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OZ论坛

标题: 律师信后续,请论坛管理员尽快回复 [打印本页]

作者: cello    时间: 31-5-2012 14:39
标题: 律师信后续,请论坛管理员尽快回复
今天我去和政府的legal aid谈了这件事情,结果如下:

对于我个人,最好的选择是说服对方我确实没有能力去提供他们需要的信息。但是如果能够提供IP信息,是比较好的解决。

如果我不能提供,我应该尽量想办法去里了解这个信息,或者能够解释我为什么作为域名拥有者却无法提供这些信息。所以我现在发帖,从个人角度希望论坛能够和他们联系提供这些信息,或者给我这些信息提供给他们。

如果他们开始诉讼,第一阶段是找到首要诉讼人,也就是强制我提供信息,如果这个阶段失败,第二阶段可能转变为对我连带责任人诉讼。

接到法庭要求后,我需要到维多利亚出庭应对。

如果诉讼获胜,对方将支付诉讼涉及费用,但是类同政府医疗报销,未必是全部的费用,多数律师会比政府标准多收费用。如果败诉,则可能支付对方的赔偿和诉讼涉及费用,也不一定是全部费用。

至于网站域名所有人的责任和论坛的责任,在无法找到发帖人的时候,论坛或域名拥有人确实可能要承担责任,类似车主如果找不到肇事人可能要承担车辆的责任。

我目前应该找一个律师给对方回复,表明我的情况。
作者: cello    时间: 31-5-2012 14:42
上面是大体内容。所以从个人角度,我是希望论坛能够帮助我减少一些诉讼的麻烦,尽量提供该帖id的有关信息。我理解论坛由自己的管理原则,比如保护会员隐私,还有对内容管理的独立性等等。所以我尊重论坛管理者的决定。另外我也希望如果我真的需要去维多利亚面对诉讼,论坛能够对我给予帮助。
作者: cello    时间: 31-5-2012 14:43
希望今天内得到答复。如果无法提供ip,我明天将会按照建议去请一位律师帮我回信。谢谢
作者: 我无聊    时间: 31-5-2012 14:54
帮顶!CELLO好样的。技术员哪里去了?
作者: KYLIE2008    时间: 31-5-2012 14:55
标题: 回复 #3 cello 的帖子
费心了, 希望论坛的首脑能跟你直接联系, 简化麻烦
作者: panada    时间: 31-5-2012 14:56
现在谁是技术员?
作者: KYLIE2008    时间: 31-5-2012 14:57
newgay的建议

原帖由 NEWGAY 于 31-5-2012 13:23 发表
1.在网友每个帖子左边头像的上边有网友的id,网友id的右边,有个“ip”的字样。 把鼠标放到ip上,就会浮现出网友的ip。
2.在网友每个帖子左边头像的上边有网友id,将鼠标放到网友的id上,会弹出一个小框框,从下往上 ...

作者: KYLIE2008    时间: 31-5-2012 14:57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1022696-2-1.html
作者: NEWGAY    时间: 31-5-2012 15:00
标题: 回复 #7 KYLIE2008 的帖子
那是给你们版主的建议,cello现在啥也不是,看不到的
作者: panada    时间: 31-5-2012 15:02
个人觉得该把ip交出去,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论负责,而不是其他人为他而负上不应该有的责任。。。
作者: cello    时间: 31-5-2012 15:09
简单的说,我记得当初转发第一封律师信的时候,论坛管理员说无法提供ip地址是因为这样做侵犯了会员隐私。这个原因我理解。

和法律顾问交流的时候,他们也说论坛如果拒绝提供给我这些信息的话,完全有他们的理由。但是如果论坛需要court order才提供的话,我就必须成为被告,准备各种应对诉讼的事项。所以他们建议我和论坛沟通,尽量获得这个信息避免这些程序。
作者: BLK    时间: 31-5-2012 15:13
原帖由 cello 于 31-5-2012 13:42 发表
上面是大体内容。所以从个人角度,我是希望论坛能够帮助我减少一些诉讼的麻烦,尽量提供该帖id的有关信息。我理解论坛由自己的管理原则,比如保护会员隐私,还有对内容管理的独立性等等。所以我尊重论坛管理者的决定。另外我也希望如果我真的需要去维多利亚面对诉讼,论坛能够对我给予帮助。

希望今天内得到答复。如果无法提供ip,我明天将会按照建议去请一位律师帮我回信。谢谢


如果这件事得不到管理团队的答复,俺认为有理由造反,或者全体弃这条破船而去。

请Cello保持联系,跟进最新进展。
作者: panada    时间: 31-5-2012 15:22
原帖由 cello 于 31-5-2012 14:09 发表
简单的说,我记得当初转发第一封律师信的时候,论坛管理员说无法提供ip地址是因为这样做侵犯了会员隐私。这个原因我理解。

和法律顾问交流的时候,他们也说论坛如果拒绝提供给我这些信息的话,完全有他们的理由。 ...


一个尊重别人的人才值得被人尊重,同样,一个尊重别人的团队才值得被人尊重,现在的管理团队,已经不知道尊重和自重是什么东西了,所以我觉得你现在最重要的是想尽一切办法保护好自己,哪怕是要损害自由网的利益也无所谓,我不觉得管理团队里面会有什么人会站出来为你承担。。。。
作者: Fernando    时间: 31-5-2012 15:24
原帖由 我无聊 于 31-5-2012 13:54 发表
帮顶!CELLO好样的。技术员哪里去了?


这件事技术员比cello还冤枉。什么时候出了事要让底层干活的人来承担责任?


为了减少cello的麻烦,cello还是告知对方律师哪些人有能力能看到这些信息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1-5-2012 15:27
我刚才和老丐讨论了一下,因为避免IP泄漏,所以论坛的代码已经修改了,版主、ZHT们确实看不到每个会员的IP地址。

目前只有有权限查阅数据库的技术员才能查看,老丐已经知道这件事情了,他有权限看IP,我相信他会和管理团队探讨如何妥当地处理这个事情。
作者: cello    时间: 31-5-2012 15:42
原帖由 panada 于 31-5-2012 13:52 发表


一个尊重别人的人才值得被人尊重,同样,一个尊重别人的团队才值得被人尊重,现在的管理团队,已经不知道尊重和自重是什么东西了,所以我觉得你现在最重要的是想尽一切办法保护好自己,哪怕是要损害自由网的利益 ...

谢谢不过我反对这样的有罪推定。我想管理层之前讲过不提供的理由,这个理由完全可以理解。只是有一定的可能性,我需要去应对诉讼做一些事情,如果必需的话,我自己也会去这样做。但是我有必要表明我确实是尽能力去协助这个请求了,而这个事情不完全能够由我能够控制得了。
作者: Fernando    时间: 31-5-2012 16:07
原帖由 ubuntuhk 于 31-5-2012 14:27 发表
我刚才和老丐讨论了一下,因为避免IP泄漏,所以论坛的代码已经修改了,版主、ZHT们确实看不到每个会员的IP地址。

目前只有有权限查阅数据库的技术员才能查看,老丐已经知道这件事情了,他有权限看IP,我相信他会和 ...

修改代码可以理解,不过沟通渠道最好及时一点。cello的两个贴子在外面,哪怕有人说一句,已经开始讨论了也好。
现在讨论到什么程度了? 打算怎么办?
作者: 值班管理员001    时间: 31-5-2012 16:21
已经和cello沟通过了, 谢谢大家关心, 论坛既要保护普通网友的权益, 也不会让任何对论坛做出贡献的网友单独承担这样的压力和纠纷。
我们会继续和对方律师保持沟通,尽量争取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 具体讨论细节不便在这里过多讨论, 请相信,即使是最后上法庭, cello也不会是一个人孤军奋战的。
作者: panada    时间: 31-5-2012 16:22
原帖由 值班管理员001 于 31-5-2012 15:21 发表
已经和cello沟通过了, 谢谢大家关心, 论坛既要保护普通网友的权益, 也不会让任何对论坛做出贡献的网友单独承担这样的压力和纠纷。


作者: Fernando    时间: 31-5-2012 16:23
标题: 回复 #18 值班管理员001 的帖子
那就是给了?
作者: coredump    时间: 31-5-2012 16:28
原帖由 Fernando 于 31-5-2012 15:23 发表
那就是给了?
NO

and no more details
作者: Fernando    时间: 31-5-2012 16:38
原帖由 coredump 于 31-5-2012 15:28 发表
NO

and no more details


case yes, then a,
case no, then b
作者: mason00    时间: 31-5-2012 16:43
个人意见尽量减少cello麻烦,没必要为转帖耗太大精力。这个起诉也蛮怪的,就算找到转帖人也也要别人负法律责任吗?
作者: alicezeng    时间: 31-5-2012 16:44
是不是有必要删除某些言论过激的贴子?有了这个先例,难保以后还会不会收到其他人的律师信。
作者: Fernando    时间: 31-5-2012 16:47
原帖由 值班管理员001 于 31-5-2012 15:21 发表
已经和cello沟通过了, 谢谢大家关心, 论坛既要保护普通网友的权益, 也不会让任何对论坛做出贡献的网友单独承担这样的压力和纠纷。
我们会继续和对方律师保持沟通,尽量争取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 具体讨论细 ...

刚想引用,你又改了,还不留痕迹。。。。
这风格真是。。。你不想惹麻烦都难啊
作者: gx0097    时间: 31-5-2012 17:18
支持cello, 没什么好怕的,你后面有这么多人支撑呢!
作者: 5years    时间: 31-5-2012 18:46
请大家注意一下:

查了一下。 丁一凡(freeoz的id,其在freeoz共发5贴),同样的文章在sina他的个人博客上也有,比freeoz早了近半年。而且丁的博客,金凯平也访问过。

但丁的文章只在freeoz上有,这很奇怪。按理说,澳洲还有不少华人网站,但都没有同样的贴子。

丁同学在freeoz发贴之前,已经在sina他个人博客上发过内容完全一样的贴。而且现在这个贴子还在sina可以找到。同时金某某早在1月13日就已经看到了这篇发表在sina的博文。   

我的问题1. 是为什么金某某不去告sina呢? 其码现在同样内容的文章还是大模大样的放在sina。
问题2.  google之后发现,只有freeoz有这篇文章。澳洲的华人网站很多,丁同学一种可能是只在freeoz发贴了。另一种可能是在其他澳洲华人网站也发了贴,但其他网站将此贴删除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39a4630100jt7b.html
作者: BLK    时间: 31-5-2012 19:32
标题: 回复 #27 5years 的帖子
5年同学很理性, 很认真
作者: 鹰扬天下    时间: 31-5-2012 19:48
一般来说,对方首先就是要求删帖
毕竟事情搞大对他们更不利
不知道坛子怎么会处理到这个份上
这种时候正是群策群力的时候,
即使你们去了牛人也不至于要在这个时候对freeoz的管理层苦苦相逼吧
作者: 5years    时间: 31-5-2012 20:35
这事细想有点怪。

丁同学在freeoz共发了5贴,就在前两天还登录过。他可能是商业移民,也是有实力的人。在freeoz和sina的贴子可能是同一人。 既然金XX已经在sina的博客上已经看到丁的文章,而且丁是金的客户,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彼此之间都是相互了解的。也许金本来就知道丁的信息及联系方式,为什么非要freeoz提供ip信息呢?

如果丁是代理服务器发贴呢?  丁的注册信息如果是随便填的呢?  这样的随意信息其实对金也没什么用。
另外如果丁的ip信息被提供后,丁也来找freeoz找官司,告freeoz随意提供其个人信息给他人怎么办?

这样的网络法律事情不知道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作者: Fernando    时间: 31-5-2012 20:40
标题: 回复 #29 鹰扬天下 的帖子
老丐已经说了,no more details
应该不会在外面公开讨论对策了
你能进里边,找老丐私聊吧
作者: 鹰扬天下    时间: 31-5-2012 20:57
标题: 回复 #31 Fernando 的帖子
我是实习版主,进不了内版,空着急
作者: 鹰扬天下    时间: 31-5-2012 21:02
标题: 回复 #30 5years 的帖子
估计是先通知了freeoz删帖,不知何故freeoz没有删帖
sina的主机在美国,根据诉讼原则,那位大爷要到美国诉讼
加上sina的律师都是名牌律师
大阵仗见得多了,打起来肯定是sina赢面大
柿子捡软的捏,当然找freeoz总共只有10000多还吵的不行的打官司
目前紧急时候还搞公投,ZHT还照样轮值,这不是。。。。。。。。。。。。。。。。
作者: freshfish    时间: 31-5-2012 22:17
对方律师应该是直接找Cello了,以前没见其他人说过收到过类似的律师信。
法律方面的事情不懂,帮不上什么忙。同意10楼的,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该让cello或论坛承担。为减少cello和论坛的过多麻烦特别是诉讼,应该考虑一下提供对方律师需要的相关信息。
另外如果有费用产生,这么多热心的人,肯定是不会让cello独自承担的。
作者: 阿贞    时间: 31-5-2012 22:3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一点都不应该让cello承担,应该尽快把cello解放出来,人家没有责任的,这样被律师骚扰已经很不公平了。
原帖由 freshfish 于 31-5-2012 21:17 发表
对方律师应该是直接找Cello了,以前没见其他人说过收到过类似的律师信。
法律方面的事情不懂,帮不上什么忙。同意10楼的,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该让cello或论坛承担。为减少cello和论坛的过多麻烦特别是诉讼,应该考虑一下提供对方律师需要的相关信息。
另外如果有费用产生,这么多热心的人,肯定是不会让cello独自承担的

作者: freshfish    时间: 31-5-2012 22:48
是一点都不应该让cello承担,对cello很不公平,现在除了交出发贴人的信息,没有其它什么好的方法可以让cello脱出来。
作者: 阿贞    时间: 31-5-2012 22:5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那律师信很是蹊跷,正常的做法是找主机的租赁人的,论坛主机谁名下租的?
作者: 阿贞    时间: 31-5-2012 23:2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heihei,好像都是Vincent租的哦
作者: 阿贞    时间: 31-5-2012 23:3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Vincent你手机号码好有个性13812345678
作者: 阿贞    时间: 31-5-2012 23:4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Vincent你的电话太有喜感了,我忍不住啊+852.012345678
作者: Fernando    时间: 31-5-2012 23:46
原帖由 Samantabhadra 于 31-5-2012 21:53 发表
那律师信很是蹊跷,正常的做法是找主机的租赁人的,论坛主机谁名下租的?

估计他们根本就找不到,通常都会简单得以为域名主机网站owner都是一个人。

cello关于此事所有的开销,包括去legal aid的路费开销,应该由论坛报销。如果论坛不出,我们替他出。

同意newgay的,走不到诉讼的那一步。
作者: Fernando    时间: 1-6-2012 00:10
原帖由 Samantabhadra 于 31-5-2012 22:41 发表
Vincent你的电话太有喜感了,我忍不住啊+852.012345678

cello太实诚了,所有的信息都给真实的
作者: dcxg    时间: 1-6-2012 06:27
cello别怕,要打官司就打
直接把y的名声给搞的全澳华人都知道,对付这种人软弱是没有退路的

律师费我先认捐100
有困难论坛发个贴

who 怕who
作者: stellahie    时间: 1-6-2012 09:35
法律方面不懂,经费方面需要帮忙我也出点绵力
作者: dcxg    时间: 1-6-2012 12:37
这个帖子居然不见肥猫,我对肥猫深感失望啊
作者: chubbycat    时间: 1-6-2012 12:38

作者: 大杨树    时间: 1-6-2012 15:04
标题: cello是论坛的owner
论坛管理员应该将有管数据无条件交给cello. 是否告诉对方是cello的决定,不是论坛管理员的决定。这件事不需要在论坛讨论。
作者: 资料盒    时间: 12-6-2012 13:47
标题: 回复 #47 大杨树 的帖子
总算知道谁是owner了
作者: liyuefu    时间: 12-6-2012 23:47
那个帖子当时删除了可能就没事了。只有这个论坛有,我估计是别人看到就删了,说别人有问题的帖子,如果没有任何报道,是不应该发布在论坛的,freeoz为自己对‘言论自由’的误解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应该是论坛付出的,不时cello。
第一个,应该删除帖子,坦诚承认错误;
第二个,向对方道歉,坦诚目前的情况,如果对方要钱,就freeoz所有给他,freeoz如果真有生命力,这几个钱打不倒的。
第三个,亡羊补牢。做真正负责任的,帮助大家的论坛,而不是为简单的‘自由’而无视真正的民主,自由等;忽略了我为人人的理念。
也许坏事变为好事,就看怎么处理。
抛砖引玉。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3-6-2012 00:40
标题: 回复 #49 liyuefu 的帖子
真是错了吗?  难道一见到律师信就要磕头认错? 对错应该由法律说了算的吧?
既然是论坛,这类事情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本论坛确实应该讨论个长久的应对机制。
作者: 大杨树    时间: 18-6-2012 17:10
结果怎么样了,难道非要把cello搞死才安心,做人有点良心好不?




欢迎光临 FreeOZ论坛 (https://www.freeoz.org/ibbs/)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