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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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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么多同学惦记着我。总算被猪头们允许出来发言了。有什么问题都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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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发表于 23-12-2011 08:59:20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早上比较闲,我再来批驳一下青山同学。
你代表群体管理层吗?
不要在这里我怎么样怎么样。应该是他怎么样怎么样。
不应该说我想这样但是还没有成功,应该说这个问题会怎样处理。
假大空的话题dg说的多了去了。你现在在忽悠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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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发表于 23-12-2011 09:04: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8:53 发表
这点你说的是正确的。FreeOZ在法治化的道路上,确实还有一些问题解决得不好。

你说的这个判断标准明确化的问题,也确实是我一直在提,甚至大声疾呼的。

你说的公平公正,百花齐放,正是我这么多年在FreeOZ所坚 ...


我从来没有否认程序的重要性。见人下菜碟也是程序正义的一部分?只对普通人行使程序,不对执法者行使程序的程序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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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发表于 23-12-2011 09:04:57 | 只看该作者
本来我应该继续打酱油的。但是这次真的做过了。
这次不说话,下一次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打成反动派给喀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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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发表于 23-12-2011 09:05:03 | 只看该作者
青山,以前我不了解你,但现在,我想说,我不喜欢你,我不知道为什么,但这点是肯定的,我真的不喜欢你。

尽管我认为至少你比其他有些版主要理智,但还是没有办法让我喜欢你。

条理太多,感性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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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楼主| 发表于 23-12-2011 09:05:34 | 只看该作者
我用现实世界的法律准绳来量,是因为你说公布IP地址违法(违反现实世界的法律)。

另外,现实世界的法律判断,很大程度上也是依靠判例的。比如人身伤害。法律不可能用文字规定,每一种伤害。

是否算人身伤害,就是法官依据判例来裁定。

很多著名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就是很好的例子。比如广为传诵的对种族歧视的判例。

原帖由 d200 于 23-12-2011 08:56 发表
突然发现青山对待我质疑的公布IP地址,是用了现实世界法律这个准绳来量的,要我找到文字出处。
想到xbb贴子里那几个词:
坛霸,大搞一言堂专制暴政,赤裸裸地血口喷人,犯了坛上十恶不赦之规矩,自然有被马甲们喷粪,下套,漫骂,挑衅,禁言   心胸不够宽,人格不大高
请问,这几个词在你们基本法里有明确定义吗?如果没有,那就是管理层可以自己判断和解释,利用的是前例和常识。
那么,青山你凭什么一定要我找法律依据的文字出处呢?这里不能使用常识吗?
按照你对公布IP的认识,我举个例子,有人吐到另外一个人脸上一口痰,你能从全世界任何现行法律里找到“不得在他人脸上吐痰”这个规定吗?法律没写,就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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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发表于 23-12-2011 09:11: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9:05 发表
我用现实世界的法律准绳来量,是因为你说公布IP地址违法(违反现实世界的法律)。

另外,现实世界的法律判断,很大程度上也是依靠判例的。比如人身伤害。法律不可能用文字规定,每一种伤害。

是否算人身伤害, ...


我的原话:
你们私自公布别人的ip地址,这个在国内是违法行为,在这里我不清楚,但泄漏他人隐私是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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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楼主| 发表于 23-12-2011 09:11:33 | 只看该作者
我理解你说的这种不喜欢。说实话,我努力在FreeOZ追求公平公正,这注定了没有一个人会从感性上喜欢我。

很多人说我是机器,但是另一方面,要想公平公正的裁决,就需要裁决者尽量摒弃个人情感。

比如牧马人,他历史上对我的恶言恶语很多,包括我投诉他的提案就在提案公开版。但是这次,我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我仍然要顶着漫天飞舞的板砖来维护。

一个不结党,永远是图就事论事的人,没有人会喜欢。因为谁都不会从我这里得到制度之外的照顾。至少我努力做到这一点。

因此无论内版外版,说我没有人情味的人很多。

但是这里的所谓人情味,很多时候意味着法外施恩。这和公平公正,程序正义,是相矛盾的。

要想让大家喜欢我并不难,但是要想在FreeOZ实现基于程序正义的公正,很难。

原帖由 我无聊 于 23-12-2011 09:05 发表
青山,以前我不了解你,但现在,我想说,我不喜欢你,我不知道为什么,但这点是肯定的,我真的不喜欢你。

尽管我认为至少你比其他有些版主要理智,但还是没有办法让我喜欢你。

条理太多,感性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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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楼主| 发表于 23-12-2011 09:12:34 | 只看该作者
那么就请你找出在澳洲,公布IP属于泄漏他人隐私的判例或者条文。

原帖由 d200 于 23-12-2011 09:11 发表


我的原话:
你们私自公布别人的ip地址,这个在国内是违法行为,在这里我不清楚,但泄漏他人隐私是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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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发表于 23-12-2011 09:26: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9:12 发表
那么就请你找出在澳洲,公布IP属于泄漏他人隐私的判例或者条文。



首先我已经给你发了2008年欧盟认定IP地址属于个人隐私的链接。是否适用于freeoz,那是你们管理层说了算,我认为可以借鉴。
我理解,网站不得擅自公布客户IP地址信息。你能告诉我谁授权你公布的吗?依据哪个法律法规?还是freeoz里面哪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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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发表于 23-12-2011 09:29:4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8:11 发表
我理解你说的这种不喜欢。说实话,我努力在FreeOZ追求公平公正,这注定了没有一个人会从感性上喜欢我。

很多人说我是机器,但是另一方面,要想公平公正的裁决,就需要裁决者尽量摒弃个人情感。

比如牧马人,他 ...


我认为版主应该是和群众积极沟通以增加了解互动,现在我发现,只有你一个人在面对,而其他(主要是又争议的)版主确只愿意在内版嘀咕(现在,以前,最好不是将来),在主观上一开始就把有不同意见的网友当作假想敌,这个样产生的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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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楼主| 发表于 23-12-2011 09:33:11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违规行为,公布IP地址是网络上很普遍的现象。

网上现在有很多包含IP地址的黑名单。

你能否提供澳洲相关的法律或者判例,禁止网站公开特定用户的IP地址的?

原帖由 d200 于 23-12-2011 09:26 发表


首先我已经给你发了2008年欧盟认定IP地址属于个人隐私的链接。是否适用于freeoz,那是你们管理层说了算,我认为可以借鉴。
我理解,网站不得擅自公布客户IP地址信息。你能告诉我谁授权你公布的吗?依据哪个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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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楼主| 发表于 23-12-2011 09:35:37 | 只看该作者
其实不是这样的,并不是每个版主都能够准确的对规则和程序进行解释。

你也看到了,在家园版,版主发言只要有一点漏洞,就会被抓住并放大。

为了避免新的误会,所以才由我们几个来发言。



原帖由 我无聊 于 23-12-2011 09:29 发表


我认为版主应该是和群众积极沟通以增加了解互动,现在我发现,只有你一个人在面对,而其他(主要是又争议的)版主确只愿意在内版嘀咕(现在,以前,最好不是将来),在主观上一开始就把有不同意见的网友当作假想 ...

[ 本帖最后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9: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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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发表于 23-12-2011 09:38: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8:11 发表
我理解你说的这种不喜欢。说实话,我努力在FreeOZ追求公平公正,这注定了没有一个人会从感性上喜欢我。

很多人说我是机器,但是另一方面,要想公平公正的裁决,就需要裁决者尽量摒弃个人情感。

比如牧马人,他 ...


对于牧马人,我认为他应该辞职,因为很多争端是由他的刻薄言语所挑起的,而根本上他所有的观点并不是按一个主轴延续到,而是四处攻击挑衅,已引起公愤。可气的是,他的道歉贴被某版主给高亮了,这就比较滑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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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发表于 23-12-2011 09:38: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9:11 发表
比如牧马人,他历史上对我的恶言恶语很多,包括我投诉他的提案就在提案公开版。但是这次,我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我仍然要顶着漫天飞舞的板砖来维护。
...

感谢青山提供自己的证据。恶言恶语很多的人显然不适合做斑主,更不适合做ZHT。

这次,你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帮他继续留在ZHT位置上继续恶言恶语。然后又可以借此说明 基本法 英明伟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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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楼主| 发表于 23-12-2011 09:39:56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赞同版主应当随时解答家园版提出的各种问题。这次的事情初起的时候我就主张尽快解释清楚。

但是这个问题在管理团队内部确实有不同意见。然而原因却不是傲慢,而是有些人担心根网友辩论太多,家园版太热闹,吓跑其他人。

很多东西,并不是像看上去那样。

原帖由 我无聊 于 23-12-2011 09:29 发表


我认为版主应该是和群众积极沟通以增加了解互动,现在我发现,只有你一个人在面对,而其他(主要是又争议的)版主确只愿意在内版嘀咕(现在,以前,最好不是将来),在主观上一开始就把有不同意见的网友当作假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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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楼主| 发表于 23-12-2011 09:42:33 | 只看该作者
说实话,我也希望弹劾他,但是自从我上次投诉他的提案被通过后,他没有再明显越界。说话收敛了。他没给我机会。

原帖由 Fernando 于 23-12-2011 09:38 发表

感谢青山提供自己的证据。恶言恶语很多的人显然不适合做斑主,更不适合做ZHT。

这次,你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帮他继续留在ZHT位置上继续恶言恶语。然后又可以借此说明 基本法 英明伟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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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发表于 23-12-2011 09:46:4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8:35 发表
××××你也看到了,在家园版,版主发言只要有一点漏洞,就会被抓住并放大。×××


有漏洞,说明这个版主的观点有问题,被提出,是好事,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更正一下,可我常常看到的是一种傲慢,而这种傲慢来自于他们认为他们掌握了话语权。这是将引起反弹,使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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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楼主| 发表于 23-12-2011 09:47:02 | 只看该作者
还有,牧马人不是zht,只是版主和议事员。

原帖由 Fernando 于 23-12-2011 09:38 发表

感谢青山提供自己的证据。恶言恶语很多的人显然不适合做斑主,更不适合做ZHT。

这次,你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帮他继续留在ZHT位置上继续恶言恶语。然后又可以借此说明 基本法 英明伟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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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发表于 23-12-2011 09:53:02 | 只看该作者
好像如果要代表议事院,代表管理层是要通过投票授权的吧。这怎么自说自话的想代表就代表了呢?这好像是严重违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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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发表于 23-12-2011 10:10: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9:33 发表
对于违规行为,公布IP地址是网络上很普遍的现象。

网上现在有很多包含IP地址的黑名单。

你能否提供澳洲相关的法律或者判例,禁止网站公开特定用户的IP地址的?



太好了,我记得在内版发过一个关于马甲的帖子,用马甲下套陷害xbb22,好几个版主在那里回帖了,可以证明ID“中国人民”“枫林晚 ”和论坛一个资深ID是一摸一样的。这个资深ID的马甲多次设计下套刺激xbb22,你在内版版主室搜索我的帖子主题能找到这个帖子,请好好看下。

我想替xbb22伸冤,他上一次禁言7天是被马甲下套的,我在内版还发过提案要求担保xbb22,你可以在内版查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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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发表于 23-12-2011 10:11: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9:47 发表
还有,牧马人不是zht,只是版主和议事员。


这是个小错误,也无法编辑。
不过头衔不重要,除非你们有双重标准,对管理层降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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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发表于 23-12-2011 10:12:0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指控可相当严重啊。某些人内心看来极度阴暗啊
原帖由 图兰朵 于 23-12-2011 10:10 发表


太好了,我记得在内版发过一个关于马甲的帖子,用马甲下套陷害xbb22,好几个版主在那里回帖了,可以证明ID“中国人民”“枫林晚 ”和论坛一个资深ID是一摸一样的。这个资深ID的马甲多次设计下套刺激xbb22,你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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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发表于 23-12-2011 10:1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60 图兰朵 的帖子

我有个帖子在版主室,可以证明xbb22上一次违规是被人设计的,我希望能把我这个帖子转到外版,还xbb22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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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发表于 23-12-2011 10:18: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7宝 于 23-12-2011 10:12 发表
这个指控可相当严重啊。某些人内心看来极度阴暗啊


恩,希望那个帖子能完整的,不被编辑的转到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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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发表于 23-12-2011 10:19:04 | 只看该作者
完了,肯定有人要毁尸灭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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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发表于 23-12-2011 10:24:29 | 只看该作者
求资深ID ,可以发短消息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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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楼主| 发表于 23-12-2011 10:25:23 | 只看该作者
老兄,并不是每个版主都有我这样的承受力。当我们说到恶言恶语的时候,最近家园版有多少。

FreeOZ因为这种情况辞职离开的版主绝不在少数。

原帖由 我无聊 于 23-12-2011 09:46 发表


有漏洞,说明这个版主的观点有问题,被提出,是好事,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更正一下,可我常常看到的是一种傲慢,而这种傲慢来自于他们认为他们掌握了话语权。这是将引起反弹,使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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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发表于 23-12-2011 10:26:16 | 只看该作者
拍照先。。

原帖由 图兰朵 于 23-12-2011 09:10 发表

太好了,我记得在内版发过一个关于马甲的帖子,用马甲下套陷害xbb22,好几个版主在那里回帖了,可以证明ID“中国人民”“枫林晚 ”和论坛一个资深ID是一摸一样的。这个资深ID的马甲多次设计下套刺激xbb22,你在内版版主室搜索我的帖子主题能找到这个帖子,请好好看下。

我想替xbb22伸冤,他上一次禁言7天是被马甲下套的,我在内版还发过提案要求担保xbb22,你可以在内版查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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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发表于 23-12-2011 10:29: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3-12-2011 09:33 发表
对于违规行为,公布IP地址是网络上很普遍的现象。

网上现在有很多包含IP地址的黑名单。

你能否提供澳洲相关的法律或者判例,禁止网站公开特定用户的IP地址的?



我只知道我的租房合同之类的,里面如果说要使用我的个人信息,会引用一个法规,然后再告知我share的对象都有哪些。明文写出来的。
另外,提醒你一句,IP地址完全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同一用户的依据。相信技术员里有懂的,我不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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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发表于 23-12-2011 10:34:14 | 只看该作者
有空答复一个这个帖子,就要一个字:有或无。
管理人员“误操作”了,有历史记录吗?累计几次退出管理层?
http://www.hioz.net/ibbs/viewthr ... p;page=1#pid3931262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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