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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c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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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求助] 看到嘟嘟退出内板的帖子 有感 为什么被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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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17-10-2011 11:41:41 | 只看该作者
对于基本法明文规定的协商,那是在讨论基本法修正案的时候进行的。一旦通过了,就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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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17-10-2011 11:57:06 | 只看该作者
别吵了
老顽童当ceo去了
嘟嘟给他当秘书吧
不然他要找鬼魅做秘书
他那天无意间说漏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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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17-10-2011 12:14:1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真墨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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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17:17:3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17-10-2011 07:56 发表
作为议事员,已经公开宣称要这么做了。你觉得还要等到什么时候?等到他们得手以后么?

在一个法治体系中,无论你动机是什么,你作为一个最高决策群体的一员,公然声称要违背基本法,都是不能接受的。

如果太祖 ...


决定要废除基本法和私有化,真有此事?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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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17:22:4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17-10-2011 09:50 发表
我反对过公开伙夫事件么?但是老顽童公开伙夫事件遵循了规定的程序么,他有权私自公开内版的内容么?这些保密规定可不是我制定的,但是既然存在,我们大家都需要执行,不是么?
什么叫法治?是不是只要觉得有必要, ...


这个不是point,不没必要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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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17:30:05 | 只看该作者
青山,你这个法制太死板了,一点人情味都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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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17:31:04 | 只看该作者
还有,值班秘书那么大权利,想怎么来就怎么来,那还要zht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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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2:04:57 |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个问题,我说你伟光正的意思是,你总认为别人要私有化这个论坛,就我来看,
我不知道哪个人他敢这么做,唯一的可能性是mite,不过mite我想胡了了行,真要让他做点啥,他不是那块料哈

所以你说的那些乱七八糟的,核心的观点是别人要私有化,这可是个大事,这还了得?
其实那么多人知道发生什么事了吗?
如果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某人是想要私有化,我想这个论坛的人基本没人会答应,人人得以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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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2:28: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17-10-2011 11:41 发表
对于基本法明文规定的协商,那是在讨论基本法修正案的时候进行的。一旦通过了,就必须遵守。


这个世界没什么东西是神圣的
民主的典范,美国,奥巴马要通过个什么法律的,还有众参两院协商呢,是不是?
你说就秘书宣布解散议事院这个事,是不是有点太上皇的做派啊,圣旨也不过就这个意思了吧

你错哪了知道不,法它不是万能的,万能的话法律就不用修改了,就永远那样了
执法不是非得铁面无私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啊,那么多美国大片你没看啊,法律也讲人情的嘛,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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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2:29:24 | 只看该作者
你不出来,好,你就听我批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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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2:32:14 | 只看该作者
我绝对的不贴大字报,娓娓道来,不像小key,以反文革的名义来搞文革,专贴大字报,最后还搞出自己有平常心,我很反对,很郁闷,很不得其解。
你的发言跟他也差不到哪去哈
那不是我的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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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17-10-2011 22:33:1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cxg 于 17-10-2011 17:31 发表
还有,值班秘书那么大权利,想怎么来就怎么来,那还要zht干什么?

值班秘书在宣布议事院解散之前,青山不顾版主室版规--不得对版主进行对人不对事的攻击,发了个大字报《请搞垮议事院的人辞职》,矛头直指卡猫马婶,也是值班秘书将这个帖子高亮显示,马婶发短信给他:一个明显的攻击帖子高亮显示不妥吧。他回复:我是秘书,我觉得很好。马婶发帖投诉值班秘书偏袒,无人理会,我跟帖表示不理解青山和值班秘书的行为之后要马婶也算了,马婶是个温和的人,也就此作罢。

哪怕加上后来解散议事院的行为,我也认为值班秘书不构成违规,但个人倾向很明显。但是如此明显的倾向,管理层却容不得别人尤其是受害人批评他,老顽童一句值班秘书不称职,被警告(经老顽童威胁后撤销),卡猫的以下言论被直接禁言三日。
眼镜高个子,你滥用权限假公济私不是一回两回了!
上次改版:你利用自己整理版面规划的权限只管自己观点,无视其他意见,导致改版失败。那个时候没搭理你,你又变本加厉。连内版大字报你都敢加亮提升。你扪心自问一下,这就是你这个FREEOZ基本法起草人该做的事吗?

真不明白论坛到底在维护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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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17-10-2011 22:36:35 | 只看该作者
抱歉,我不可能总陪着各位,还要陪老婆呢。

不过就你们几个说的这些,跟法治精神明显背道而驰。怎么回事我想大家已经看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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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2:36: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嘟嘟宝贝 于 17-10-2011 22:33 发表

值班秘书在宣布议事院解散之前,青山不顾版主室版规--不得对版主进行对人不对事的攻击,发了个大字报《请搞垮议事院的人辞职》,矛头直指卡猫马婶,也是值班秘书将这个帖子高亮显示,马婶发短信给他:一个明显的攻 ...


哈,又一有力证据。
其实,我再重复一遍,核心,到底谁要搞私有化?
我就怕你们辩来辩去,搞的不知道要明白一个什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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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2:38: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17-10-2011 22:36 发表
抱歉,我不可能总陪着各位,还要陪老婆呢。

不过就你们几个说的这些,跟法治精神明显背道而驰。怎么回事我想大家已经看明白了。


不说话好啊,和谐哈
那你慢慢听听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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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表于 17-10-2011 22:39:34 | 只看该作者
你这个说法懂什么叫法治么?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执行还要找人商量?你以为zht是党委啊?

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任何人都可以独立依法行使职权,而不是事事都要找领导批准。

只要遵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一个人都比领导更大,这才是法治。

如果有了基本法的明文规定,还需要zht批准,那么FreeOZ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了。

原帖由 dcxg 于 17-10-2011 22:28 发表


这个世界没什么东西是神圣的
民主的典范,美国,奥巴马要通过个什么法律的,还有众参两院协商呢,是不是?
你说就秘书宣布解散议事院这个事,是不是有点太上皇的做派啊,圣旨也不过就这个意思了吧

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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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发表于 17-10-2011 22:43:34 |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听着呢。

可惜听了半天也就这么不多的几个人在翻来覆去,事实如何大部分人其实都已经有自己的判断了(如果他们对此有兴趣的话),如果您愿意继续努力说服他们改变看法,请继续。


原帖由 dcxg 于 17-10-2011 22:38 发表


不说话好啊,和谐哈
那你慢慢听听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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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表于 17-10-2011 22:46: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cxg 于 17-10-2011 22:04 发表
还有个问题,我说你伟光正的意思是,你总认为别人要私有化这个论坛,就我来看,
我不知道哪个人他敢这么做,唯一的可能性是mite,不过mite我想胡了了行,真要让他做点啥,他不是那块料哈

所以你说的那些乱七八糟 ...

关于私有化的问题,在内板是完全没有市场的,只有青山天天在喊,要大家加强警惕,他说议事员参选时很多都提了反对私有化,保障论坛的公有制,我也提过呀,什么原因要提呢,因为有人天天在抓特务啊,咱还不赶紧表态自己不是特务,不然得给自己找多少麻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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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17-10-2011 22:51:04 |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和你相反,我觉得很多人都在宣言中提到反对私有化,是因为这些人都感觉到的确有人想搞私有化。
当然你可以有你自己的看法。

每一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不是吗?


原帖由 嘟嘟宝贝 于 17-10-2011 22:46 发表

关于私有化的问题,在内板是完全没有市场的,只有青山天天在喊,要大家加强警惕,他说议事员参选时很多都提了反对私有化,保障论坛的公有制,我也提过呀,什么原因要提呢,因为有人天天在抓特务啊,咱还不赶紧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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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3:00:0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17-10-2011 22:39 发表
你这个说法懂什么叫法治么?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执行还要找人商量?你以为zht是党委啊?

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任何人都可以独立依法行使职权,而不是事事都要找领导批准。

只要遵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一个人 ...


我真的不太懂哈
你别领导啊,我可没说zht是领导
如果如你所说,秘书单独执法,没问题啊,法律规定的
秘书执法错误怎么办?
法大,还是秘书大?
秘书错了,还照着执行啊。
你这套说法,明显摆明了秘书就是个神啊,不需要质疑啊
秘书犯错了,那是不是还是要归于人治啊,法不是由人执行的啊

嘟嘟宝贝关于秘书的事说的很清楚了,
为什么以前可以商量的事情,这届就没的商量?
从我的理解,就是法还是那个法,人不同了
或者说人因势而变,执法也不同
所以你说是人治还是法制,我都不知道你能不能说的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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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17-10-2011 23:02:16 | 只看该作者
执法的人不仅限于秘书。秘书执法如果错了,zht决议当然有权纠正。

问题是基本法明文规定的东西,秘书按照条文执法。这时zht就无权反对了。

关键还在于基本法的条文。

原帖由 dcxg 于 17-10-2011 23:00 发表
我真的不太懂哈
你别领导啊,我可没说zht是领导
如果如你所说,秘书单独执法,没问题啊,法律规定的
秘书执法错误怎么办?
法大,还是秘书大?
秘书错了,还照着执行啊。
你这套说法,明显摆明了秘书就是个神啊,不需要质疑啊
秘书犯错了,那是不是还是要归于人治啊,法不是由人执行的啊

嘟嘟宝贝关于秘书的事说的很清楚了,
为什么以前可以商量的事情,这届就没的商量?
从我的理解,就是法还是那个法,人不同了
或者说人因势而变,执法也不同
所以你说是人治还是法制,我都不知道你能不能说的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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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3:04:0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17-10-2011 23:02 发表
执法的人不仅限于秘书。秘书执法如果错了,zht决议当然有权纠正。

问题是基本法明文规定的东西,秘书按照条文执法。这时zht就无权反对了。

关键还在于基本法的条文。



好了,青山,回答我很不满意,避重就轻。
我批你的目的,是讲道理,不是为了批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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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17-10-2011 23:06:07 |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商量?基本法明文规定的东西,没什么可商量的。无论是否商量,都应该按照基本法的条文执行。商量了也得执行,不商量也得执行。

这么基本的一句话,你不明白?

基本法条文摆在那里。法律的一个关键要素就在于,白纸黑字。基本法有关议事员提交个人资料的规定已经把该讲的都讲清楚了。

对于这些条文,是人都可以自己判断,那些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个人资料的议事员是否已经丧失资格。

原帖由 dcxg 于 17-10-2011 23:00 发表
嘟嘟宝贝关于秘书的事说的很清楚了,
为什么以前可以商量的事情,这届就没的商量?
从我的理解,就是法还是那个法,人不同了
或者说人因势而变,执法也不同
所以你说是人治还是法制,我都不知道你能不能说的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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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17-10-2011 23:06:17 | 只看该作者
"我绝对的不贴大字报,娓娓道来,不像小key,以反文革的名义来搞文革,专贴大字报,最后还搞出自己有平常心,我很反对,很郁闷,很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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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表于 17-10-2011 23:08:0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17-10-2011 22:43 发表
我们都听着呢。

可惜听了半天也就这么不多的几个人在翻来覆去,事实如何大部分人其实都已经有自己的判断了(如果他们对此有兴趣的话),如果您愿意继续努力说服他们改变看法,请继续。



要不我再说点新鲜的
RAY自上次虫子事件始一直担任ZHT,当时虫子强烈要求公布内版讨论,RAY整理出相关链接十几个,ZHT纷纷表态同意公布其中的某部分,我提出这么一股脑公布有点乱,还是加个索引好,表明事件起因,升级,给出一个发生过程,ZHT们马上表示同意,要我作为秘书整理后公布。当天正赶上我要从深圳回墨尔本,而且中午还约好了梦姐喝茶,我说今天没空了,等回墨尔本之后吧。RAY来了句: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理由推辞执行ZHT决议,否则就是阻扰或拒不执行 ,这论坛上过官瘾的可不是一个两个。不过到了这次,RAY对于值班秘书的一系列直接与ZHT相悖的行为,那叫一个理解万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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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xg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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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发表于 17-10-2011 23:11:22 | 只看该作者
你对法治体系没有基本的概念。zht有zht的职权,秘书有秘书的职权。在自己职权的范围内,遵照基本法的明文规定,那么行使职权本就不应受任何人干扰。

有这样职权的人,不仅是秘书和zht,包括财务负责人,技术员也一样。这本身就是一种分权制衡的机制。各管一段,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按照基本法的条文执行你就是最大。

就像大街上交通警察按照交通法规,就可以给任何人开罚单一样。

原帖由 dcxg 于 17-10-2011 23:04 发表


好了,青山,回答我很不满意,避重就轻。
我批你的目的,是讲道理,不是为了批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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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3:11:44 | 只看该作者
不能跟青山讲法,虽然他懂法,但他不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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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50 收起 理由
天下有山 + 50 恭喜你! 你总算也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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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3:1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6 青山 的帖子

你先去陪老婆吧,等明早起来的时候,看你怎么被郁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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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楼主| 发表于 17-10-2011 23:14:41 | 只看该作者
我真的不爱看法,没意思,我也不想跟青山纠结些他认为惊天动地的事情哈
我本来是个系列,在脑袋里,现在全乱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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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宝贝 + 20 恭喜你!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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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发表于 17-10-2011 23:15:00 | 只看该作者
你这就叫断章取义了。首先执行zht的决议是在基本法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当时公布那些内容,公布与否,这就是zht决议可以决定的事情。不是秘书决定的。我们不说语气好不好,起码这个决议作为秘书需要服从。

但是依照基本法的明文规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解散议事院,这就是秘书的职权范围。这个问题上,秘书显然不需要听从zht的。

这两个问题的本质差异,你看不出来?

原帖由 嘟嘟宝贝 于 17-10-2011 23:08 发表
要不我再说点新鲜的
RAY自上次虫子事件始一直担任ZHT,当时虫子强烈要求公布内版讨论,RAY整理出相关链接十几个,ZHT纷纷表态同意公布其中的某部分,我提出这么一股脑公布有点乱,还是加个索引好,表明事件起因,升级,给出一个发生过程,ZHT们马上表示同意,要我作为秘书整理后公布。当天正赶上我要从深圳回墨尔本,而且中午还约好了梦姐喝茶,我说今天没空了,等回墨尔本之后吧。RAY来了句: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理由推辞执行ZHT决议,否则就是阻扰或拒不执行   ,这论坛上过官瘾的可不是一个两个。不过到了这次,RAY对于值班秘书的一系列直接与ZHT相悖的行为,那叫一个理解万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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