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05年12月我儿子的出生,我在06年4月离开我的老东家西门子在家照顾孩子,这个时候SAP让我给他们做freelancer,主要就是做一些项目支持和客户以及标准化培训,因为时间比较flexible而且报酬还不错,我开始了我的兼职生涯。因为SAP和我联系的都是比较熟识的朋友,再加上法律观念淡薄,一直没有质疑SAP跟我的关系的合法保障 因为按照正规流程,parttimer人员也一定要和雇佣方签订类似框架协议的文件,而且雇佣方也应该为雇佣人员缴纳税金,这些我都不知道 没有办移民之前也并没有在意这个。但是准备这段经历的材料的时候我看了1119表,要求兼职的工作一定要满足每周20个小时的条件。我向SAP说了这个规定,他们根据这个要求把推荐信和工作证明给我准备好了,两份东西里面都说明我每周至少工作20个小时。工作证明和推荐信都是打在SAP的标准公司信笺上的,但是落款只有老板的签字。我问澳洲风云这个会不会有问题,澳洲风云说不会,老外认为签字是有法律效应的,再说SAP也算是有名气的公司。所以我就把这些材料交给了ACS,很快拿到了我要的评估结果(2231-79 SAP specialist)。在拿到第一次评估结果的时候是07年12月,我刚拿到了第二次雅思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