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ukunb 发表于 29-8-2014 01:29:58

准备ACS碰到的问题

这几天准备ACS的材料,第一家公司还好,第二家是家新加坡外资企业,现在在中国的分公司于大半年前撤销了,但总公司还在,
新加坡派来的经理和当前的新加坡的HR好像都离职了,只找到当年中国区的一个同事,她是负责中国区行政和人力的,她正好在公司撤销之前半年离职的。
她能够证明我在第二家公司的全过程。
请问她能够开推荐信吗?
公司的地址,电话怎么留啊?留总公司的?
但打过去肯定都不知道我的存在,都是08年入职的,中途还换了HR,不知道那边有中国区的记录没。

Mr.Q 发表于 29-8-2014 02:47:03

能找她开。
留总公司。
ACS不贝雕。

拿分走人

frankowl 发表于 29-8-2014 12:46:21

留她当时的职位,现在的职位和电话

zhoukunb 发表于 29-8-2014 16:32:56

Mr.Q 发表于 29-8-2014 01:47
能找她开。
留总公司。
ACS不贝雕。


但这样提EOI后,被背调的可能性就大了吧,要是总公司说不知道这个人,不就悲催了。总公司的HR都换了几次了,对已经撤销的中国区任职人员,而且是早就离职的人员,大概都没记录了

Mr.Q 发表于 29-8-2014 16:45:44

zhoukunb 发表于 29-8-2014 15:32
但这样提EOI后,被背调的可能性就大了吧,要是总公司说不知道这个人,不就悲催了。总公司的HR都换了几次 ...

但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可以E-lodge的时候提交一个说明文件说明这种特殊情况。

denden123 发表于 30-8-2014 10:43:00

如果是公司出的证明,就留公司的联系方式,用公司的信纸。

如果是前同事出的证明,就属于statutory declaration, 需要你的前同事去澳洲在中国的使馆或领事馆做声明(http://www.freeoz.org/i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44485),或者公证处去做签字公证。留前同事现在的联系方式就可以了。此外还要附上三种文件之一作为证明,只有声明现在ACS不接受了。
One of the following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will be required for all Statutory Declarations or Affidavits:
 Payslip – preferably first & last payslip -工资单

 Human Resource statement or Service Certificate - 人力部门的声明或旧的在职证明;

 Termination Letter with corresponding dates - 离职信(有离职日期)

zhoukunb 发表于 30-8-2014 17:05:36

谢谢各位的解答,我决定联系总公司,然后找一个在职的新加坡同事做推荐,当时他也到中国区出差和我待了很长时间,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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