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NKGOD 发表于 2-6-2011 20:30:57

原帖由 blackbird 于 2-6-2011 19:20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严重违反了Victoria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2000,属违法。

你真有意思。。。:L

mite 发表于 2-6-2011 20:43:40

评分分数: 威望 +20 点
操作理由: 你老人家还是斑竹 ZHT是谁都不知道啊 哈哈

汗!解释一下啊,急死老身啦!

====>

你问青山啊 他最擅长讲解ZHT啊 基本法啊 议院啊 NGO啊 等等

mite 发表于 2-6-2011 20:44:17

原帖由 blackbird 于 2-6-2011 19:20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严重违反了Victoria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2000,属违法。


讲解一下 律师 【不是开玩笑】

妮南 发表于 2-6-2011 20:47:46

原帖由 blackbird 于 2-6-2011 18:50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严重违反了Victoria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2000,属违法。

若真是违法了,只能把这个贴子转到内版了。

我爱猫眯 发表于 2-6-2011 20:49:33

原帖由 mite 于 2-6-2011 19:43 发表 http://www.freeoz.net/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评分分数: 威望 +20 点
操作理由: 你老人家还是斑竹 ZHT是谁都不知道啊 哈哈

汗!解释一下啊,急死老身啦!

====>

你问青山啊 他最擅长讲解ZHT啊 基本法啊 议院啊 NGO啊 等等

她不是问什么叫ZHT:L :L :L , 是问这个:
什么嘉奖:lol ::lol :lol

mite 发表于 2-6-2011 20:51:06

ZHT小组,是啥呀?俺到现在都没弄明白

====》

看帖不认真 打PP

老顽童 发表于 2-6-2011 20:55:40

原帖由 blackbird 于 2-6-2011 19:20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严重违反了Victoria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2000,属违法。
我跟他讲法律,她跟我耍流氓;我和他耍流氓,他和我讲人情;我和他讲人情,他和我讲道德;我和他讲道德,他和我讲法律。

ABLACKBIRD 发表于 2-6-2011 20:57:13

我也不是律师。但每天与PRIVATE ACT打交道。 如果要公开,或向第三方转让个人信息,须由本人签字授权,信息内容由本人确定。在中国我们不谈,在澳洲这方面必须十分小心。

前一段时间,CENTRELINK一些工作人员因故透露了一些顾客的信息,如驻址,联系方式,收入情况等,全部开除,并追究责任。

另,前面关于一些非赢利组织的看法,好像与实际法律要求不一致,如法律要求社团组织非赢利机构须按公司法经营,选举与事项等。

老顽童 发表于 2-6-2011 21:02:55

回复 #188 blackbird 的帖子

没关系,有问题我们立即解雇“新闻发言人”, 必要的时候杀人灭口!

mite 发表于 2-6-2011 21:05:58

如法律要求社团组织非赢利机构须按公司法经营

====》

:time:

妮南 发表于 2-6-2011 21:18:07

原帖由 blackbird 于 2-6-2011 19:27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不是律师。但每天与PRIVATE ACT打交道。 如果要公开,或向第三方转让个人信息,须由本人签字授权,信息内容由本人确定。在中国我们不谈,在澳洲这方面必须十分小心。

前一段时间,CENTRELINK一些工作人员因故 ...

假如此人在澳洲,也许正如你所提醒的这样。

但他在中国,以中国相关法律如何处理这类赖账不还事件?

我爱猫眯 发表于 2-6-2011 21:20:44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6-2011 20:02 发表 http://www.freeoz.net/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没关系,有问题我们立即解雇“新闻发言人”, 必要的时候杀人灭口!

对头反正是临时工:tk_48 :tk_48 :tk_48

李大锤 发表于 2-6-2011 21:22:54

每月还100,一年1200,得要20多年哪。
:L :L

老顽童 发表于 2-6-2011 21:26:27

原帖由 李大锤 于 2-6-2011 20:22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每月还100,一年1200,得要20多年哪。
:L :L
论坛20多年还活不了么?:lol Freeoz万寿无疆!
青山不改,污水横流!(其实他原来说的是每月1000)

男咕噜 发表于 2-6-2011 21:30:42

原帖由 blackbird 于 2-6-2011 19:20 发表 http://www.freeoz.biz/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严重违反了Victoria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2000,属违法。

同意逮捕新闻发言人
请ub执行

ABLACKBIRD 发表于 2-6-2011 21:31:39

原帖由 Rondy 于 2-6-2011 20:18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假如此人在澳洲,也许正如你所提醒的这样。

但他在中国,以中国相关法律如何处理这类赖账不还事件?

我是说这个帖子,不涉及其它。

依然逍遥 发表于 2-6-2011 21:57:08

:lol :lol 越看到后面越搞笑了。很短的时间内码到7页,好高效率啊。;P

依然逍遥 发表于 2-6-2011 21:59:29

我也不明白啊,这个是澳洲移民论坛。管理财政的人要用国内的?而且没看出当事人要移民澳洲?07年注册到现在好几年了,没想过移民澳洲,只想管理移民的钱?;P

ubuntuhk 发表于 2-6-2011 22:55:45

原帖由 jingtate 于 2-6-2011 20:59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不明白啊,这个是澳洲移民论坛。管理财政的人要用国内的?而且没看出当事人要移民澳洲?07年注册到现在好几年了,没想过移民澳洲,只想管理移民的钱?;P

1.已经移民澳洲的管理团队成员,大多不方便再管理国内的银行帐号;

2.还在国内的管理团队成员,也有很多不方便提供自己的银行帐号供接受捐款;

所以论坛寻找合适的管理团队成员接受捐款一直很困难,尽管如此,管理团队成员确实对于未能谨慎地选择财务管理员仍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的FreeOZ管理团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

所以当问题发生之后,管理团队所想到的主要是如何追回捐款以及避免未来出现类似情况,迄今为止,管理团队(包括我在内)在这两方面做得都不够,无论如何管理团队都找不到理由为自己开脱,即便是道歉也无法挽回这件事情对FreeOZ的影响。

Microhard 发表于 2-6-2011 22:56:47

原帖由 blackbird 于 2-6-2011 19:20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严重违反了Victoria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2000,属违法。
没错,应该是违法!!!

dcxg 发表于 2-6-2011 23:00:29

原帖由 Microhard 于 2-6-2011 21:56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没错,应该是违法!!!

伙夫又不是澳洲人,有法可以不依啊

freeoz又不是注册公司,犯法怎么着,你打我啊:lol

妞爸 发表于 2-6-2011 23:02:33

我kao,翻到以前的捐款帖子,我的捐款就是捐到这个垃圾的账号里去了,nnd,竟然喂狗了

liyuefu 发表于 3-6-2011 00:36:52

原帖由 blackbird 于 2-6-2011 19:20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严重违反了Victoria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2000,属违法。
我没有细查,谢谢这位网友提供信息。
如果真的违法,我身为freeoz的zht一名,向当事人道歉。

NEWGAY 发表于 3-6-2011 00:40:55

回复 #203 liyuefu 的帖子

目前来说,论坛不在vic的法律管辖范围

mite 发表于 3-6-2011 00:53:29

如果真的违法,我身为freeoz的zht一名,不向当事人道歉。

我们实在太客气了
曲兄弟 你摸摸良心 是不是这么回事情:handshake

mite 发表于 3-6-2011 00:54:40

在违法的 不是论坛。

见202楼

flyday 发表于 3-6-2011 01:21:00

实在看不惯 一些 新 的内版人员,
在这里 横眉冷对, 指点江山!!!:@ :@ :@

NEWGAY 发表于 3-6-2011 01:29:36

怎么了?

:o

dofach 发表于 3-6-2011 03:53:34

还钱还钱。。。

我爱猫眯 发表于 3-6-2011 09:58:12

原帖由 太阳花开 于 2-6-2011 18:18 发表 http://www.freeoz.net/ibbs/images/common/back.gif

ZHT小组,是啥呀?俺到现在都没弄明白。谁给解释一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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