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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uxiu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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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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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31-1-2015 14:26:41 | 只看该作者
ricking 发表于 31-1-2015 13:47
你也不用那么酸,再说和什么时候开始确实也有关系。我一开始也只是和wjj22就事论事而已,你看看他的语 ...

呵呵,理解不到位。我只能说你要去争论2x2=4比我们说的2+2=4高大上那是你自由。
就当我酸吧,我不想给自己的周末找不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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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31-1-2015 14:46:2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ricking 于 31-1-2015 15:06 编辑
kah 发表于 31-1-2015 14:26
呵呵,理解不到位。我只能说你要去争论2x2=4比我们说的2+2=4高大上那是你自由。
就当我酸吧,我不想给自 ...


不要混淆视听,我和wj22争论的是2016年还是2017年的问题。不是2×2=4和2+2=4的问题。拜托~

自己明明是酸了。继续酸,我哪里体现出来“高大上”?论坛本来就是讨论的地方,别人多来点讨论,就说别人高大上。真有意思

另外,还跟我提啥司法的事情,越扯越远,这个不是扯谈是啥么。

大家心平气和想想,就事论事,就算了。可是你倒好,讨论不过,开始对人了。你要说啥么“你误解,你说的不对”,ok,完全没问题。但是你要扯什么“高大上”,“你懂得多太多,我们都是无知的”,就真的太流氓了。和你的对话,到此为止,对人不对事的讨论,我没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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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31-1-2015 20:25:05 | 只看该作者
ricking 发表于 31-1-2015 12:18
你有没有看alex的帖子的例子:

- 以假设2为例子,你在澳洲学习3年,拿PR后回国2年,那么你在这里还 ...

睁眼说瞎话的是你吧.
自己推荐的精华贴不好好看,反过来讲别人.
先去看看你推荐的贴里面的红字是咋写的.

人家移民局都再三讲明是算申请前4年.你还在乱辩,误导同学.

再跟你讲一次,即使你符合申请条件的年数有几十年, 只要申请前4年不符合规定,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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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aowohao + 5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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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31-1-2015 22:27:18 | 只看该作者
wj22 发表于 31-1-2015 20:25
睁眼说瞎话的是你吧.
自己推荐的精华贴不好好看,反过来讲别人.
先去看看你推荐的贴里面的红字是咋写的. ...

大哥,你看清楚了,我反驳的是你的论点:
“但lz的情况不同.
lz是:
2013年5月回澳->申请,这里需要4年.这四年当中可以离境12个月.也就是说最快可以2017年5月申请.
不少同学都把那12个月理解成可以待3年,2016年5月申请.
这是不正确的.


但是alex精华贴的例子2,恰恰说明lz只要2016年就满足了,你怎么到现在还是糊里糊涂

我所有的争论都围绕你的这个错误的观点,你一直跟我提什么过去4年要符合条件。明明是你到现在还不知道这四年是什么时候算起的。还说我说瞎话。。。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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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之玫瑰 + 50 我们是对的...有人钻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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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1-2-2015 00:35:33 | 只看该作者
一个小小的问题引发的争论。。。我仔细研究过了各位的回复,实在也有些忍不住了。现在总结如下:

1. 大家对于入藉基本要求:过去4年里满足3年居住要求没有异议
2. 但是对于这4年的窗口却持有不同看法,代表人两派,一派是kah和wj22,认为4年窗口最早可以于2013年开始,另一派是语之玫瑰和ricking,认为4年窗口最早可以于2007年开始。这里简称2013派和2007派。

其实就这么一点分歧吧,第2点。下面罗嗦一下,4年的窗口的概念。

2013派:如果4年窗口最早于2013年开始,那么楼主可以在2013-2017,或者2014-2018年,或者2015-2019年等等这几个4年窗口里满足入藉的最基本要求(过去4年里满足3年居住)
结论:楼主最早可以于2017年在2013-2017这个4年窗口里满足入藉的基本条件

2007派:如果4年窗口最早于2007年开始,那么楼主可以在2007-2011,或者2008-2012年,或者2009-2013年,或者2010-2014年,或者2011-2015年,或者2012-2016年,或者2013-2017年,或者2014-2018年,或者2015-2019年等等这几个4年窗口里满足移民的最基本要求(过去4年里满足3年居住)。
结论:楼主由于2013年才回澳居住,最早的可能是于2016年在2012-2016的这个4年窗口里满足入藉的基本条件

以上,估计有人已经晕了

2013派和2007派的本质分歧在哪里呢?就是lawful residence date。其实楼主也已经在#8楼很明确地提出了这个问题了。对于2013派来说,lawful residence date是从2013年开始; 对于2007派来说,lawful residence date是从2007年开始。那么结论是什么呢?

根据alex的精华帖子,尤其是假设2的例子(以假设2为例子,你在澳洲学习3年,拿PR后回国2年,那么你在这里还需要呆3年才能申请)和官网的描述,楼主的lawful residence date是从2007年开始算起的。意味着:楼主只要在2007年以后的任何一个4年窗口里,满足入藉的基本要求就可以了。所以根据楼主的情况,是2013年回澳的,那么结论是:楼主最早于2016年(2012-2016)可以满足入藉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2007派的观点应该是正确的。

总观双方的最大分歧,其实无非就是对lawful residence date的理解,而这个概念相对来说也比较抽象的,因为和入藉的最基本要求“4年里住满3年”并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导致很多人忽略了。

太罗嗦了,各位还能坚持看到这里的TX请多多包涵!本人身份是一个phd学生,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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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aowohao + 50 你这样的发言,就甭提“phd学生”,你懂的 .
语之玫瑰 + 5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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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1-2-2015 00:51: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rqin 于 1-2-2015 00:52 编辑

算了,我估计很多人没有心情看完前面一楼的罗嗦讨论。这里直接上结论吧

楼主的lawful residence date是从2007年开始算起的。意味着楼主只要在2007年以后的任何一个4年窗口里(比如2012-2016,2013-2017或者2014-2018,随便一个窗口),满足入藉的基本要求就可以了。楼主最早有希望在2012-2016这个窗口,也就是2016年满足入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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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aowohao + 50 建议“phd学生”再证以上论点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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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1-2-2015 09:05:59 | 只看该作者
yrqin 发表于 1-2-2015 00:51
算了,我估计很多人没有心情看完前面一楼的罗嗦讨论。这里直接上结论吧

楼主的lawful residence dat ...

拜托你认真读完全部回帖再发这么多东西好吧。你问题方向都没有找对就在这里做分析。这里是2007和2013的争论吗?我们说的是以申请的时间来算往后推的四年里面要满足要求。你们一群人都拿什么精华帖来说什么lawful resident date开始时间。我们说的是这个开始时间在这个例子里面不重要,倒退就可以了。因为拿LRD开始时间来算一般人会很纠结,那如果2009年楼主拿了PR没有马上回国,而是住满四年回国,四年以后再回澳洲,那是不是只要再住满一年就可以申请入籍了呢?显然不是,但是你们拿精华帖和LRD说事就会造成很多没解释清楚的东西。自己看原文吧。

Australian Citizenship Act 2007 Residence Requirements

To satisfy the residence requirements you must have:

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 This period must include 12 months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immediately before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and
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 total in the 4 years prior to application, including not more than 90 days in the 12 months immediately prior to application.
Lawful residence means residence in Australia on a temporary or permanent visa.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applied to you in the past 4 years, please telephone the Citizenship Information Line on 131 880 during business hours to discuss your circumstances.

You obtained an e-visa to replace an expired Resident Return Visa (RRV)
You obtained a bridging visa of any type
You lodged an onshore application for a permanent visa then travelled overseas on your temporary visa
You are a New Zealand citizen on a Special Category Visa (S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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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aowohao + 5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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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1-2-2015 09:10:19 | 只看该作者
yrqin 发表于 1-2-2015 00:51
算了,我估计很多人没有心情看完前面一楼的罗嗦讨论。这里直接上结论吧

楼主的lawful residence dat ...

你自己看你的结论和前面的讨论,你的讨论是支持那群瞎掰的吗。但是结论不就是我们说的意思吗,预计申请日期倒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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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1-2-2015 09:15:19 | 只看该作者
直接问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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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1-2-2015 11:12:31 | 只看该作者
kah 发表于 1-2-2015 09:05
拜托你认真读完全部回帖再发这么多东西好吧。你问题方向都没有找对就在这里做分析。这里是2007和2013的争 ...

关于你说的下面这个:
"因为拿LRD开始时间来算一般人会很纠结,那如果2009年楼主拿了PR没有马上回国,而是住满四年回国,四年以后再回澳洲,那是不是只要再住满一年就可以申请入籍了呢?显然不是"

我和你的结论是一致的啊:
2009年不回国,而是(继续)在澳洲呆满4年(2007-2011),然后在中国呆满4年(2011-2015),然后会澳洲,再住满1年(2016),那么楼主的4年窗口变成2012-2016,可是这4年里面有3年在中国住呢,所以,不符合入藉条件。

和你的结论并没有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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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1-2-2015 11:24:24 | 只看该作者
kah 发表于 1-2-2015 09:10
你自己看你的结论和前面的讨论,你的讨论是支持那群瞎掰的吗。但是结论不就是我们说的意思吗,预计申请日 ...

申请日期倒推4年肯定是没问题的。问题是从2016年倒推,还是从2017年倒推。

但是你在#11楼说“从2013年5月开始算4年。因为你之前离境超过1年,从0开始移民监。

以及“wj22”在#18楼说“lz是:
2013年5月回澳->申请,这里需要4年.这四年当中可以离境12个月.也就是说最快可以2017年5月申请.
不少同学都把那12个月理解成可以待3年,2016年5月申请.
这是不正确的.


这两个结论就是认为时间窗口最早只能是2013-2017,因此楼主最早只能2017年满足入藉条件。。但是根据LRD的分析,结果就是2012-2016是可以的,即2016年就可以满足了。我的讨论也是基于这个来展开的。

至于4年是只从申请前倒推4年,这个我和你的看法是一样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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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1-2-2015 11:31:00 | 只看该作者
greatfire 发表于 1-2-2015 09:15
直接问移民局。。。。。。。。

支持
我也不罗嗦了,大家少点争论。其实是个很小的问题。问题的结果应该也不会有对楼主有多少影响。该到时间满足入藉,就能满足入藉,急也没有用 真着急,还是你说的对,楼主去问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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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1-2-2015 11:35: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迷途未远 于 1-2-2015 10:42 编辑

别争啦,看国籍法原文最清楚啦。
大家请参考我的原创文章:普及帖之四:小孩出生如何移民入籍,及国籍法对入籍时间的规定及国籍的取消:http://freeoz.org/ibbs/thread-1180798-1-1.html

答案在帖子的第9问,有国籍法原文的解释。lawful residence,就是没有黑民的记录。过桥签 旅游签 学生签 TR之类,通通都算lawful residence。
@ice4444 @kah @pawehu @wj22 @ricking @yr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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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1-2-2015 12:10:2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ah 于 1-2-2015 12:13 编辑
yrqin 发表于 1-2-2015 11:31
支持
我也不罗嗦了,大家少点争论。其实是个很小的问题。问题的结果应该也不会有对楼主有多少影响。 ...


LRD只是对如果有居住时间减免的情况才有参考价值。前提还是倒推四年的。如果LRD在四年里面,可以参考减几年,如果超过了,基本上完全没用。就是你结论的意思。他们纠结的就是LRD和最后入籍条件很有关联,说没用,还不听,拿什么精华帖纠结。
不管了,反正和我没啥关系了,纠结这些不如当事人直接联系移民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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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2-2015 11:31:50 | 只看该作者
kah 发表于 1-2-2015 12:10
LRD只是对如果有居住时间减免的情况才有参考价值。前提还是倒推四年的。如果LRD在四年里面,可以参考减 ...


晕了,我支持2016年就可以入籍...你的帖子也是说:“所以楼主至少还要居住3年不出镜才能入籍”,他2013年来的,再住三年就是最早2016年可以入籍...

楼主只要答案就可以了,大家别那么复杂吧
大家后面直接报答案好不好...

顶2016年可以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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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2-2015 15:21: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语之玫瑰 于 2-2-2015 15:52 编辑
wj22 发表于 30-1-2015 19:46
To satisfy the residence requirements you must have:

    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 ...


就说这个: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 total in the 4 years prior to application

2016年5月之前4年就是2012年5月-2016年5月

因为2013年5月入境的,所以正好离境时间是12个月。接下去2013年5月到2016年5月只要一直在澳洲就符合了...怎么没看清呢?

为什么提到2007年,因为他的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是从2007年算起的,即使2009年到2013年人不在澳洲,还是算澳洲的合法居民。所以不用从2013年重新算移民监,即使2012年不在,但是2012年到2016年这4年还都是算在是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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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2-2015 15:29: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语之玫瑰 于 2-2-2015 15:56 编辑
kah 发表于 1-2-2015 09:05
拜托你认真读完全部回帖再发这么多东西好吧。你问题方向都没有找对就在这里做分析。这里是2007和2013的争 ...


用你的说法,为什么要从2013年5月开始移民监呢?有何依据?

我的说法2016年5月申请的时候倒推四年...就是2012年5月,这四年他是符合澳洲合法居民条件的。所以2012-2016以内住满三年就可以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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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8-2-2015 15:48:52 | 只看该作者
有哪位知道,如果满足了入籍条件(四年住满三年…………)时,我当时没有提出入籍申请,过一、二年再提出申请,还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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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9-2-2015 21:46:46 | 只看该作者
robin.liu 发表于 8-2-2015 15:48
有哪位知道,如果满足了入籍条件(四年住满三年…………)时,我当时没有提出入籍申请,过一、二年再提出申 ...


大哥,你没认真看帖吧。只要你申请的时候,往回算4年时间,如果满足条件,就可以入藉了。

官网上说prior to your application,这个不难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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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10-2-2015 00:42: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nihaowohao 于 10-2-2015 02:05 编辑

一、要以法规为标准。其他人的帖子是个人的理解,我们可以参考,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二、关键词句、概念是逻辑思维的基础,一定要重视:
1、“prior to your application”。从提出申请之日向上追溯四年,这一时段是考核标的,其他时间都是浮云,即使之前有一百年的居住经历也必须无视。
2、合法居住、持PR一年以上,“最后一年要居住9个月以上”不必讨论。
3、“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并且允许“四年内离开澳洲累计不超过一年。换句话说:四年间累计居住要达到三年”。提示:一定要注意这里“离开澳洲”的“离开”一词。
4、为了说明白,假设case如下:
张三,2011年1月1日以PR身份离开连续居住5的澳洲,一年多后的2012年2月10日才返回澳洲,并且此后没有离开过澳洲。
如果张三2015年2月11日申请入籍,只考核他提交申请前四年(2011-02-12至2015-02-11)是否符合“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条件,其他时间都不用考虑。
张三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09日,不在澳洲,明显不符合考核时段2011年2月12日至申请日(2015年2月11日)“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条件。
法规虽然给予他“考核期间(最近四年)有离开澳洲累计一年”的自由,但他必须“从提出申请之日向上追溯四年”居住在澳洲,而不能是期间中途再登陆澳洲。这样才能满足“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这就是:可以“离开澳洲一年”中“离开”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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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10-2-2015 00:48:07 | 只看该作者
允许你“四年内,离开澳洲累计不超过一年”,但不可以你三年前有一年多不在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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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10-2-2015 01:09: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nihaowohao 于 10-2-2015 01:11 编辑
语之玫瑰 发表于 2-2-2015 15:21
就说这个: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 total in the 4 years prior to app ...


2013年5月入境的,从来没有离境。到2016年5月只有三年,明显不符合“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条件。
他的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从2007年起,没有异议。但入籍考核只看提交申请之前的四年。这四年之前的居住经历及身份统统是浮云。一定要忽视,不然要干扰思维。
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明明白白不在澳洲,怎能“这4年还都是算在是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

允许“四年内,离开澳洲累计不超过一年”,但不可以三年前有一年多不在澳洲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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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10-2-2015 10:25: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语之玫瑰 于 10-2-2015 10:42 编辑
nihaowohao 发表于 10-2-2015 00:42
一、要以法规为标准。其他人的帖子是个人的理解,我们可以参考,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二、关键词句、概念 ...


用图说话,你的例子,2015年2月11日申请,明明四年前2011年2月11日之前已经离境了呀...是2012年2月10日才回到澳洲的...移民局给的答案是通过。你对‘离开’的理解不对,absence是不在澳洲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至于啥时候离开的不重要,即使我四年前的那天人不在澳洲,但是只要我持合法签证在四年前的某一天登录过澳洲了,这四年就是合法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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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10-2-2015 10:32: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语之玫瑰 于 10-2-2015 11:27 编辑

唉,关于楼主的问题,我早就发过链接了...动动手就可以知道答案了,现在贴正式答案,移民局的查询截图
看清楚了,只要四年前你就持有合法签证入澳洲,并且有四年内有一年是PR,那么在这四年里面只要加在一起住满三年,并且最后一年离境不超过三个月就行了。


至于申请日的四年前那天你人在澳洲或是不在,都不影响结果的...大家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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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10-2-2015 11:06:21 | 只看该作者
语之玫瑰 发表于 10-2-2015 10:32
唉,关于楼主的问题,我早就发过链接了...动动手就可以知道答案了,现在贴正式答案,移民局的查询截图
看 ...

楼主是09年11月就回国了,13年5月回来的。你认真看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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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10-2-2015 11:31: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语之玫瑰 于 10-2-2015 11:33 编辑
kah 发表于 10-2-2015 11:06
楼主是09年11月就回国了,13年5月回来的。你认真看了么?


谢谢你的更正,不过即使是13年5月回来的,还是一样结果

至于为什么只能选从1/1/2011开始不在澳洲,是因为那个表格只关心这段时间(Please enter all absences from Australia in the last 4 years.),不能选09年。最早只能选2011年1月1日不在澳洲,不过这个不影响判断。反正2012年5月肯定人不在澳洲,但是仍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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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10-2-2015 12:25: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迷途未远 于 10-2-2015 10:30 编辑
nihaowohao 发表于 9-2-2015 23:09
2013年5月入境的,从来没有离境。到2016年5月只有三年,明显不符合“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 ...


不在澳洲没有关系啦
之前登陆过,而且只要一直持有澳洲签证 期间签证没有断开过一天, 都算是合法居住的啦
是否算合法居住,看的是 是否持有合法签证,而不是看这个人在哪里
楼主明显一直持有合法签证,所以是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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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10-2-2015 13:21:21 | 只看该作者
迷途未远 发表于 10-2-2015 12:25
不在澳洲没有关系啦
之前登陆过,而且只要一直持有澳洲签证 期间签证没有断开过一天, 都算是合法居住 ...

“是否算合法居住,看的是 是否持有合法签证,而不是看这个人在哪里”。
“四年中是否住满三年”的判断依据不是出入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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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10-2-2015 13:27:22 | 只看该作者
nihaowohao 发表于 10-2-2015 13:21
“是否算合法居住,看的是 是否持有合法签证,而不是看这个人在哪里”。
“四年中是否住满三年”的判断 ...

出入境日期当然重要,用以计算你是否累计住满了三年,最后一年只能离开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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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10-2-2015 14:35:34 | 只看该作者
nihaowohao 发表于 10-2-2015 11:21
“是否算合法居住,看的是 是否持有合法签证,而不是看这个人在哪里”。
“四年中是否住满三年”的判断 ...

你可以参考我的这篇文章:http://freeoz.org/ibbs/thread-1180798-1-1.html,里面有国籍法对居住要求的法律条款。如果你仔细看国籍法里的描述的话,会发现,只要不是unlawful non-citizen就可以了。4年居住期间的任何一部分的总和不超过1年即可,并不一定是只有中间那部分离境能算入这一年之内。4年的最开头部分,也可以算进这个离境1年的时间内。“法无禁止即自由”,国籍法里并未限制4年的开头部分必须在境内,而是仅仅写了a part of the period of 4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仅仅是 a part 就行了。

入境日期当然重要,但第一个入境日期就已经算是合法居住的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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