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e 发表于 31-7-2009 13:18:20

5.9,及时发现、疏导、平息版面内争吵、谩骂、语言暴力等贴子,要能控制住局面,不可失控,尽力避免给网站带来伤害和损失。

=====》

第5.9条 就是锁和开的依据
是版主的责任 难道居然不是ZHT责任 ?!
尤其在周日里版主明显不再的情况下

ubuntuhk 发表于 31-7-2009 14:22:59

回复 #31 mite 的帖子

所以说你锁没问题,开锁有很大的问题(这个明显是争议性话题,你怎么保证那些人不回来再挑起越界的争吵?)。

即便是版主不在,有那么迫切的要求要急着开锁吗?我看不出来必要性,除非你急着要发布自己的评论:P :P

mite 发表于 31-7-2009 15:55:19

有争议 我现在明白了

但是目前的规则里没有说不可以开 开要集体讨论啊

为了没有明确规则的东西 就是理解不一样

就要警告 是不是无厘头呢


还有
开了 我是发言 但是对方也可以啊 不是说 开了 我说几句 又锁了

那是没有民主精神

不要说警告
罢免我也同意 心服口服

无极 发表于 31-7-2009 16:01:04

;P ;P

windwalker 发表于 31-7-2009 16:16:45

反对。mite锁贴没什么问题,再次开锁确实欠缺考虑,太随意,而且造成不好的影响。但是,首先关于开锁的规定是没有明确的,用这个来处罚不太合适,其次我认为mite并不是故意越权或者滥用权力,只是太过想当然了。相信现在mite已经知道这种行为的不妥,我建议不进行公开警告,只要mite表个态认识到问题就好。

mite 发表于 1-8-2009 13:20:42

NEWGAY - 就差你票了 ACTION一下。

stellahie 发表于 1-8-2009 13:27:51

NEWGAY从25/07/2009请假一周到01/08/2009。

我发个PM提醒他来投票吧。

mite 发表于 1-8-2009 13:41:31

那应该其他人可以投票把
基本法怎么规定的

NEWGAY 发表于 1-8-2009 14:50:23

讨伐归讨伐,毕竟是freeoz老功臣,也不想让管理人员以后做事畏首畏尾。

我弃权了。

stellahie 发表于 1-8-2009 18:25:25

票数统计

同意:(2票)青山、ubuntuhk
反对:(2票)mite、windwalker
弃权:(1票)NEWGAY
缺席:-

投票结果:否决

后续应该怎么做?公布吗?

眼镜高个子 发表于 1-8-2009 19:03:06

原帖由 stellahie 于 1-8-2009 17:25 发表 http://www.freeoz.org/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同意:(2票)青山、ubuntuhk
反对:(2票)mite、windwalker
弃权:(1票)NEWGAY
缺席:

投票结果:否决

后续应该怎么做?公布吗?

根据议事院里【Y2009007】有关公布zht提案的基本法修正的提案表决结果,现在所有提案(除保密和提案人声明不能公开的外)都应该对外公开。

技术员应该在建设家园版设立一个“提案公布”小版。

为了保证这个小板的纯洁性,在这个小板,建议不可以发布新帖,但是可以回帖。

其他TX的意见呢?

[ 本帖最后由 眼镜高个子 于 1-8-2009 18:04 编辑 ]

眼镜高个子 发表于 1-8-2009 19:04:02

0

NEWGAY 发表于 1-8-2009 19:54:14

回复 #41 眼镜高个子 的帖子

不用顶了,你开贴提案吧,我认为大家都会支持。

mite 发表于 1-8-2009 23:04:38

但是可以回帖。

==>

ZHT的投票结果 我看就是可以看 不要可以评论把

还有这个问题 另外开帖子吧

周星星1832 发表于 7-8-2009 09:28:46

没下文了?

青山 发表于 7-8-2009 09:53:43

没通过,只有2票赞成。

原帖由 lufumin1832 于 7-8-2009 08:28 发表 http://www.freeoz.org/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没下文了?

cello 发表于 7-8-2009 11:25:04

这个之前的争议不太好说。但是我建议对于非本版斑竹,zht的帖子操作范围应当再明文规定,避免这种争议。我赞成青山说的不是作为斑竹的时候,其他有权限的管理人员的操作仅限于对那些触发GFW的内容以及广告。是否再次打开应当留给斑竹决定,因为那个操作已经不威胁论坛,没有紧急性了。

mite提出的暂时冻结,时机好了再解锁这种管理方式,我认为基本法没有说不可以,也没有明文说可以。所以说违规不容易。但是如果遇到需要投票表决的时候,也许可以结合当时具体情况看这些操作是不是真的有滥用权力支持自己的做法来表决。我们最好也能明文规定解锁的条件,(我建议不是斑竹的,只有权因为安全原因单向操作,斑竹则可以在理由充分时候双向操作)以便以后容易判断。

至于锁帖,之前争论的“有罪推定”和“防范与未然”,我认为应当给予有权限操作者“防范于未然”的权利。这个不应当等同于“有罪推定”,因为锁帖并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中性的操作。这和删帖不一样。

mite 发表于 7-8-2009 11:32:45

同意LS.

周星星1832 发表于 9-8-2009 10:29:55

原帖由 青山 于 7-8-2009 08:53 发表 http://www.freeoz.org/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没通过,只有2票赞成。


一共5票,当事人不该回避投票吗?

刘叔 发表于 9-8-2009 13:12:31

楼上全是当官的。

俺谨代表参与围观的广大不明真相群众,表示对管理层政务公开化、管理法治化的努力表示感谢。

真心的感谢。

ubuntuhk 发表于 9-8-2009 13:19:30

原帖由 lufumin1832 于 9-8-2009 09:29 发表 http://www.freeoz.org/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一共5票,当事人不该回避投票吗?

现在没有当事人需要回避的规定,所以按照目前的规定,mite必须要投票,否则就缺席投票了。

当然,这个事情,即便是mite投弃权票来回避,也是无法达到3票赞同而获得通过,结果是一样的。

通过这个提案的讨论,大家也对一些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有一个更深入的讨论,我赞同cello的意见,我们应该把这次大家争议的焦点问题(开锁和解锁的执行人权限定义清楚),避免将来有类似分歧和争议。

眼镜高个子 发表于 9-8-2009 14:25:28

原帖由 ubuntuhk 于 9-8-2009 12:19 发表 http://www.freeoz.org/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赞同cello的意见,我们应该把这次大家争议的焦点问题(开锁和解锁的执行人权限定义清楚),避免将来有类似分歧和争议。
...


已经提出来了。

:mk_24

NEWGAY 发表于 12-8-2009 00:48:43

回复 #50 liuhuey 的帖子

我认为大家对刘叔这样眼尖手快的同学,应该加分以示鼓励,+30以示敬意:lol :lol :lol

NEWGAY 发表于 12-8-2009 00:50:11

原帖由 眼镜高个子 于 9-8-2009 13:25 发表 http://www.freeoz.org/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已经提出来了。

:mk_24


解锁没什么好说的,讨论解锁的条件是浪费时间。这不符合zht干涉版务的条件-危及论坛,只有版主或者zht投票表决可以决定,单一zht没有这个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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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2009073】给予mite警告处分[200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