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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局盯上信托基金避税 [打印本页]

作者: 周星星1832    时间: 22-1-2016 07:45
标题: 税务局盯上信托基金避税
  (本报讯)在澳洲税务局(ATO)的审查行动中,通过信托基金来隐瞒收入,从而避税的人可能会收到更加高昂的税单。
  澳洲税务局告诉费尔法克斯媒体(Fairfax Media),该机构正在试行一个项目,来判断信托基金把收益分配给受益者时,是否遵守了严格的防止避税条款。
  澳洲税务局称,未来几个月内将会发出一些书面通知,来决定税务局是否要进行一次税务审查或审计。
  一名税务局发言人称,这一行动将给税务局局长乔丹(Chris Jordan)提供“一副关于向免税实体分配收入的规则是否得到纳税人及其税务顾问的清楚理解,并有效运作的清晰图景”。
  澳洲税务局将核查这些信托基金是否遵循了《1936年税收评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中的100AA和100AB条款。
  这些反避税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信托基金利用免税实体来隐瞒该基金的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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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财相霍奇(Joe Hockey)还是影子财相时,曾提出应该对信托基金征收与企业相同的税率,也就是30%。
  但遭到政治上的强烈反对后,他收回了这一建议,但是这个问题还是可能在谭博政府即将到来的税务审核中出现。
  人们经常通过把收入转移到信托基金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托基金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时,受益人需要按边际税率缴税,但信托基金通常会向收入较低的受益人(例如孩子和退休老人)分配更多的收益,以降低税率。
  受到2010年高等法院Bamford案的影响,税法得到了修改,以解决信托基金缴税中的几个问题。
  Bamford案的判决说明信托受益人的被评估收入并不总是跟他们依据信托法案应缴的相符。税务局此前指出这种不匹配可能变成了逃税漏洞。
  在Bamfor判决之后,税务局引入了更严厉的反逃税条款。
  这些条款包括“付款或告知法则”,当一个信托基金向受益人分发免税红利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必须要告知该受益人,或者等到在该财年最后两个月内才进行分红。
  如果未满足以上条件,该分红将不被看做符合免税资格。
  第二条法则是评估百分比法则,适用于免税受益人的分红超过基金收入一定百分比的情况。如果免税受益人的分红超过了这个百分比,超过部分的收入将不免税。


作者: 周星星1832    时间: 22-1-2016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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