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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uxiu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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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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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14-2-2015 12:29:23 | 只看该作者
nihaowohao 发表于 10-2-2015 00:42
一、要以法规为标准。其他人的帖子是个人的理解,我们可以参考,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二、关键词句、概念 ...

喜欢你这样的讨论风格!
比起其他喜欢说些风凉话的人,好沟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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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18-2-2015 20:59:43 | 只看该作者
语之玫瑰 发表于 2-2-2015 15:21
就说这个: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 total in the 4 years prior to app ...

From 1 July 2010 all citizenship applicants will need to meet this residence requirement at the time they apply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You must have been living in Australia on a valid Australian visa for 4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 applying, including 1 year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You must not have been absent from Australia for more than 1 year during the 4 year period, including no more than 90 days in the year immediately before applying.
这是出自移民局的:http://www.citizenship.gov.au/le ... es/res_req_changes/
lz人都不在澳洲,咋来住满4年?
可以不在12个月,的前提是在澳洲住, 然后离开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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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18-2-2015 21:04:46 | 只看该作者
语之玫瑰 发表于 10-2-2015 10:25
用图说话,你的例子,2015年2月11日申请,明明四年前2011年2月11日之前已经离境了呀...是2012年2月10日 ...

这个calculator是guideline而已.不是assessment.
而且你都把lawful resident date设成2007年.得出來的当然是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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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19-2-2015 11:07:44 | 只看该作者
wj22 发表于 18-2-2015 21:04
这个calculator是guideline而已.不是assessment.
而且你都把lawful resident date设成2007年.得出來的当 ...

Lawful Residence date
If you were granted a Temporary Residence or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 before you arrived in Australia, the date that you first arrived on that visa is the Lawful Residence date. If you were granted a Temporary Residence or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 after you arrived in Australia, the date that that visa was granted is the Lawful Residence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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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50 收起 理由
ricking + 5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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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2015 20:13: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ricking 于 20-2-2015 20:59 编辑
wj22 发表于 18-2-2015 20:59
From 1 July 2010 all citizenship applicants will need to meet this residence requirement at the ti ...


再提醒你一下,你能不能把alex的精华帖子的例子2好好看清楚了。不要先入为主,用自己的理解去解释条文,而完全不管实际的例子。alex的精华帖子推荐你看,你只看你喜欢的,认为正确的东西,那能叫好好看了吗?反而指责我没认真看,到底是谁没有认真看了?

有真实例子放在同一个帖子你不看,偏偏只看条文,然后就断章取义觉得自己理解正确了,。。。

语之玫瑰是个真实例子,alex精华贴例子2也是活生生的好例子,你咋就不看呢?

还是贴出来吧,alex精华帖例子2:

- 以假设2为例子,你在澳洲学习3年,拿PR后回国2年,那么你在这里还需要呆3年才能申请:
(1)符合,计算范围是你申请前3年+回国1年=4年 (澳洲学习3年,以及拿PR回国的第一年不算)
(1a)符合,4年内离境天数正好1年
(2)符合,申请前一年持有PR
(2a)符合,最后一年离境天数为0天/前3年允许的离境天数=365-0=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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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2015 20:18:14 | 只看该作者
wj22 发表于 18-2-2015 20:59
From 1 July 2010 all citizenship applicants will need to meet this residence requirement at the ti ...

“可以不在12个月,的前提是在澳洲住, 然后离开澳洲.”

楼主本来不就是在澳洲住么?然后离开澳洲有3年,而不是只有12月,怎么就又变成不是“本来在澳洲住”了?他之前没在澳洲住吗?明显住了好几年了好吧!然后离开澳洲了。

不要死盯着12月看,离开了36个月也是一样的:先在澳洲住了,然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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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2015 20:44: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也是醉了,个人意见,2016.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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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2-2-2015 22:11:55 | 只看该作者
ricking 发表于 20-2-2015 20:13
再提醒你一下,你能不能把alex的精华帖子的例子2好好看清楚了。不要先入为主,用自己的理解去解释条文 ...

同学,你还是没有搞懂4年这个问题.
申请时往回数4年.
如果是2016的话,往回数就是2012.
但问题就是2012的话,lz人不在澳洲,根本没有在澳洲你又何来的LRD?
这只能从lz第一天回澳洲算起.
如果lz2012年有一天在澳洲,然后再离境12个月,再回来,那就是2016.但目前不是这个情况.
玫瑰同学的情况是登录一个月然后离境11个月,再回澳洲住满3年,所以在他申请时其前4年是合付要求的.

另外你那个精华贴,人家讲明是"假设".不是实例.你自己copy也是copy"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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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2-2-2015 22:13:01 | 只看该作者
语之玫瑰 发表于 19-2-2015 11:07
Lawful Residence date
If you were granted a Temporary Residence or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 befor ...

这个是针对4年内的情况的.
申请的前提是过去4年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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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2-2-2015 23:08: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ricking 于 22-2-2015 23:54 编辑
wj22 发表于 22-2-2015 22:11
同学,你还是没有搞懂4年这个问题.
申请时往回数4年.
如果是2016的话,往回数就是2012.


既然你的理解都到这份上了,那就等于公开推翻了alex的结论,在你眼里alex的结论就是错误的了。不要跟我说那是假设,例子是假设的,可是推论的过程可以根据alex对入藉政策的解读。

说到假设,我假设x=2,y=3,那么根据加法规律,可以推论得出x+y=5。不等于因为我假设了,所以结论错了。你要知道推导的过程是没有问题 。既然你说alex的假设2例子不成立,等于是否定了alex的推导过程。 这不就是等于说,至少在入藉政策上,你对官方政策的解读胜过alex了吗?所以,我只好推荐你去和alex讨论这个问题了。

另外,LRD在你眼里根本就没有这一回事,在讨论下去也是没有任何意义了。抛开了LRD怎么可能得到正确的结论?Alex的例子的结论必然也被否定了!

我还想再说明一点就是:PR离开这个国家,如果还有意向回澳洲,都是“临时离开”,不管是1个星期,1个月,1年,还是2年。都是“澳洲居民临时离开”。LRD也不会因为这个暂时离开的时间长短而变化。
Alex的例子充分说明了这点,你要无视的话,已经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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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2-2-2015 23:18: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ricking 于 22-2-2015 23:26 编辑
wj22 发表于 22-2-2015 22:13
这个是针对4年内的情况的.
申请的前提是过去4年满足要求.


我完全看不到里面的描述有任何的‘4年’的字眼,自己先入为主的YY也够厉害的。
你眼睛朝哪看了呢?看这段文字的时候
否定Alex,曲解文字,硬加塞自己的理解,。。。
语之玫瑰引官方的文字,你的说法“针对4年内的情况的”呢?

你要知道LRD和入藉政策是独立存在的。如果入藉政策改了甚至取消入藉政策了,LRD也是独立存在的;在多年以前,入藉的条件不是现在的4年,而是5年“。。。(如果)申请入籍早于2010年6月30日。。。在你入籍申请之日前的5年中,必须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居住满2年,这2年中的1年必须是在申请日前2年中住满的。也就是说,在你申请入籍前的两年,必须在澳住满一年。”

把LRD和4年扯在一起定义,简直就是风牛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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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2-2-2015 23:32:40 | 只看该作者
wj22,我是看你以前那么热心帮助大家,我所以才和你争论,希望能一起进步,提高正确解读官方文字的能力。但是我发现你实在太容易先入为主,连大家公认的精华贴,专家的看法也轻松否定了。到最后,连官方文字也是直接曲解,罢了。已经没有讨论的意义。这是我在这个帖子里的最后一个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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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4-2-2015 20:20:47 | 只看该作者
ricking 发表于 22-2-2015 23:18
我完全看不到里面的描述有任何的‘4年’的字眼,自己先入为主的YY也够厉害的。
你眼睛朝哪看了呢?看 ...

LRD的前提是4年,这是入籍申请条件审核的年份.
以前是5年内住满2两年.为啥要改?就是政府觉得这样太容易入籍了.
所以就推出4年的新政.
然后不少人入籍前可能已经在澳洲生活一段时间了,有些可能已经十几二十年了.所以有LRD这个概念.
理论上来讲,只要有合法签证,而且中间没有间断过,LRD是从第一个visa开始算的.
但人家也有讲"have been living in Australia",申请前4年.
lz离境多年,以至2013年前的情况没有达到"have been living in Australia".这4年的规定又咋满足?

政府就是不想让入籍太容易,但又为了处事人性化,才有这12个月的离境期.如果你能理解政府定规定的意图,你就可以理解这4年的规定.

你这个同学,为人心高气傲,动不动就说别人"懂不懂",被自己的话打嘴巴了,就用奇怪的逻辑来"假设".这样是无法讨论下去的.对了,俺是在讨论,不是你说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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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50 收起 理由
ricking + 50 谢谢分享!如果Alex承认他错了,我也认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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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4-2-2015 22:37:16 | 只看该作者
wj22 发表于 24-2-2015 20:20
LRD的前提是4年,这是入籍申请条件审核的年份.
以前是5年内住满2两年.为啥要改?就是政府觉得这样太容易入 ...


其实“讨论”,“争论”近义词,我也在回帖中都提到过,这里面区别很大吗。。。

如果你是对的,ok,那么【Alex出品】澳洲入籍政策及时间算法http://freeoz.org/ibbs/thread-1094356-1-1.html) 这个精华贴子就有错误的解读和错误的例子。
这个事情反正也只有真正的实际例子或移民局的官方亲自给出例子说明才行。反正最终的结果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就算影响很大,也只能跟着政策走了;毕竟又不会导致没有入藉的机会了。

这下可以消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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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5-2-2015 18:36: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语之玫瑰 于 25-2-2015 18:39 编辑
wj22 发表于 24-2-2015 20:20
LRD的前提是4年,这是入籍申请条件审核的年份.
以前是5年内住满2两年.为啥要改?就是政府觉得这样太容易入 ...


我能理解你的想法...政府不想让入籍太容易,所以把5年住满2年改成4年住满3年了...不过...4年前那天不是不一定要在境内才算满足LRD我们理解不一样,也不勉强说服你了...
理论探讨本就不分对错,各人有各人的看法。既然你觉得官网的测算都不算足够充分的事实证明的话...那么不急,真相总会水落石出的...希望有短登和长登间隔超过12个月,长登后又住满3年最近申请入籍的TX来现身说法。
最迟么楼主2016年5月就能告诉我们答案了...

哎呀,我就早长登了一个月喏。不然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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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5-2-2015 18:38:46 | 只看该作者
ricking 发表于 24-2-2015 22:37
其实“讨论”,“争论”近义词,我也在回帖中都提到过,这里面区别很大吗。。。

如果你是对的,ok, ...

懂得自然懂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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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8-3-2015 22:18: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迷途未远 于 8-3-2015 20:21 编辑
wj22 发表于 18-2-2015 18:59
From 1 July 2010 all citizenship applicants will need to meet this residence requirement at the ti ...


我已经写了个帖子回应你的问题,请指教,谢谢!http://freeoz.org/ibbs/thread-1187637-1-1.html

@语之玫瑰 @ri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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