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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性婚姻与天赋人权 [打印本页]

作者: chubbycat    时间: 3-7-2015 11:58
标题: 同性婚姻与天赋人权
本帖最后由 chubbycat 于 2-7-2015 17:00 编辑

同性婚姻与天赋人权

在《言论自由和不当言论的区别》一文里,牧人是这样理解权利的:

    权利是生而固有的东西,始于生命的孕育、终于生命的灰飞烟灭;
    权利是平等的东西。一个东西一旦公认为权利,就不会因性别族裔或政治经济地位而不同、也不会因为别人的厌恶而改变。同理权利的平等性意味着个人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因为一个人没有剥夺他人权利的权利;法律就是用来保证权利的平等性的;
    在法律的框架内权利不存在滥用。只要不违法,一个人可以任意行使其个人权利而不必担心后果;
    权利不因每个人的好恶而改变。人既是平等的又是各异的,或者说个别人的某些极端做法可能会引起多数人的厌恶,但是不能因为多数人的极端厌恶而剥夺个别人的权利。

正因为权利的生而固有和生而平等,只有最基本的东西才属于权利范畴。仔细阅读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的三十条准则,基本权利只有两个:生命和自由,其余的都是衍生权利。

牧人在这里说的基本权利在学术界称为自然权利(  Natural rights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天赋人权 」。

自然权利生而固有,不需要通过法律、宗教等等来赋予。理论上来说,自然权利不仅和性别、族裔及宗教信仰无关,也应该和居住国家和地区无关。倡导自然权利的先哲、英国人洛克(John Locke)就提出,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 、 自由 、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如果缺乏了这种正当性,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三百年后,其英伦的子孙布莱尔提出(争议极大的)人权高于主权就是基于洛克的主张。

与其相应的是法定权利,由国家或地方的立法机构制定、由政府给予民众。譬如健康就是一种法定权利,只有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居住的民众才享有这种权利,而世界最强大的美国的民众还没有真正享有这一法定权利。

我们都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不符合宪法的法律都应当被终止(譬如周五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的裁决就裁定俄亥俄、密西根、肯塔基和田纳西四州的婚姻法违宪因而被终止)。而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在法理上与宪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存在着悖论。目前在宪政国家,解决这个悖论的方法是宪法对自然权利法制化,例如美国权利法案以修正案的形式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周五同性婚姻案件的背景:

俄亥俄州男子奥贝格费尔 Obergefell 二十多年年前和另一男子(阿瑟)相爱,生活了二十多年,阿瑟在2011年罹患不治之症 - 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 ALS。在他去世前的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废除了只将异性之间的结合认可为婚姻的《捍卫婚姻法案》,于是他们到承认同性婚姻的马里兰登记结婚,这时阿瑟已经不能动了。他们乘坐医疗飞机去马里兰,在飞机上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几个月后,被称为丈夫的阿瑟去世,可是俄亥俄州不承认其婚姻,否认奥贝格费尔具有死者的配偶权利。他就此对州政府发起诉讼,并一直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涉及该案的共同起诉人的情况是这样的:

来自密西根的蒂波尔和偌丝双双是护士。2007年她们举行郑重仪式,然后生活在一起。她们收养了三个孩子。按照密西根州的法律,只有异性夫妻或单身可以收养孩子,她们俩不能共同收养孩子。这样,孩子一旦有紧急事情,另外一方不能享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包括监护权等。

在美国陆军后备役服役的一级中士德廓和廓斯图拉相爱。在2011年德廓接到命令奔赴阿富汗之前,他们两个来到纽约登记结婚。一年后,德廓从阿富汗回到美国因为德廓在田纳西服务于美国陆军后备役、两人在田纳西定居。可是他们的婚姻不被田纳西州所承认,他们为此需要穿越在州际之间。肯尼迪大法官评论道,一个“为国服务、保护美国宪法的军人,还得承受如此之重。”

那么俄亥俄、密西根、肯塔基和田纳西四州的婚姻法是否违反了人的基本权利呢?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是这样阐述的: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按照这里的“平等保护”条款,五位自由派大法官判定俄亥俄、密西根、肯塔基和田纳西四州的婚姻法违宪,所以必须终止。

关于同性恋牧人再多说两句。

对同性恋的了解基本上是二十年前到美国以后。起初看到男同性恋“扭扭捏捏”的样子牧人从心里感到厌恶,对美国保守派反同的强硬立场欢呼叫好。是这样几件事逐渐改变了牧人的看法:

    牧人是个喜剧迷,早期的《Seinfeld》、《老友记》等等牧人每集都看。偶然间牧人看了《Will and Grace》、很Funny,看下去觉得Will和Jack很正常啊;后来又看了《欲望城市Sex&City》、《Glee》等等。现在的《Modern Family》是牧嫂和牧人最爱看的喜剧。
    随着越来越多的名人走出橱柜,牧人觉得这些人不仅正常而且机智诙谐。记得2008年大选前Ellen Degeneres采访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肯时对他说“我觉得你的立场就像我只能坐这个凳子但是不能坐那个凳子”,这一机智的评论让麦肯尴尬无比。
    那些反同大腕原来自己就是同性恋。先是名星牧师海格Haggard 2006年被揭发和男性“有关系”(不仅一个)因而被教会开除。再是美国参议员克雷格Craig 2007年在“明尼亚波利斯”国际机场厕所(据说那里是同性恋常去的地方)勾搭便衣,结果当场被该警察逮捕;虽然他拒不承认但是在事实面前和共和党的强大压力下不得不辞职。牧人想这些人怎么这么病态啊,白天冠冕堂皇地反同,暗中自己做同,你TMD怎么就不能言行一致一点儿呀!这让牧人想起中国的古训“存天理灭人欲”是多么的反人性。
    跟医言堂兄喝酒时牧人问起同性恋是后天还是先天,医兄肯定地告诉牧人,医学和生理学证明绝大多数情况下同性恋是生理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说这些人生下来就是这样的。既然如此,这些人理应享有和我们一样结婚的权利。

一个月以前多伦多Doors Open牧嫂牧人参观了教会街一家教堂后在街上散步。街上同性和异性伴侣都不少,后来我们还在一家叫 车库 的餐馆吃饭;邻桌的两位男子显然刚刚认识不久,因为那位来自巴西的美男子几乎讲不了英文,但是可以感受到两人都很快乐。

今天开车的路上牧嫂跟我讲了那天她看到的一对男子:高一点的一头茸毛般的卷发、剪的其短,穿浅色T恤灰方格制服短裤;稍矮一点的略微秃顶,着无袖T恤浅灰短裤,两人均足蹬Flipper Sandals;两人手挽着手,一路面带微笑。 她告诉我不知为什么那一幕一直刻在她的脑海里,而且每当想起来就很感动。然后牧嫂跟我讲,这次去Doors Open最大的收获就是看到那一对同性恋人和我们一样恩爱。

牧人啰哩啰嗦说了这么多废话,目的其实就是一个:同性恋虽然不是大多数,但是他们是和我们一样正常的人,请和对待我们自己一样对待同性恋

作者: chubbycat    时间: 3-7-2015 11:59
http://blog.creaders.net/lone-sh ... iary.php?did=225008
作者: chubbycat    时间: 3-7-2015 11:59
        再侃同性恋:有什么可怕?         2015-07-02 01:14:11                
               
       

谢谢牧人与不少网友对俺的博文的关注。牧人这篇同性婚姻与天赋人权,有深刻的进一步的阐述。

受牧人和其他认真在俺博文参与讨论的网友启发,俺认为,同性恋者的权益,首先一个基石是人权。而对待同性恋婚姻,俺认为则是一个公民权问题。俺这里再侃一下,作为和牧人博主和其他网友讨论的答谢与答复。

人权是天赋的,也就是作为人,有与生俱来不可随意剥夺的权利。当然,到底什么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首先从西方萌发,到英国著名废奴主义者倡导推动的,是人最起码有着和动物一样不可被肆意虐待折磨的权利,再到不可被当作动物一样奴役的权利。再到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对待什么人,哪怕是被抓捕合法审判之后定罪的死刑犯,即使对其处死,也要让其享有起码的人格尊严——作为十恶不赦的坏人,依法要被处死,也还是人类中的一员,不可以像屠宰牲畜一样处死,甚至比对待牲畜还可怕的临死前的侮辱折磨蹂躏。这就是是人道主义与人权核心。人们抓住了一只吃掉了自己孩子的狼,也不必要去把这只狼活活剥皮一刀刀割肉处死,割下狼头挂在城楼示众,再一口口活生生吃掉。这实际上是把人类整体降低到了狼这样的动物的层次。有着这样行为甚至习惯制度的人类社会,甚至把人类成员这样“依法惩处”的社会,无论建造出多么辉煌的宫殿大厦,有着多么伟大英明的领袖,实际上与狼群甚至海亦那社会本质相通,只是高度智能化的狼群野蛮社会,离文明人类距离遥远,更别说和上帝的距离了。

这些人道主义精神与要求,经过了漫长曲折的历史,一步步在西方成为社会道德意识到法律。从废奴,禁止酷刑,禁止按照种族民族性别性取向等等对人进行迫害,到禁止歧视性划分与对待,到包括废除死刑(关于彻底废除死刑俺还有点保留,因为俺不是加拿大人而是美国人)。这个过程,包括不少骇人听闻的人对人施暴的残酷残忍恶例,也包括对同性恋者的迫害,从私刑到公开羞辱处死,到著名科学家图灵的被迫自杀,震撼着人类的良知,推进着文明,尤其是现代文明。

性欲,是人的生理与人性的基本特征之一,也就是与人的生命过程不可分割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天赋的人权。人是社会性的,而性是与家庭联系的,因此从来要受到社会的制约,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最主要最必要的制约,是对成年与非成年人的界定。而这个界定,一方面是保护幼小,一方面是建立与维护成年人为主体的社会秩序。

到了现代公民社会,婚姻就是一种公民权——是基于天赋人权基础上,但不是天赋的权利,是可以被限制的。不是公民的人,或者剥夺了部分或者全部公民权的人,就可能没有这种权力,比如未成年人,或者是特定的服刑的罪犯,或者特定的精神病患者等等。同性恋者哪怕获得了这样的基本人权:不可以被在对待异性恋者的道德法律规范之外额外特别制约甚至惩罚,不可以被公开羞辱,到不可以在求学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没有获得婚姻权力之前,他们实际上就不是拥有完整公民权的人。无论把法定婚姻的实质定义为法律保障的家庭社会核心细胞还是经济合同,这是一种公民权。没有婚姻权的同性恋者,就是没有完整的公民权。

如果把人的性欲作为人类生来的生理心理与社会表现来看待,同性恋与异性恋只是一种性取向的差异,而这种性取向在人追求幸福感与基本欲望的满足上并无本质差别,因此人类社会对于这两者的道德与法律规范要求应该可以一视同仁,从保护未成年人,到关于性关系的社会公德等等,比如对待强暴,乱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公共场所的性表露等等,包括对于未婚同居,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等等,俺看不出哪里有任何一部甚至一条对于异性恋的道德规范与法律限制,不适应于同性恋。除了排除同性恋者的婚姻法,除了历史上以及如今在某些国度依然存在的对于同性恋者的特别的甚至极为严苛的限制甚至到残忍的惩罚。

因此,基于人权到公民权的认识,没有理由迫害歧视到区别对待同性恋者。比如有人提出有同性恋者的恋童癖,异性恋者就没有?正常的国家难道没有对于恋童癖者的法律制约与惩罚?有人说同性恋合法了,那么多妻多夫甚至乱伦都可以合法。这实在是某种偏见导致的“难得糊涂”。首先,在西方公民法治社会里,人们确实有着提出这样的要求甚至法案的权利,无论这样的要求与法案有多么荒唐,只要不是赤裸裸的暴力。如果荒唐的要求甚至法案不可以被提出来,那么任何提出来的要求或者法案岂不就自然成立?如果提出15岁孩子就可以学习开车并取得驾照,是否就引申出三岁小孩也可以开车上路,十岁就可以结婚?其次,在现实的一对一婚姻法甚至未来某些人想象中的“多妻多夫法律”下,同性恋者与非同性恋者的适用也就是一样的,如果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平等无列外之原则的话。如果承认同性恋者是人,是公民,同性恋者的基本人权与完整公民权,为什么要遭到特别限制甚至剥夺?

最后,坚持同性恋者拥有基本人权与完整公民权,并非要求其他人都赞成支持甚至模仿同性恋者的爱情甚至性行为方式表达与家庭组建方式,甚至并非要你改变甚至放弃对同性恋这个性行为方式的内心抵制反感甚至厌恶拒绝。这和一个异性恋者并非见到另外一个异性一定要爱,一定有“性趣”,甚至一定不可以反感甚至厌恶拒绝一样。实际上,至少对于真正的严格的同性恋者,他们的特征就是见到异性“不来电”,而且也并非见到每一个同性,一定“来电”。或许有某些同性恋者见到同性就来电,也或许有某些异性恋者见到异性也就“来电”。但是“来电”要是双方的。要两头通,不管正负相吸还是“负负相吸”。“来电”了是否就一定要进行性关系甚至结婚,同性恋者异性恋者本质上有什么不同?

对于异性恋者来说,同性恋者得到其他人一样的法律上的权益保障与制约,有什么特别的可怕?作为一个异性恋者,无论男女,不会见到每一个异性就“爱”,也不会见到每一个异性就怕。那么,遇见一个同性恋,无论男女,有什么特别的“爱”或者“怕”的感觉?作为异性恋,哪怕遇见一个同性向你示爱,和遇见一个你根本“不来电”的异性示爱,有什么区别?你还不是一样可以表示拒绝?还不是可以在一切现有的文明道德与法律规范之内行使你一切正当的权利与表达方式?

同性恋的“可怕”,追根究底,还不是因为人与人类本身的“可怕”?还不是因为一部分人把另外的人作为“异类”,不认同人类整体与每一个个体,都是人,都要人道对待,从而坚决抵制拒绝人的基本尊严平等完整,公民权利完整平等?

欢迎砸砖,拒绝谩骂。再谢各位同志与非同志。

作者: chubbycat    时间: 3-7-201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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