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RD的前提是4年,这是入籍申请条件审核的年份.
以前是5年内住满2两年.为啥要改?就是政府觉得这样太容易入籍了.
所以就推出4年的新政.
然后不少人入籍前可能已经在澳洲生活一段时间了,有些可能已经十几二十年了.所以有LRD这个概念.
理论上来讲,只要有合法签证,而且中间没有间断过,LRD是从第一个visa开始算的.
但人家也有讲"have been living in Australia",申请前4年.
lz离境多年,以至2013年前的情况没有达到"have been living in Australia".这4年的规定又咋满足?
政府就是不想让入籍太容易,但又为了处事人性化,才有这12个月的离境期.如果你能理解政府定规定的意图,你就可以理解这4年的规定.
你这个同学,为人心高气傲,动不动就说别人"懂不懂",被自己的话打嘴巴了,就用奇怪的逻辑来"假设".这样是无法讨论下去的.对了,俺是在讨论,不是你说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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