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大杨树 于 7-5-2012 15:22 发表
我还是觉得青山的公有制理论,不是简单的空想,还是有实践空间的。
不过从精神领袖走向政治领袖是会出问题的,历史上只有默罕默德成功过。华盛顿和列宁都还算不上。
原帖由 清风不写字 于 7-5-2012 17:12 发表
本来这个NGO就是想成立个实体,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一方面经验有限,肯定尚有很多不足之处和漏洞。另一方面具体一些做法和细节上没有完全达成一致。这些都是可以继续讨论和完善的。但是很多人没有完全弄明白就开始反对,更可笑的是还有很多人怀疑NGO是要把论坛给私有化到少数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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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ubuntuhk 于 7-5-2012 17:50 发表
在现在这个情况下,我理解部分同学对我代管域名的质疑,如果这个质疑影响到大家对公有制的信心,那我就失去代管域名的意义。
为了对论坛负责,我不可能无条件将域名移交给任何人,移交的条件除了之前我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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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插里 于 7-5-2012 18:40 发表
我不知道你说的三个条件是不是当初论坛委托你保管域名时约定的,如果不是约定的,是你自己开的条件,你就越权了,违背了委托信任。
议事院是freeoz的权利机构,议事院如果做出更换域名持有人的决定,持有人必须无 ...
原帖由 ubuntuhk 于 7-5-2012 17:50 发表
在现在这个情况下,我理解部分同学对我代管域名的质疑,如果这个质疑影响到大家对公有制的信心,那我就失去代管域名的意义。
为了对论坛负责,我不可能无条件将域名移交给任何人,移交的条件除了之前我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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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lydragon132 于 7-5-2012 20:02 发表
从“ 法 ”理上讲, 你提条件是不对的, 如果 你对法律体系提条件, 那不就是挑战法律了么?
你现在事实上已经开始 挑头 当暴民 领袖了, 那莫不如,继续努力一下,营造 freeoz 又 30年的和平 发展
原帖由 woodheadz 于 7-5-2012 20:13 发表
楼上几位让UB交出域名的兄弟:
你们总得提出让UB把域名交给谁吧?
如果你们认为你们自己没权力提出人选,总得说出谁应该提吧?
如果说让议事院提,总得推动议事院工作吧?
想重新大选重建议事院? 总得找zht、找 ...
原帖由 5years 于 7-5-2012 20:20 发表
不为普通人民(网友)考虑的法,对于你是法,对于我不是法。因此也不存在什么挑战法律。
古今中外,每个新政权建立当初,谁是遵守旧法律的? 为什么新政权可以建立? 民意。尊重民意更重要。
原帖由 插里 于 7-5-2012 21:24 发表
你想让我收购你手上的论坛股票?nodoor ,它一文不值。
你还是回你们的网站去吧,既然搞了私有网站,就花精力把它搞好,别再浪费时间在freeoz了。
原帖由 黑眼睛blackeyes 于 8-5-2012 02:00 发表
不太明白什么事情又须要谈到ozhomelanad,我已离开这里了,不想做任何发言,,,,,
祝freeoz有好的发展,祝同城聚会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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