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熊猫阿三 于 1-12-2009 12:20 发表
楼主你哪怕不理解不赞同别人的性取向,但你要学会尊重别人。
你的言语有点过份,就好象我说你每天上网八小时的都是一种病态,是可以治疗的,你觉得如何?
原帖由 liyuefu 于 1-12-2009 12:46 发表
谢谢你的建议。
我会谢谢你对我的关心,自己想想是不是上网太多了(也许你会觉得我做作,不过我就是这么想的)。
我也在反省是不是这句话让别人误会了,不过个人认为这里面不尊重或者歧视的意思。
所以来 ...
原帖由 daxiao 于 1-12-2009 17:56 发表
是该反省!
换位思考,如果我在你宣扬佛教的帖子里说:
"旗帜鲜明地反对佛教。
信佛是一种病态。是可以治疗的。
祝他们早日离苦得乐."
你会认为这是对你及你的信仰的尊重?
已所不欲.对自己不了解的事 ...
原帖由 extreme 于 1-12-2009 17:11 发表
我的意见:
1、同人版的公告上写的很清楚:反同话题请发到其他版,所以liyuefu很明显违反了同人版的版规,应该处理。
2、xblues的处理方式有问题,涉嫌侮辱,也应该处理。
原帖由 shier 于 1-12-2009 20:27 发表
记得小的时候。(应该是初一的时候),我的一个亲戚来我们家串门,一个很帅的哥哥,是路歌(音译)神学院毕业的,还给我家了一套新旧约全书。当时我之前看过一个相声段子,说上帝是不存在的,不然为何那么多人受苦却没人理会。就自以为是的和他辩论了几下。问了他同样的问题。他怎么回答的我已经忘记了,但是后来,直到很久之后的后来,我看了些文章,说是如何尊重别人信仰的问题,我觉得当时的我好幼稚啊。而且后来在广州,在一个朋友的介绍下,我也去过几次教堂听听布道和唱诗。记忆犹新的是长长的吊灯和钢琴伴奏下的女唱诗班的和声。。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又有什么资格去批评、鄙视、妄自菲薄别人呢?
原帖由 青山 于 2009/12/1 20:01 发表
说实话,对于这个版规,我在考虑是否有问题。我也不知道是否经过公示程序。
即使说这个版规对于以反同性恋为主题的专门帖子进行限制,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对于讨论中的反对同性恋的观点,一概不允许发表,这个 ...
原帖由 NEWGAY 于 1-12-2009 20:52 发表
但是不能说这个版规 ”威胁到基本的言论自由“。 论坛同人版不可以发表”反同“话题,但是其他版,比如谈天说地,生活版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并没有威胁到freeoz的"基本的言论自由",不能打着基本的言论自由的旗号追着别人指着鼻子去骂,去质疑,去反对。24楼的同学说的对: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又有什么资格去批评、鄙视、妄自菲薄别人呢?
论坛的言论自由不是体现在对不同观点和信仰的不尊重上。特别是在宗教版和同人版,这2个是争议比较大的板块,版规更应该严格。
原帖由 男咕噜 于 1-12-2009 21:39 发表
24楼那话就有问题
讨论,批评都可以建立在尊重之上
不是说尊重就一定要赞成
也不是说尊重就一定说昧心的话
尊重的意思是承认对方有选择的权利
假如对方要求
也要发表自己真实的想法
牧马人
看看24楼和 ...
原帖由 NEWGAY 于 1-12-2009 20:52 发表
但是不能说这个版规 ”威胁到基本的言论自由“。 论坛同人版不可以发表”反同“话题,但是其他版,比如谈天说地,生活版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并没有威胁到freeoz的"基本的言论自由",不能打着基本的言论自由的旗号追着别人指着鼻子去骂,去质疑,去反对。24楼的同学说的对: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又有什么资格去批评、鄙视、妄自菲薄别人呢?
论坛的言论自由不是体现在对不同观点和信仰的不尊重上。特别是在宗教版和同人版,这2个是争议比较大的板块,版规更应该严格。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1-12-2009 21:29 发表
有条有理的反对会激起虫子直接让对方吃大便的想法么?我不这么认为。
所以本案例中根本不是是否“一概不允许发表”的问题,而是针对一个群体的侮辱和攻击的问题。
如果当时虫子直接把那个回帖屏蔽并警告这 ...
原帖由 liyuefu 于 2009/12/1 22:27 发表
看了这么多版主大人的讨论,觉得很受启发。
1.第一句话的逻辑是什么?就是说,“激起虫子直接让对方吃大便的想法”,肯定不是有条有理的?这是什么逻辑? 这个所谓的虫子是圣人吗?
怀疑有先入为主的判断在里面。
2.侮辱和攻击?
同性恋的原因没有人说得清楚。所以有人看心理医生,即使现在也是如此。我说是有病,就是这个意思。这是侮辱和攻击吗? 我觉得你是侮辱和攻击。
因为美国,欧洲一些国家允许结婚或者不反对在一起,就是被社会认可了? 就是人道,就是人权,就是平等了?
何况很多国家还没有,即使澳洲是不是也不允许结婚呢?
这里没有有些人所谓的鄙视,甚至是攻击的意思。人人平等,谁也没有资格鄙视别人。我这么说我也觉得自己挺了不起的,因为我和人权,平等站在一起了。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1-12-2009 22:49 发表
是不是侮辱和攻击,看看上面别人的回帖就知道了。“同性恋是一种病态”不是对人家的集体攻击?你对同性恋有多少了解,认识几个同性恋就敢这么说?“祝他们早日离苦得乐”不是对他们的集体侮辱?还真没冤枉你半个字。
之前早就有人问过你,你选择性失明当没看见。我再问你一遍: ...
原帖由 liyuefu 于 2009/12/1 23:00 发表
我了解不多,我不可以发表我的观点吗? 我从现实,网络,新闻了解,我了解到的是对同性恋还没有一致的认识,有很多看法。我从同性恋的起因看,是病态的。这是我的看法。这个看法不表示我不尊重他们,歧视他们。
对你的帖子我有回复。不用再问我了,自己看帖不仔细,你再看一边就好了。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1-12-2009 21:29 发表
有条有理的反对会激起虫子直接让对方吃大便的想法么?我不这么认为。
所以本案例中根本不是是否“一概不允许发表”的问题,而是针对一个群体的侮辱和攻击的问题。
如果当时虫子直接把那个回帖屏蔽并警告这id一次,而不是用加分的方式回击,就没有任何问题。
原帖由 青山 于 2009/12/2 09:09 发表
我个人认为,同性恋是否病态,是一个可以讨论的观点,甚至可以是一个科学命题,并不涉及侮辱的问题。
我们在这里并不是在讨论这个观点是否正确,而是讨论是否应该尊重别人发表观点的权利。
因为不同的观点而封贴封ID,我认为在FreeOZ是不可接受的。
原帖由 cello 于 2009/12/2 09:28 发表
我赞同青山的观点,并且留下证据,投诉人身攻击,请zht考虑其不悔改的程度量刑处理。
我个人不太同意“病态”的观点,但是我觉得这不带侮辱性。比如假如我根本不想要小孩,然后我有不育症,我就不觉得这个不育症有任何不好。高兴还来不及呢。但是有人很在乎,或别人怎么看他,就觉得有这个病好像对自己很侮辱,其实只是自己的感觉而已。有自信的人,自然不会在乎。
这个如果说歧视法律,澳洲法律更没有说可以歧视任何一种疾病患者,并不是说法律这么规定了,就不能讨论是否属于病态了。一个论坛,如果没有你不同意的观点,那还叫什么论坛?要禁止的是侮辱性的人身攻击,比如我引用的这段话,而不是不同的观点。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07:59 发表
按照你的理论,同理:
我个人认为,民族主义者是否病态,是一个可以讨论的观点,甚至可以是一个科学命题,并不涉及侮辱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法西斯主义者是否病态,是一个可以讨论的观点,甚至可以是一个 ...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08:09 发表
看来以后针对一个群体的攻击,只要装得道貌岸然,高举科学、研究的伟大旗帜,就可以避过一切“法律”了?
不育症和Homo根本两码事,前者只是客观的生理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更多在精神需求的层面。从你的这段回 ...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08:09 发表
看来以后针对一个群体的攻击,只要装得道貌岸然,高举科学、研究的伟大旗帜,就可以避过一切“法律”了?
不育症和Homo根本两码事,前者只是客观的生理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更多在精神需求的层面。从你的这段回 ...
原帖由 cello 于 2009/12/2 09:42 发表
我想医学角度的“病态”和语言的“有病”还是有差异的,后者具有侮辱性。而楼主被处罚的那段话是属于前者的语境还是后者的语境,还是可以商讨的,个人的语文水平所限,结合前后文看起来更像是前者的定义。
无论前者后者,我个人虽然不赞同这个观点,不过哪怕属于后者,属于人身攻击,也只能给与警告,xblue的处理有滥用职权处罚过重的问题,更不说作为斑竹使用语言暴力,执法犯法的问题
原帖由 cello 于 2009/12/2 09:45 发表
我和青山在具体的homo看法上,其实都站在虫子那一边。
但是我们都强烈反对这种执法方式。我不认为作为斑竹有严禁某方面观点的权利,更不认为有超越制度任意量刑,并自己违法攻击的权利。
原帖由 cello 于 2009/12/2 09:51 发表
你倒是解释一下homo是否只存在心理层面?就算只是心理层面的,能不能作医学探讨?为什么会是医学探讨的禁区?
从感性上,我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个长期受不公正待遇,被歧视压迫的小部分弱势群体对歧视的反感。但是假如我们对这种过激反应不一视同仁的对待,而是因为他们的特殊情况,加以同情,难道就不是不平等对待,不是歧视了吗?
原帖由 xblues 于 2-12-2009 08:39 发表
CELLO首先我很赞同你的很多观点。![]()
我的身份有点特殊:在这件事上,除了是执法者,还是受害者,恶语回击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作出的决定,封ID是站在执法者的角度作出的行动。不过按着论坛的规定,我的封ID是做 ...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08:42 发表
你又在两个极端间摇摆不定,不是“医学探讨”(那个打着佛教徒旗号的id进去那帖子像是去做医学探讨的嘛?用你自己的良心去想想?),就必须是“加以同情”。
你对青山这种民族主义者,必须是“医学探讨”或者 ...
原帖由 xblues 于 2-12-2009 08:53 发表
禁止ID做法过于严重,改为警告+删贴 (已经执行)
给予进行言语攻击的双方警告(对于我的警告还没有执行)
对于那个ID的投诉,(对我进行警告处理)
管理团队进行的围绕这件事情本身的讨论,和以前的类似讨论何 ...
原帖由 cello 于 2009/12/2 10:27 发表
我们讨论这段话本身的时候,我认为捣浆糊的是你。我已经说了,在医学探讨是否有病(包括生理和心理)算不上歧视或攻击,但是在日常语言上,“有病”这个词却可能是带有非常攻击色彩。如果那段话讲的是医学问题,那么应该不算违规。如果是后者当然算,就看怎么定义了。如果你认为对自由党,工党的例子也适合前者的定义,我只能说那是胡搅蛮缠了。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09:29 发表
按照你的理论,同理:
我个人认为,民族主义者是否病态,是一个可以讨论的观点,甚至可以是一个科学命题,并不涉及侮辱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法西斯主义者是否病态,是一个可以讨论的观点,甚至可以是一个 ...
原帖由 xblues 于 2-12-2009 10:23 发表
禁止ID做法过于严重,改为警告+删贴 (已经执行)
给予进行言语攻击的双方警告(对于我的警告还没有执行)
对于那个ID的投诉,(对我进行警告处理)
管理团队进行的围绕这件事情本身的讨论,和以前的类似讨论何 ...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009/12/2 10:12 发表
你又在两个极端间摇摆不定,不是“医学探讨”(那个打着佛教徒旗号的id进去那帖子像是去做医学探讨的嘛?用你自己的良心去想想?),就必须是“加以同情”。
你对青山这种民族主义者,必须是“医学探讨”或者 ...
原帖由 xblues 于 2-12-2009 11:02 发表
哥哥,你是管理团队的成员,可是我要是伸出手来打你一个耳光,你会还手么?还是因为你是管理团队的,你就伸出来另外一边脸说:弟弟打的好,再来一个...
原帖由 青山 于 2009/12/2 10:58 发表
同性恋是否病态的讨论不是这个帖子的主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另外开帖讨论。
从一个科学研究者的角度,我觉得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正确不正确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没有结论,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只有唯一答案的问题。
另外,这个观点正确与否,与FreeOZ开设同性恋板块的决定毫无关系。同性恋是一个群体,这个理由
就足够可以开设一个板块。同性恋并不违法,所以并不违反任何站规。开设板块供对同性恋感兴趣的
网友交流,与这个问题毫不相关。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09:10 发表
那段话在那样的帖子里出现,你竟然可以认为是讲医学问题,我拜你一个。
别矫情于定义的问题。希特勒的日耳曼帝国当年何尝没有从医学角度展开对犹太人是否是劣等民族,是否应该被人道毁灭的理性、客观探讨—— ...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09:32 发表
没有很完整清晰地看明白cello的意思就回帖了,不好意思。过分“加以同情”不是cello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也不是我认为正确的。
从你的回帖看,你自己一会认为那个回帖确实是歧视(认为虫子对这种歧视反应过激 ...
原帖由 cello 于 2009/12/2 11:15 发表
我不理解是你是否认为工党,自由党可以类比到医学上的情况,后来发现原来你更不不认为应该套用医学的情况,而认为那位同学就是日常的语境下,那个“有病”,我想这是我和你一开始就没有共同定义清楚的地方。这个定义不清楚,原因是你的观点左右摇摆,一时说医学也不能讲,所以产生误会觉得你也认同那个是医学的语境。可是后来又说那个不是医学的语境,理解成医学的语境你就要拜我了。
我个人的理解,那还是医学的语境,但是也许说这个话的人,内心是认为同性恋生理和心理都有需要纠正的问题,可是这句话本身,说是病态,却不一定是需要纠正的。所以我赞成你之前说的,擦边球的理解。我们可以不同意这种观点,但是制度上对于擦边球是非常不好处理的。
至于你举的种族主义的例子,其实这方面确实是政治敏感,可是基于种族的病理学,基因学其实是不能回避的问题,研究这些课题的人确实要面临更大的压力,但医学结论怎么变成政治结论,这才是产生问题的地方。比如白人患皮肤癌的机会就是比黑人多,这个研究本身不具有歧视性,或者研究白人这个种族,最开始是否始于某种基因突变比如类似白化病的病态,这也不是歧视,甚至说白人可以治疗成黑的达到抗日光的目的,还不算歧视;但是如果因此得出结论白人劣种,这个不治不可,必须染黑,那就是歧视言论了。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11:15 发表
好像不是我先在本帖里挑起“同性恋是否病态的讨论”的?
原来如果有人跑到你们“科学研究者”的群体里高喊你们都是病态的,需要治疗,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正确不正确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你“也没有结论,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只有唯一答案的问题。”捣浆糊符合你的一贯风格,请继续。
如果一个群体本身就被强烈歧视和受到不公正待遇,你开设这个版块后也可以任由任何人打着各种旗号以科学的角度跑到该圈子里去论证他们都是病态的,还甚至可以考虑让他们全身而退,你们开设这个版块是为了寻衅滋事(帮助各种脑残论证homo的“病态”),还是在刻意“加以同情”?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09:55 发表
看清风转的内容补补课去把。从头到尾我就没认为那是从医学的语境在回复,对你的误解我只能说很遗憾。党派或者兴趣爱好这些本来和是否homo一样,都是人的个人倾向和选择的问题而已,但你非要往医学上扯,那就都扯 ...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09:55 发表
看清风转的内容补补课去把。从头到尾我就没认为那是从医学的语境在回复,对你的误解我只能说很遗憾。党派或者兴趣爱好这些本来和是否homo一样,都是人的个人倾向和选择的问题而已,但你非要往医学上扯,那就都扯 ...
原帖由 cello 于 2009/12/2 11:33 发表
另外我很赞同你的观点,homo只是个人倾向和选择的问题,而且应当给与自由。现在不是不给homo自由,是不给别人研究homo的自由
只是从医学角度,这个是不是讨论禁区,研究是否自然就构成歧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清风转的那个观点我也一致认同,但是我不认为相反的观点就没有被提出的自由。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10:24 发表
没人说过不给别人研究homo的自由吧?谁说过相反的观点不可以提出了?
但可以研究就等于可以不分场合不分时间地点吗?我跑到你上班的地方去,宣布要研究你和其他工程师的脑子和其他正常人有什么不同,有什么病 ...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10:34 发表
还有,cello至今仍然在不断把你自己都能不小心顺其自然引申出来的赤裸裸的居高临下的歧视性言论(只是“病态”的话,我赞同是在打擦边球。但若结合上下文,完全可以定性是歧视侮辱性言论。见你自己对自己的论据的引申 ...
原帖由 cello 于 2009/12/2 12:07 发表
只是你中间提出来的另外一个争议问题,稍微和你多争论了一下。这个问题和处理这个事件已经可以说不再直接相关了。我的观点是,同性恋和老乞丐说的左撇子一样,仅仅是少数而已,不应该受到歧视。不过左撇子在生活上或多或少也有不便,历史上也被歧视过,如果从基因角度,说是“病”也无不妥,关键是这个病怎么定义了,有没有很大的危害,有没有必要纠正。也许从便利性角度,有一点点负面影响,可是他们对整个人类的贡献,尤其是不同的人不同的才华,正面远超过了负面。所以基因怎么样,算不算病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对它的态度而已。等大家态度都正确了,平常心了,做些基因研究,利弊的探讨,又有何妨?关键是现在同性恋客观还是相对没地位,才会这么敏感,以至有时候反应过激,人们不那么理性看待这些问题罢了。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12-2009 10:49 发表
这段是实用主义角度的论述,除了功利色彩浓厚外,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妥,但是依然让我感觉到你的重点放在“反应过激”上——而这个早已是共识。只是希望你可以从更人性一点的角度出发,多去了解一点homo的世界。也 ...
原帖由 清风不写字 于 2-12-2009 11:04 发表
参考资料:在美国,从1973年开始,homosexuality 就不被认为是一种病了,
In 1973, the weight of empirical data, coupled with changing social norm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 politically active gay communit ...
原帖由 xblues 于 2-12-2009 14:07 发表
如果通过了那么多讨论,出来一个结果,结果是同性恋病态这个词条从名单里面拿掉了。
不是说你不可以再次发起讨论和讨论,不过仔细想想,这样的讨论的意义除了锻炼自己辩论的能力,或者消磨时间以外,还有其他的什么意义呢?我们在这里的讨论不一定比人家之前的讨论更有新意。当然,这个也没有绝对的,不过生活就是这样,新的定理是建立在已经证明的定理之上的,除了处于练习的目的,是没有必要去反复证明一个已经证明了的定理的。
原帖由 四香油饼 于 2-12-2009 13:28 发表
这个不正是说明了同性恋是否属于病态是一个可以探讨的科学问题吗?即便美国精神科协会从1973年起就把它从精神疾病的名单上撤掉了,但是并不等于这就不可以讨论了,更不等于这就不是个科学/医学问题了。
牛顿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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