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OZ论坛

标题: 为啥NGO的帖子都不见了? [打印本页]

作者: 阿贞    时间: 27-4-2012 20:0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标题: 为啥NGO的帖子都不见了?
不让我们看了?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7-4-2012 20:52
设置了权限,大部分网友都看不到。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1018535-1-1.html
他们现在在现任议事员中找不到5名常住NSW的发起人,正发愁要不要公开招募呢。
作者: 披个马甲的我    时间: 27-4-2012 21:35
这就叫暗箱操作。
作者: 阿贞    时间: 27-4-2012 21: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ray不是说他负责找人吗?ray一定凑满人数的。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7-4-2012 19:52 发表
设置了权限,大部分网友都看不到。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1018535-1-1.html
他们现在在现任议事员中找不到5名常住NSW的发起人,正发愁要不要公开招募呢。

作者: 披个马甲的我    时间: 27-4-2012 21:51
原帖由 Samantabhadra 于 27-4-2012 20:36 发表
ray不是说他负责找人吗?ray一定凑满人数的。

呵呵,那他就会多找几个马甲来。。。。
作者: BLK    时间: 27-4-2012 22:12
Ray 这个ngo的未来PO很有些莫名其妙,明明看到有人关于NGO的提问,结果加了一圈分后,人家直接闪了。

什么的意思?

要说别的管理问题不愿意出头也就罢了,这PO 不就是负责NGO的信息传递吗?
作者: BLK    时间: 27-4-2012 22:26
直接晕倒。

接到系统短信提示Ray给俺加分了,估计是看到疑问,给个答覆了。

跑回来一看。

啥都没有,人家加了分之后,直接闪了。
作者: tony.zheng    时间: 27-4-2012 22:35
这个猪头动不动就说议员违反基本法,用弹劾来威胁。
说反对意见就是违反基本法,不可思议,不可思议!
作者: BLK    时间: 27-4-2012 22:51


咦,Ray又给俺加分了

虽然又一次啥都没说,不过有分加就好。

呼Ray继续来加分。
作者: 阿贞    时间: 27-4-2012 23:1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你去问extreme,都是他埋下的祸根。
原帖由 BLK 于 27-4-2012 21:12 发表
Ray 这个ngo的未来PO很有些莫名其妙,明明看到有人关于NGO的提问,结果加了一圈分后,人家直接闪了。

什么的意思?

要说别的管理问题不愿意出头也就罢了,这PO 不就是负责NGO的信息传递吗?

作者: BLK    时间: 27-4-2012 23:17
呼Extreme来解释只埋头加分不抬头睬人的现象。

顺便再呼Ray来加分。
作者: 阿贞    时间: 27-4-2012 23:3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看看绿野,问问海光,那事儿不是谁都能办成的。
作者: BLK    时间: 27-4-2012 23:46
哇,有猛料啊。

行了,有话不直说不是男淫。

给个短信link啥的启发启发也行。
作者: 阿贞    时间: 27-4-2012 23:5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你google绿野 海光,我不方便多说
原帖由 BLK 于 27-4-2012 22:46 发表
哇,有猛料啊。

行了,有话不直说不是男淫。

给个短信link啥的启发启发也行。

作者: 5years    时间: 28-4-2012 00:19
标题: 回复 #14 Samantabhadra 的帖子
我说两句,错了莫怪。

海光的作法其实与astina的类似。新脚号称成立4年,但为什么很多用户的注册时间远远大于4年? 如果新脚从零做起,能是这样吗?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00:23
楼上的5years不许歪楼,新脚的事另外找地儿说去。

在这只谈风月和FreeOZ的NGO。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00:30
上面俺的帖子忘了呼Ray来加分,

现在补上。

呼Ray来加分,最好这两个回帖都加上。
作者: tony.zheng    时间: 28-4-2012 00:32
什么NGO,左设计右设计搞了两年。随便去一个教会去请教就可以了。还用两年时间搞大部分人都唾弃NGO.可知青山是什么类型的人了。再看看这个PO当猪头的执法和发言。让样的人管理FREEOZ是FREEOZ的悲哀。
作者: woodheadz    时间: 28-4-2012 06:27
传说有加分帝在此撒分
作者: chubbycat    时间: 28-4-2012 06:36
原帖由 5years 于 27-4-2012 23:19 发表
我说两句,错了莫怪。

海光的作法其实与astina的类似。新脚号称成立4年,但为什么很多用户的注册时间远远大于4年? 如果新脚从零做起,能是这样吗?


hmm sounds fishy
作者: 青山    时间: 28-4-2012 08:13
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7-4-2012 19:52 发表
设置了权限,大部分网友都看不到。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1018535-1-1.html
他们现在在现任议事员中找不到5名常住NSW的发起人,正发愁要不要公开招募呢。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10:58
原帖由 青山 于 28-4-2012 07:13 发表
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这个是新情况,以前不是说必须是NSW居民吗,搞的那个注册专贴里好多人都2了,啥时候改口的?

这世界变化真叫快。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28-4-2012 11:12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07:58 发表


这个是新情况,以前不是说必须是NSW居民吗,搞的那个注册专贴里好多人都2了,啥时候改口的?

这世界变化真叫快。


freeoz都有主席了
还有什么不能变的?
一个人说了算了啊。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8-4-2012 12:08
原帖由 青山 于 28-4-2012 07:13 发表
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睁眼说瞎话!(嘿嘿,这是你送给其他网友的原话!)
下面Ray副主席红头文件第一条都说了要NSW居民了,要不你们好几个怎么都会2呢。当然了,怎么改,还2不2您说了算。

[attach]228964[/attach]
作者: gx0097    时间: 28-4-2012 12:34
这就是青山的长处,能把死的说成活的,说啥都面不改色心不跳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8-4-2012 11:08 发表

睁眼说瞎话!(嘿嘿,这是你送给其他网友的原话!)
下面Ray副主席红头文件第一条都说了要NSW居民了,要不你们好几个怎么都会2呢。当然了,怎么改,还2不2您说了算。

228964

作者: 阿贞    时间: 28-4-2012 12:5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他们都差不多,商人,唯利是图
原帖由 5years 于 27-4-2012 23:19 发表
我说两句,错了莫怪。

海光的作法其实与astina的类似。新脚号称成立4年,但为什么很多用户的注册时间远远大于4年? 如果新脚从零做起,能是这样吗?

作者: 阿贞    时间: 28-4-2012 12:5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这里面有事儿,估计日后论坛就人家的了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8-4-2012 11:08 发表

睁眼说瞎话!(嘿嘿,这是你送给其他网友的原话!)
下面Ray副主席红头文件第一条都说了要NSW居民了,要不你们好几个怎么都会2呢。当然了,怎么改,还2不2您说了算。

228964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13:28
呼PO来给大家加分,please。

要是能顺便解释一下就更好了。
作者: mason00    时间: 28-4-2012 13:36
青山么,闭着眼睛瞎解释的时候多了。自圆其说的能力最顽强,随便举个例子,自己给自己加精华啊,随便要求议事员全体签字申请NGO啊,最后结尾么总是:”我要求的是遵守规则,在现有规则下,大家好好谈。“这和共产党要求美国和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好好谈多一致啊,没有point。
作者: 青山    时间: 28-4-2012 13:51
PO必须是新州居民。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09:58 发表


这个是新情况,以前不是说必须是NSW居民吗,搞的那个注册专贴里好多人都2了,啥时候改口的?

这世界变化真叫快。

作者: 阿贞    时间: 28-4-2012 14:0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某官员说必须新州,为啥要速度快一些,你怕什么呢?乘乱注册,那个荒唐法是不是抛出来转移视线的?
原帖由 青山 于 28-4-2012 07:13 发表
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14:38
原帖由 青山 于 28-4-2012 12:51 发表
PO必须是新州居民。




PO的事,俺知道,大家都知道。

现在说的是你青山在#21楼的发言,请不要转移话题。你#21楼的发言如下。

原帖由 青山 于 28-4-2012 07:13 发表
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你这个说法和NGO注册专贴里关于名义发起人的规定有明显的冲突,你自己看不到吗?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1018535-1-1.html

步骤2,确定5名名义发起人。

===========================================================================================================================================================================
要求:                  
            1, 澳大利亚NSW居民(证明方法:能提供家庭住址,驾照或护照复印件,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2011至2012年的本人水电煤账单,或其他能证明居民身份的文件)
            2,注册期间(1年内)无变更居住状况的计划。。。。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28-4-2012 19:04
PO必须在新洲,是法律规定。
发起人不一定需要在新洲,是法律规定。
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不是法律规定,而是Freeoz论坛法人化工作方案中的规定。

所以只要理解透彻,一点都不矛盾。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13:38 发表




PO的事,俺知道,大家都知道。

现在说的是你青山在#21楼的发言,请不要转移话题。你#21楼的发言如下。



你这个说法和NGO注册专贴里关于名义发起人的规定有明显的冲突,你自己看不到吗?

...

作者: tony.zheng    时间: 28-4-2012 19:10
难道freeoz的规定就是狗屁。自己定出来的规则都不想遵守。这叫什么管理啊。以后不要什么基本法了。青山就是法律。连天朝都不如。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20:22
标题: 回复 #33 Ray和Wendy 的帖子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什么一点都不矛盾,矛盾得很,你自己看不到吗?

矛盾如下
1。 NGO专贴里白纸黑字:发起人要求是澳大利亚NSW居民。。。
2。Ray #33楼发言: 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不是法律规定,而是Freeoz论坛法人化工作方案中的规定

既然有明确规定了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

为什么青山本话题#21楼说: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青山的发言和Freeoz明文规定不矛盾

俺十分地抓狂  

是俺的智商有问题还是你的眼睛有问题? 大家来评评理。
作者: tony.zheng    时间: 28-4-2012 20:28
等着加分
作者: tony.zheng    时间: 28-4-2012 20:28

作者: 阿贞    时间: 28-4-2012 21:0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猪头说了,大家要相信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19:22 发表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什么一点都不矛盾,矛盾得很,你自己看不到吗?

矛盾如下
1。 NGO专贴里白纸黑字:发起人要求是澳大利亚NSW居民。。。
2。Ray #33楼发言: 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不是法律规定,而是 ...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21:27
哎,为什么正常的交流这么难?

请ZHT青山来解释自己#21楼的发言。

请PO擦亮眼睛再看看,同时给每个人加分,你已经欠俺很多分了。
作者: tony.zheng    时间: 28-4-2012 21:31
标题: 回复 #39 BLK 的帖子
他不会来解释的,也不会道歉的。

能道歉的就不是青山了。

他只会说新洲的法律是这样这样的,我又没说是FREEOZ的。
作者: tony.zheng    时间: 28-4-2012 21:34
标题: 回复 #39 BLK 的帖子
你以前不是和我一样,很尊敬他的吗?不过现在看穿青山也不算迟。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21:41
道歉到不必,又没敏感词,又没侮辱谁。

只是觉得青山有必要澄清一下,那个征集NGO发起人还是不是必须在新州范围内(延续Freeoz规定)。

这里面好像有变数的,不然他为什么突然在#21楼提到这个事情,之前又没人问过他。
作者: 阿贞    时间: 28-4-2012 21: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估计他现在跟ray有争执,估计有好戏看了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20:41 发表
道歉到不必,又没敏感词,又没侮辱谁。

只是觉得青山有必要澄清一下,那个征集NGO发起人还是不是必须在新州范围内(延续Freeoz规定)。

这里面好像有变数的,不然他为什么突然在#21楼提到这个事情,之前又没人 ...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21:44
标题: 回复 #41 tony.zheng 的帖子
哎,一言难尽呐。

俺曾经是坚定的青粉来的。

世事无常。
作者: tony.zheng    时间: 28-4-2012 21:45
青山从来不会正面回答你的问题的。

青山说过管理层是大选出来的,绝对可以代表FREEOZ的大部分民意。我问青山15万会员只有510张投票(包含马甲)选出来的议事院能代表15万会员的民意吗?你猜青山怎样回答?
作者: 阿贞    时间: 28-4-2012 21: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青山有青山的标准
原帖由 tony.zheng 于 28-4-2012 20:45 发表
青山从来不会正面回答你的问题的。

青山说过管理层是大选出来的,绝对可以代表FREEOZ的大部分民意。我问青山15万会员只有510张投票(包含马甲)选出来的议事院能代表15万会员的民意吗?你猜青山怎样回答?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21:49
他怎么回答的?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28-4-2012 21:50
既然有明确规定了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
为什么青山本话题#21楼说: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青山的意思应该是说:按法律规定,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论坛NGO方案中要求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青山的发言和Freeoz明文规定不矛盾?

所以不矛盾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19:22 发表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什么一点都不矛盾,矛盾得很,你自己看不到吗?

矛盾如下
1。 NGO专贴里白纸黑字:发起人要求是澳大利亚NSW居民。。。
2。Ray #33楼发言: 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不是法律规定,而是 ...

作者: 阿贞    时间: 28-4-2012 21:5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ray先生,请自重,不要无意义给我加分,谢谢。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22:00
标题: 回复 #48 Ray和Wendy 的帖子

俺要疯了。



算了,管他矛还是盾,这么说吧,

说咱不管青山21楼发言如何,今后的NGO发起人是不是要在新州?是还是不是,干脆来Yes or No 吧。
作者: 阿贞    时间: 28-4-2012 22:0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青山是你马甲?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8-4-2012 20:50 发表
既然有明确规定了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
为什么青山本话题#21楼说: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青山的意思应该是说:按法律规定,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论坛NGO方案中要求在 ...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28-4-2012 23:08
你问的问题,是基于法律还是基于本次注册方案?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21:00 发表

俺要疯了。



算了,管他矛还是盾,这么说吧,

说咱不管青山21楼发言如何,今后的NGO发起人是不是要在新州?是还是不是,干脆来Yes or No 吧。

作者: coconut    时间: 28-4-2012 23:09
这个 NGO 越来越象是个圈套了。
作者: BLK    时间: 28-4-2012 23:19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8-4-2012 22:08 发表
你问的问题,是基于法律还是基于本次注册方案?


俺的问题:

基于法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Freeoz的NGO的本次的注册方案,是否发起人仍然必须是新州居民?


不开玩笑啊,俺只是觉得青山21楼的发言让人浮想连篇,需要确认。
作者: gx0097    时间: 29-4-2012 00:16
乱了》。。
作者: BLK    时间: 29-4-2012 00:18
奇怪,问题清清楚楚抛出来1个小时了,怎么还没有答案?

看到领导都在线。

赶快来回答了事,要迅猛,别让人浮想联翩哦。
作者: 5years    时间: 29-4-2012 01:11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8-4-2012 22:08 发表
你问的问题,是基于法律还是基于本次注册方案?





Ray你在本主题贴的很多回答都可看出你很擅长玩文字游戏。 青山等人在freeoz建立”法律“ 条款就是为了玩文字游戏,背离了论坛是为普通网友服务的原始宗旨,这点也提请议事员同学们注意。 规则对青山有利时,其就利用规则打压他人。规则对其不利时,就开始玩文字游戏。

你们这样做还谈什么公信力? 以青山和Ray为主力推的NGO,为什么区区5位新洲议事员发起人都找不出来,这充分说明了议事员的选举参与性低,广大网友不喜欢玩什么"法律"。  现在青山急了,他的真实面目也更清晰的暴露出来。  这样的NGO不能不说是青山个人的NGO。
作者: mason00    时间: 29-4-2012 08:45
好好一个NGO被青山搞成四不像,自创章程明显不符合新州法律精神,青山自称妥协两年在推动,但是会员规定是议事员从来不肯让步,说起来就玩文字游戏找借口。无非是舍不得自己拍脑袋想出来的议事院,还幻想通过法律手段去真正保护这个脱离实际的东西,可笑。至于论坛的需求从来没去考虑过,动不动就是伪光正的说辞,真正法律面前可不是简单投票就行的,要的是担负责任。光凭网上辩论,死撑硬顶,行不通!
作者: 7宝    时间: 29-4-2012 09:49
一派反动言论,全部关小黑屋去
作者: coconut    时间: 29-4-2012 13:55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22:19 发表


俺的问题:

基于法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Freeoz的NGO的本次的注册方案,是否发起人仍然必须是新州居民?


不开玩笑啊,俺只是觉得青山21楼的发言让人浮想连篇,需要确认。


我想直接了当地问青山和 RAY, 能否把官方法律文件中关于发起人居住地要求的原文给出连接或贴出来,大家不需要你们自己的释法。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29-4-2012 13:57
我的回答: 目前的“Freeoz的NGO的本次的注册方案”中,5位名义发起人必须是新州居民。(这个方案不违法)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22:19 发表


俺的问题:

基于法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Freeoz的NGO的本次的注册方案,是否发起人仍然必须是新州居民?


不开玩笑啊,俺只是觉得青山21楼的发言让人浮想连篇,需要确认。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29-4-2012 14:00
官方法律文件中对PO居住地有要求,对发起人居住地没有要求。
论坛注册方案中对发起人居住地有要求。


原帖由 coconut 于 29-4-2012 12:55 发表


我想直接了当地问青山和 RAY, 能否把官方法律文件中关于发起人居住地要求的原文给出连接或贴出来,大家不需要你们自己的释法。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29-4-2012 14:02
If the association does not already exist, follow these steps:

Five or more individuals authorise an application for incorporation/registration that includes:
a statement of the association's objects
a copy of the association's proposed constitution.
Reserve a name by lodging an Application for reservation of name (Form A1) together with the prescribed fee, with NSW Fair Trading. To find out if a name is already registered call the Registry of Co-operatives & Associations on 1800 502 042 or NSW Fair Trading on 13 32 20 and select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option.
Apply for incorporation by lodging an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Form A2), with the prescribed fee and documents at any Fair Trading Centre or by mail to the Registry of Co-operatives & Associations, PO Box 22, Bathurst NSW 2795.

原文链接 http://www.fairtrading.nsw.gov.a ... an_association.html


最新版本的论坛注册方案:
1.确定NGO注册地:NSW
2.保持已有的NGO1章程不变(需要通过议事院再次投票,取得2/3多数赞同):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941203-1-3.html
3.注册分2步走:
(1)NGO0,根据现在有的NGO1章程,选定五人作为初始会员,申请成立NGO (这一步主要是因为所有注册会员需要签字,因为FreeOZ议事员分布在各地,避免签字过程过于冗长)
(2)NGO1,第一步NGO0成立后,立即将会员数扩大为全体正式议事员,不同意加入NGO的议事员,将被视为议事员自动辞职
4.需要经ZHT提案投票,提议Ray为注册协调人,选定出五人小组(建议主要由NSW议事员组成),成立NGO0,NGO0的注册资金由NGO专项捐款支付
5.NGO0成立之后,将会员扩大到全体议事员,NGO1正式开始运作
6.投票产生正式的PO、秘书、财务、会计
7.转移资产和域名到NGO1
8.本届议事院结束前(2012年12月),检讨NGO1的运作,探讨NGO2的可行性

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 ... id=40010#pid3874351

原帖由 coconut 于 29-4-2012 12:55 发表


我想直接了当地问青山和 RAY, 能否把官方法律文件中关于发起人居住地要求的原文给出连接或贴出来,大家不需要你们自己的释法。

作者: coconut    时间: 29-4-2012 17:04
显然,法律对发起人居住地并无任何要求(此处根本没提对PO的居住地要求,如有其他关于PO的规定,请给出原文连接或贴出来),也没有说如发起人居住地非NSW会对申请进度造成任何延误,那为什么要罔顾大多数FREEOZ 网友(包括现任议事员)分布在全澳各地的事实,自搞一套NSW 的居住地要求呢?(签字根本不是问题,多少人跨州买房都是这么寄来寄去签字的,按你们的说法,NGO争论2年都耗掉了,还差那几天寄信签字的时间?)
作者: tony.zheng    时间: 29-4-2012 17:25
原帖由 coconut 于 29-4-2012 16:04 发表
NGO争论2年都耗掉了  
一个基督教会就是一个NGO,找一个教会的会员帮忙,我想不用一个月就搞成了。
闭门造车,还用了两年时间,搞了个人人骂之的NGO。还洋洋得意。还内定PO.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29-4-2012 18:08
PO必须是NSW居民的官方要求原文:


Who can be a public officer?
A committee member, an ordinary member or a person outside the association may hold the position of public officer.

They must be over 18 years of age and reside in New South Wales. An 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may be cancelled if the public officer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se requirements.

原始链接:  http://www.fairtrading.nsw.gov.a ... Public_officer.html

原帖由 coconut 于 29-4-2012 16:04 发表
显然,法律对发起人居住地并无任何要求(此处根本没提对PO的居住地要求,如有其他关于PO的规定,请给出原文连接或贴出来),也没有说如发起人居住地非NSW会对申请进度造成任何延误,那为什么要罔顾大多数FREEOZ 网友 ...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29-4-2012 18:13
论坛NGO方案分成几个阶段,各个阶段的会员组成是不同的。

现在只是第一阶段,所以要找5个发起人(以NSW议事员为主)。
5人发起成立以后,就进入第二阶段,会员就会由“分布在全澳各地”的议事员(15人)组成了,只有在这个阶段状态下,才能完成论坛资产和域名的转移。
再往后到第三阶段,会员范围还要扩大。



原帖由 coconut 于 29-4-2012 16:04 发表
显然,法律对发起人居住地并无任何要求(此处根本没提对PO的居住地要求,如有其他关于PO的规定,请给出原文连接或贴出来),也没有说如发起人居住地非NSW会对申请进度造成任何延误,那为什么要罔顾大多数FREEOZ 网友 ...

作者: BLK    时间: 29-4-2012 23:20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9-4-2012 12:57 发表
我的回答: 目前的“Freeoz的NGO的本次的注册方案”中,5位名义发起人必须是新州居民。(这个方案不违法)


收到答复,清晰明确,立此存照,谢谢啊。

另外,Ray,你不觉得直接有效的对话沟通,比你前面那些意味深长、莫名其妙的加分更友善吗?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29-4-2012 23:25
不好意思,上面的答复可能还是我个人对NGO方案的理解有偏差。以下是我的最新意见(原文在NGO注册帖里,转帖过来给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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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嘟嘟宝贝提醒,我发现一个对注册方案理解得还不够透彻的地方:
在这个最新注册方案里,当时是这样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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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分2步走:
(1)NGO0,根据现在有的NGO1章程,选定五人作为初始会员,申请成立NGO (这一步主要是因为所有注册会员需要签字,因为FreeOZ议事员分布在各地,避免签字过程过于冗长)
(2)NGO1,第一步NGO0成立后,立即将会员数扩大为全体正式议事员,不同意加入NGO的议事员,将被视为议事员自动辞职
4.需要经ZHT提案投票,提议Ray为注册协调人,选定出五人小组(建议主要由NSW议事员组成),成立NGO0,NGO0的注册资金由NGO专项捐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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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注册方案原文  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 ... id=40010#pid3874351


我之前对红色字体的理解,是先找NSW议事员,不够再找NSW其他人。
其实也可以先找NSW议事员,不够再找澳洲其他地区议事员。 我认为这样也是完全合法的,而且也还是符合当时的方案。邮寄时间上虽然稍长,但避免了公开招募名义发起者这个环节,时间上也算有得有失。


原帖由 BLK 于 29-4-2012 22:20 发表


收到答复,清晰明确,立此存照,谢谢啊。

另外,Ray,你不觉得直接有效的对话沟通,比你前面那些意味深长、莫名其妙的加分更友善吗?

作者: BLK    时间: 30-4-2012 00:06
等等,猫腻来了哈,俺就说嘛,这个青山不会无缘无故#21楼发言说出违背论坛既定规则的发言。

根据Ray你的发言,如下。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9-4-2012 22:25 发表
我之前对红色字体的理解,是先找NSW议事员,不够再找NSW其他人。
其实也可以先找NSW议事员,不够再找澳洲其他地区议事员。 我认为这样也是完全合法的,而且也还是符合当时的方案。邮寄时间上虽然稍长,但避免了公开招募名义发起者这个环节,时间上也算有得有失。...


俺有理由怀疑你们前后串通,妄图变相修改NGO规则,使NGO发起人在你们严密控制下产生。

可以告诉俺,你们这样做的目的吗?
作者: tony.zheng    时间: 30-4-2012 00:11
赶紧将章程copy一份。要炔。
作者: BLK    时间: 2-5-2012 22:23
章程已经被Ray和Wendy于今日修改,见NGO注册专帖48楼

http://freeoz.org/ibbs/thread-1018535-2-1.html

验证了他们一伙人前后串通,任意修改论坛规定。

目的为何,很难猜测。但是手段之恶劣,惨不忍睹。

即使NGO是最美丽的东西,通过此种卑鄙的方式产生,结果会是个啥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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