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坑,以咱们的国策讨论做结束吧
07年,FREEOZ等移民网站曾报道上海等地已开放侨眷可生二胎等计划生育的政策解冻
但是
既然是国策,必然是铁板一样,没有胡哥的点头,不会有任何动摇。
简单而言一句话: 只要夫妻双方不放弃中国国籍,就只能按规矩生1胎
(双独、少数民族等特殊情况本帖不考虑)
没有任何前提条件:
1、无论夫妻双方在地球的任何位置
2、无论现有子女是否中国国籍
3、无论是否持PR、绿卡等签证,只要还用红色的护照就算
4、无论从事哪种职业
5、无论你及家属是否侨眷
可能很多人觉得移民的,不用考虑这个计生问题。其实是盲点,因为很多长登的筒子,考虑到回国方便,很多都没有入籍,还是受中国政府保护和管理的,具体:
一、孩子都在OZ生的:
1、当您带2个及以上孩子回国时,将明确违反国策,在出入境中心登记临时居住时将被责令交增容费等罚款
2、孩子们读书、医疗等只要涉及登记的,如没有交增容费罚款,基本都受限制。
3、官方解释是:您的孩子们一登陆,就占用了本已稀缺的国有资源,所以请先办理超生手续。
二、想回国继续生的:
1、如果计划在国内再生二、三胎时,将无法得到准生证。没有准生证去医院无法登记检查和接生,即使去私立医院生了,也没有官方出生纸,所以无法办理中国护照,最终无法随PR父母申请OZ的PR。
2、可以考虑去HK生,落地为HK人,但父母PR申请孩子PR时要到HK的OZ大使馆申请,是否太折腾?
最彻底的解决方案就是一家有一成年人放弃中国国籍即可。但代价是请参照第十章办手续
没有实现双重国籍之前,各位筒子只能按自己最在乎的来选择入不入OZ籍了
夫妇一方为中国公民,其配偶是外国公民,执行什么样的生育政策?
答:应执行国家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 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其规定是:
(1)中国内地居 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 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
(2)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经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 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于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夫妇,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于处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广东省关于境外生孩子的新规定
如果不想入籍准备生两个孩子以后回国发展的同志要注意了,近期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新的规定,两个广东籍中国公民境外生第二个孩子也算超生。
“部分人认为内地居民在港澳或境外生育不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这是错误的。”禅城区计生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都为内地居民,不管孩子出生在什么地方,都应该执行内地的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人口计生委有关的批复,已经明确了户籍在广东省的人员,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在港澳或境外生育的,应按政策外生育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该负责人说。
《通知》除重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在港澳或境外生育的,要按政策外生育处理外,同时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管好单位工作人员,杜绝出现工作人员赴港澳或境外生育现象。另外,也要求各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城区户籍孕妇出境加以限制,尽可能减少城区居民赴港澳或境外生育。
具体讨论贴:http://www.freeoz.org/forum/thread-846783-1-2.html
比较好的材料下载:www.unitoll.com/site/main/upload/633797073114062500237.ppt
二、生育政策
涉外/港/澳/台生育(一方内地居民)
1. 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生育政策;
2. 出具证明:婚姻+生育;
3. 符合条件,未办手续,补办结婚,可免处罚
男方内地:不用办证
政策:第二个孩子入户按超生处理, 公务人员双开
在内地办理生育一孩登记,在境外生育入户,或在境内生育后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居民身份且注销内地户籍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按二孩统计。(粤计生委函字2000113号)
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
二、生育政策
内地居民到外国/港/澳/台生育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国人口函[2007]100号))
内地居民在外国生育后,子女带回内地居住,不能再生育
[ 本帖最后由 shell 于 6-7-2009 18:48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