有权就可以解决的。你那种声明,隐含的条件是FreeOZ现在本来就有合法的拥有者。

但是如果唯一合法的拥有者放弃权力,那么就存在一个FreeOZ由谁拥有的问题。法律上不可能无人拥有。如果无人拥有也就是谁都可以重新注册拥有。

而且如果无人拥有,FreeOZ以后任何的改变,都没有人可以作出决定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上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另外你这个发言违规了。

原帖由 links 于 30-5-2011 11:51 发表
这个例子就是用来教会你,法律声明不一定要有你所谓的对象。同时也是对你扣帽子的一种澄清和表态。

当前只要防止论坛被域名管理员劫持这一风险事件的出现,就确保了Freeoz的公有制没问题。正如mite和Ray所说,论坛存在那么多迫在眉睫的问题需要解决,优先级管理是必要的。

青山同志,别光顾着你自己高潮了,论坛正在内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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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30-5-2011 13:16:2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30-5-2011 11:58 发表
论坛法律问题不是域名管理员放弃所有权就可以解决的。你那种声明,隐含的条件是FreeOZ现在本来就有合法的拥有者。

但是如果唯一合法的拥有者放弃权力,那么就存在一个FreeOZ由谁拥有的问题。法律上不可能无人拥有 ...


青山同志,彻底明确域名所有权问题并不是当前最紧迫的问题,当前只要保证域名安全可用不被具体的某个人劫持,大说数会员都会认可并接受现状,何况至今为止域名管理员是可信的,工作是负责的。你还是把精力放到论坛最需要的地方去吧,尽管谁都知道你不可能这样做。

你一个议员根本无权裁定我的言论是否违规,你越俎代庖,违反了你自己制定的基本法,你把一个无比响亮的巴掌扇到了你自己脸上,祝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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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30-5-2011 13:23:58 | 只看该作者
你把FreeOZ域名搞成无主状态,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你真的不清楚?

另外,法治和人治的差别就在于,法律是每个人都可以判断的。如果你在大街上看到有人抢劫,你可不可以跟他说,你违法了?

我确实无权处理你,但是我可以告诉你,你违法了。没错吧?

你什么时候可以明白,法治和规则是干什么用的呢?

原帖由 links 于 30-5-2011 12:16 发表
青山同志,彻底明确域名所有权问题并不是当前最紧迫的问题,当前只要保证域名安全可用不被具体的某个人劫持,大说数会员都会认可并接受现状,何况至今为止域名管理员是可信的,工作是负责的。你还是把精力放到论坛最需要的地方去吧,尽管谁都知道你不可能这样做。

你一个议员根本无权裁定我的言论是否违规,你越俎代庖,违反了你自己制定的基本法,你把一个无比响亮的巴掌扇到了你自己脸上,祝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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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30-5-2011 13:41: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30-5-2011 12:23 发表
你把FreeOZ域名搞成无主状态,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你真的不清楚?

另外,法治和人治的差别就在于,法律是每个人都可以判断的。如果你在大街上看到有人抢劫,你可不可以跟他说,你违法了?

我确实无权处理你, ...


就等着你这么说呢,让你继续享受自己抽自己嘴巴的快感。

既然你说每个人都可以判断,那我就不客气了,也来判断判断。

你长期在论坛以身为法盲的法官自居,新当选的ZHT没有你,你都如此藐视他们5人的存在,你都要试图凌驾与他们之上,真要有了NGO,你还不是要试图凌驾于所有人之上?

我就是把上述判断告诉你,根本没兴趣处理你,你什么时候才可以明白,法律和规则最需要约束的就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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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30-5-2011 13:44:08 | 只看该作者
你难道不是一直在说这类话么?这种东西,最后事实会说明一切。

FreeOZ的决策都是依据规则和程序进行的,只要遵守规则和程序,就不存在谁凌驾于谁的问题。

原帖由 links 于 30-5-2011 12:41 发表

你长期在论坛以身为法盲的法官自居,新当选的ZHT没有你,你都如此藐视他们5人的存在,你都要试图凌驾与他们之上,真要有了NGO,你还不是要试图凌驾于所有人之上?

我就是把上述判断告诉你,根本没兴趣处理你,你什么时候才可以明白,法律和规则最需要约束的就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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