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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探讨下2党制改革 [打印本页]

作者: NEWGAY    时间: 22-5-2011 23:40
标题: 探讨下2党制改革
现在论坛基本上就按支持青山的和反对青山的组成2个管理团队,
支持的青山的,由青山或者支持青山的人召集一个团队
反对的也搞个团队

2个团队竞争freeoz的管理权,每届半年
给出竞选承诺,例如发帖量提高多少,让普通ID投票选择
至于这2个团队是要采取大版主制还是站长制或者5个zht并行管理的制度由每个团队自行决定

秘书组,技术组,财务组独立,组织注册照常进行,以保证论坛的基本安全和法律上的所有权不被篡夺。

具体类似站长制。由普选产生以召集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召集人为站长。
在召集人担任站长期间,站长拥有以下权利
             1,制订、修改除《基本法》以外所有《管理条例》或《章程》等规章;
             2,任命或免去版主、智囊及其他有管理操作权限的网站管理人员的职务;秘书、技术员、财务专管员、由议事院或者NGO任免
             3,要求秘书、技术员、财务专管员在合理时间内执行站长决策的权利;
             4,查看所有会员IP地址,永久封禁网站会员ID或ID的IP地址段;
             5,在全网站范围内,对除家园建设和站务管理以外的版面帖子拥有编辑、关闭、删除等管理操作
             6,对违规的ID做出恰当处罚的权利。
             7,对除家园建设和站务管理以外的版面增减合并等管理权利
             8,拥有有指定2名副站长的权利
             9,除违反竞选承诺外,不受其他管理人员干涉弹劾之权利

如果召集人愿意才用5个zht的制度,就用现有的基本法;如果采用站长制,就用以上的权利条款替换zht的相关条款。这个由参与竞选的团队来决定

对于召集人资格有要求:
             1,担任超过1年版主或议事员,或秘书职务
             2,拥有过半数现有版主和议事员支持票
            
看看能不能解决现在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NEWGAY 于 23-5-2011 00:14 编辑 ]
作者: NEWGAY    时间: 22-5-2011 23:45
请大家也提出自己的办法和解决方案,不同意我的也可以单独开帖。

目前论坛遇到了一些困难,请大家集思广益,献计献策吧。
作者: NEWGAY    时间: 22-5-2011 23:46
mite也 把你的或者你总结的办法列出了看看那个可行。争吵和贴大字报不是办法
作者: mite    时间: 22-5-2011 23:51
原帖由 NEWGAY 于 22-5-2011 22:46 发表
mite也 把你的或者你总结的办法列出了看看那个可行。争吵和贴大字报不是办法


到底什么是改革方案 而且是可以被多数人接受 不是引起太多争议的 我也在想
扔个砖头

1. ZHT权利缩小管理大的事情 譬如版面设计 尽量少做纠纷投票;
    扩大版主权利

2. 版主可以承包版面(如果有竞争更好) 完全做主 包括用人权 删除权

3. 设立 规则 解释人ID; 讨论好了 有共识才发布
  
4. 基本法要出个简本 主要点 所有管理人员要清楚。 还有规则要对一些小的事情不要管太多太细 要提倡大框架管理 否则不像个论坛了 想国家

5. 抛弃所谓民主试验田的想法。 集中力量搞信息论坛。
作者: mite    时间: 22-5-2011 23:51
争吵和贴大字报不是办法

===》

是的 我也是烦他一天
让他看看被他烦是什么味道http://www.freeoz.biz/ibbs/thread-958276-2-1.html
作者: mason00    时间: 22-5-2011 23:54
我觉得青山的主张基本就是现在论坛实际上的运行方法。反对派很多,不过我一直看不到反对派的具体做法。比如大版主制,站长制,私有化,商业化。到底怎么做呢?

有提案吗?有一条条的具体规则吗?因为现在说法太多,青山的说法我至少还能在freeoz基本法里面找到点依据。能不能请各位有识之士按照提案的方式公示自己的具体主张。从一般坛友的角度,想要支持你,总要知道你到底具体什么做法吧?

说到后来都变成对青山个人的火气了,就算你说的对,青山让人胸闷,但是我也要知道我支持得到底是什么吧!
作者: mason00    时间: 22-5-2011 23:54
啊呀,发慢了,mite总算有具体的东西了,粗看了一下我很同意啊!
作者: mason00    时间: 22-5-2011 23:57
5点我都很同意,你是zht,可以提案啊!老实说,第三点我没看懂。
作者: NEWGAY    时间: 23-5-2011 00:01
原帖由 mason00 于 22-5-2011 22:54 发表
我觉得青山的主张基本就是现在论坛实际上的运行方法。反对派很多,不过我一直看不到反对派的具体做法。比如大版主制,站长制,私有化,商业化。到底怎么做呢?

有提案吗?有一条条的具体规则吗?因为现在说法太多 ...


你误解我 开帖的意思了。

我是请大家集思广益想办法,想不同的方案,不是让你同意我的观点。
管理团队内部提过很多方案,最后都没有结果。大众的思维会更广阔一些,我的方案是抛砖引玉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00:06
标题: 回复 #9 NEWGAY 的帖子
呵呵,误会误会,我这其实主要想对mite说的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00:08
内部提案不是有zht投票吗?大多数都否定了吗?还是投票流产了,弃权太多?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00:09
你这前两条,不就是我们上次提的那个大版主制么?

后边几条,模糊化规则,zht又不做裁决,这样肯定会引起更多争议。

讨论好了,有共识才发布,这样基本上就把规则的解释给瘫痪了。这么久了,有几个纠纷,能够真的达成共识的?不投票裁决,而要等所有人达成共识,那么等于没有执法。

原帖由 mite 于 22-5-2011 22:51 发表


到底什么是改革方案 而且是可以被多数人接受 不是引起太多争议的 我也在想
扔个砖头

1. ZHT权利缩小管理大的事情 譬如版面设计 尽量少做纠纷投票;
    扩大版主权利

2. 版主可以承包版面(如果有竞争更 ...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00:09
所以我觉得提案需要公开,老是闷在内版,就没思路了。公开之后,提案的人也会比较深思熟虑,至少不好意思天天提谁谁谁人生攻击,违规这种了吧!那时候肯定就会知道,这事应该是版主管的,报告版主就可以了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00:13
原帖由 青山 于 22-5-2011 21:09 发表
你这前两条,不就是我们上次提的那个大版主制么?

后边几条,模糊化规则,zht又不做裁决,这样肯定会引起更多争议。

讨论好了,有共识才发布,这样基本上就把规则的解释给瘫痪了。这么久了,有几个纠纷,能够真 ...


一条条来,我觉得1,2蛮好,这就是大版主制的话,我举双手同意,内版有提案吗?有对这个的投票结果吗?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00:18
上次我提了一个大版主制的方案,但是因为内版不同意见很多,后来没有付诸表决。一般来讲,我只有在取得多数人共识的情况下,才会推动表决一个提案。

原帖由 mason00 于 22-5-2011 23:13 发表


一条条来,我觉得1,2蛮好,这就是大版主制的话,我举双手同意,内版有提案吗?有对这个的投票结果吗?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00:38
原帖由 青山 于 22-5-2011 21:18 发表
上次我提了一个大版主制的方案,但是因为内版不同意见很多,后来没有付诸表决。一般来讲,我只有在取得多数人共识的情况下,才会推动表决一个提案。



我觉得能进内版发表意见的人太多,其实在内版我觉得应该扩大zht权利,而限制斑竹权利。
你只要争取zht有了共识就可以提案。
在zht流动很大,随时退出,还年年海选的情况下,我是zht也不敢对论坛的大事单独担责任啊,所以会去看斑竹和其他管理员的意见,结果就没人掌舵了,提案就流产。
我这么推测哦。权利分配没有拉开层次,都要全体决断,就肯定没有效率。

1. zht一定要稳定下来,不知道你们那个NGO的在注册时是如何要求的,希望注册实体可以映射到zht
2. 保留对zht的弹劾,这个也需要映射到NGO,在法律上有效。
3. zht成为实际法律上的论坛所有者后,内版扩大zht权利,版主应该降到和普通坛友一样。什么帖子能看,能回复,不能看,由zht决定。
4. 外版版主最大,zht不得干预
作者: mite    时间: 23-5-2011 00:41
管理队伍要有稳定性 长期性

问题是首先要落实权利和责任 还有要有队伍的氛围
如果老是挑错 老是没有事情找事情
只能是不做不错 做了被指责 最后落荒而逃
变成逆淘汰

怎么搞论坛 看看老大为那个帖子 可以照着做

有氛围 有合适的体制 他都可能回来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00:42
目前出了修改基本法,一般就是zht参考版主和议事员的意见做决定。

zht如果有了共识,肯定可以提案了。

原帖由 mason00 于 22-5-2011 23:38 发表


我觉得能进内版发表意见的人太多,其实在内版我觉得应该扩大zht权利,而限制斑竹权利。
你只要争取zht有了共识就可以提案。
在zht流动很大,随时退出,还年年海选的情况下,我是zht也不敢对论坛的大事单独担责 ...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00:45
你的违规行为对论坛氛围明显是有损害的。别人提出你的明确违规,不是什么挑错,而是维护论坛的基本秩序。

普通网友需要遵守规则,zht也一样需要遵守规则。做事比你多的人有很多,他们也没有总违规啊。

原帖由 mite 于 22-5-2011 23:41 发表
管理队伍要有稳定性 长期性

问题是首先要落实权利和责任 还有要有队伍的氛围
如果老是挑错 老是没有事情找事情
只能是不做不错 做了被指责 最后落荒而逃
变成逆淘汰

怎么搞论坛 看看老大为那个帖子 可以照着 ...

作者: mite    时间: 23-5-2011 00:47
你的违规行为对论坛氛围明显是有损害的。别人提出你的明确违规,不是什么挑错,而是维护论坛的基本秩序。

====》

“别人” 不就是你吗

你是光挑我错吗 我脸皮和你一样厚; 你没有事情找事情 小事情搞成大事情 我已经习惯了

你是找所有做事情人的毛病
所以都跑了 老大为 PAL2002 开始 到 ANA UB; N年如一日 你还不够。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00:50
呵呵。我挑过ANA什么错了?还有你总提到的Cello,我挑过他的错么?

还有管理区现在那么多人,我都挑他们的错了么?

原帖由 mite 于 22-5-2011 23:47 发表
你的违规行为对论坛氛围明显是有损害的。别人提出你的明确违规,不是什么挑错,而是维护论坛的基本秩序。

====》

“别人” 不就是你吗

你是光挑我错吗 我脸皮和你一样厚; 你没有事情找事情 小事情搞成大事 ...

作者: NEWGAY    时间: 23-5-2011 00:52
具体类似站长制。由普选产生以召集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召集人为站长。
在召集人担任站长期间,站长拥有以下权利
             1,制订、修改除《基本法》以外所有《管理条例》或《章程》等规章;
             2,任命或免去版主、智囊及其他有管理操作权限的网站管理人员的职务;秘书、技术员、财务专管员、由议事院或者NGO任免
             3,要求秘书、技术员、财务专管员在合理时间内执行站长决策的权利;
             4,查看所有会员IP地址,永久封禁网站会员ID或ID的IP地址段;
             5,在全网站范围内,对除家园建设和站务管理以外的版面帖子拥有编辑、关闭、删除等管理操作
             6,对违规的ID做出恰当处罚的权利。
             7,对除家园建设和站务管理以外的版面增减合并等管理权利
             8,
作者: mite    时间: 23-5-2011 00:55
没有明确权利和义务 为什么有人愿意做这个站长

譬如UB就婉拒过

现在连ZHT都大家躲着 不要当 还要当站长?

怎么解决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00:56
又跑题了,两位。接着说一下如何落实权利和责任吧,mite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00:57
NGO注册以后,我觉得可以试行这样的站长制。不过前提是有人愿意当这个站长。

原帖由 NEWGAY 于 22-5-2011 23:52 发表
具体类似站长制。由普选产生以召集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召集人为站长。
在召集人担任站长期间,站长拥有以下权利
             1,制订、修改除《基本法》以外所有《管理条例》或《章程》等规章;
             2,任命或免去版主、智囊及其他有管理操作权限的网站管理人员的职务;秘书、技术员、财务专管员、由议事院或者NGO任免
             3,要求秘书、技术员、财务专管员在合理时间内执行站长决策的权利;
             4,查看所有会员IP地址,永久封禁网站会员ID或ID的IP地址段;
             5,在全网站范围内,对除家园建设和站务管理以外的版面帖子拥有编辑、关闭、删除等管理操作
             6,对违规的ID做出恰当处罚的权利。
             7,对除家园建设和站务管理以外的版面增减合并等管理权利
             8,

作者: NEWGAY    时间: 23-5-2011 01:00
给站长足够多的权利,还是有人愿意为网站付出的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01:02
我的角度看吧,基本法里面已经规定了zht的权利和义务。我感觉他们不做zht或者站长是太容易受到别人的质疑和干扰了。谁也吃不消付出后,还要接受各种质疑,指责。zht应该在管理上比较高位,不能随便被指责,干扰。

还是要问,mite需要zht有何种权利和义务?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01:04
原帖由 NEWGAY 于 22-5-2011 21:52 发表
具体类似站长制。由普选产生以召集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召集人为站长。
在召集人担任站长期间,站长拥有以下权利
             1,制订、修改除《基本法》以外所有《管理条例》或《章程》等规章;
             2 ...


我也同意,很具体啊
作者: NEWGAY    时间: 23-5-2011 01:04
原帖由 mite 于 22-5-2011 23:55 发表
没有明确权利和义务 为什么有人愿意做这个站长

譬如UB就婉拒过

现在连ZHT都大家躲着 不要当 还要当站长?

怎么解决


那就在加一条:
除违反竞选承诺,不受议事院弹劾之权利
作者: NEWGAY    时间: 23-5-2011 01:06
加上1,制订、修改除《基本法》以外所有《管理条例》或《章程》等规章;这一条,就好狠多了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01:07
原帖由 NEWGAY 于 22-5-2011 22:04 发表


那就在加一条:
除违反竞选承诺,不受议事院弹劾之权利


至少任期内不受弹劾,有意见等下一次任命的时候大家再考察站长吧。青山同志能解释一下NGO组织如何映射到论坛zht和议事院这监督,制约机制上吗?
作者: NEWGAY    时间: 23-5-2011 01:09
如果召集人愿意才用5个zht的制度,就用现有的基本法;如果采用站长制,就按以上的权利条款。这个由参与竞选的团队来决定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01:13
原帖由 NEWGAY 于 22-5-2011 22:09 发表
如果召集人愿意才用5个zht的制度,就用现有的基本法;如果采用站长制,就按以上的权利条款。这个由参与竞选的团队来决定


同意,基本就是站长在任期内可以全权操作论坛的运行。我们只需要保证议事院在非常时期可以撤回站长权利。那么实际上NGO这个法律上的代表应该是谁呢?最终如果从法律上谈归属权,应该是NGO的,NGO授权站长全权运营。
作者: NEWGAY    时间: 23-5-2011 01:18
在这个版本的站长制度下,mite这样发帖是要受处罚的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23-5-2011 02:23
这个论坛的质疑与抗议特别多,是因论坛的“共有制”决定的。
推行版主负责制,不过是将矛盾下放,并不会减少质疑与抗议,也不会减少因质疑与抗议而带来的人气流失。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08:18
站长制其实不是不可以。但是对站长需要有几个限制。

1,站长必须有固定任期,届满必须有议事院或者NGO会员大会重新表决通过授权。
2,永久封禁的权利必须在议事院或者NGO会员大会。开除议事员或者NGO会员的权利,必须在议事院或者NGO会员大会。
3,议事院或者NGO会员大会,要有弹劾站长的权利。门槛可以比照修改基本法或者NGO组织章程。
4,基本法或NGO组织章程,站长不能修改。

2主要是避免,某个站长在任期内,把不同意见的人都封杀出局。那样任期也就没意义了。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08:21
NGO成立后,议事院就不存在了。这次NGO的章程你可以看一下,就是用NGO的会员大会,代替议事院的职能。第一届NGO的会员都是也只是现任的议事员。

NGO并没有zht,无论zht也好,站长也好,都是NGO所拥有的FreeOZ论坛的管理者。NGO授权zht或者站长来管理FreeOZ网上论坛。


原帖由 mason00 于 23-5-2011 00:07 发表


至少任期内不受弹劾,有意见等下一次任命的时候大家再考察站长吧。青山同志能解释一下NGO组织如何映射到论坛zht和议事院这监督,制约机制上吗?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16:09
现在不是梳理的非常清楚吗,mite对这个有什么想法吗?
作者: coredump    时间: 23-5-2011 16:15
原帖由 mason00 于 23-5-2011 15:09 发表
现在不是梳理的非常清楚吗,mite对这个有什么想法吗?

别问他了,他看不懂,他现在是脑袋充血的状态,不能用常理来看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3-5-2011 17:24
我赞成两党制。
在这能够实行之前,可以用我提议的那个轮值猪头负责制。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3-5-2011 17:27
原帖由 青山 于 22-5-2011 23:57 发表
NGO注册以后,我觉得可以试行这样的站长制。不过前提是有人愿意当这个站长。


我觉得这是本末到置。在现有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我坚决反对NGO。
现在似乎有些朋友把希望寄托在NGO上面。
我之前对NGO概念比较模糊,经过最近很多事件和人才的流失,我觉得NGO顶个球用!
按他们的说法,NGO最主要是解决商业化的问题。这是我们目前最关键的问题吗?不是!我们现在没钱运营网站了吗?不是!
我们现在最迫切的问题不是什么组织化、商业化的问题,而是没有核心领导人的问题,没有拍板人,没有解决站长制或轮值猪头授权的问题。
现在人人都是领导,谁也不服谁!不要说五猪头并列是个笑话,现在谁听谁的,小版主听大版主的吗?议事员积极议政吗?猪头有什么意思吗?大家只是个投票机器还是辩手?大家有积极争当猪头、版主和议事员吗?
我们现在没有利益问题都吵成这样,搞NGO有利益问题,更容易因钱发生更大更多的问题。钱用来干什么?谁管钱?谁得工资?对我们论坛内容有什么积极贡献?现在这些都没解决,以为搞个NGO就是灵丹妙药了?
不把现在的问题解决,就没必要再劳民伤财搞什么NGO。
还不如搞两党制和我那个轮值猪头负责制。
作者: coredump    时间: 23-5-2011 17:28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3-5-2011 16:27 发表

我觉得这是本末到置。在现有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我坚决反对NGO。
现在似乎有些朋友把希望寄托在NGO上面。
我之前对NGO概念比较模糊,经过最近很多事件和人才的流失,我觉得NGO顶个球用!
按他们的说法,NGO最主要 ...
这两件事不矛盾,NGO反而更有利有你的建议的实施,也更有利于其他方式的实施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3-5-2011 17:32
标题: 回复 #42 coredump 的帖子
那不一定。
现在没有利益冲突都没解决,指望着有利益卷入后再来解决不切实际。
这就是舍本逐木的问题。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17:38
FreeOZ所谓的商业化,也只能是非营利原则基础上的,我是坚决反对管理团队卷入私人利益的。

NGO是一个实体。只是提供FreeOZ可以与其他实体合作的可能。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3-5-2011 16:32 发表
那不一定。
现在没有利益冲突都没解决,指望着有利益卷入后再来解决不切实际。
这就是舍本逐木的问题。

作者: coredump    时间: 23-5-2011 17:42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3-5-2011 16:32 发表
那不一定。
现在没有利益冲突都没解决,指望着有利益卷入后再来解决不切实际。
这就是舍本逐木的问题。

这是什么道理啊, NGO就是为了解决利益和所有权归属的,只有所有权模糊的时候才会有冲突,所有权清晰了还冲突什么。 NGO和利益卷入有任何关系吗? 唯一的关系就是现在的模糊状态下,不敢有任何商业行为,因为有法律风险, 但是并不表示NGO的目的就是赶紧弄个账号挣钱,完全不是一回事。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3-5-2011 17:55
原帖由 coredump 于 23-5-2011 16:42 发表

这是什么道理啊, NGO就是为了解决利益和所有权归属的,只有所有权模糊的时候才会有冲突,所有权清晰了还冲突什么。 NGO和利益卷入有任何关系吗? 唯一的关系就是现在的模糊状态下,不敢有任何商业行为,因为有法律风险, 但是并不表示NGO的目的就是赶紧弄个账号挣钱,完全不是一回事。

你这段话不正说明了NGO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业化的问题么?
你上面又说这是胡说八道,你看,一牵扯到这个,你现在有点语无伦次了。
我现在更加觉得搞NGO居心不良。
且看网友Diamond168在下面这个帖子这句话。
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 ... page%3D1#pid3480780
“不计较? 涉及了金钱,就复杂了。特别是一旦有赢利预期,就更麻烦。
这么多人捐过款,论坛至少应该是捐款者都应该有份吧? 这么多人付出了义务劳动,这些出力的也该有份吧? 这么多人参与过,客观上对论坛也有贡献,难道就没份?  谁多谁少,该怎么认定? 这个过程处理不好,估计新旧矛盾一起爆发,论坛那时就真是病入膏肓了。”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17:59
你这话说到点子上了。这就是为什么FreeOZ只可以搞NGO,不能搞股份制私有化的原因。

这么多人捐过款,这么多人做出了贡献,你怎么进行私有化?所以说,私有化,股份制,都是行不通的。

NGO没有股份,贡献多少都是平等的。和现在是一样的。将来每一个捐款者和做出贡献的网友都可以加入NGO,拥有平等的权利。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3-5-2011 16:55 发表
这么多人捐过款,论坛至少应该是捐款者都应该有份吧? 这么多人付出了义务劳动,这些出力的也该有份吧? 这么多人参与过,客观上对论坛也有贡献,难道就没份?  谁多谁少,该怎么认定? 这个过程处理不好,估计新旧矛盾一起爆发,论坛那时就真是病入膏肓了。”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18:47
我觉得青山应该开帖具体说一下NGO是如何运作的,大家对这个可能不太了解,我其实也有很多问题,比如NGO法律上的代表人(们)是谁,如果资金,域名,品牌,归于NGO,当注册的代表人离开时,如何防止他们拿走资源,这样。

我想你们为了注册NGO也研究过不少澳洲政府的网站和法规,可以把链接贴以下,大家研究一下,我现在找资料有些无头苍蝇,如果你们已经走过一遍,可以帮助其他人理解什么是NGO
作者: coredump    时间: 23-5-2011 18:56
既然你发两遍,我也就回复两遍吧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3-5-2011 17:00 发表
你在两党制改革那段话、青山和西片的理解不正说明了NGO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业化的问题么?
你上面又说这是胡说八道,你看,一牵扯到这个,你现在有点语无伦次了。
我现在更加觉得搞NGO居心不良。
且看网友Diamond168 ...

胡说八道是指这句话中的加粗部分:
NGO最主要是解决商业化的问题

商业化无论有没有NGO都可以搞, 没有NGO,就没有法律约束,靠对个人忠诚的信任来保证,所以谁也无法保证不会有窃取利益者1...n的出现。收益越大,风险越大,比如年收入1000, 大家可能都是君子,年收入1亿, 看谁都像小偷。  就像那个“给你100一晚,你以为我是什么人? 给你100万一晚,就千万别拿我当人了”。  这是一个道理,所以,没有法律约束的任何商业活动都是在悬崖边跳舞。

NGO后,这些风险会降低很多,但是NGO的主要目的不是为商业活动扫清道路,相反我认为论坛应该尽可能独立于任何商业活动,只安安心心做好论坛基本功能即可,我没什么大理想,最多论坛能够不靠网友捐款也能自给自足,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利用法律漏洞让论坛遭受损失,从论坛窃取利益。

也许NGO成立后,会有更多其它活动,也不排除任何实体活动,比如Ana提的新移民帮助活动等,不过我认为这些都应该和论坛分清楚,剥离开来搞,由freeoz基金会去搞,而不是由论坛去搞。

所以,NGO看不出来任何主要目的是商业化的倾向,所以我说这是胡说八道,不管这是谁说的,我都可以和他正面辩论。

作者: 我爱OZ    时间: 23-5-2011 19:27
我建议实行 股份制!
群ID,  每人一股,可以转让。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19:51
这些具体的内容,内版的组织化工作版都有。现在喊着反对的人其实都清楚。

NGO没有法人代表。之所以章程是最难的部分,就是因为我们设计章程的时候,要考虑到互相制衡。章程中的决策机制,体现的就是制衡原则。

公共联络官负责提交官方文档给政府部门,比如修改章程之类的。提交上去的文档都需要会员大会授权,秘书长签字才有效。所以公共联络官和秘书长都不能单独改变章程。

另外,公共联络官和出纳必须在异地。保证财务独立。这样,公共联络官,秘书长,出纳都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长有检查会员大会决议是否符合澳洲法律的权力。但是如果秘书长认为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秘书长可以不签署,也就不能提交。但是秘书长需要辞职。



原帖由 mason00 于 23-5-2011 17:47 发表
我觉得青山应该开帖具体说一下NGO是如何运作的,大家对这个可能不太了解,我其实也有很多问题,比如NGO法律上的代表人(们)是谁,如果资金,域名,品牌,归于NGO,当注册的代表人离开时,如何防止他们拿走资源,这样。

我想你们为了注册NGO也研究过不少澳洲政府的网站和法规,可以把链接贴以下,大家研究一下,我现在找资料有些无头苍蝇,如果你们已经走过一遍,可以帮助其他人理解什么是NGO.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20:01
同意,我也看了一些NGO的东西,是要注册在NSW吧。我看得是nsw fair trading网站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3-5-2011 20:03
标题: 回复 #49 coredump 的帖子
我有几点提议:
1。如果产生了挪用公款者,怎么能保证大家第一时间的知情权?这个眼下的问题不解决, 不要和我说什么以后的问题。现在的猪头和议事员制度,如果经济出问题都还拖着瞒着掩着藏着,NGO后出问题怎么能保证我等的知情权?
2。再说了,你以为挪用贪污是靠你这个NGO解决的么?最关键的还是人。NGO表面上是集体决策,实际上比私有制更容易产生腐败,典型的大锅饭和无为而治。
3。还是这几个现人,觉得供电局作为事业单位不能搞商业活动就换个供电公司的名义就搞三产了?
4。光靠你们几个拍拍脑袋,哪怕是24个议事员的制度都不能代表坛友解决这关系到论坛命运的重大决策。这是涉及到类似于独立与否的重大问题,需要全民公决,所有比如某个时间段内(太久和太短都不好)捐过款的人都拥有论坛的一部分且有资格投票决定论坛的命运, 要多少比例投票还要多少比例通过。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20:10
NGO的机密对全体会员必须公开的。这个有法律保障。这里是澳洲,反贪污要靠法律和正规化。而不是靠个人。NGO的会员都是实名制。贪污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产?怎么讲?NGO就是从法律上确保FreeOZ的非营利和公有属性的实体。

FreeOZ的议事院是根据基本法选举产生的机构。根据规则可以做出这样的决定。议事院高票通过已经意味着NGO注册工作得到授权可以推进。

另外,FreeOZ的组织化,并未改变FreeOZ公有的属性。只是把现有的议事院选举和决策体制,纳入法律保护之下。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3-5-2011 19:03 发表
我有几点提议:
1。如果产生了挪用公款者,怎么能保证大家第一时间的知情权?这个眼下的问题不解决, 不要和我说什么以后的问题。现在的猪头和议事员制度,如果经济出问题都还拖着瞒着掩着藏着,NGO后出问题怎么能保 ...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20:44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3-5-2011 17:03 发表
我有几点提议:
1。如果产生了挪用公款者,怎么能保证大家第一时间的知情权?这个眼下的问题不解决, 不要和我说什么以后的问题。现在的猪头和议事员制度,如果经济出问题都还拖着瞒着掩着藏着,NGO后出问题怎么能保 ...


1. 财务和出纳是分开的,NGO后成为法律实体受到法律保护,总比现在这种状况要好吧。
2. 你是议事员吧,组织化后你就有法律权利来反腐败,不是比现在这种情况要好吗?
3. 不是很明白。成为incorporated association后想要改换门面做三产是需要走法律流程的,而且基本通不过。同样作为议事员的你,有权利阻止这个发生。
4. 请给出你的解决方案,并推动执行。组织化工作走到如今绝对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请不要简单质疑。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3-5-2011 22:12
标题: 回复 #55 mason00 的帖子
看你还是没理解。
最关键是人和目前这个代表制度。这几个人想代表所有的坛友通过议事员制度(24个人)就把这关系到论坛命运的重大决策。
这是涉及到类似于独立与否的重大问题,某个别人还想把它圈在基本法内解决,我觉得这类重大问题根本就没在基本法内谈过,所以需要全民公决,所有比如某个时间段内(太久和太短都不好)捐过款的人都拥有论坛的一部分且有资格投票决定论坛的命运, 要多少比例投票还要多少比例通过。
至于你说的那些什么细节问题,既不能通过NGO来杜绝,也不是目前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根本问题就是改变性质需要全民公投,我们不是天天喊民主、规则么?!
作者: mason00    时间: 23-5-2011 22:50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3-5-2011 19:12 发表
看你还是没理解。
最关键是人和目前这个代表制度。这几个人想代表所有的坛友通过议事员制度(24个人)就把这关系到论坛命运的重大决策。
这是涉及到类似于独立与否的重大问题,某个别人还想把它圈在基本法内解决, ...


NGO并没有改变论坛的性质,而是使公有性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我觉得应该尊重基本法,这是论坛这么多年运行下来的制度总结。
比如你说的公投,显然不可能今天一个人跳出来说要公投就公投,明天又来一个人说什么事情很重要需要公投。
议事员就是普选产生的,即使要发起公投,也请通过议事员提案,动员。

否决基本法,否决现有制度,重新来过还是要面对谁说了算的问题,而且更加有风险。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22:52
议事院是网友普选产生的实名的网友组成的委员会。而网友的选举权是基本法所赋予和保证的。

基本法相当于宪法,不存在基本法之外的授权方式。全民公决基本法中现在没有相关的程序。

要修改基本法制定一个完善,排除马甲,同时实名制的全民公决程序,比注册NGO还要花更多的时间,会有更多的争议。没有现实可操作性。

而NGO注册并未改变FreeOZ现有的性质。只是把基本法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NGO的会员根据现有的章程,仍然是FreeOZ网友选举产生的议事员组成。

所以拿全民公决当理由阻碍NGO的成立是错误的。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3-5-2011 21:12 发表
回复 #55 mason00 的帖子
看你还是没理解。
最关键是人和目前这个代表制度。这几个人想代表所有的坛友通过议事员制度(24个人)就把这关系到论坛命运的重大决策。
这是涉及到类似于独立与否的重大问题,某个别人还想把它圈在基本法内解决,我觉得这类重大问题根本就没在基本法内谈过,所以需要全民公决,所有比如某个时间段内(太久和太短都不好)捐过款的人都拥有论坛的一部分且有资格投票决定论坛的命运, 要多少比例投票还要多少比例通过。
至于你说的那些什么细节问题,既不能通过NGO来杜绝,也不是目前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根本问题就是改变性质需要全民公投,我们不是天天喊民主、规则么?!

作者: 青山    时间: 23-5-2011 22:57
民主没错,我们要的是宪制民主。所谓宪制民主,就是基本法处于最高规则的位置,一切活动都受基本法约束。

无论现有的议事院体制,还是NGO体制,都有所有参与者通过平等的选举程序,选出代表修正基本法和章程的途径。

普选产生的议事院,做出NGO的决定,是合理和有效的。符合宪制民主的原则。

美国的宪法也是制宪会议通过之后,各州议会批准就生效了。何况FreeOZ?只要现有的议事院是普选产生,就不存在违背民主原则的问题。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3-5-2011 21:12 发表
看你还是没理解。
最关键是人和目前这个代表制度。这几个人想代表所有的坛友通过议事员制度(24个人)就把这关系到论坛命运的重大决策。
这是涉及到类似于独立与否的重大问题,某个别人还想把它圈在基本法内解决, ...

作者: 休止符    时间: 24-5-2011 14:57
咦,这不是我的建议吗?
领导们从谏如流啊。。。
作者: mite    时间: 24-5-2011 15:25
所以需要全民公决,所有比如某个时间段内(太久和太短都不好)捐过款的人都拥有论坛的一部分且有资格投票决定论坛的命运, 要多少比例投票还要多少比例通过。


AGREE!!!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8:45
公投是一定要的,不然这个NGO成立法律上来说不合法。有少部分人侵吞共有资产的嫌疑。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8:58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5:45 发表
公投是一定要的,不然这个NGO成立法律上来说不合法。有少部分人侵吞共有资产的嫌疑。


侵吞资产问题需要青山出来充分解释了。我能解释的部分是,注册NGO后,NGO作为法律实体是和成员剥离的。NGO的拥有者是全体成员,议事员是management committee。在法律上杜绝了少部分人侵吞公有资产的情况。请参见:http://www.fairtrading.nsw.gov.a ... d_associations.html

我的问题是:今后的member是不是所有的论坛注册成员,还是只是议事员。因为所有论坛注册成员作为member的话,是需要实名制验证来解决法律上的问题的。
作者: mite    时间: 24-5-2011 19:01
NGO应该是有捐款人的多数同意把?
否则不合法把?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03
Associations records
An association must keep the following records:

•a register of committee members,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by anyone
•a record of any committee member conflicts of interest,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by members
•a record of the association's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position
•all minutes of the proceedings of committee and general meetings.

An association should keep the following records:

•a register of members
•a register of authorised signatories.

These records must be in English or accompanied by an English translation.

成员登记记录用should修饰,应该是要的吧,可以选择登记愿意实名制验证的成员,另外需要提供多具体的member信息呢?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05
论坛过渡到NGO的过程是资产转移的过程,论坛的member都是第一个entity的会员而不是自动成为第二个entity的会员。哪怕第一entity不是法律法人,但也是一个由很多人参与的组织。参与者都是股权人。NGO成立时把论坛作为下属和论坛资金作为NGO资金的过程就是资产转移,就是侵吞资产的过程。不合法。
你说的NGO保护啥啥啥的说法都要在NGO合法成立的前提下。都是后话。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05
原帖由 mite 于 24-5-2011 16:01 发表
NGO应该是有捐款人的多数同意把?
否则不合法把?


我同意需要捐款人同意,不知道能找到他们吗?另外从法律上来说,还真不能确定不合法,因为作为捐款来说,这个动作本身的性质就是把资金所有权交给freeoz这个组织,在捐款完成后,实际上资金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freeoz了。我不是法律专家,请懂行的人验证。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08
捐款不是投资。何况FreeOZ的公有性质并没有改变。只是把现有的体系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FreeOZ仍然是开放的。

要私有化,才需要征求捐款人意见呢。

原帖由 mason00 于 24-5-2011 18:05 发表


我同意需要捐款人同意,不知道能找到他们吗?另外从法律上来说,还真不能确定不合法,因为作为捐款来说,这个动作本身的性质就是把资金所有权交给freeoz这个组织,在捐款完成后,实际上资金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fr ...

[ 本帖最后由 青山 于 24-5-2011 18:09 编辑 ]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09
NGO就这么成立的话,参与资产转移的人可能还有法律责任。
要是真的有人比较闲,这个官司有得打了。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10
mutual要上市要给所有的人发股份,包括用户。懂不懂?就是说所有的ID。
这个道理和论坛变NGO一样。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11
资产转移?法律上现在FreeOZ的资产属于域名管理员个人。

如果FreeOZ搞私有化,才有官司打呢。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8:09 发表
NGO就这么成立的话,参与资产转移的人可能还有法律责任。
要是真的有人比较闲,这个官司有得打了。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11
我的理解是NGO的所有权是全体members的,如果有朝一日成员间发生了冲突,各自申明拥有权,法律裁决必定更具掌握的成员注册名册分配给拥有方较多的那部分成员。

所以我关心的是,组织化后代members到底是哪些人有资格?议事员毫无疑问的管理委员会。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12
原帖由 青山 于 24-5-2011 18:11 发表
资产转移?法律上现在FreeOZ的资产属于域名管理员个人。

如果FreeOZ搞私有化,才有官司打呢。



没错,如果个人侵吞一样打官司。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13
在FreeOZ一口一个搞法律的是个法盲。
太乐了。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14
第一阶段。会员是所有的议事员(注意,不是就现任议事员这些人,章程中明确规定,卸任议事员就要退出组织会员,由新任议事员加入)。这是为了确保组织的决策和议事院重合。
第二阶段。所有符合一定条件的FreeOZ网友都可以实名加入。议事员改为管理委员会。



原帖由 mason00 于 24-5-2011 18:11 发表
我的理解是NGO的所有权是全体members的,如果有朝一日成员间发生了冲突,各自申明拥有权,法律裁决必定更具掌握的成员注册名册分配给拥有方较多的那部分成员。

所以我关心的是,组织化后代members到底是哪些人有资 ...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14
FreeOZ的组织化没有人侵吞。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8:12 发表


没错,如果个人侵吞一样打官司。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15
NGO在细则上确实需要向全体论坛成员公开,回答坛友提出的问题。我知道方向是不错的,但是细节处理上还是有很多疑问。至少大家开始关心NGO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一件好事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16
这些问题,章程中都有答案。我们设计章程的时候,这些问题都考虑了。

原帖由 mason00 于 24-5-2011 18:15 发表
NGO在细则上确实需要向全体论坛成员公开,回答坛友提出的问题。我知道方向是不错的,但是细节处理上还是有很多疑问。至少大家开始关心NGO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一件好事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18
FreeOZ的组织化,你能证明有人侵吞什么了么?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8:13 发表
在FreeOZ一口一个搞法律的是个法盲。
太乐了。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19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6:05 发表
论坛过渡到NGO的过程是资产转移的过程,论坛的member都是第一个entity的会员而不是自动成为第二个entity的会员。哪怕第一entity不是法律法人,但也是一个由很多人参与的组织。参与者都是股权人。NGO成立时把论坛作为 ...


论坛现在的情况根本是不合法的?论坛域名,资金的管理者现在拿钱走人,你根本一点没办法。残酷的现实NGO才是第一个合法的论坛组织。简单来说,现在掌握资金的人自己注册一个公司,说freeoz是他的,你根本没办法,也根本没办法和他说法。

只有尽快将freeoz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体下,才能谈合不合法。如果你有比NGO更适合freeoz的法律实体,我希望拿出来分享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19
标题: 回复 #79 青山 的帖子
有啊。你把所有论坛ID的资产变成了所有议事员的资产了。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20
论坛现在根本就没有一个特定的法律实体。只有各人各负其责。只有成立了组织。才名正言顺。

原帖由 mason00 于 24-5-2011 18:19 发表


论坛现在的情况根本是不合法的?论坛域名,资金的管理者现在拿钱走人,你根本一点没办法。残酷的现实NGO才是第一个合法的论坛组织。简单来说,现在掌握资金的人自己注册一个公司,说freeoz是他的,你根本没办法, ...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23
原帖由 青山 于 24-5-2011 16:16 发表
这些问题,章程中都有答案。我们设计章程的时候,这些问题都考虑了。



更具章程
1,会员资格
本组织会员必须是现任Freeoz论坛的议事员(即在freeoz.org域名中,有议事员权限的人),且没有遭到本组织内部的合法弹劾。
如果失去Freeoz论坛议事员资格,也自动失去本组织会员资格

是不是意思是会员必须是议事员?如果是,我反对!
会员资格应该是论坛的注册坛友,并且愿意提供真实信息的。仅仅是议事员,人太少,不客气的说就是侵吞资产。议事员只能是管理委员会。
请明确答复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23
参考mutual上市的过程和配股方法:
公投,至少要50%以上的会员同意。
所有客户都有份分股。因为所有客户都对这个mutual做出了贡献。
分股的多少按照贡献多少。比如说论坛就要按照发帖量来分。肥猫绝对是第一。

那么你这个NGO的成立有没有合法?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24
原帖由 mason00 于 24-5-2011 18:23 发表

更具章程
1,会员资格
本组织会员必须是现任Freeoz论坛的议事员(即在freeoz.org域名中,有议事员权限的人),且没有遭到本组织内部的合法弹劾。
如果失去Freeoz论坛议事员资格,也自动失去本组织会员资格

是不是意思是会员必须是议事员?如果是,我反对!
会员资格应该是论坛的注册坛友,并且愿意提供真实信息的。仅仅是议事员,人太少,不客气的说就是侵吞资产。议事员只能是管理委员会。
请明确答复


你总算明白了。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25
青山,你这个法盲明白了吗?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25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6:13 发表
在FreeOZ一口一个搞法律的是个法盲。
太乐了。


你不能期望人人都是法律专业的,但是我很高兴,你在向NGO这个方向思考。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26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6:24 发表


你总算明白了。


你不早点表明你的意思,NGO还是对的,你早说我帮你对青山施压啊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27
论坛所有ID的资产,这个现在根本就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上,FreeOZ属于域名管理员的。论坛属于网友,这个唯一的依据是《FreeOZ基本法》

《FreeOZ基本法》受法律保护么?我可以用这个去打官司么?正因为《基本法》赋予论坛ID的权利没有法律保护,所以我们才要成立NGO,把这种权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另外,即便在第一阶段,NGO也不属于任何一个议事员,这个在章程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就是每个会员必须宣布放弃自身的财产权要求。而NGO的会员并不是特定的议事员群体,而是随着议事员的任免而变化。议事员的任免仍然根据现有的《基本法》,这是一个过渡阶段。

经过这个过渡阶段,NGO的会员资格将对任何符合标准的网友开放。把议事院大选的流程,变成NGO委员会选举的流程。NGO仍然是属于网友们的。

经过这个过程,就把现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网友所有权,变成了受法律保护的,NGO体系下的会员所有权。而会员将是所有愿意实名加入,符合一定标准(类似现有的议事院大选投票权门槛)的网友。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8:19 发表
有啊。你把所有论坛ID的资产变成了所有议事员的资产了。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28
你的基本法也不受法律保护不是?

公众的财产受不受保护不是你说了算的。
Freeoz的资产归属谁也不是你说了算的。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29
按发帖量分,我得到的份额远远超过现在的平等一票。

问题是,FreeOZ现在是股份制的么?

你还讲法,我问你,现在FreeOZ网友对FreeOZ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么?根据在哪里?

就像你说,某某论坛你有一份,你能拿出证据么?从法律上讲,FreeOZ一直是域名管理员私人所有。不是么?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8:23 发表
参考mutual上市的过程和配股方法:
公投,至少要50%以上的会员同意。
所有客户都有份分股。因为所有客户都对这个mutual做出了贡献。
分股的多少按照贡献多少。比如说论坛就要按照发帖量来分。肥猫绝对是第一。

...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33
受不受保护法律说了算。你说的不算,我说的也不算。
至于这个NGO成立的方法合不合理这么多人看着,心里都应该明白了。
剩下的你自己慢慢玩。

你以为无主之物就可以自己拿过来玩?何况这Freeoz真的是无主之物?可笑。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33
青山,会员资格有问题,不能限制为议事员。从法律上讲,议事员可以以后修改章程将会员资格扩大为普通坛友,但是也可能永远不扩大,这个如何解释?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34
法律上,FreeOZ现在明确的产权是属于域名管理员的。捐款是无条件的,捐款就构成所有权了么?你怎么学的法?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8:28 发表
你的基本法也不受法律保护不是?

公众的财产受不受保护不是你说了算的。
Freeoz的资产归属谁也不是你说了算的。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34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6:33 发表
受不受保护法律说了算。你说的不算,我说的也不算。
至于这个NGO成立的方法合不合理这么多人看着,心里都应该明白了。
剩下的你自己慢慢玩。

你以为无主之物就可以自己拿过来玩?何况这Freeoz真的是无主之物?可 ...


同志,请继续向NGO方向讨论,现在的焦点是会员资格,这一点绝对有问题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24-5-2011 19:36
原帖由 青山 于 24-5-2011 18:34 发表
法律上,FreeOZ现在明确的产权是属于域名管理员的。捐款是无条件的,捐款就构成所有权了么?你怎么学的法?


谁和你说捐款啦。我说的是发帖。
又来了。你就扣帽子吧。
今天懒得理你了。
你自己一边玩去。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41
这个的解释就是,FreeOZ需要从议事院体制,过渡到NGO体制。

你说得没错,议事院可以不将会员资格扩大为普通网友。同样的,现在议事院还可能把FreeOZ私有化呢。现实是,议事院怎么做(其实背后是域名管理员怎么做),都没有法律约束。我们应该感到幸运的是,FreeOZ的域名管理员始终遵守基本法的约束和议事院的决议。

成立NGO后,FreeOZ的决定权仍然在议事院手中。然后再由议事员(同时也是NGO的会员大会)进一步修改章程,逐步放开普通网友的会员资格。如果你问我为什么不一步到位。是因为太多的细节需要争议。最后大家达成妥协,先成立NGO,然后在NGO框架下继续争议。不然这个事情会永远拖下去。

我们首先要达到的目标。
1,FreeOZ实体的建立。
2,议事院-基本法,纳入NGO会员大会-NGO章程的体制,受法律保护。

其他都和现在一样。然后再改。


原帖由 mason00 于 24-5-2011 18:33 发表
青山,会员资格有问题,不能限制为议事员。从法律上讲,议事员可以以后修改章程将会员资格扩大为普通坛友,但是也可能永远不扩大,这个如何解释?

作者: 青山    时间: 24-5-2011 19:42
发帖就对论坛有所有权?

这种说法你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么?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18:36 发表

谁和你说捐款啦。我说的是发帖。
又来了。你就扣帽子吧。
今天懒得理你了。
你自己一边玩去。

作者: mason00    时间: 24-5-2011 19:50
原帖由 青山 于 24-5-2011 16:41 发表
这个的解释就是,FreeOZ需要从议事院体制,过渡到NGO体制。

你说得没错,议事院可以不将会员资格扩大为普通网友。同样的,现在议事院还可能把FreeOZ私有化呢。现实是,议事院怎么做(其实背后是域名管理员怎么做) ...


我不赞成你的说法,会员资格没有必要设的那么高,这个并不妨碍NGO的进程。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4-5-2011 20:26
该见的你不见,你是选择性失明啊。NGO剥夺了绝大多数坛友的资格,而把所有权限制在很小的团体之内。
再把我的话贴出来:
光靠你们几个拍拍脑袋,哪怕是24个议事员的制度都不能代表坛友解决这关系到论坛命运的重大决策。这是涉及到类似于独立与否的重大问题,需要全民公决,所有比如某个时间段内(太久和太短都不好)捐过款的人都拥有论坛的一部分且有资格投票决定论坛的命运, 要多少比例投票还要多少比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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