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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07.8月的三无请进(所有三无也进) [打印本页]

作者: yy0185    时间: 6-7-2009 19:43
标题: 07.8月的三无请进(所有三无也进)
鉴于现在大家等待的都很无奈,但是又都很无助,我建议大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都不争取,就不会有人理咱们
起码让他们co开会的时候,有co提到咱们,别的co也都附和,说我们也收到这样的信了,这个问题是该拿出来谈谈了,正视到我们这个群体的存在,无奈和无助(07.9月以后的还能上网看动态,咱们什么消息都得不到。)

咱们不以投诉的口吻说,但是要让他们意识到,由于他们的改革,已经耽误咱们整整两年,改革是要某些人作出牺牲,但是,咱们已经牺牲了2年,不能再一直牺牲下去,因为现在09年的都准了,官方的准签公告已经到了08.8月,而移民局也说过过了15个月,就可以投诉了,我们有必要问下自己的情况,是否要等到10.7.1?
如果说我们还要等到10年7月,那么,之前,我们递交的时候的政策难道是一纸空文吗?中国的法律都规定,当时环境下签的协议,未来的政策改变,但是当时的法律效率应该是不变。而且是老的老政策,新的新政策,绝对不会搞一刀切。既然当时他们接受了大家的申请,收了大家的申请费,就视为法律生效了,他们不能单方的无限期的拖延合约,而咱们也没必要为他们的经济危机做垫底的买单人。

凡事无外乎有人情,有反抗,澳大利亚是法制国家,是民主国家,你有理,但是不去争取,人家不认为你是聪明的,倒认为,这帮人,原来真的那么单纯,那么的想来啊,叫等多久就等多久,一点怨言都没有。换句话说,中国的老话:孩不哭,娘不奶。你既然自己不争取,谁会为你争取呢?有理不争,那不是傻吗?

谁认识那边的律师,给咨询一下吧,这个官司如果打起来,赢的机率是很大的,已经过去的同志们帮帮忙,或者起草一封信,大家一起每一个人都发信给移民局。
这样做也许不会有结果,但是不做这个事情,是肯定不会有结果。如果不打这个官司,10年7月,再出个新政策,还是把咱们甩了,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武器,我们既然没有犯错误,为什么没勇气拿起来用呢?还是那句话,团结就是力量。

谨以此贴呼吁一下,希望大家有计出计,有力出力,帮大家自救。

[ 本帖最后由 yy0185 于 6-7-2009 18:59 编辑 ]
作者: bigshow    时间: 6-7-2009 19:46
再这么等下去就被慢慢遗忘了。。。

[ 本帖最后由 bigshow 于 7-7-2009 14:06 编辑 ]
作者: nenn    时间: 6-7-2009 19:48
  对,强烈支持!
作者: yy0185    时间: 6-7-2009 19:51
希望有能力的朋友,帮忙,组织一下英文的信件,表明大家所处的态势和大家的态度,或者咨询一下oz的律师朋友,像这样的问题,oz 的法律可以怎么处理?怎么样才能让移民局重视到大家,大家也不是处在旧社会的信息不发达时代,那么容易被忽悠,被晃点。
作者: bigshow    时间: 6-7-2009 19:52
忘了吧。。。累了。。。

[ 本帖最后由 bigshow 于 7-7-2009 14:06 编辑 ]
作者: yy0185    时间: 6-7-2009 19:56
所以说,凭什么,说拒就拒啊?我们当时提交的材料是完全符合当时的要求的,他敢说把大家都拒签了吗?所以,他们不给期限。所以,大家必须要拿起自己的武器,否则,真的遥遥无期啊!明摆着时间越久,这个事情越不利,给大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也越大
作者: crazynil    时间: 6-7-2009 19:58
我狂顶你!
终于有人肯说出这样的话了,我个人认为,如果政策改变,那么在改变之前已经递交的人不应该受到任何影响,尔事实是我们已经受到影响,时间长一点的已经等了2年了,短一些的也有1年多了,凭什么我们要牺牲那么久的时间!
我们大家普遍的心态是不想惹事,或者说让人家去搞,自己到时候水到渠成的收获别人努力后的成果,如果都这样,老实说,我们永远不会有出头之日,要想让移民局的人感到我们的存在,就像LZ说的"团结就是力量"!我们应该团结起来想办法改变现状而不是整天抱怨!
再次狂顶你LZ!有任何办法或是手段能够为我们大家出头的,我第一个报名参加!
作者: lianlanhai168    时间: 6-7-2009 20:01
支持大家,
作者: yawn2000    时间: 6-7-2009 20:02
支持楼主,如果组织的话算我一个
作者: alanqing    时间: 6-7-2009 20:03
标题: 娘的
我们该怎么去起诉他们呢这帮人太过分了
作者: yy0185    时间: 6-7-2009 20:05
寻求能帮助大家的人,要大家帮助大家,要自己帮助自己。

现在急需要1个英文好的朋友,一个律师朋友,帮大家合理的规划一下,如何能够正规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规避自己的风险。

我相信万能的freeoz一定有这样的热心朋友!
作者: 阿土伯    时间: 6-7-2009 20:09
起诉他们。我支持你
作者: 小波    时间: 6-7-2009 20:13
标题: 支持
这类活动在freeoz以前好像有过
http://www.freeoz.org/forum/viewthread.php?tid=815332
http://www.freeoz.org/forum/viewthread.php?tid=797315
作者: yy0185    时间: 6-7-2009 20:17
谢谢版主支持,确实是,每一次都是呼吁了,支持的人少

我希望大家能够持之以恒,团结一致,如果不团结,最终一事无成。

大家不要怕,虽然大家不知道胜算有多大,但是,最起码的,自问,咱们提交所有应该提交的资料。咱们没有失误,咱们并没有过错,他们无权利那么做。
即使输了,对咱们能有什么影响,最坏不也是继续排队吗?
即使输了,输的道理在哪,理由在哪,输也要输个理由来,让大家明辨一下是非,对不对
作者: aaaaatoz    时间: 6-7-2009 20:19
弱弱的问一下:对07/08到底是什么政策?
我看到08年没出台CSL时候,已经有07/08后的人获得签证了
作者: hayden    时间: 6-7-2009 20:21
我在澳洲,有朋友是为移民局工作的,听他说7月份将开始对07年9月新政前停滞的案子进行"速度"结案.
这消息仅供参考.
作者: yy0185    时间: 6-7-2009 20:23
真的吗?真的希望这是真的,但是移民局发过信,好像这一财年不打算处理三无
作者: cxgame2007    时间: 6-7-2009 20:28
支持你  但是估计无望! 命苦啊
作者: yy0185    时间: 6-7-2009 20:37
07.9.1之前的都是纸签,当时modl要快一点,也很有限,大家都是排队,寄信到oz。
雅思要求4个5。当时一个月递交人数暴增。
07.9.1后,电签,并承诺91之前递交按老政策处理
08.12.17,新的csl名单出现,csl和州担保优先。原评估的很多modl都不在csl列表。从此出现三无。
09.3.16三无08-09年财年不批,等待09-10年
09.6.19三无09-10年不批,等待10.7.1后见分晓

以上就是07.8月遇上的一些政策。解释一下给一些不知道的人听:了解07.9.1号之前的那批人是怎么样的痛苦过程。
不知大家是否愿意继续这么等下去

[ 本帖最后由 yy0185 于 6-7-2009 19:39 编辑 ]
作者: njwdj    时间: 6-7-2009 20:56
想起来,上周有个人拿到了移民局的退款,她说投诉过几次。如果你是三无,投诉后拿到退款了也可以。
作者: cwb1000    时间: 6-7-2009 21:22
支持一下,强烈关注!希望有牛人签个头,最坏打算把钱要回来再重新申请或者另谋出路。或者就给个说法,不能新政出来,老的就一刀切,以他们的鸟速度,哪里能处理的完州担保和CSL。
作者: pusu1980    时间: 6-7-2009 21:30
原帖由 hayden 于 6-7-2009 19:21 发表
我在澳洲,有朋友是为移民局工作的,听他说7月份将开始对07年9月新政前停滞的案子进行"速度"结案.
这消息仅供参考.

哥们,希望你的这个消息不是小道消息,让我们07年8月的疯子们解脱吧!
作者: mrduke    时间: 6-7-2009 22:02
强烈支持LZ,就算退款也算是个说法,特别反感移民局这种缩头缩脑的无赖做法
作者: 超级小懒    时间: 6-7-2009 23:23
我也觉得很不公平阿,ABC刚公布说6月的失业率上升了0.2%点,上升到5.9%,5月是5.7%。美国现在已经9.8%了把,澳洲情况要好多了。而且就算改政策,起码之前的人应该不受影响阿,在澳洲的中国移民站总人口比例很小,新移民又能占多大的比例呢,我们这些MODEL和三无又能占多大的比例呢,起码也要有进度,哪怕慢点也不怕,怎么能这样完全停下来呢。说的不对的地方,欢迎来拍
作者: 蝴蝶悠兰    时间: 6-7-2009 23:28
这个倡议的确是太好了,顶楼主!
的确,我们这批人真是太倒霉了,等了这么长时间了,耽误了太多的事了,还有心里的煎熬,到现在一点消息都没有,也没有一个说法,就像你所说的,我们一定要团结起来去争取。希望这个倡议早点能行动起来。
作者: shenzy    时间: 6-7-2009 23:54
支持。。。。 我也是受害者。。。。
作者: KK1860KK    时间: 7-7-2009 00:07

作者: zzwzzw    时间: 7-7-2009 00:16
我不认为通过法律我们会得到什么好的结果,,,移民局对移民法会有最终解释权,,,他们可以无任何理由地拒绝我们,,,移民等待两年貌似并不违反澳洲法律,如果违法,那么那些办父母普通移民的,,,等了十年八年才能排上号的,,早就投诉了。。。。。。。。。。。。


个人看法,希望我的见解是错误的,,,我仍然支持投诉等抗议行为,,希望能起到一定作用。。。。。
作者: 浮云    时间: 7-7-2009 00:49
支持!!!!!!!!!!!!
08年3月的三无鼎力支持!!!!!!!!!!!!!!
作者: angier_ci    时间: 7-7-2009 01:07
海!!!!!!!!!!!!!!!!

[ 本帖最后由 angier_ci 于 7-7-2009 00:20 编辑 ]
作者: 灌木丛    时间: 7-7-2009 01:13
个人看法,

如果投诉后,移民局给你来一个退款,还你一个支票,他不做你的生意了,那些职业代码相近的,譬如玩IT的,还可以重新包装申请,并非不可,遗憾的就是两年的时光和当初的评估费等。

而那些职业根本无法重新包装申请的人,譬如会计,翻译,市场经理,办公经理等等,他们如果被退款,那就是彻底玩完,除非他们的确不想移民了。你想重新包装,先看自己的饭碗是干哪一行。你的当初个人信息全在移民局信息库。
作者: ninafeng    时间: 7-7-2009 01:22
支持
狂怒啊
作者: 熊猫阿三    时间: 7-7-2009 01:28
有分了VO的三无么?
作者: 灌木丛    时间: 7-7-2009 01:32
楼主就是ACS三无,可以考虑追回钱重新包装申请。但能否一定退款,也说不准。试试。

[ 本帖最后由 灌木丛 于 7-7-2009 00:35 编辑 ]
作者: aaaaatoz    时间: 7-7-2009 02:25
标题: 回复 #19 yy0185 的帖子
我了解这个基本过程,但是移民局是怎么处理8月同志,有任何官方说明07/09后处理的会比07/09前的还快么?这是个困饶我很长时间的问题
作者: eagerbeaver    时间: 7-7-2009 02:40
原帖由 yy0185 于 6-7-2009 19:23 发表
真的吗?真的希望这是真的,但是移民局发过信,好像这一财年不打算处理三无


我也收到信了, 2010年7月前只处理CSL和州担保. 我担心不要 速度结案 = 速度找茬 + 速度据签. 说真话, 他们如果答应退申请费, 我宁可撤销了当初的申请, 重新做CSL的职业评估. 事实上人家可以耽误你几年时光, 却分文不退. 看来澳洲移民局不仅把 people 当成 business, 还想玩打劫的, 奶奶的.
作者: eagerbeaver    时间: 7-7-2009 02:55
我觉得能否告他们种族歧视. 那些在07年8月申请的非MODL的英国人, 新加坡人, 基本没怎么被delay. 被delay的都是中国等 High risk countries的申请者. 你说中国人作假的比例比英国人新加坡人高, 贝雕需要一点时间, 我们认了. 但是像这样差别对待, 完全可以给他们戴上顶 "歧视" 的帽子. 老外其实很怕被说 "prejudice", 这个字眼就像魔咒一样. 现在中国是澳洲产品的大买家, 不管是否真的会被认定为种族歧视或国籍歧视, 澳洲政客都不得不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更何况现在澳洲华人比例也不低, 政客都清楚这是一个大大的票仓, 没准这件事情还会被反对党抓住把柄.
作者: viac    时间: 7-7-2009 03:04
2010年7月?!
作者: TtiGeR    时间: 7-7-2009 05:18
原帖由 eagerbeaver 于 7-7-2009 01:55 发表
我觉得能否告他们种族歧视. 那些在07年8月申请的非MODL的英国人, 新加坡人, 基本没怎么被delay. 被delay的都是中国等 High risk countries的申请者. 你说中国人作假的比例比英国人新加坡人高, 贝雕需要一点时间, 我们 ...


很难站住脚
HR的申请本来就是LR申请的很多很多倍……
作者: zzwzzw    时间: 7-7-2009 10:45
我觉得从种族歧视的角度来投诉总要比因为等待期过长来投诉要有依据得多。
作者: wbbdy    时间: 7-7-2009 11:47
你们ACS的可以 重新来,退款、 重新评估都可以,但我们TRA就不行,如果要重新申请,雅思要每门6分了。所以我不支持退款这一说法。
作者: 超级小懒    时间: 7-7-2009 12:19
原帖由 wbbdy 于 7-7-2009 10:47 发表
你们ACS的可以 重新来,退款、 重新评估都可以,但我们TRA就不行,如果要重新申请,雅思要每门6分了。所以我不支持退款这一说法。



作者: zzwzzw    时间: 7-7-2009 13:06
同意楼上不要退款的想法。四个六对Tra来说非常难。
作者: before91    时间: 7-7-2009 13:16
原帖由 hayden 于 6-7-2009 19:21 发表
我在澳洲,有朋友是为移民局工作的,听他说7月份将开始对07年9月新政前停滞的案子进行"速度"结案.
这消息仅供参考.

我观察你很久了,所有你说的全是骗人的鬼话!
作者: yy0185    时间: 7-7-2009 13:16
07.8月的痛,就是雅思4个5分,所以,大家怕被拒签,怕重新来,所以,只能等待,耐心等待

所以,移民局给我发信,说现在雇主担保,州担保和csl优先,让我尽量去考虑这三种,否则将不再审批。

咱们细说一下,1、雇主担保,恐怕行不通,国内买个雇主担保的名额,动辄几十万
2、州担保,如果雅思要求一直是4个5,州担保4.5,那么大家是随时可以申请州担保的,但是目前州担保都需要4个6,按照当时的申请雅思,不可能拿到州担保。
3、csl,三无人员有几个重新评估了csl,但是,移民局说递交时的有效,后补的不认可。
且再评估csl,再考出4个6,如同重新递交。

以上三种情况,根本不可能转,所以,移民局的建议根本就是托辞,就是无理要求。等了两年还是等于原来案子废了

另外说一下,如果早出州担保名单和csl技能的话,8月的同志未必不能评上,但是问题是后出的政策非要管先前已经发生的过去。这合理吗?
作者: mianwo    时间: 7-7-2009 13:17
强烈支持!

把我们晾在一旁太不合理了,难道经济不好非csl职业的需求就=0?
作者: 超级小懒    时间: 7-7-2009 13:33
原帖由 mianwo 于 7-7-2009 12:17 发表
强烈支持!

把我们晾在一旁太不合理了,难道经济不好非csl职业的需求就=0?


别说非CSL,就是CSL的去了,找工作都需要一定时间的,失业率就上去了,这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或者说是对他们不利的因素?难道澳洲的失业率没美国高就是我们做的贡献 。哪怕一个星期就准一个非CSL对我们也是种安慰,起码没有被晾在一边,只是速度慢而已。

[ 本帖最后由 超级小懒 于 7-7-2009 12:53 编辑 ]
作者: 兔兔蛇    时间: 7-7-2009 13:45
我也是,都分了vo,补完料了,结果来信告知2010年7月前不会再审理,算了,大家该干嘛干嘛去,还是好好规划现在国内的生活吧
作者: bigshow    时间: 7-7-2009 14:34
Right here waitting

[ 本帖最后由 bigshow 于 7-7-2009 14:04 编辑 ]
作者: felix7    时间: 7-7-2009 14:51
投诉的时候最好把你的姓名,生日,FN都加上,给你退款的时候不会给错人。

打法律官司没有丝毫胜算,递交申请就是你同意了人家的terms and conditions了,做什么事情的时候能不能先看看法规?官方网站上都有的。

看看这个帖子 http://www.freeoz.org/forum/thread-847396-1-1.html
作者: yy0185    时间: 7-7-2009 17:33
标题: 谢谢felix7,我找到原来tx写的文章,大家参考
dear sir/madam:

It is highly appreciated that you have opened this email in which our situation is addressed. First of all, this email is written on behalf of application cases of 136 skilled independent lodged before Sep 01. 2007 and still have not been allocated to a case officer today. In the end of this email part of 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listed.

Many of us have been waiting patiently and painfully for near 17 months, long enough to bring us troubles of various kinds. The new policy recently enacted on Dec. 17, 2008, however, has made our expectations of case finalisation even more unpredictable. On application lodging, we were told we would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those applicants whose cases have been finalised or allocated to case officers, the only fact that makes difference being we lodged one to several days later than they did. Obviously this cannot be the reason for us to wait much longer, otherwise it would be extremely unfair for us.

We hereby raise our query through this email in hope of receiving an explainable result. You will receive individual complaints describing their own situations or troubles in succession in the future. All these emails will be sent in the comkmon name of 'freeoz' containing some personal details including FN.

Best regards for 2009
作者: yy0185    时间: 7-7-2009 17:40
我觉得,咱们现在第一步需要把信改改,
写的理由充分一些,事实依据,多一些,表达尽量不要带个人情绪,而是尽量客观,

信中可以少些抱怨,对其的经济危机下采取的政策表示充分理解,但是要表明一下自己的处境,说目前希望早日过去,趁着年轻多做贡献,多拍拍他们。
另外,需要说明这不是投诉,但是我们需要移民局给个期限,给个解释,从法律的角度,这么做是否合理?他们有权这么拖下去,但是要给大家合理的解释,为什么之前那么多电签的三无也准了,也没准到大家,为什么07年的要一直排队,一直变换新政,这些人是移民群体中很小的一部分,希望能够重视,希望能告知是什么时候能开始处理07.9.1前的案子
作者: 我的霍巴特    时间: 7-7-2009 17:49
坚决支持投诉。。。
作者: zzwzzw    时间: 7-7-2009 18:42
信是我写后别人翻译的,后来不了了知了,felix说得对,我对投诉不报多大希望,胜诉不太可能,但希望能得到澳方的体谅不要把事做得太绝。
作者: yy0185    时间: 7-7-2009 18:49
所以,我也不建议一上来就投诉,只不过,要大家都发信给自己的vo,问一下自己的进度,这个不过分吧?vo 不会不回,或不理吧?
然后经过一个回或者几个回合之后,再决定是否投诉,但是,问进度也要讲究策略,步步为赢。
移民局的这种安排优先级别的安排其实并没错,他们的要求针对175,并不过分,因为有州担保,等,他们到哪里有工作,有固定地方,可以控制,而且州担保要求要不独立移民要求低,很多人都可以转

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咱们分数不够转,他们忘记了07.9的分数是4个5
所以,恰恰136有影响,因为州担保不是原来的平均4.5了
所以,这个一定要告诉移民局,叫136转州担保的建议是不成立的。而他们说的csl,咱们评了,他们又不承认,怎么办?我们是否一定等下去,等下去的结果,会不会变更,如果还有变化怎么办?雅思,体检过期怎么办?损失谁来承担等等。

[ 本帖最后由 yy0185 于 7-7-2009 18:12 编辑 ]
作者: cecelia    时间: 7-7-2009 19:47
07年7月的136ACS,支持LZ。
作者: felix7    时间: 7-7-2009 21:48
实际上澳洲就是在一直找借口推迟准签,所以你们已经决定了甘愿冒风险,最好委婉一点,我感觉写的还有点硬。千万别给人家借口!除非你已经准备从新申请了!不过要有准备,成功的可能性无限接近于0。

[ 本帖最后由 felix7 于 7-7-2009 10:49 编辑 ]
作者: zzwzzw    时间: 7-7-2009 22:37
标题: 回复 #57 felix7 的帖子
千万别给人家借口是什么意思??是指不要以撤签要挟对方么?
作者: felix7    时间: 7-7-2009 23:14
没看到投诉的被退款了吗?
作者: 慧能    时间: 8-7-2009 00:43
大伙还是得一起多多研究AU关于移民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再从长计议如何进行投诉的好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3:02
标题: 楼上说的有道理,先贴一些有用的资讯上来,供参考。
告加拿大移民部长 中国学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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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11日05:13 香港文汇报

  在莘莘中国学子准备出国深造的过程中,留学签证被外国使馆无根据地拒签,苦心经营的出国梦想因此毁於一旦,这是无可奈何而又再平常不过的一幕。而六名中国学生赴加拿大留学的签证遭到使馆拒签後,在一名加拿大注册大律师的帮助下,将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部长告上了法院。最近,加拿大联邦法院做出正式裁决,判定这六名学生的原有拒签结果无效。此案成为中国国内第一个起诉外国移民官员并胜诉的案例。

  这六名学生是哈尔滨市的普通中学或大专的毕业生。一九九九年八月,他们的学生签证申请由某移民公司作为集体签证递往在北京的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签证处。十二月二十日,签证处在同一天向六人分别发出了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拒签信,认为他们都有移民倾向,而且都没有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来负担在加学习期间所需的开销。

  今年二月八日,加拿大注册大律师钱路在审阅了被拒档案後,接受六名学生的聘请,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起上诉,状告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部长。

  钱律师指出,使馆签证处的拒签决定有两点错误:签证官对於六名学生的申请案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签证官对加拿大《移民法》和其他有关政府政策规定的法律解释是错误的。他还注意到,拒签是发生在加拿大驻华使馆签证处刚刚正式宣布中国的东北和福建地区为“非法移民”和“伪造文件”的重灾区之後。

  就此,钱路在诉状中明确地阐明了学生们并没有在加拿大非法逗留的意愿这一事实,也论述学生们确实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在加期间的全部开销。一名上诉人的陈述书还明确指出了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对来自外国的留学生的基本政策:“问题的关键并非是该学生是否是可能的移民,而是该学生是否是可能的非法移民。”根据这一政策,除非签证官所掌握的证据是该学生有可能在加拿大非法逗留,否则,他就不应当简单地以该学生有移民的倾向而拒绝他。

  诉状送入加拿大联邦法院後,联邦政府司法部立即与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进行磋商,并认识到签证官原先的拒签决定是错误的。

  今年三月二十二日,联邦政府司法部的律师出面致函钱路律师,表示愿意将原拒签决定推翻。六月二日,盖著加拿大联邦法院钢印的裁决书邮寄至京,判定原拒签结果无效。至此,该上诉案未经开庭即告胜诉。准备留学的中国学子无不为之扬眉吐气。(北京十日电)本报记者王斌实习记者刘颖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3:02
标题: 澳洲移民法
现行的澳洲移民法和移民条例分别是在1958年和1994年在国会通过并由澳洲总督签字生效的。在这期间,历届政府对 澳洲移民法进行过无数次的修改,力求使澳洲移民法符合新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来迎合澳洲的长远利益和总体发展。

自1994年以来,澳洲移民法的重大变化或修改如下:

一、在技术移民或临时签证方面
1.独立技术移民
1999年7月1日,国会独立技术移民相关的法律做了重大修改。主要表现在:A. 设定移民职业榜;B. 根据劳工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减少移民职业种类;C. 给予不同的职业与不同的分数;D. 申请人的学历与相关工作经验的变化;E. 申请人工作经验时间长度要求的变化;F. 重新设定澳洲的紧缺职业;G. 针对申请人不同情况,可以给予额外加分;H. 考虑申请人配偶各种资历,对于合格的,给予加分。

2.临时签证
主要表现在临时商务签证和旅游签证的变化。
A. 商务签证
1)1995年设置了短期商务签证456
2)1996年重新调整并增设了长期商务签证457,将原来的八种签证统一到457长期商务签证里面,以便统一使用。
3)2000年又增设了担保短期商务签证459。这是针对一些非公报国家的商业家到澳洲进行商业活动,由澳洲的市长或国会议会担保而设置的一种签证。
4)1996年移民部针对公报国家,后来又扩大一些国家而设置的电子商务签证,其中也分为长期和短期。
B. 旅游签证
1)1995年,移民法废除了旧的旅游签证,而改为676短期旅游和686长期探亲旅游签证。
2)2000年增加旅游担保签证679,由澳洲的亲属担保其海外亲属探亲的一种签证。

二、家属类移民的变化
1.配偶移民签证
配偶移民在1996年11月以前,在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是取得永久居留签证,其后,移民法增设309,310,820和826类别,无论境内或境外申请,凡是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未达到五年的,只能取得一个二年考验期临时签证,然后在二年期满后,转为永久类签证801。
同时,移民法又增加了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担保次数的限制。当澳洲配偶一方递交担保申请时,一般情况下,与上一次担保关系不得低于五年,而且一生中只能递交担保二次配偶申请。
对境内递交的配偶签证申请,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签证到期后28天之内递交,否则,超出此时间限制必须到境外递交申请。

2.父母移民
自联盟党上台后,对父母移民增加了更多的限制。首先是对年龄的限制;其次是对名额的限制;再次是对在境内递交申请的限制。目前,父母移民的每年名额是境外400,境内100,共计500名。

3.兄弟姐妹移民
兄弟姐妹移民原来的类别是通过技术移民,由澳洲的兄弟姐妹给予担保加分。类别是subclass105。1999年7月1日后改为不仅要求 澳洲一方的兄弟姐妹给予人身担保,而且还必须经济担保,以担保申请人两年之内不得领取社会福利救济金。

4.家庭最后成员类别
这种签证自1999年11月1日修改为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只能担保一次家庭最后成员移民澳洲。

5.自2001年2月26日以后抵达澳洲的新西兰公民将不能享受领取社会福利津贴,退休金和担保配偶,子女和其它成员移民 澳洲等待的待遇。除该新西兰公民申请移民澳洲,享有澳洲永久居民资格才能享有这些权利。 三.难民,人道类签证的变化
1995年澳洲政府重新修改了移民法的有关难民申请的有关条文,凡申请人以前在澳洲递交过难民或人道申请的,不得在澳洲再次递交难民或人道申请,除非部长特别批准并因出现了新的特殊情况。
另外,1999年澳洲移民部根据日益增多的船民或偷渡客一抵岸就申请难民的情况,又修改了移民法有关难民申请的部分,增加了一种新的类别-3年保护签证,也就是针对上述人士即使申请难民身份批准,也只能给予3年临时保护签证,而非以前的永久居留签证。
以上所述的都是移民法自1994年以来的重大变化。实际上澳洲移民部几乎每月都对移民法进行修改,如果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产生重大影响,在此即不再述。

四.澳洲移民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1. 增加技术移民的配额,减少家庭类的配额。
今年十月澳洲联邦政府又要进行大选,无论联盟党继续执政或工党组成新政府,这种政策会继续坚持下去,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1) 增加技术移民的配额或比例,如今年对技术移民又增加了8000个名额。2)增加商业技术移民的名额。从今年的移民配额比例来看,商业技术移民的配额有所增加。今后的发展趋势会增加此类配额并和其它类别移民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 澳洲的就业率。3)加快审理劳工市场紧缺职业的技术移民类别和商业技术移民的速度,如阿得雷德独立技术移民签证处理中心的成立,将对独立技术移民,尤其是劳工市场紧缺职业的技术移民的申请,起到一定的作用。4)家庭类移民的比例逐渐缩小,这是与技术移民配额扩大成正比的。因为 澳洲政府认为技术移民无论从个人技能、年龄、语言、资金等,到抵澳后,依靠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前者都要优于后者。

2.临时签证的发展趋势。
1)商务签证的变化
逐渐扩大电子签证的国家范围,目前为11个国家和地区,在以后几年内会扩大到西欧所有发达国家,然后集中人力审理那些发展中国家的商务签证申请;另一方面是其它相关类别合并到457类别中去,如:访问学者、体育娱乐类访问交流、医生实习、传媒、职业培训和宗教人士到澳洲工作、实习等。由 澳洲公司担保,申请人到其所居住国提出签证申请,签证官根据本人和担保的公司单位全面情况进行审理。这种合并可以能在今年年底实施,届时,457签证将变得容量更大,签证审批更为严格,抵澳后转换签证,将变得更为复杂,非特别专业的人士很难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

2)学生签证
从今年七月一日始,学生彻底扬弃了过去的公报非公报国家的划分,将学生来源国划分为七类而实施不同的政策。一三类国家的学生签证申请者较为容易;第六、第七类的签证申请要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查方能批准。中国大陆被列为第四类国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英文成绩。在短时期内,可能对来自大陆的学生签证人构成影响,从长期发展来看,对来自大陆的学生签证,申请可以会相应变松。因为从去年的移民部统计资料来看,中国大陆上仅次于美国的最大学生来源地,增长最快,其次是印度。美国学生抵澳学习是因为澳元与美元的比率较低所致,并非一个很稳定的学生资源国。而中国、印度,从长远来看,才是真正的学生资源地。如果 澳洲要维持教育出口工业,就必须依赖这些国家,制订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使其能够和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竞争。所以,我们认为,也许明年 澳洲还会调整其对中国和印度的学生政策,以巩固和扩大其学生来源。 3.人道、难民类签证的发展
根据目前情况,每年有大量的持其它临时签证或非法偷渡到澳后申请难民。澳洲政府拟单独制定澳洲难民法,把难民、人道的有关规定从难民法中分离出来,使其更系统、更完备、更严谨、更严格、更高效率地审理难民案件,以便堵塞30澳元拖两年的漏洞。同时,该难民法将会限制联邦法院法官的权力和撤销或缩小难民仲裁委员会的权力。新的 澳洲难民法目前正由移民部草批之中,最快也要明年提交国会讨论通过。

同时,澳洲的移民法也会重新修订,使其逻辑更为严谨,体系更为完善。澳洲移民法和难民法会成为两个法律而分治不同的范围。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3:06
标题: 加拿大技术移民被拒分析(一)
加拿大技术移民被拒分析(一)

加拿大技术移民的被拒绝案例大家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但对于被拒后的上诉案,尤其是对于在法庭上胜诉的上诉案件却鲜有所闻。很多人在被拒之后除了懊悔或愤懑,便只有无可奈何。事实上,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服签证官作出的拒绝结论可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即便有些被拒的申请人知道可以上诉,却往往由于对加拿大相关法律程序的不了解而错失良机。因为按照规定,移民申请人提出上诉的法定期限为该申请人接到被拒绝通知后的30天之内,如果超出了期限,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种上诉(appeal)也称作申请司法审查(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applicant)是被签证官拒签的申请人,被诉人(respondent)在形式上不是签证官本人,而是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部长。上诉一般要经历上交起诉书、提供材料和证据、法庭辩论、法院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一般情况下,由于上诉人本人不能赴加拿大出庭,故上诉工作是由加拿大律师来做的。

  为了3个被拒绝的技术移民,加拿大C&C寰球有限公司去年在联邦法院对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部长正式起诉。经过了法庭辩论等全部程序,最后由联邦法官宣布判决结果-移民官对原来三位申请人拒绝的决定无效,C&C寰球公司的3个客户作为原告获胜。根据加拿***律,法院上诉案的卷宗是公开的,所涉及的内容不受加拿大隐私法的保护。但鉴于申请人本人的意愿,在本文中不披露其真名实姓。

  三个被拒绝的案例均发生在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每个案例虽然有很多不同,但也有些共同之处。

  一.案例背景介绍

  案例一:(加拿大联邦法院卷宗号IMM-4952-98)

  申请人为男性,欲求职业为机械工程师,工学学士学位,有七年相关的工作经历,主要从事压力容器的开发设计工作。他已经通过了加拿大专业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CCPE)的工程师资格评估,却以其机械工程师职业以及有关的机械工程师工作经历不被承认作为最主要的拒绝原因而在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面试时被拒绝。他最后的总评分为65分。

  申请人在面试时没能表现很好是事实,由此给移民官带来一些负面印象,尤其是他的工作经历被打了折扣。但我们也认为,移民官对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不了解,对他的工作性质的判断是错误的。在移民官的面试记录中有这样的评述:"我对他作为完全合格的工程师所履行的职责仍不能满意,我把此意见也告诉了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在这个设计院的工作非常零散。他只负责一小部分工作-设计压力容器"。I was still not satisfied that he performs the duties of a fully qualified engineer and advised the PA (principal applicant) accordingly. PA's work at this design institute is very fragmented. He is responsible for only one small part - designing pressure vessels.

我们与移民官的理解有很大差距,我们认为,设计压力容器应该是工程师的工作职责。移民官对他前几年的助理工程师职务也表示不屑一顾。移民官本人似乎对于中国申请人有一定的偏见。例如,移民官讲,在中国的许多企业,工程师的工作都是徒有其名,不可以与加拿大的工程师相比。甚至对这位27岁的工程师申请人讲,"作为工程师,你太年轻了"。在面试记录中,移民官写道:"主申请人在一个大型国家级院所工作,那里的工作人员有1300人。主申请人在最大的一个部门-设备处工作。那里有180人,全都是工程师"。PA works for a large state institute which employs 1300 persons. PA works in the largest of their departments: The Equipment Dept. It has 180 persons in it, all are engineers.

在正式起诉之前,公司及申请人都给移民官写了一封信,要求重新考虑他的申请。但移民官仍旧坚持原来的观点。请看移民官的记录:"法律代理人及申请人发来长信要求重新考虑决定。尤其是申请人的信,充满了对面试过程的不准确的观察。来信过多地强调了CCPE评估已通过,以及文件中的一些证据。但是,近期法庭的判例支持移民官在面试时根据申请人的表现对申请人质量所形成的看法,而不是材料里写了什么。主申请人没能使我满意他做了足够广度的工作能够被认为相当于加拿大的工程师"。Rep and PA have sent in lengthy submission asking for reconsideration of decision. PA's letter, in particular, is full of inaccurate observations re course of interview. A lot of emphasis is placed on positive CCPE results and other testimonials on file. However, recent court case supports the position of an officer forming an opinion re an applicant's qualities as presented at interview, not what is contained in documents on file. PA did not satisfy me that he performed sufficient breadth of duties to be considered equivalent to an engineer in Canada.

[ 本帖最后由 yy0185 于 8-7-2009 12:10 编辑 ]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3:09
标题: 加拿大技术移民被拒分析(二)
案例二:(加拿大联邦法院卷宗号IMM-4953-98)

  申请人为女性,欲求职业为化学工程师,工学学士学位,有近十年相关的工作经历,主要从事炼油厂的工艺研究和设计工作。她在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面试时被拒绝,最后的总评分为67分。其中最主要的拒绝原因是她的化学工程师职业以及有关的化学工程师工作经历不被承认,而此前她已经通过了CCPE的工程师资格评估。

  在面试过程中,移民官认为申请人没有能够很好地回答他的问题。我们在移民官作的面试记录中,发现有这样的论述:"在你的申请材料中你表明你是一个合格的而富有经验的化学工程师并且你表明你准备到加拿大继续从事此职业。我对此不能同意。我要求你为我讲述你最后履行的一个质量控制项目但你回答说你对此没有经验。我也要求你为我讲述如何评价化工技术的过程及其设备,以及你如何制定生产技术指标。与上一问题类似,你回答说你没有做过这种工作。我认为这些工作应该是化学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你没有诸如此类的工作经验,我由此作出决定,不能承认你是化学工程师。与此不同的是,你回答说,你做模拟氢化裂解过程试验的计划并且用从美国进口的设备来实施这些试验。我认为,计划和实施试验是应用化学技师或技术员的工作"。You have submitted you are a qualified and experienced chemical engineer and that you are prepared to follow this occupation in Canada. I disagree. I have requested you to describe for me the last quality control program you established and you responded you have no experience with this work. I also asked you to describe for me how you evaluate chemical process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and how you perform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s. Likewise you replied you have no experience performing this work. I consider these activities to be main duties of chemical engineers. You have no experience with these duties and consequently I have determined you are not a chemical engineer. Rather you have told me you plan and conduct experiments simulating the process of hydrocracking using equipment imported from USA. In my opinion the planning and conducting of experiments is work performed by an Applied Chemical technologist or Technician.

  案例三:(加拿大联邦法院卷宗号IMM-4954-98)

  申请人为女性,欲求职业为机械工程师,工学学士学位,有十几年相关的工作经历,主要从事化工厂的工艺设备的开发设计工作。已经通过了CCPE的工程师资格评估。她在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面试时的总评分为60分,被拒绝。其中主要的拒绝原因有:1)她的机械工程师职业以及有关的机械工程师工作经历不被承认;2)她的英语得了2分;3)对于她的适应性,移民官只给了她3分。

  与以上两个案例相似,申请人没能让移民官对她作为工程师的资格以及经历认可。即使他们都通过了CCPE认证,仍旧无济于事。移民官在记录中写道:"她的第一个问题是语言较差,其次是在我多次尝试要她描述她每天的细节工作,但她只能作出泛泛的解释。主申请人讲她在加拿大的欲求职业为机械工程师或化学工程师但她没有表明她在现职务上做了这些工作。她在一个200人的设计部门工作,几乎所有的人都是工程师。在她特有的小组中(这是她能够分开的最小的组),100人中有大约70到80个工程师。这个小组从事化学加工设备的设计"。Her first problem was language weakness, next she spoke only in generalities in spite of many attempts by me to get her to describe what she does precisely every day. PA stated that she intends to work as a mechanical or chemical engineer in Canada but does not appear to be doing either in current job. She works in Design Department which has about 200 staff, almost all of whom are engineers. In her particular smaller group (and this was as small as she would go down to) there are approximately 70 - 80 engineers out of a total of 100 staff. This group does chemical process equipment design.

  移民官在给以上三个案例的拒签信中均引述了移民法规第9条第2款(有关第3款事宜除外) d项:"移民及短期旅行者如果不能或不去履行或不符合任何移民法律或法规,或根据法律法规所作出或给定的合法的法令或指示中的任何条件和要求,申请则不予批准";19 (2) No immigrant and,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section (3), no visitor shall be granted admission if the immigrant or visitor is a member of any of the following classes:…(d) Persons who cannot or do not fulfill or comply with any of the conditions or requirements of this Act or the regulations or any orders or directions lawfully made or given under this Act or the regulations;法规第11条第2款"在第3和第4款条件下,根据第9,10条,如果他们不是企业家,投资者,省政府提名者或自雇移民,移民官不能为其发移民签证;除非(a)在第1部分的第1列,第4目下移民审核分数中包含至少1分;(b)移民在加拿大已经有了既定的工作;或(c)移民准备从事政府特别列出的职业";11(2) Subject to subsections (3) and (4), a visa officer shall not issue an immigrant visa pursuant to section 9 or 10 to an immigrant other than an entrepreneur, an investor, a provincial nominee or a self-employed person unless (a) the units of assessment awarded to that immigrant include at least one unit of assessment for the factor set out in item 4 of column I of Schedule I; (b) the immigrant has arranged employment in Canada; or (c) the immigrant is prepared to engage in employment in a designated occupation;以及法规第11条第1款"在3款和5款的条件下,根据法规第9条第1款,第10条第1款,和1.1项,如果他在法规第1部分的第1列,第3目下移民审核中得了0分,移民官不能为其发移民签证;除非(a)他在加拿大有安置好的就业并且由潜在的雇主出示书面材料声明他愿意在一个职务上雇佣一个没有经验的人,并且移民官认为这个没有经验的人能够胜任这份工作;或(b)有资格并准备从事一个特别列出的职业"。11(1) Subject to subsections (3) and (5), a visa officer shall not issue an immigrant visa pursuant to subsection 9(1) or 10(1) or (1.1) to an immigrant who is assessed on the basis of factors listed in Column I of Schedule I and is not awarded any units for the factor set out in item 3 thereof unless the immigrant (a) has arranged employment in Canada and has a written statement from the proposed employer verifying he is willing to employ an inexperienced person in the position in which the person is to be employed, and the visa officer is satisfied that the person can perform the work required without experience; or (b) is qualified for and is prepared to engage in employment in a designated occupation.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3:10
标题: 加拿大技术移民被拒分析(三)
三.法庭陈述及结论

  联邦法院最终得出结论,认为移民官拒绝理由不充分。移民官的法庭证词与其拒绝理由有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在判决书中,法官的陈述如下:

  "从阅读移民官自己提供的证据中即可发现其错误。在她的证词中,移民官注意到,由于上诉人(指案例三)有充分的英语能力在一个"基本的层次上"表达,在面试过程中没有通过翻译,即使翻译是随叫随到的。然后,移民官又把上诉人的回答说成是含糊、不清楚并且在描述其具体职责时辞不达意。但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上诉人含糊不清的回答没能使移民官满意地得出她(指上诉人)作为化学或机械工程师的结论,但却使移民官满意地得出了她是化工技师的结论"。The officer's error can be understood upon review of her evidence. In her affidavit, the visa officer noted that she did not consider that an interpreter was required during the interview, although one was "on call as needed", because the applicant had sufficient English ability to communicate "at a basic level"…The officer then characterized the applicant's response as vague, unclear and not indicative of her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ies…It is not clear how the applicant's "vague responses" were sufficient to satisfy the visa officer that she could qualify as a chemical technologist but not as a chemical or mechanical engineer.法官继续陈述说:"在三个案例中,上诉人的法律顾问争辩说移民官没有给予加拿大专业工程师协会为其所作的非正式工程师资格评估以足够的重视"。In each of the three cases, counsel for the applicants argues that the visa officer did not give sufficient weight to the Informal Assessment of Qualifications for Engineers issued by the Canadian Council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CCPE)."上诉人的法律顾问辩论说,以被诉人的<<遴选手册>>为依据,CCPE评估的通过对其工程师资格的认定是决定性的;或者说,至少要求移民官对他们不同意CCPE的正向评估(作为移民目的其资格表现为可接受)作出解释"。Counsel for the applicant argues, on the basis of the respondent's Selection Manual, that a positive CCPE assessment will be considered to be determinative of a person's engineering qualifications or, at a minimum, will require visa officers to explain why they disagree with the CCPE assessment that the applicant's "qualifications appear acceptable for immigration purposes". 判决书也引述了移民官的辩解:"被诉人辩解说上诉人依赖于非正式的CCPE评估是走入了歧途。CCPE表格中的解释及被告的<<遴选手册>>只能在实施细则法规要求之下来理解。移民官必需根据移民法规第一部分所确定的不同因素对定居申请进行各个方面的评估"。The respondent argues that the applicant's reliance on the CCPE informal assessment is misplaced. Both the statement in the CCPE form and in the respondent's Selection Manual must be read in the light of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 that visa officers must assess all aspects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ifferent factors set out in Schedule 1 of the Immigration Regulations. 移民官在辩词中指出:"上诉人没有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明说CCPE的非正式评估在国家职业分类下对于她(指案例二)化学工程师的资格是决定性的。证据仅限于在CCPE表格及所附的说明页。这些东西只能说明评估通过对申请人'是一个有利的因素',但并不能保证对永久居民申请的批准。与此类似,在<<遴选手册>>中对此也没有清楚的解释。这只能说明,如果原告能满足其它条件,她可以按工程师批准移民申请"。

  There is insufficient evidence before me to support the applicant's submission that the CCPE informal assessment is determinative of her qualifications as a chemical engineer under the NOC. The evidence concerning the CCPE process is limited to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an attached instruction sheet which states that a positive evaluation "will be a factor in your favor" but will not guarantee the approval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Similarly, the language of the Selection Manual is equivocal. It suggests that a positive CCPE assessment will result in immigration acceptance as an engineer, assuming the applicant otherwise meets the selection criteria. 在这里,移民官又开始强调"其它条件"了。但这与他们当初的观点是相矛盾的。在此之前,在上诉人的法律代理人(上诉之前给移民官的辩解书中)强调其它各种条件时,移民官曾作出解释,说申请人在面试时回答的某些问题是否令移民官满意是更重要的,而完全不顾包括提交的材料中反映的信息等"其它条件"。并且讲这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其实,全面考虑"其它条件"正是上诉人希望的。并且,事实可以证明,"其它条件"也是与CCPE评估密切相关的。上诉人现在也要强调"其它条件"了。

  充分考虑到申请中涉及的各种其它证据,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道:

  "上诉人是正确的。…换句话说,移民官对上诉人的有关其工程师分类的否定性结论应该是建立在充分考虑到包括工程师资格评估在内的上诉人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的"。The applicant is correct…Put differently, the visa officer's negative decision concerning the applicant's classification as an engineer must have been made with due regard for the information supplied by the applicant, including the CCPE assessment."上诉人认为CCPE的非正式评估应该得到移民官的考虑是有道理的。…(移民官的)解释从根本上偏离了CCPE文件及<<遴选手册>>中的含义。如果不揭示这种偏离,如果不告诉原告这是基于不相干的信息,那就破坏了天经地义的公正,就会造成应该纠正的错误"。It was reasonable for the applicant to assume that the CCPE informal assessment would be considered by the visa officer…(The officer's) interpretation was substantially different from the one suggested in the CCPE documentation and the Selection Manual. The failure to disclose this difference, based on extraneous information not made known to the applicant, is a 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 and a reviewable error.

  法官Allan Lutfy先生最后陈述说:"我仔细地审阅过移民官和上诉人的证词。…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司法审查的诉讼请求予以批准,移民官的拒绝决定宣布无效"。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3:11
标题: 加拿大技术移民被拒分析(四)
四.分析与思考

  一、法庭胜诉的可能性是前提并不是所有被拒绝的案例都能上诉获胜,在申请被拒绝后,一定要分析具体的原因。应该说,只有证实移民官的判定有错误时,司法审查才有可能胜诉。证实移民官有错误,是以事实、证据和正确的逻辑为基础,以加拿大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的。事实上,在被拒绝的人中,只有极小的比例提出上诉,而上诉者中,又会有相当大的比例败诉。在以上前提下,如果能够有证据说明移民官的结论是错误的,则可以考虑上诉。但如果移民官拒绝的理由很清楚,没有与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则上诉获胜的可能性不大。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有时,申请人本人在事实上是能够满足加拿***规的要求的。但是,由于申请材料组织得不利,或由于申请人在面试时有失误,移民官据此得出拒绝结论时,不能说是移民官的错误。这种情况在事实上很普遍的。

  二、对移民法规的深入了解和灵活运用是基础从以上整个诉讼过程看,无论是法律代理人,移民官还是法官,都一直是引经据典,以法律条文为武器。如果仅从朴素的事实和"人之常情"出发,则很难获胜。再者,同样都引述相同的法律,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法律是制胜的保障。虽然移民官也引述了有关手册内容,但最后法官认为移民官的解释偏离了原意。

  三、诉讼策略是关键一件起诉案,从始至终都有诉讼策略问题。在本案起诉刚开始,起诉方即采取了要求把三个案例联系在一起审理的策略。使得三个案例的审理有共同的主线,增强了说服力。

  由于移民官在开始时对申请人采取了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态度,对起诉方提出的全面审核的要求不屑一顾;起诉方在论证过程中似乎也过多地强调CCPE评估,由此使移民官反过来强调审核的全面性。这正是起诉方所希望的。如果策略计划不周,往往会造成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局面。

  四、切中要害是通向成功的铺路石在一个起诉案中,起诉方在开始时可能似乎发现很多支持自己的"点"。但在这些素材中,必须仔细选择对自己最有利,最有法律依据的事实。有人被拒绝后讲:"移民官不喜欢我,一直对我吹毛求疵"。类似这种说法,则很难找到法律根据,也就很难求得法官的支持。如果有许多点可以证明起诉方有理,也应该对繁杂的事实进行挑选,有重点地出击。面面俱到的辩论,有时会使起诉方分散精力,听者感到平淡。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忽略某些重要的细节。本案以CCPE评估的定义以及申请人材料中的信息为基础,找出移民官在法律方面的弱点,从而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3:12
标题: 澳大利亚移民上诉法庭决议
澳大利亚移民上诉法庭决议
     080XXXX(2009),MRTA 233(2009年2月19号)
     更新时间:2009年3月6号
     决议记录
     申请人:X女士及全家4口人
     MRT档案号:080XXXX
     DIAC 号:CLF2005/03XXXX CLF2006/10XXXX
     庭长:XXXXX Katsambanis
     日期:2009年2月19号
     地点:墨尔本
     裁决:法庭把申请人递交的商业技术移民(永居)(DF类)签证申请上交,要求再重新考虑,因为第一申请人符合892签证(州/领地政府担保企业主类)如下标准
     法案目录2的892.214条款的规定
     
     决议陈述与申请上诉的理由
     1.申请上诉关于签证官代表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65条规定,做出关于拒绝居民商业技术移民(DF类)签证的决议。
     
     2.申请人于2005年5月17日向公民及移民部门申请居民商业技术移民签证(DF类)。签证移民官于2007年12月14日拒绝了此签证的申请,并于2007年12月14日书面通知申请人拒签结果并告知其拥有申请上诉的权利。
     
     3.签证官拒绝第一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是因为其不符合1994年移民法案里目录二的892.214条款的规定。签证代表认为第一申请人不符合892.214条款是因为第一申请人的配偶(即第二申请人)曾有参与在澳大利亚不被普遍接受的商业活动的记录。
     
     4.申请人于2008年1月2号向法院提出上诉。
     
     5.根据法案第338(2)条规定,法庭认为签证代表的决议是一个可上诉的决议。根据法案第347条,法院认为申请人已经提出有效的上诉申请。
     相关法律
     
     6.提交签证申请时,商业技术移民DF类签证包含以下四小类:
     890(企业主)类,891(投资者)类,892(州/领地政府担保企业主)类,893(州/领地政府担保投资者)类。签证申请人仅就892类相关事宜提出上诉。
     
     7.申请892签证的条款设于法案目录2的892部分。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需满足前提条件。
     
     8.条款规定,申请人在做出申请时,一个申请人目前已拥有一种生意的所有权并参与管理一种或多种生意活动至少2年:892.211(1)条款。另一前提条件包括在892.212条款到892.217条款中。892.22条款概括了做出决议的前提条件。892.3条款陈述了副申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9.此案子的关键是第一申请人是否符合了892.214条款。
     条款内容如下: 892.214条款:
     申请人或他(她)的配偶(如有)都不能有参与在澳洲不被普遍接受的商业活动的记录。
     
     10.在Lee&Ors v MIAC ,(2008)FMCA1523(2008年11月25日)中,Smith FM发现,关于892.214条款的解释,“在澳洲不被普遍接受”所指的内容不是“参与记录”“在澳大利亚所不被普遍接受”,而是说申请人所参与的相关商业活动是否具有上述特征。进一步发现,“商业活动”包括盈利性商业,也包括获得利益的活动本身。条款要求决策者考虑,第一申请人在澳大利亚进行合法经营期间,是否遵循法律,法规,道德,社区规定。Smith FM觉察到评断商业活动能否被接受,应以澳大利亚法律,企业的道德规范来衡量。这样通常是不会引起太大的异议。在争议的情况下,决策者应借助专家或相关企业标准的建议和信息。Smith FM还认为决策者必须说明所出示的证据能否证明申请人所参与的商业活动是“一种涉嫌记录”。
     
     11. Procedure Advice Manual 部门(PAM3-Gen Guide M-商务技术签证-签证申请与相关程序), 不受法院约束,提供了申请人商业史的相关事宜,内容如下:
     
     50 申请人的商业史
     
     50.1 目录2下的条款
     
     根据目录2条款的规定,要求所有的商业技术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和他们的配偶都没有参与在澳大利亚不被普遍接受的商业活动。
     
     此政策的意图是想阻止那些通过其他的途径满足商业技术移民签证条件而进境的人,但他们在澳洲经营的生意,在行业里的生意或他们的商业活动本身在澳洲是不被普通接受的。如果申请人和他们的配偶在澳大利亚的商业活动或经营是合法的,那么是符合这一要求的。 如果签证官对生意是否在澳大利亚被接受产生疑问,他们可以联系相关国家政策负责机构。
     
     50.2 评测此条件
     
     申请人(或其配偶)参与的商业活动如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不满足条件:
     
     超出澳大利亚大众所接受的社会或文化准则
     可能会侵犯澳大利亚大多数社区的利益
     或申请人持商业技术移民签证进入澳洲后可能会引起争议
     有以下情况的商业活动视为不被接受的商业活动:
     
     违法政府法律(例如检疫,逃税)
     商业活动涉嫌刑事犯罪
     严重藐视企业,许可证和规章制度
     虚假的贸易往来
     违反外贸投资审核协会的规定
     或不为雇佣发放“合理报酬”
     
     条款和证据
     12. 在此之前,法庭已经收到与申请人相关的政府文件
     
     签证申请
     
     13. 第一申请人是一个53岁的女性,出生于马来西亚,第二申请人是一个56岁的男性,出生在新加坡,也是第一申请人的配偶。第三和第四申请人是第一和第二申请人的孩子。第三申请人是一个25岁的女孩,第四申请人是一个15岁的女孩。所有的申请人都是新加坡籍公民。
     
     14.申请人于2005年5月17日递交商业技术移民(永居)(DF类)签证,申请居留在澳洲。他们已获得南澳总理部门和内阁的担保。仅第一申请人为签证做了直接的陈述,其余申请人是以家庭成员关系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仅就892条款做相关陈述,并没有做DF类下其他条款的陈述。
     
     15. 在所填写的申请表格里,第一申请脸陈述了她的配偶(即第二申请人)曾经在新加坡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她进一步陈述说,她的配偶在新加坡曾宣告破产,并被法庭裁决入狱。
     
     16. 第一申请人向部门提供了与罪行相关的详细资料和文件。于2005年7月13日由新加坡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显示第二申请人在新加坡居住的近10年内无犯罪记录。于1995年10月13日由新加坡监狱总司出具的释放证明显示第二申请人在新加坡从1994年10月12日到1995年10月13日期间服刑。
     
     17. 同时也向法庭终审团提供了第二申请人在新加坡的刑事处决书,日期为1994年9月22日,是由地方法官FG Remedios判决的。决议指出第二申请人是Devon公司首席执政官,他因违反企业法第50章的规定而被控告9项罪名。他以欺骗手段诱导9家银行给Devon公司提供信用,在Devon 通货膨胀时,通过银行的外汇折扣商品价格。陈述说,在这9项罪名里,价格膨胀总计10,256,007.85美元。所有的罪行都于1992年2月和1992年6月受到指控。决议还显示第二申请人(和他的同谋)也承认了另19项相似的罪行,这些也都在判决范围内。总计28条罪行都得到指控,法官陈述说,因总资产膨胀高达18,053,937.03美元而导致银行已预支高达28,808,811.80美元。
     
     18. 决议指出所有的预支的资金已偿还,银行没有遭到任何损失。法官强调在不足6个月内,有9家银行在28种情况下因被欺骗而授予了Devon信贷。法官陈述到,这可陈述为“ 一个蓄谋已久的系统性的银行诈骗计划”。第二申请人被判18个月监禁,他的同谋判12个月监禁。
     
     19.政府文件有证据证明,在第二申请人判定有罪的详细资料提交上去后,移民部提出了关于拒绝签证申请的通知(NOICR)。在2006年9月23日,签证部门501代表决定不实行有关拒绝其签证申请的裁定。
     
     20.日期为2007年4月27日的submission中,申请人的代表人向移民部提出了支持申请人上诉 892.214条款不应用于此案子的论据。法庭经过审阅并认为这份submission是在做案子决议前提交的。
     
     申请重审
     
     21.申请人的注册移民代理就重审事宜提出了异议。
     
     22. 2008年11月12日,申请人代表向法庭递交了第二申请人2008年11月12日的法定声明。这些声明中,第二签证申请人概述了其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个人经商历史,表达了他长期移居澳洲的意愿,及他和他的家人对于居住澳洲的浓厚兴趣。
     
     听证
     
     23. 第一和第二申请人在2008年11月13日出庭作证并发表陈述。听证在普通话和英语翻译的协助下进行。
     
     24. 听证期间,第一申请人承认她的丈夫,即第二申请人,曾在新加坡被控告刑事犯罪,但记不起具体的日期。她陈述说案子大概发生在15年前,并承认指控与第二申请人在新加坡的经营的生意有关。当被问到罪行与什么相关时,第一申请人陈述说她丈夫的生意经营状况不好,所以他终止了生意。当问到她丈夫是否是因为生意失败而被控告时,她称公司经营不下去,所以才倒闭的。
     
     25.法庭要求第一申请人清楚地陈述他丈夫到底因什么而引发牢狱之灾。她回复说,她丈夫经营一个工厂,因为生意不好自然就宣告破产。法庭宣判他一年监禁。
     
     26. 法官向第一申请人讲述到,之前的文件表明她丈夫在新加坡以欺骗手段获得资金。他抬高商业文件上的价目达1800万美元,以此让他从新加坡银行获得超过2800万美元的贷款,即使他并没有这些贷款的使用权。第一申请人回应称,她知道丈夫因欺骗而遭控告,但不知道具体事宜或数目。她承认欺骗行为确实发生在她丈夫生意中,但不想再提及往事。
     
     27. 第一申请人承认丈夫在新加坡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他也以CEO的身份进行了审判。她称自己并没有去到审判现场,仅是通过家里人讲述得知。第一申请人证实在她知道丈夫在新加坡的行为后,她明白此行为在澳大利亚同样是刑事行为。她称目前他们正在澳大利亚经营一个小商店,而丈夫过去在新加坡的时候是经营一个大工厂的。
     
     28. 第一申请人被告知她的申请不符合892.214条款是因为他丈夫篡改商业文件,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资金的,这些行为在澳大利亚都是不被普遍接受的。她回应说目前他们共同经营着小生意,而且经营得很好,也很喜爱澳大利亚。
     29.法庭声明,依据法律文件,有关她丈夫行为已陷入欺诈第28条,其并不是独立事件,案件审判官称她丈夫行为反应出的是有计谋,蓄谋已久的银行欺诈案。第一申请人表达了她想获得永久居住的意愿,因为她的生意经营状况良好,也认为自己符合了所有的要求。她称那些都是15年前的事了,她丈夫已改过自新,做得很好。
     
     30.第一申请人称自己意识到892.214条款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法院应该考虑她是否符合此条款的要求。她陈述到她正经营着小生意,雇佣了6名兼职员工并希望成为澳大利亚公民。她声明自己和丈夫将遵守澳大利亚法律。
     
     31. 第二申请人在法庭上陈述到,他从1998年开始就一直在澳洲经营生意。他称15年前在新加坡发生的事是源于自己想帮助公司脱离困境。他称自己并没有获得任何个人利益,并称自己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自己在澳大利亚期间一直表现忠诚。
     
     32. 第二申请人承认新加坡的商业活动在澳大利亚或别的国家都是不被接受的,但他称是因为资金短缺而不能继续经营生意。他称自己在澳大利亚的事业对全世界的人民都有益。
     
     33. 代表称申请人所陈述完全属实,并且是公开、诚实的,同时也坦诚了第二申请人的罪行。代表人称申请人已能获得457签证。在控告期间,第一申请人对此事一无所知,并在来澳大利亚前没有任何商业机智。代表人陈述说新加坡的那件案子涉及一个大家族的生意,而第二申请人并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只是在文件里抬高了价目。他陈述到28项指控都发生在很短的时间内,移民部的 Character Unit 认为其为单一的欺骗案,而不是一系列欺诈。
     
     34. 代表人陈述说892.214条款和 Department’s Policy Advice Manual 关于“商务部门”,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澳大利亚人民受某些经营领域或种类的侵犯。他称在这起特殊案件中,第二申请人仅需按Character unit来处理而不是892.214条款。
     
     35. 代理提到的日期为2008年11月4日的Submission 已递交给法院,法官称没有收到。 代表称在听证后会尽快提供。
     
     听证后的回复
     
     36. 2008年11月13日,代理传真了一份日期为2008年11月4日的
     Submission 给法院。其中,代理提到有关2006年9月28日Character examination部门对申请人陈述的核查,检查称移民官已做出决定,根据法案第501章,不管第二申请人的商业史和先前的控告如何,不实施拒绝签证的决议。并附上了一份代表的决议复印件。
     
     37. submission 里,代理提及了 Deparment’s PAM没有提供任何具体部分。他陈述到 PAM里很清楚,政策意图是“防止那些入境人员所经营生意是在澳大利亚不被普遍接受的。” 他称第二申请人一直在经营制造和出口食用油,此类生意并不在澳大利亚所不允许的商业范围。代表称基于申请人给予了澳洲人民很可观的收益并且第二申请人的罪行发生在10多年前,根据法案第501章,应对此案子的决议慎重地再评审。
     
     38. 2008年11月14日,代理要求一份听证录音,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录音一个星期后提供进一步的书面SUBMISSION。
     
     39.2008年11月21日,申请人书面通知了法官,他们委任另一注册移民代理作为他们此案的代表。
     
     40.新的代理向法官提供了日期为2008年11月21日的submission,其中,代理陈述到第一申请人从未参与任何不被澳大利亚所接受的商业行为,此行为是由第二申请人在新加坡所为。第一申请人是个家庭主妇,并未参与商业活动。代表称第一申请人对于回答此案的能力是有限的。
     
     41. 新的代理称第二申请人承认自己在新加坡曾服罪,却也曾为这些罪状辩护。代表称在辩护期间,第二申请人的生意和个人生活都陷入危机并按律师的指示认罪,称如果服罪能按照最适度的罚款保存一部分收入,也为他节省了相当高的辩护费用。据陈述,第二申请人在被控入狱时非常惊恐害怕。代理认为,许多人通常都会迫于避免审判所带来的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巨大压力而不去辨护,反而认罪,而这认罪却给他们带来较为宽恕的惩罚,对于这一事实,裁审处必须承认。
     
     42. 代表提到了MIMA v Ali (200)FCA 1385的案子(2000年9月29),从此案中Branson J 发现很多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许多个人选择服罪, 即使他们的辩护可能有效 ,同时行政决议者收到了接受指控的证据,并把它看作是基于指控和审判的有利证据。据称,Branson J 也发现没有成规的法律,以法院不考虑先前指控的理由为背景,条文清楚的要求决策者按照条文的Section 200去控告和判刑,将其作为初步的证据事实,以此作为沉重的包袱扔向那些想要辩驳事实的人来证明他们不该被判刑的原因。
     
     43. 代表赞同第二申请人对于相关指控的申诉,称其是他罪行的初步迹象,法院因透过这罪行来决定他是否真犯下相关罪行。
     
     44. 代表还提到了移民局的PAM3- GEN GUIDE M, 第50段,文中指出“申请人的商业史”,并提到“那些行业里的生意或那些生意的运作在澳大利亚人民不被普遍接受的企业,都是在澳大利亚经营的。”上交的文件显示,第二申请人在新加坡是经营制造和出口实用油,而在澳大利亚申请人是经营SUPA-DELI,同时担任他哥哥的蔬菜进口和分派的生意顾问。据此,这些商业活动都在澳大利亚人民都不是不被接受的商业行为。申请人自1998年起就在澳大利亚居住。现在才强加给申请人一些所谓的政策意图来反对有不正当商业史的人进入澳洲已经太迟了。如果申请人的商业行为在澳大利亚合法,那么就符合892.214条款的要求。
     
     45. 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的法定声明里,第二申请人阐述了新加坡经商的具体细节。他称,20世纪90年代期间,他和他经营家族产业的哥哥试图扩张食用棕榈油的销售市场,将其销售到如,索马里亚,加纳,尼日利亚,缅甸 和中东等高风险国家。因为其高风险和投入,他们决定支出额外费用来减少风险,所有他们开出了比别的国家高三倍的价钱。他称,当公司经历了资金膨胀的问题时,他们把外汇单交给了银行存储。虽然这笔帐数目比他们声明的要高,但他们并没有抬高价格。因为他们反映,在这些高风险的国家,抬高价格引起了顾客的指控。很多顾客后来违约,使得公司陷入金融困难。他们被迫任命一个行政官或JUDICIAL MANAGER。他称这个司法官采用,抬高支票的办法获得贴现,以此来让银行增加额外的信用保证。第二申请人称他对此声明有争议,称对银行并不存在风险。 因为所有的信贷展都由公司或家庭成员担证。第二申请人称自己受到了指控,向辩护律师解释了事情的原委,律师保证减轻他的罪状。他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失去了信心,因而听信了认罪的建议。第二申请人称法官对银行方面预支给公司的资金产生了误解,强调称法官也陈述了银行没有遭受损失。他称他和他哥哥都遭到了破产 ,失去了一切。他的很多亲戚都已移居澳大利亚。他也于1998年选择来到了澳大利亚。他没有向移民局隐瞒自己的罪行。他和他的妻子在澳大利亚成功地经营着生意。尽管他在新加坡服罪,他称自己不是人为的抬高价钱。他本来制定了周密的商业计划,却是在听取了专家的建议后选择认罪。
     
     46. 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的法定声明里,NEO称,他是第二申请人的哥哥,并确认了第二申请人陈述的是在同一天进行的。他称自己也是新加坡企业的经理, 并提供了法院正在审理的有关其弟弟案子的详细经商背景资料。
     
     47.第二申请人1993年在新加坡的销售帐目也提供给法庭,这些帐目是在任命了JUDICIAL MANAGER之前做的。
     
     48. 代表提供了 NEO日期为2008年11月28日的护照证明,显示了从1991年到1992年期间到加纳,尼日利亚,约旦, 缅甸的出境纪录。
     
     决议和原因
     
     49.决议的重点是第一申请人,即签证申请的主要申请人是否符合892.214条款。
     
     50. 892.214 条款要求申请人和她的配偶不能参与不被澳大利亚普遍接受的商业活动.
     
     51. 决议前的证明包括,第二申请人的开庭笔录,来处第二申请人的直接证据。第二申请人即第一申请人的配偶。证据证明,第二申请人,在新加坡因违反企业法规定,涉嫌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银行信用,于1994年9月被判有罪。他对自己因抬高外汇单受指控的行为供认不韪,也愿意承担19条相似罪状的责任。总外汇金额高达18,000,000美元而导致银行预付给第二申请人公司的金额高达28,000,000美元。所有的指控都发生在1992年2月到1992年6月期间。第二申请人因此被判18月监狱.
     
     52. 法庭认为, 892.214条款,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信用的行为是第二申请人参与的商业活动。法院认为第二申请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犯下的这一罪行,而这所谓的“商业活动”发生在澳洲是不被接受,因为此行为违背了澳大利亚企业法和刑法,第二申请人也会因此受刑事控诉。 法院认为由听证记录人提供的解释说明这些活动并不犯法,并能辩护成功,而第二申请人选择听取律师建议,为避免沉重的费用而选择认罪。然而,法庭不接受此辩解,因为从新加坡传来的刑事审理副本清楚地看出,第二申请人不仅仅是认罪,实践上在审理期间曾承认参与相似的犯罪活动。约14年后, 第二位申请人有罪的程度实际上并不像被控告,或者自己承认,或者自身所犯下的罪行那么严重。
     
     53. 在获得这些证据后, 因第二申请人的商业活动不被澳洲所接受的,法庭必须考虑这些商业活动是否说明了第二申请人参与了不为澳大利亚所普遍接受的商业活动。
     
     54. 由此说来,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发生的时间短。当时,第二申请人在新加坡的生意陷入持久的金融压力。每个辩护人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保持公司的发展。考虑到这事件的发生 时间周期短,刑事行为目的单一,法院将其看作是由一系列的相互联系的事件而导致的重大刑事案件,而不是9个或者28个独立的不同案件.
     
     55. 法院在这之前也没有收到任何有关第二申请人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经营非法或别的不允许的商业活动的资料。法院也侧重看待第一申请人和第二申请人过去10年在澳大利亚经营期间没有参与任何商业活动或任何行为违反澳大利亚规定。
     
     56. 综上所叙, 法院觉得第二申请人在1993年经营的违法的商业活动是单一的刑事案件, 这单一的案件不能构成参与不被澳大利亚所普遍接受的商业活动的历史记录。
     
     57. 因此,法院决定 第一申请人符合892.214条款的要求并授予企业技术(居留) (DF类)签证。
     
     结论
     
     58. 考虑到上述因素,法庭决定将以第一签证申请人符合892.214条款递交此案件到移民部进行裁定。
     
     决议
     
     59. 法庭把申请人递交的商业技术移民(永居)(DF类)签证申请上交,要求再重新考虑,因为第一申请人符合892签证(州/领地政府担保企业主类)如下标准
     法案目录2的892.214条款
     
     庭长: Peter Katsambanis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3:16
2008年12月17日,澳大利亚移民部长宣布了关于境内外技术移民申请的部署和审批的方案。增加一个关键职业清单CSL (Critical Skill List), 请看详细列表: http://www.immi.gov.au/skilled/g ... cal-skills-list.pdf, 如果申请人的职业是在这个清单上的,就可以优先得到最快的处理.这个清单区别于MODL紧缺专业清单就是更加享有优先审理权。这个方案在200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境内技术移民申请会追寻以下优先审理权顺序: 1.成功获得州担保提名的境内州担保技术移民申请886类别。2境内技术移民申请提名职业在最紧缺CSL清单上。3.提名的职业在MODL 清单上。4.其余各类别的申请。
作者: felix7    时间: 8-7-2009 13:18
实际上每年和加拿大移民局打官司的多了,但是胜诉的非常少!就相得猪流感的几十万人,就死了那么几个。再说告上法庭的原因是拒签,认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三无还没有拒签,等待时间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总不能为了几千个申请人把法律给改了吧!要是这样开了口子,12.17前的也可以投诉,改CSL清单前的也可以投诉,这样就没完没了了。

所谓的15个月承诺只是非正式的,又没有写入法律!大家都看看移民法好不好,都在官方网站上写着呢!就那么几页!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3:24
在immi网站,关于技术移民的Q&A上,对三无有一些问题和答案,翻译后大概意思,跟大家整理了一下,供参考,详细内容参见:http://www.immi.gov.au/skilled/g ... ram-changes-faq.pdf


1、自2009年1月1日的变化,全球经济形势继续恶化,这也极大地影响澳大利亚的经济,包括增加失业。所以, 移民计划和劳工技能改变计划是政府使用的工具 , 以协助业界的技能和劳动力短缺,所以修改移民政策,来满足经济形式和澳大利亚社会公共需求的变化。


2  政府建议在2009年5月财政预算案公布 , 目前的优先事项 (1 July 处理技术移民申请将保持不变的2009-10年计划( 7月1日 2009 to 30 June 2010). 2009年至2010年6月30号) 。

3、另外,澳洲政府政府承认了移民对大量人力和金融资本的贡献 ,但是,他们需要更强大的熟练工人,并且支持当地的需要。 更有效地支持当前的经济,所以,缩减数量和csl,担保有限处理,

如果可能会影响很多申请人谁现在将不得不等待更长的签证来处理,预计未来仍将依据经济条件继续变化,确保移民计划仍然响应劳工市场的情况。

4、如果原提名是csl,现在被删除,现在怎么处理?

只有那些职业目前的CSL公司获得优先处理。被删除的CSL,它不再有资格进行优先处理之前 ,


5、如果我拿到一个新的技能评估的 是csl,然后我是否有资格获得优先处理? 是否改变我的提名职业?

不,你不能改变你的提名一旦您提出您的签证申请 , 以获得优先处理。  如果你有一个新的技能评估和想要变更提名 职业,您将需要提出一个新的签证申请,并支付新的签证申请费,对于灭有能力转移的,只允许有限的条件下退款。

5、问什么职业或行业的影响?

不包括在CSL的将不会得到优先处理 , 除非申请者由雇主或提名的国家或领土的政府。

7我的申请不属于一个优先类别。 什么时候能完成我的申请?

该部是无法估计的处理时间为GSM的签证申请按照目前安排。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政府将审查其措施 ,  该计划的目标和目标得以实现。

8  我不希望无限期地等待我的申请进行处理。  我该怎么办?

目前的安排变化的顺序处理和应用的时间长度. 作出决定之前达成这些申请不符合新的优先事项。 How然而,这些 变化并没有影响到所需的经费 , 给予签证,只是取代了原来的优先进程。  如果你想撤销您的申请后,您可以这样做。  不过请注意,在法律允许  只有有限的条件下获得退款。  但是如果您选择撤销您的书面申请,这是开放给您 , 以寻求退款。 Each  application for refund is considered on its merits and the department is unable to give an indication of the  Refunds are not granted if applicants choose to not proceed with their application because it will take longer to process than they expected.


9 我支付我的签证来处理。 这是不公平的规则已经改变了。是否能我补偿?

No. DIAC will still process applications according to the criteria that applied at the time you lodged your application, but the processing times will be longer. Processing times have always varied depending on  the complexity of the particular application and the processing priorities in place at the time.  The visa application charge (VAC) is on a cost recovery basis and relates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 criteria that need to be assessed for the grant of the visa. Only a case officer may determine the outcome of a visa application against the criteria in the migration legislation.  Applicants are warned not to take any  irreversible steps when they apply for a visa, as there are a number of criteria that must be met for  applicants to be granted a visa.

[ 本帖最后由 yy0185 于 8-7-2009 13:43 编辑 ]
作者: zzwzzw    时间: 8-7-2009 13:36
够专业的啊…
作者: 蝴蝶悠兰    时间: 8-7-2009 13:40
强人真是太多了,不妨大家好好研究一下,制定出一个方案,一步一步的走。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4:48
翻译的可能不够准确,大家可以看pdf文件:

移民局说了,如果你不等,就撤签或重新申请,如果满足法律要求,可以退费
如果等,原来的计划不变,但是不保证等多久,也许等待比想像的要长,

另外州担保平均分5.5或者4个6,按各州情况自己定
重新评估的csl,对于已经递交的申请无效。
那么三无人员除了等待,只能等待。

另外表达了,无刑,雅思,体检等容易过期的东西不要做了,否则还需要重做
作者: nenn    时间: 8-7-2009 15:01
请问一下,楼上是根据那个pdf文件的翻译?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6:38
我感觉投诉是没有用的,最坏的可能是自己要求退费,但是不会导致移民局退签。
但是07.9.1前的案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说明07.9.1前的一些情况,提醒他们07.9.1前的等的太久了
作者: yy0185    时间: 8-7-2009 16:39
标题: 回复 #74 nenn 的帖子
70楼已经给了连接,可以自己下载看看,我只翻译了跟大家相关的一小部分。

[ 本帖最后由 yy0185 于 8-7-2009 15:40 编辑 ]
作者: felix7    时间: 9-7-2009 23:41
看一下版主给的信息,就知道投诉没用了!投诉没用了!http://www.freeoz.org/forum/view ... id=42201#pid2134511
作者: cwb1000    时间: 10-7-2009 02:42
个人感觉哦,虽然说是没用,但是至少也要让他们有点压力,知道修改政策的时候不能完全无视申请人的感受。如果你一点都不表达自己的想法,不自己去争取的话,那就真的一点希望都没有了。反正就是花点精力,也不需要再花太多的金钱。不知道大家觉得呢?
作者: TtiGeR    时间: 10-7-2009 11:10
原帖由 cwb1000 于 10-7-2009 01:42 发表
个人感觉哦,虽然说是没用,但是至少也要让他们有点压力,知道修改政策的时候不能完全无视申请人的感受。如果你一点都不表达自己的想法,不自己去争取的话,那就真的一点希望都没有了。反正就是花点精力,也不需要再 ...


如果有建设性的想法,还是应该反映上去的。但不要盲目把一大堆提上去,要站在移民局的视角分析。至于一些不合理的,不可能的诉求,要尽可能避免,不要让糟粕掩盖了更有价值的内容。

至于想让他们有些压力,是有点天方夜谭了…移民局连恐吓信都不知道收到多少了,也没见他们有什么压力。有秘书处,安保部门层层处理,绝大多数"给压力"的反馈是到不了高层手上的…没有建设性意见的反馈,非常难影响到真正的决策人。

昨天有个朋友问我,假若几个07年9月1日前申请的人联名上书移民局,提出“GSM申请已经耗费了他们太多时间、金钱和精力。全球经济不景气,个人目前在经济上压力巨大。由于申请周期的长期不确定性(已与申请GSM时,澳洲政府连续宣布提高技术移民配额的状况大不相同),希望移民局考虑同意退还申请费(若申请撤签),以帮助申请人度过经济上的难关。并附上加拿大调整移民法退申请费的相关材料”有否可能?
关于这一点,我觉得值得一试,尤其是如果强调一下申请费只是普通澳洲人半个月的收入,但却相当于中国人几个月的平均收入,再提供一些个人经济情况欠佳的证据,想要退到钱还是很有希望的。

关于进一步的信息,请参考移民局关于 投诉的官方文件 http://www.immi.gov.au/contacts/ ... ts-policy-06-07.pdf
尤其是要避免出现6.4节中提及的情形,如恐吓、粗鲁语言、缺乏证据的泛泛而谈、不合理的诉求等,以免投诉被移民局直接无视了。

[ 本帖最后由 TtiGeR 于 10-7-2009 10:11 编辑 ]
作者: cendoudou    时间: 10-7-2009 12:33
不管怎么样,也要争取。支持楼主!
作者: xiaosun    时间: 10-7-2009 13:45
标题: 解决办法
坛子里有人既拿出投诉没用的理由,又以移民法的理由反对法律起诉,那倒是拿出个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办法来呀,都怀疑此人是不是移民局的探子了。起诉移民局怎么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起诉的目的是让移民局有所重视和扩大社会影响,让他们知道这么粗暴对待和无视申请人的权利是不行的,尤其是中国的申请人,不是个个都是软柿子,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在中国天朝还有起诉政府部门胜诉的呢。
另外的一个办法是,我觉得可在某一申请人相对多的区域,此区域也有澳大利亚使馆或领事馆,大家集中起来一起到他们门口游行抗议去,说不定比投诉信的效果更好,而相对法律起诉也更好组织实施。

[ 本帖最后由 xiaosun 于 10-7-2009 12:56 编辑 ]
作者: felix7    时间: 10-7-2009 14:37
LS的起诉移民局吧!申请人又不是澳洲公民,为了澳洲的利益牺牲了又怎么样?别忘了你申请就是同意按照他们的规则玩。不爽的话可以撤回申请!中国的申请人,不是个个都是软柿子,真是需要你这种先烈来为别人踏平道路!
作者: yan822    时间: 3-8-2009 04:11
强烈支持,
作者: astrsa    时间: 25-5-2010 10:48
虽获签,还是顶你们,原你们组团写信给移民局,早日有说法。
作者: mianwo    时间: 25-5-2010 13:16
原来是挖坟。。。
1年过去了,不知这件事结果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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